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教职工疗休养是学校通过工会组织实施的一项集体福利事业,是贯彻落实《教师法》,保障教职工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八项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教职工疗休养是使教职工休养生息的福利事业,目的在于通过形式多样的疗休养活动,使广大教职工放松心情、开阔视野、愉悦身心和促进健康。
同时,疗休养的集体活动方式有助于增进教职工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团结合作,以促进学校的整体和谐和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组织原则(一)自XXXX年1月起,学校将开展新一轮以4年为一个周期的教职工疗休养工作。
凡工作满五年且在编在岗教职工均享有参加疗休养的权利,同一职工原则上4年之内不重复安排,不得互相顶替。
外单位调入人员需出具当周期内未在原单位享受过疗休养的相关证明后方可在我校参加疗休养。
(二)疗休养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工会总体规划,统组织,分批实施。
每年统组织疗休养的人员约为当年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人数的25%。
(三)学校疗休养方案需坚持休养与参观考察相结合、以休养为主的原则,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8天(含往返路程时间),安排在一个居住地点,不予变动。
三、经费使用(一)教职工疗休养费用一律在福利费中列支,人均不得超过6000元。
(二)学校为每位教职工提供的疗休养费用不能由教职工以疗休养的名义自行安排外出,不允许以货币、实物、有价卡券等任何形式发放或凭票据报销疗休养费用,不允许携带家属及其他人员等参加疗休养。
四、活动时间及申请程序(一)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如无重要工作安排冲突,已经确定参加的人员不得临时变更,因个人因素不能前往的,已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疗休养申请程序:学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工会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相应程序选择疗休养线路,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工会与各工会组协商后确定人员名单,报校长室审批后,分期、分批统组织。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先进,引导干部职工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创先争优,全面落实让人心暖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金融系统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金工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在册职工。
第三条系统先进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工会统一安排。
第四条机关工龄满15年、市州中支及县支行工龄满10年的在册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先进职工疗(休)养:(一)荣获市级以上各类个人荣誉的;(二)荣获与所在单位同级(含同级)以上地方政府个人荣誉的。
以上荣誉需有荣誉授予单位正式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第五条原则上职工只可参加一次由工会组织的疗(休)养。
第六条工会统一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和实施方案,周密选定疗(休)养活动出行路线和地点,确定疗(休)养活动批次,分配各单位参加疗休养人员名额,对疗(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活动内容等进行统筹安排,并选派工作人员统一带队,全程陪同,协助做好组织联络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根据工会经费及疫情防控相关情况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先进职工疗休养,原则上每年机关、系统各一批,每批疗休养人数不超过30人(不含领队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西宁中支工会确定的年度疗(休)养计划和分配名额,严格审查疗(休)养人员的资格,认真做好推荐、审核和选送工作。
第九条疗(休)养安排在工会指定的疗(休)养地点,每次只选择一个疗(休)养地点。
第十条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学习培训、座谈交流、文体活动、参观考察等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不含往返)。
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2天。
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参加疗休养的人员按出勤对待。
往返路途所需交通费由参加疗(休)养人员所在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活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由工会承担。
集团职工疗休养管理实施办法

集团职工疗休养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工疗休养工作,更好地保障职工疗休养权利的落实和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X总工发(2015)13号)和《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X总工发(20xx)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休息休养权益是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是保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则,切实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严守财经纪律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规范管理,健康有序推进,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更好地为“海洋强省”和“国际强港”建设服务。
二、疗休养对象集团职工疗休养工作面向广大职工,主要分为劳模先进疗休养和普通职工疗休养。
(一)劳模先进疗休养集团层级的劳模先进范围:1.上年集团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获得者、集团“海港工匠”及以上荣誉获得者;2.连续两年或五年内三次荣获集团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荣誉获得者;3.上年集团优秀班组负责人、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集团各基层公司(含股份公司)劳模先进范围:1.上年集团优秀共产党员或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4.连续两年或三年内两次荣获基层公司级优秀共产党员或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同等级综合性荣誉称号获得者;5.集团级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二)普通职工疗休养:符合集团职工疗休养条件的全体职工。
三、疗休养条件(一)与集团或以集团管理为主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集团工作年限满一年(以完整日历年为计);(三)上年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
四、疗休养周期及时间(一)劳模先进疗休养:以一年一次为周期,疗休养时间为5-6天/次(含在途时间,公假)。
员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员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疗(休)养工作管理,根据上级对员工疗(休)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疗(休)养管理工作原则
(一)疗(休)养工作要贯彻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
(二)疗(休)养工作要贯彻为员工服务的原则,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三)疗(休)养工作要贯彻以业务及管理骨干、先进个人优先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疗(休)养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内员工,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业划转人员或本工龄满3年的社会招聘人员;
(二)加入工会时间满1年;
(三)上年度工作考核为“称职”及以上;
(四)上年度不在岗天数累计不超过30天(含事假、病假及旷工等)。
第四条疗(休)养的组织实施
(一)员工疗(休)养工作由工会统一组织与管理,主要负责了解员工对疗(休)养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制订年度疗(休)养工作
计划,具体组织开展员工疗(休)养活动。
(二)工会根据当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本年度是否组织员工疗(休)养活动,或明确活动的指标、活动形式、地点等有关事项。
(三)工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活动须委托有正规资质的机构协办,并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员工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第五条疗(休)养的活动方式
符合疗(休)养条件的员工,按照的疗休养活动计划,参加工会统一安排的疗(休)养活动或利用本人的年休假自行安排时间疗(休)养。
第六条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员工疗休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幸福指数,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员工疗休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按需安排、注重实效;3. 合理利用资源、提高服务品质。
第二章疗休养对象及条件第四条疗休养对象:1. 连续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2. 在公司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公司表彰的员工;3. 因工作需要,长期处于高强度、高压力岗位的员工;4. 因工作原因,身体健康状况出现问题的员工;5. 公司认为需要给予疗休养的员工。
第五条疗休养条件:1. 员工在申请疗休养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员工疗休养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疗休养地相关规定;3. 员工疗休养期间,不得从事与疗休养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疗休养计划及实施第六条公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员工疗休养计划,包括疗休养人数、时间、地点等。
第七条员工疗休养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员工疗休养期间,公司提供以下保障:1. 住宿: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住宿条件;2. 餐饮:提供营养均衡、卫生安全的餐饮服务;3. 交通: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4. 医疗: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员工疗休养期间,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疗休养地管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2. 不得擅自离队,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3. 注意个人安全,遵守消防安全规定;4. 不得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疗休养费用及报销第十条员工疗休养费用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疗休养期间,产生的费用按照公司规定予以报销。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员工疗休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员工疗休养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疗休养条件第四条员工疗休养条件如下:1. 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2. 上一年度累计加班时间不超过规定上限;3. 身体状况符合疗休养要求;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疗休养待遇。
第三章疗休养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员工疗休养申请流程:1. 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疗休养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3. 员工根据批准的疗休养时间安排行程。
第七条疗休养审批权限: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疗休养申请的审核和审批;2. 单位领导对员工疗休养申请进行最终审批。
第四章疗休养内容与形式第八条疗休养内容:1. 国内旅游:组织员工参观名胜古迹、自然风光等,丰富员工业余生活;2. 健康体检:为员工提供年度健康体检服务;3. 休闲娱乐:安排员工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缓解工作压力;4. 亲情团聚:鼓励员工与家人共度美好时光。
第九条疗休养形式:1. 集体疗休养:组织员工统一参加疗休养活动;2. 自主疗休养:员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疗休养地点和时间;3. 轮休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分批次进行疗休养。
第五章疗休养经费第十条疗休养经费来源:1. 单位预算;2. 员工福利基金。
第十一条疗休养经费使用:1. 用于员工疗休养活动;2. 用于员工健康体检;3. 用于员工休闲娱乐活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疗休养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疗休养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定期对疗休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四条对违反疗休养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

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职工疗休养制度的规定,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区和其他组织的职工。
二、疗休养时间1. 在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后,享受疗休养时间,每年疗休养期为10天。
2. 不同年龄段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疗休养时间。
年龄在40岁以下的职工每年增加疗休养时间1天,年龄在50岁以上的职工每年增加疗休养时间2天。
三、疗休养费用1. 职工享受疗休养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单位承担。
2. 根据职工疗休养期间的具体需求和身体状况,单位可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和费用。
四、疗休养方式1. 职工可以选择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疗养,医疗机构可以是健康疗养中心、疗养院等。
2. 职工也可以自主选择合法、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疗养,但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疗养证明。
五、疗休养管理1. 职工享受疗休养期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工资,也不得安排工作任务。
2. 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疗休养的管理,保证职工的疗休养权益。
六、疗休养审批1. 职工在享受疗休养前,需要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单位应当对职工的疗休养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职工结果。
七、疗休养记录和验收1. 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疗休养记录,记录职工的疗休养时间和费用等情况。
2. 疗休养期结束后,单位应当进行疗休养的验收工作,确保职工享受了相应的疗休养。
八、疗休养违规处理对于单位未按规定提供职工疗休养时间和费用的,将依法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职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疗休养的,将取消其享受疗休养的资格,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
总之,浙江省职工疗休养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提供了适当的休息和恢复身体健康的机会。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职工实际享受到疗休养的权益。
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

市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职工疗休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职工健康休养权益,积极发挥职工疗休养助推经济发展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疗休养对象职工疗休养对象是温州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在职职工。
组织职工疗休养工作应该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第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开展一线职工市内疗休养活动。
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活动。
各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时,根据实际情况,经职工申请,双方单位批准同意,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活动,职工家属符合职工疗休养条件的,疗休养费用按职工家属所在单位标准给予报销。
其家属不属于疗休养范围的,可通过商业方式参加,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二、疗休养内容职工疗休养以休息休养为主,适当安排健康讲座、文体活动和就近参观学习等活动,彳各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
三、疗休养时间L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经单位同意后,可在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前提下视情延长在途时间。
2.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占用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
四、疗休养经费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按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测算,以实际疗休养天数核定总额报销,核算天数最多不超5天),在单位行政福利费中列支。
跨省疗休养超出标准支出部分的经费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中据实列支。
五、职工疗休养目的地。
优先选择在温州市域内开展疗休养。
鼓励县(市、区)积极开展结对互送、错峰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各地不得出台限制在县域内疗休养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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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
为规范职工疗休养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疗休养,根据国家有关疗休养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本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公司除对集团、集团工会和上级部门评选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特定对象(如尘肺病患者等)安排公费疗休养外,将不组织职工进行分期分批的集体组织疗休养,而对职工实行疗休养费用定额补助的办法。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1、凡本公司在册正式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方可享受休养费用补贴。
2、股东方外派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未满一年的,如在原单位已经享受的,不再享受;未享受的列入补贴范围。
3、对符合享受补贴范围人员,补贴年疗休养费用规定如下:
(1)五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五年),每年补贴IooO元;
(2)工龄满五年以上、十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十年),每年补助1500元
(3)十年工龄以上、二十年工龄以下的职工(含二十年),每年补助2000元;
(4)二十年工龄以上的职工和公司中层干部,每年补助3000元;
(5)公司班子成员疗休养补贴按浙能集团规定标准执行。
4、职工每年可利用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补休等各类假期自行安排疗休养。
5、职工外借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在册时间未满半年的,疗休养补贴按当年补贴额度的半数计算,超过半年的,全额计算。
6、职工上半年退休的,疗休养补贴按当年补贴额度的半数计算;下半年退休的按全额计算。
次年起不再享受疗休养费用补贴。
7、符合享受补贴范围人员,当年个人账户清零,不再累加。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疗休养补贴费用:
(1)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或党(团)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拘留的人员。
四、工会是公司职工疗休养管理和归口部门,负责对职工疗休养个人帐户进行管理。
五、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从20**年1月
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