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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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0年文字版

《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0年文字版

《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为提升网络综艺节目内容质量,遏制错误虚假有害内容传播蔓延,建设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制定本细则。

一、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基本标准●(一)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七条所列20条标准。

●(二)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10条标准。

●(三)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第四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94条标准。

二、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具体细则依据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基本标准,网络播放的网络综艺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以下具体内容(常见问题) :第一部分通用细则(一)主创及出镜人员选用问题●主创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策划等;出镜人员包括主持人、导师、评委、特邀嘉宾、选手、节目参与人员等。

比如:● 1.选用有调侃、诋毁、污蔑、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等言行的人员的,如(略);● 2.选用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的;● 3.选用有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艺人的;● 4.选用外国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士不当的。

(二)出镜人员言行举止问题比如:● 5.出镜人员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发表有违中国国情和历史、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观点和言论的,如(略) ;● 6.出镜人员出现语言或行为低俗、恶搞等不文明情况的,如(略);●7.出镜人员相互之间过度调侃和挖苦、吹捧、调情,或使用性暗示和性挑逗动作、语言的;●8.主持人、嘉宾发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言论的,如(略) ;●9.主持人、嘉宾以歧视、贬损语言描述、介绍、评价特定社会人群的,如(略) ;●10.主持人、嘉宾刻意强调嘉宾、选手、节目参与人员与节目内容无关的身份标签的,如(略)●11.选手为博眼球编造故事煽情做秀或夸大实情渲染悲切情绪,为博出位相互攀比、恶意竞争的,如(略) ;●12.出现明显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争议的观点、言论时,主持人未加以及时和有效引导的;●13. 在节目后期包装中加入屏幕贴图、音响音效等元素,强调、突出以上问题效果的。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解读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解读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解读针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力度显著增强了。

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官方网站消息,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的内容吧。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是在2012年协会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的精神制定发布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旨在进一步指导各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下称《通则》)一共包括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审核原则、导向要求、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罚则和附则。

《通则》对网络视听节目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具体包括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以及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根据《通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须遵守《通则》规定,不得传播通则禁止的内容。

《通则》确立了两大内容审核原则:先审后播和审核到位,审核要素包括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针对导向要求,《通则》提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优秀作品。

具体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等等。

针对节目内容审核标准,《通则》第四章列出了8条完全禁止内容,以及10条须裁剪、删除的内容。

具体来说,禁止制作、播放的内容包括,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等。

而《通则》中明确,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具体包括:——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这其中包括贬损、恶搞、损害革命领袖、英雄人物的形象、名誉;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网络视听平台内容监管与风险防范

网络视听平台内容监管与风险防范

网络视听平台内容监管与风险防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视听平台已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网络平台提供给人们的是一种新的娱乐方式,同时也为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

不过,在网络视听平台中,涉及到的信息内容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

如何加强网络视听平台的内容监管,防范风险,保障公共利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视听平台现状目前,我国网络视听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络视听研究报告2018》显示,截至2018年初,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已经超过5.6亿,占全国网民数量的86.7%。

在上线内容方面,不仅涵盖了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传统内容,在线教育、在线旅游、直播等新兴领域也迅速崛起。

然而,随着网络视听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平台的内部管理问题也逐渐暴露。

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人工审核难以全面有效地保障网络平台的内容安全,乱象频现,尤其是一些非法内容,令人担忧。

比如,存在泛滥的低俗内容、暴力内容、恐怖内容等,这些都会严重损害人们的心理健康,并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二、网络视听平台风险防范策略为促进网络视听平台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效且系统性的管理措施。

最新出台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管理规定》,明确了内容审核管理的各项规范和操作方法,加强对网络视听平台内容的监管,保证平台内容的合法性、健康性。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网络视听平台内容安全监管体系网络视听平台应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针对不良内容开展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信息。

平台运营方应建立相应的审核、反馈、整改流程,做到对非法信息实行专项治理、对低俗信息实行限制和规范,对不良信息实行清查和删除。

2.完善网络平台安全防范技术手段网络平台应不断探索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建立有效的安全技术手段和机制,有效解决内容审核难题。

这包括数据分析和处理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平台的应用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加强平台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和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视听节目审查制度

视听节目审查制度

北京瑞奥视科技有限公司视听许可证移动增项申请资料视听节目审查制度2019年1月目录1瑞网网络视听节目审查制度 (3)1.1审核原则 (3)1.2导向要求 (4)2节目内容审核标准 (5)1瑞网网络视听节目审查制度瑞网审核人员需认真遵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积极传播本通则倡导的内容,不得传播通则禁止的内容。

在审查要播出网络视听节目前,对拟播出的视听节目作品和用于宣传、介绍作品等目的而制作的图文及视频内容需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要素包括:(一)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二)情节、画面、台词、歌曲、音效、人物、字幕等。

1.1审核原则瑞网审核人员要坚持如下原则:(一)先审后播原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建立内容播前审核制度、审核意见留存制度及工作程序,配备与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审核员,及相应的审看设施。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必须经过审核员审核认定。

(二)审核到位原则1.审核员审核节目时应完整审看包括片头片尾在内的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审核员审核,每期(条)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由不少于两人的审核员审核。

2.审核员应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的节目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是否同意播出,并说明理由。

3.审核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高的文化修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审核员应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通过后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1.2导向要求瑞网审核人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传播体现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反映人民心声,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歌唱祖国、赞美英雄、讴歌时代,引导人民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三)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四)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网络视听节目的法律规制

网络视听节目的法律规制

网络视听节目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视听节目也变得越来越流行。

作为一个新兴的娱乐形式,网络视听节目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丰富的选择。

然而,网络视听节目的出现也给法律带来了挑战,因为许多网络视听节目存在着版权和内容审查等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视听节目的法律规制。

一、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告法》等文件。

其中,《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网络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版权和著作权,防止传播淫秽、暴力等不良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相关业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和管理。

二、版权问题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型的传媒方式,其版权问题备受焦点。

目前,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版权问题,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视听节目的来源方侵犯了相关版权,二是网络视听节目在网络上被转载和传播。

对于来源方侵犯版权的问题,网络视听节目的平台方应当加强版权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

同时,也应当加强平台自身的版权保护,如通过购买授权、签署合同等方式,合法使用版权内容。

对于网络视听节目在网络上被转载和传播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防止网络视听节目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利用。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侵权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内容审查问题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查问题同样需要高度重视。

不良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可能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的监督和审查。

另外,网络视听节目平台也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对上传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同时,也应当配备专业的审核团队,对审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并处理不良内容。

四、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在网络视听节目中,存在大量针对未成年人的内容。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监管的探析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监管的探析

职责 进行 了明确 分丁 ,并 于 2 0 0 7年 以
中办 l 文 件 的 形 式 , 对 有 关 管 理 丁 6号 作 进 行 了修 汀和 补 充 。 视 听 节 目内容 监 管 在 j 述 文件 中获 得 了突 出体 现 。2 0 - 08 年 ,广 电 总 局 将 社 会 管 理 司更 名 为 传 媒 机构管理司 ( 网络 视 听 节 目管 理 司 ) ,下 设 网 络传 播 管 理 处 。 由 2 0 年 3 05 月广 电
将 日益成为有待解决 的问题。
22技 术 监 管 体 系 尚 未成 熟 .
1 监 管技 术 系统 建设 取得 显著 成绩 , )
作品外,大量表演秀、自拍类 、串编类 、
恶 搞 类 视 频 也 获 得 网 民 追 捧 ,甚 至 成 为 暴力、 腥 、 色视听节 目 播的温床。 血 情 传
问题 ,一 方 面 是 旧 有 监 管 问 题 在 融 合 环
机电视等融合性 业务不断出现 ,不同传
输 平 台 、传 播 渠 道 可 以任 意 切 换 , 以及
受 众差异不断缩小,融合性业务如何定 性、 内容监管政策本身如何规范和统一,
动漫等影视作品 占全 部节 目的比重接近
3 %,且 网络 影 视 剧 侵 权 严 重 。 除 影 视 0
有广电与 电信部 门相关法律 法规 ,在统

的法律框架下建 立和完善新的监管体
的法 律 法 规 依 据 。 二是J 电监 管 体 系与 电信监 管 体 系
应 、较完善的技术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2 网融合对 监管技 术系统 提 出 ) 更高要求 。三 网融合关于坚持正确的
宣传 舆 论 导 向, 改 进 和 完 善 信 息 内 容监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随着互联网技术及智能设备的普及,网络视听节目的数量和种类也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这给网络娱乐消费者带来了更为丰富多彩的观看体验,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如何确保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质量,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成为了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视听节目的良好秩序,我国早已建立了庞大的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内容审核制度和内容监管机制。

一、内容审核制度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核制度主要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质量,避免出现不良内容对观众造成伤害。

为了实现内容审核的目的,国家广电总局等政府部门建立了一系列的审核标准和审核机制。

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标准。

网络视听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敏感话题,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道德标准。

网络视听节目应该时时刻刻保持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包含不道德、不健康的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3.文化艺术审美标准。

网络视听节目在内容呈现方面应该尽量符合观众的审美需求,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价值,不得滥竽充数,发布低俗粗鄙内容。

以上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道德的标准以及人们的文化艺术审美需求。

这些标准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核,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质量。

除了审核标准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建立了具体的审核机制,为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核提供了技术与人力支持。

在审核机制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建立审核专家委员会。

政府部门会选拔一些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相关审核标准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审核,为政府部门提供审核意见和建议。

2.建立审核系统。

政府部门会根据相关审核标准,建立审核系统,自动扫描视频内容,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内容进行过滤,起到了辅助作用。

以上审核机制的建立,可以说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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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机制研究
互联网时代,视听节目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各大视
频网站上的热门综艺节目,还是直播平台上的游戏解说,都为我们带来了无穷的乐趣和娱乐性。

而随着互联网视频产业的飞速发展,视听节目中也涌现出了很多低俗、恶心等不健康、不适宜观看的内容,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审美和价值观。

为了保证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健康正常发展,同时保护青少年群体的成长,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审核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审核机制的现状
相比传统媒体,互联网视听节目审核机制相对薄弱。

早期,各大互联网平台通
常都采用“先发后审”的方式,也就是将视听内容上传后,再由审核部门进行“事后
监管”。

这种方式虽然方便高效,但存在很多漏洞。

首先,开放的上传渠道容易导
致违法违规内容的上传,无障碍“发声”也意味着有违法内容的传播。

其次,事后监管效果不马上显现,同时也增加了执法部门的工作量。

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极其严重,不仅会对青少年心理造成较大影响,也会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甚至引发社会舆论的质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互联网平台开发了各种审核手段,例如采用人工审核、通
过算法自动审核等方式,基于这些手段,一些平台可以对视听节目进行比较全面的审核。

但实际运用时,因为审核工作量大,费用高、时效性差等问题,审核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有一定的盲区。

还有一些平台,因为追求流量及其低下的审核水平,经常涉嫌存储低俗内容,通过这些内容来吸引眼球和公众关注,这种行为极其不负责任,很容易引发社会的不满。

二、德国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审核机制
相比国内,德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审核机制离谱的高效。

德国联邦审查部门负
责对互联网过程中产生的视听节目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对于所有未经审核的互联网
视听节目的传播进行禁止,审核部门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审核把关十分严格。

通过人工审核和自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的高效审核互联网视听节目。

在德国,所有的媒体机构必须遵循一个叫做JMStV的规定。

该规定对于广播
和互联网视听节目都适用,其中规定包括了对不适宜青少年群体的节目进行限制等条例。

同时,所有的媒体机构都需要清晰地标注出不适宜的节目以及该节目处于什么样的时间段。

这种规定可以起到有针对性的限制对青少年不适宜的内容。

此外,JMStV还要求所有的媒体机构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

例如,JMStV的审
核体系中,当媒体机构收到相关的举报或投诉时,相应的部门会在24小时内开展
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如果相关调查显示内容确实违规,在相对应的时间段内,媒体机构就需要对该节目进行强制下架。

以上所述的德国模式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比国内更加成熟和高效,但也有其
缺陷。

例如,审核效率的快速提升和法律的完善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还没有办法解决部分媒体机构的非法行为。

但是,总的来说,德国的做法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审核机制的发展还是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

三、发展趋势及启示
互联网视听节目经历了从无审核到事后审核的发展过程,现在我们正在寻找一
种更全面的审核机制。

事实上,这种审核机制的完备性可以借鉴传统广电的审核方式,但这也意味着审核机制的效率和准确性必须大幅提升。

在国家层面上,废除针对媒体机构的审查体系,尝试建立社会共治、政府监管的审核体系,并且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让一些低俗、不健康的内容流传下去。

在审核技术方面,我们需要更加依赖人工审核,以发挥复杂问题解决的体验优势,并且使用音视频信号处理领域的高级算法来提高审核效率。

此外,在节目分类方面,可以借助社交网络的相关算法来对特定群体的不适宜内容进行过滤。

总的来说,我们需要在有重点的领域进行细节调整和制度的完善。

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我们才能建立起符合实际需要,严谨高效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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