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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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2005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现了变相出租、转让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和时段、栏目(以下统称频道)的现象,导致了宣传编辑权和经营控制力的削弱,影响了广播电视宣传安全和运行秩序。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切实保障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通知如下:一、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外资背景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经营广播电视频道,不得通过经营活动变相进入广播电视频道及宣传编辑业务。

二、在牢牢掌握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宣传内容终审权的前提下,广播电台、电视台可将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制作业务、广告代理经营业务剥离组建公司运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组建节目制作、广告代理经营公司,应以现金出资,不得将频道资源、业务、品牌等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组建公司。

经广电总局批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上述节目制作公司、广告代理经营公司可以吸收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但投资方不得参与宣传编辑业务。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要完全掌控频道定位、栏目设置、组织编排、审查播出等宣传编辑权和广告定价、时段安排、审查发布等经营决策权。

在掌握节目策划(包括类型、风格、内容)和制作业务主导权的基础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联合、委托等方式与社会机构合作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以外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31•【文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2009年0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为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抵制互联网视听节目领域的低俗之风,扎实推进互联网视听节目建设,现就加强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有下列情节的视听节目要及时进行剪节、删除:(一)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历史和历史史实的;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二)蓄意贬损、恶搞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三)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的;(四)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暴露应当受到保护的举报人、证人等形象、声音的;(五)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六)宣扬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七)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八)具体展现淫乱、强奸、乱伦、恋尸、卖淫、嫖娼、性变态、自慰等情节的;(九)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及与此关联的过多肉体接触等细节的;(十)故意展现、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私部位的;(十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十二)宣扬婚外恋、多角恋、一夜情、性虐待和换妻等不健康内容的;(十三)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或分类的;(十四)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自杀、绑架、吸毒、赌博、灵异等情节的;(十五)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字幕、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的;(十六)具体展示虐杀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十七)带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的;(十八)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人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十九)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二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禁止传播的影视节目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删减片段;(二十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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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
作者:
来源:《综艺报》2018年第22期
11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
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文艺节目出现的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指出严把文艺节目的内容关、导向关、人员关、片酬关,存在问题的节目,网上网下均不得播出。

《通知》要点如下:
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

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严格控制影视明星子女参与的综艺娱乐和真人秀节目;减少影视明星参与的娱乐游戏、真人秀、歌唱类选拔等节目播出量;积极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公益节目播出量。

严控嘉宾片酬。

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

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

加大电视剧网络剧治理力度。

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

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
上与网下要坚持统筹管理、统一标准。

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

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4.12•【文号】网函〔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网函〔2022〕27号北京、上海、广东、湖北省(市)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直播乱象、青少年沉迷游戏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亟需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格规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严禁网络视听平台传播违规游戏。

网络影视剧、网络综艺、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均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不得通过直播间等形式为各类平台的违规游戏内容进行引流。

2、加强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

各网络直播平台,特别是游戏直播平台应从内容设置、宣传互动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对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管理,切实把好导向关、内容关、宣传关,建立健全游戏直播节目相关的信息发布、跟帖评论、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节目监看和舆情监测机制。

3、加强游戏主播行为规范引导。

各平台应引导主播与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同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网络主播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4、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

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和嘉宾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

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施行日期2004.08.17文号广发社字[2004]921号主题类别广告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2004年8月17日广发社字[2004]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根据总局17号令和《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宣发[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导向正确。

广告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一样,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各级播出机构要加强自律,坚持做好广告内容审查工作,进一步充实广告审查力量,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

各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机构播放的广告内容导向负责。

必须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拟播广告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凡手续不齐,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广告一律不允许播放。

对手续齐备,但格调不高、用语不当、可能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广告,应要求广告主进行修改或撤换,否则不予播放。

对未经审查播放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要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所播广告内容导向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和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要及时向有关播出机构提出警告,责成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广告内容问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总局历来倡导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

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现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2•【文号】新广电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下发以来,各地落实情况总体良好,对规范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反映,有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标准尺度不同,导致同一节目出现不同版本;个别节目的制作方不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一些需编辑的节目难以联系制作方进行重新编辑;还有一些节目未按要求及时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视听节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全面履行开办主体职责,认真落实好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三、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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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
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2012年7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

但必须看到,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
一、鼓励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一)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是繁荣发展网络文化、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的重要方面。

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积极传播主流价值,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影视节目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生产制作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
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
(一)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二)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三、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等视听节目,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所有审核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都应在节目片头标注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序列号。

2、具有专业类视听节目播出资质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应组织2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

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三)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8、悔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应遵照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四、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队伍建设
(一)国家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和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开展培训和考核。

具体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国家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导下统一制定。

(二)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需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从事节目审核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申请成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可以免予培训考核。

五、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监管
(一)各地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做好网络视听节目和相关信息内容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属地内网站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大力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同时建立健全审核工作队伍和内容把关机制,严格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落实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各项措施。

(二)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

1、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方位加强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监管。

要充实监管力量,不断完善技术监管系统建设;要督促和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的相关管理要求。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切实履行开办主体职责,坚守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流程,严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关,所有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建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监播制度,加强播出监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3、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要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导下,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引导会员单位传播健康有益的视听节目,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要做好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培训和考核工作,抓紧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名称、内容概要、审核员和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签字的节目审核单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设和自审的专业类视听节目栏目,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栏目名称、栏目内容概要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四)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形式及时受理并认真处理群众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投诉。

六、强化退出机制
(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法规、不能履行开办主体责任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严
格依法实行业务退出机制。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三)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可予以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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