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投-员工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
公司合伙人管理办法

公司合伙人管理办法公司合伙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司合伙人权利、义务、责任,规范公司合伙人行为,保障公司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我公司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伙人应遵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约定,并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第二章公司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公司合伙人有以下权利:(一)参预公司事务的讨论、决定,有表决权。
(二)查询、复制、核对和监督公司的账目、资料。
(三)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四)根据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条公司合伙人应遵守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
(二)及时足额缴付认缴资本和应缴付的出资款项。
(三)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保持诚信、公正、勤勉,不伤害公司利益。
(四)维护公司的商誉和形象。
(五)不利用公司地位和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三章公司合伙人的责任第六条公司合伙人的责任如下:(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诚信合法经营。
(三)不得以违法、不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不得从公司中侵吞财产。
第七条公司合伙人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公司债务清偿状况,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第四章公司合伙人的退出第八条公司合伙人可以自愿退出公司,但需依法、依约履行退出程序。
第九条公司合伙人退出须经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者经理层允许,并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法定程序处理退出事宜。
第五章公司合伙人的纠纷处理第十条公司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应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解决。
第十一条公司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首先进行商议解决。
商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公司章程2. 合伙协议3. 出资证明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司章程:指股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组织的内部规则,具有法律效力。
合伙人管理办法

合伙人管理办法第一篇:合伙人管理办法合伙人管理办法第一条合伙人(以下称合伙人)(一)合伙人是依法享有财产权和管理权的执业律师。
其形式为出资合伙人会议;(二)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后,依所改制称为股权人活其他最适应的称谓。
第二条合伙人的产生(一)本所组建或重组时并直接投入资本的执业律师;(二)本所组建后因需要,有合伙人会议决定新发展或吸收的执业律师;(三)因工作需要而发展的非律师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合伙人的条件(一)有三年以上的律师业务实践,并且业务能力较强的,或者某一专业特别精通的;(二)收费达到或超过五万元,并且能持续保持或发展提高的;(三)愿意直接或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四)有很好的融合性和信任度;(五)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格的执业纪律的;(六)有良好的客户发展潜力并把握现实客户资源的。
按本条规定,合伙人会议可组织对合伙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研究以决定是否保留某人的合伙人资格。
第四条发展合伙人的程序(一)依本办法,全体执业律师均可申请加入合伙人;(二)现有合伙人可直接向合伙人会议推荐;(三)被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合伙人人选的,由执行合伙人与其谈话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发展接近合伙人条件的人选时,可发展其为准合伙人,待条件成熟时,予以正式确认。
第五条合伙人的股权认购(一)发起创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认购股本。
但改制时,发起创建合伙人可将已投入的资本折化成股本予以认购;(二)改制重组时加入的合伙人应当认购相应的股本;(三)改制重组后吸收发展的合伙人,必须认购相应的股权。
但可通过购买期权的方式予以认购。
第六条合伙人构成和股额合伙人分为高级、普通、期权合作人。
(一)高级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发起或改制重组时投入了股本而直接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执业律师。
1、投入或认购的股本额为100000元以上。
2、首期投入不低于50000元。
(二)普通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发起或改制重组后,按合伙人条件发展的,并认购了股权或期权而对律师事务所享有管理权的执业律师。
员工跟投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使项目跟投管理在华董置业集团生根落地,员工与公司共享经营成果,共担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跟投相关行为,包括跟投适用围、投资结构、跟投比例和配资、资金募集、跟投分配退出等。
2适用围2.1项目围集团下属按土地摘牌时间为2017年月日后获取的所有项目,包括操盘及非操盘。
2.2人员围2.21集团集团跟投人员围为总监级别(含)以上人员;2.22区域项目跟投人员围为项目公司总监级以上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项目总经理对项目部选投比例有分配权。
2.23收并购项目跟投方案另行制定。
3跟投模式3.1投资结构项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作为跟投管理主体,由所属项目的资金财务部负责管理;集团成立有限合伙企业B,作为跟投管理主体,有集团财务部负责管理。
每地产项目对应一个子账户独立核算。
项目合伙企业A的普通合伙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有限合伙人由项目员工推举产生。
集团合伙企业B的普通合伙人由集团副总裁担任,有限合伙人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跟投员工与合伙企业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跟投员工通过其实现对跟投项目的间接投资和收益。
跟投本金部分直接注入合伙企业。
借款部分由员工与集团投融资平台签订《借款协议》,集团投融资平台提供杠杆配资,并将借款注入合伙企业。
华董置业、合伙企业A、合伙企业B、其他合作方共同注资平台公司,并通过平台公司间接实现对项目公司的投资。
3.2权责约定跟投员工通过合伙企业A间接享有跟投项目股权收益,在任何时候,跟投员工不得参与或主合伙企业的管理和事务执行,也不得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管理,不享有如经营表决权等其他权利。
跟投员工(除作为设立合伙企业发起人外)的及出资也不会出现在合伙企业或项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之中。
跟投员工享有对项目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和重大事项的监督建议权,项目公司有义务向本项目跟投的全部员工及时准确披露项目经营状况。
4跟投人员及其权益4.11员工转正后符合跟投条件,可参与转正日期之后取得的项目跟投(以土地摘牌日为准),转正人员由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提供;项目强投人员不论是否转正均需跟投,不受试用期规定限制。
2020年上市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

2020年上市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合伙人计划,是指公司根据业绩目标和员工贡献,以公司股票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激励手段,使员工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推动公司长期发展的一种激励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全体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目的和原则第四条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目的在于:(一)建立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二)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努力工作,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价值;(三)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的人才竞争力。
第五条事业合伙人计划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确保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一视同仁,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和合理的激励待遇。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在给予员工激励的同时,设定明确的业绩考核指标和约束条件,确保激励效果与公司目标的实现紧密挂钩。
(四)风险共担原则:员工与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享经营成果。
第三章事业合伙人计划的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成立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事业合伙人计划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事业合伙人计划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二)确定事业合伙人的资格条件和名单;(三)组织实施事业合伙人计划,包括权益工具的授予、解锁、回购等;(四)监督事业合伙人计划的执行情况,评估激励效果,并向董事会报告;(五)处理事业合伙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2020年上市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

2020年上市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合伙人计划的目的2、参与合伙人计划的资格条件3、合伙人权益与义务4、合伙人的选拔与退出机制5、合伙人计划的实施流程6、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7、风险控制与监督机制1、总则11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事业合伙人计划的实施,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价值创造。
12 事业合伙人计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2、合伙人计划的目的21 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2 促进公司管理层与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紧密结合。
23 激励合伙人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提升公司的业绩和股东回报。
3、参与合伙人计划的资格条件31 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以上,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32 过去的工作表现优秀,对公司的发展有显著贡献。
33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领导能力,能够引领团队达成公司目标。
4、合伙人权益与义务41 权益411 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对重大事项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412 按照业绩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激励分配,包括股权、现金奖励等。
413 享受公司提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自身能力和职业素养。
42 义务421 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机密。
422 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努力拼搏,完成业绩目标。
423 关注公司的长远利益,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5、合伙人的选拔与退出机制51 选拔511 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资格条件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候选人名单。
512 组织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业绩考核、能力评估、潜力分析等。
513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确定最终的合伙人名单。
52 退出521 自愿退出:合伙人可在一定条件下自愿申请退出。
522 业绩不达标退出:连续未能完成业绩目标的合伙人,经评估后退出。
523 违反公司规定或法律法规退出:如有严重违规或违法情况,立即退出。
6、合伙人计划的实施流程61 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合伙人的目标、任务和激励方案。
员工跟投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使项目跟投管理在华董置业集团生根落地,员工与公司共享经营成果,共担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跟投相关行为,包括跟投适用围、投资结构、跟投比例和配资、资金募集、跟投分配退出等。
2适用围2.1项目围集团下属按土地摘牌时间为2017年月日后获取的所有项目,包括操盘及非操盘。
2.2人员围2.21集团集团跟投人员围为总监级别(含)以上人员;2.22区域项目跟投人员围为项目公司总监级以上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项目总经理对项目部选投比例有分配权。
2.23收并购项目跟投方案另行制定。
3跟投模式3.1投资结构项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作为跟投管理主体,由所属项目的资金财务部负责管理;集团成立有限合伙企业B,作为跟投管理主体,有集团财务部负责管理。
每地产项目对应一个子账户独立核算。
项目合伙企业A的普通合伙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有限合伙人由项目员工推举产生。
集团合伙企业B的普通合伙人由集团副总裁担任,有限合伙人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跟投员工与合伙企业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跟投员工通过其实现对跟投项目的间接投资和收益。
跟投本金部分直接注入合伙企业。
借款部分由员工与集团投融资平台签订《借款协议》,集团投融资平台提供杠杆配资,并将借款注入合伙企业。
华董置业、合伙企业A、合伙企业B、其他合作方共同注资平台公司,并通过平台公司间接实现对项目公司的投资。
3.2权责约定跟投员工通过合伙企业A间接享有跟投项目股权收益,在任何时候,跟投员工不得参与或主合伙企业的管理和事务执行,也不得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管理,不享有如经营表决权等其他权利。
跟投员工(除作为设立合伙企业发起人外)的及出资也不会出现在合伙企业或项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之中。
跟投员工享有对项目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和重大事项的监督建议权,项目公司有义务向本项目跟投的全部员工及时准确披露项目经营状况。
4跟投人员及其权益4.1跟投比例(项目跟投比例包括招拍挂项目和收并购项目)4.11员工转正后符合跟投条件,可参与转正日期之后取得的项目跟投(以土地摘牌日为准),转正人员由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提供;项目强投人员不论是否转正均需跟投,不受试用期规定限制。
新城控股合伙人跟投管理办法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跟投管理办法二〇一八年三月第一章跟投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升各级员工主人翁精神,达成“共创、共担、共享”的共同目标,提高项目收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跟投原则(一)“共创、共担、共享”原则(二)同股同权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宅开发事业部所有投资项目。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新城合伙人委员会负责审议、决策具体项目跟投方案及本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工作。
新城合伙人委员会由公司联席总裁(分管住宅开发事业部)、公司联席总裁(分管集团人力资源)、分管住宅开发事业部投资拓展副总裁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集团法律事务中心、住宅开发事业部财务管理部、住宅开发事业部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组成,(二)新城合伙人执行组负责执行跟投方案、推动跟投计划落实、跟踪核算并分配跟投收益等。
新城合伙人执行组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相关业务,由集团信息管理中心、法律事务中心、住宅开发事业部财务管理部、住宅开发事业部行政人事部等安排专人组成。
第五条跟投人员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城控股集团总部及住宅开发事业部全体正式员工,分为强制跟投人员及自愿跟投人员。
(一)强制跟投人员范围1. 集团总部总裁室各分管职能负责人;2. 董事会办公室、集团办公室、审计部、战略规划中心、品牌客服中心、资产管理中心、法律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中心、造价公司负责人;3. 住宅开发事业部总裁室各分管职能负责人及市场营销中心、设计研发中心、项目管理中心、成本管理中心、财务管理部、计划管理中心、行政人事部、质量监管部等职能负责人。
4. 各城市公司经营团队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拓展中心员工、投资管理部员工、城市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城市公司业务总经理及助理总经理、片区总经理、片区部门负责人、项目总经理、项目副总经理、项目操盘团队员工。
(二)自愿跟投人员除强制跟投人员外,集团总部及住宅开发事业部的其他正式员工。
员工跟投管理制度(草拟)

员工跟投管理制度(草拟)(草拟部门:人力行政中心)实施周期: 2017 年 3 月日-2018年3月日修订记录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1目的为了使项目跟投管理在华董置业集团生根落地,员工与公司共享经营成果,共担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以规范跟投相关行为,包括跟投适用范围、投资结构、跟投比例和配资、资金募集、跟投分配退出等。
2适用范围2.1项目范围集团下属按土地摘牌时间为 2017 年月日后获取的所有项目,包括操盘及非操盘。
2.2人员范围2.21 集团集团跟投人员范围为总监级别(含)以上人员;2.22 区域项目跟投人员范围为项目公司总监级以上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项目总经理对项目内部选投比例有分配权。
2.23 收并购项目跟投方案另行制定。
3跟投模式3.1投资结构项目内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A ,作为跟投管理主体,由所属项目的资金财务部负责管理;集团成立有限合伙企业B,作为跟投管理主体,有集团财务部负责管理。
每地产项目对应一个子账户独立核算。
项目合伙企业 A 的普通合伙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有限合伙人由项目员工推举产生。
集团合伙企业 B 的普通合伙人由集团副总裁担任,有限合伙人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跟投员工与合伙企业签订《委托投资协议》,跟投员工通过其实现对跟投项目的间接投资和收益。
跟投本金部分直接注入合伙企业。
借款部分由员工与集团投融资平台签订《借款协议》,集团投融资平台提供杠杆配资,并将借款注入合伙企业。
华董置业、合伙企业 A 、合伙企业 B、其他合作方共同注资平台公司,并通过平台公司间接实现对项目公司的投资。
3.2 权责约定跟投员工通过合伙企业 A 间接享有跟投项目股权收益,在任何时候,跟投员工不得参与或主张合伙企业的管理和事务执行,也不得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管理,不享有如经营表决权等其他权利。
跟投员工(除作为设立合伙企业发起人外)的姓名及出资也不会出现在合伙企业或项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