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2020修订)-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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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gbt 28566-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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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B T28566-2012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 28566-2012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42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42前言 (1)1 适用范围和评价内容 (2)1.1 本标准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1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常规岛部分)。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

(2)1.2 评价内容:必备条件和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三个方面。

(2)3 术语和定义 (3)4 必备项目 (3)5 评价项目 (13)5.1 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 (13)5.1.1发电机 200分 (13)5.1.2变压器与高压并联电抗器 250分 (18)5.1.3高压电气设备 (26)5.1.4厂(站)用电系统 100分 (40)5.1.5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 60分 (45)5.2 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 1200分 (48)5.2.1励磁系统 150分 (48)5.2.2继电保护 300分 (64)5.2.3安全自动装置 100 (79)5.2.4静止变频器(SFC) 50分(适用抽水蓄能电站) (84)5.2.5调度自动化 185分 (88)5.2.6电力系统通信 150分 (103)5.2.7直流系统 100分 (113)5.2.8一次调频 100分 (118)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425.2.9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50分 (129)5.3 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 (134)5.3.1调度运行 70分 (134)5.3.2安全管理 130分 (137)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42前言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是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诊断和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能力、确保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非常重要。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2.05.18
•【文号】国家能源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2.05.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22年第3号
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
国家能源局
2022年5月18日附件。

2020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0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பைடு நூலகம்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2020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编 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小型水电厂(站)并网安全性评判治理方法

小型水电厂(站)并网安全性评判治理方法

小型水电厂(站)并网平安性评判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确保小型水电站顺利并网和并网后电网和电站的平安、稳固、优质、经济运行,慢慢成立并网平安治理的长效机制,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平安生产监管方法》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监管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为50MW以下的并入贵州电网运行的水电站的并网。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新建和扩(改)建水电站的并网平安性评判,一样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实验终止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水电站,每5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平安性评判。

当水电站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转变或与并网有关的要紧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转变,可能阻碍到电网平安,应进行并网平安性评判。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贵阳电监办)负责水电站并网平安性评判工作的治理。

第二章组织与治理第五条贵阳电监办平安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治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电站并网运行平安性评判和平安性评判的日常治理和和谐工作。

第六条并网平安性评判由贵阳电监办组织进行,其方式能够由电监办直接组织,也能够将组织专家评判的工作委托给通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贵阳电监办进行监督。

第七条为了标准并网平安性评判工作,保证查评质量,贵阳电监办会同省水利厅组织成立符归并网平安性评判工作要求的专家库,将具有丰硕实践体会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纳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一年,实行动态治理。

每一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一)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有丰硕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体会,熟悉平安性评判标准;(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五)躯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依照被评判电站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工作时刻一样为5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样不超过5人。

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

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

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为确保发电场并网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下为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1. 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发电场的安全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等,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发电场应设置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警示标识、防护栏杆、安全通道等,确保人员和设备不受到外界的危害。

3. 人员持证上岗:发电场的工作人员需持有相关证书,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4. 设备运行监控:发电场需要对设备进行严格的运行监控,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当发现设备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5. 安全培训与演练:定期对发电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确保能够正确、迅速地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6. 安全问题整改及汇报:一旦发现了安全隐患,需要及时整改并上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二、评价实施细则1. 安全条件评价:对发电场的安全条件进行全面评价,包括安全设备的完好情况、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人员上岗情况等,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2. 安全管理评价:对发电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包括安全培训与演练、安全事故处理等,为完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建议。

3. 安全操作评价:对发电场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评价,包括设备运行监控、安全事故应对等,发现并解决操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4. 安全应急评价:对发电场的安全应急预案进行评价,包括事故应对程序、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等,发现并解决安全应急方面存在的问题。

5. 安全监督评价:对发电场的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包括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能力、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等,确保安全监督能够发挥作用。

以上为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实施细则,通过严格落实和执行这些细则,可以有效提高发电场的安全水平,保障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word资料31页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word资料31页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标准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并网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安全性评价的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相关的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MW 及以上的水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常规岛部分)。

上述类型的其他容量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

英文名称:Security specification and its evaluation for generating unit interconnection中标分类:>>>>F20ICS分类:能源和热传导工程>>27.100电站综合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6-29实施日期:2012-11-01首发日期:2012-06-29提出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归口单位: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6)主管部门: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6)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等起草人:陆延昌、陈峰、池建军、李若梅、黄幼茹等页数:52页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日期:2012-11-01[ 评论][ 关闭]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力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机工程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延昌、陈峰、池建军、李若梅、黄幼茹、王金萍、冷喜武、郑耀东、刘银顺、申彦红、胡湘燕、马继先、王天君、白亚民、李劲松、李和平、李晛、吴茂林、沈丙申、张洁、张章奎、苏为民、杨心平、杨振勇、荣燕、韩福坤、雷为民、蔡新华、樊玉林。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3•【文号】办安全[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2011年9月13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风电场并网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前期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试点情况和近期风电机组大规模脱网事故教训,我会修改完善了《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规定,依据《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对新建风电场在进入商业运营前组织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对已投入运行风电场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目次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必备项目5 评价项目5.1 电气一次设备5.1.1 风力发电机组与风电场5.1.2 高压变压器5.1.3 涉网高压配电装置5.1.4 过电压5.1.5 接地装置5.1.6 涉网设备的外绝缘5.2 电气二次设备5.2.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5.2.2 电力系统通信5.2.3 调度自动化5.2.4 直流系统5.3 安全管理5.3.1 现场规章制度5.3.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3.3 技术监督管理5.3.4 应急管理5.3.5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5.3.6 反事故措施制定与落实5.3.7 安全标志前言为进一步加强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本标准。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2020修订)-标准全文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2020修订)-标准全文

附件2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目次前言 ..............................................................................................................................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6)3.1必备项目 (6)3.2评价项目 (6)4 必备项目 (7)5 评价项目 (9)5.1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 (9)5.1.1 发电机组 (9)5.1.2 变压器 (10)5.1.3 高压电气设备 (12)5.1.4 厂(站)用电系统 (14)5.1.5 外绝缘 (14)5.1.6 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15)5.1.7 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 (16)5.2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 (17)5.2.1 励磁系统 (17)5.2.2 调速系统 (18)5.2.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20)5.2.4 自动控制系统※ (21)5.2.5 信息安全 (22)5.2.6 调度自动化 (23)5.2.7 通信 (24)5.2.8 直流电源系统 (26)5.3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 (26)5.3.1 调度运行 (27)5.3.2 安全管理 (27)附件 (30)前言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于2013年1月21日颁布实施。

随着行业对并网安全要求的不断加强,为规范小水电的涉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开展小水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在总结多年来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小水电实际特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小水电并网安全必备条件及具体的评价项目。

本规范适用于总装机容量6MW及以上、50MW 以下的小水电,以及其它接入地(市)级及以上电网的小水电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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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水电是高效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瑞士、法国开发率达97%。

我国小水电技术可开发量是1.28亿千瓦,已开发7500多万千瓦,西部贫困地区,小水电开发率仅50%左右,还有相当的开发潜力。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自2013年1月实施以来,在加强小水电涉网安全监督管理和规范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电网的逐步完善,电网向智能化、自动化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电网对电能质量、安全调度自动化程度也不断提高,国家新出台了很多并网安全文件和要求,相关的标准规范也有很大程度更新,原来的小水电并网安全标准已不适用目前安全生产的需求;加之小水电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施工周期短,安全投资不足,并网安全隐患较多。

因此,需对《规范》进行修编,切实指导小水电的并网安全工作。

二、修订内容
一是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条文及行业的管理规定,
对过期的编制依据进行梳理及更新。

结合我国已建、在建小水电站实际情况和最新编制依据,对原规范的所有条文进行了梳理,删除和修改了过期和不适用的条文。

二是结合目前小水电的开发实际,在维持原规范大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了调速系统和信息安全两个章节。

三是结合不断加强的电力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管理章节增加了消防、应急、隐患排查等方面的条文。

三、修订过程
2020年6月,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总院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水电总院牵头,联合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院、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安庆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工程分公司成立了编制组,于6月开展调研工作;7月,召开大纲讨论会;8月完成章节内容编写,形成规范初稿,并召开规范初稿讨论会议,修改完善后报送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7—22日,国家能源局在行业内对此次修订征求意见,征集到的意见主要涉及规范适用范围,评价依据,励磁、通讯系统部分评价内容等方面。

国家能源局组织水电总院认真梳理研究意见内容,吸收合理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章节结构
《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共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必备项目、评价项目五个部分。

(一)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总装机容量6MW及以上、50MW以下的小水电,以及其它接入地(市)级及以上电网的小水电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小水电应当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已投入运行的小水电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周期不超过5年。

其它小水电站发电机组可以参照本规范中不带“※”号的条款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管理规定。

(三)术语和定义
对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予以定义。

其中:
必备项目是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应满足的最基本要求,主要包含对电网和小水电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技术和管理内容。

评价项目是指除必备项目外,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应满足的安全要求,主要用于评价并网小水电发电机组及直接相关的设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影响电网和小水电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危险因素的风险度。

(四)必备项目
必备项目共12条,明确了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的必备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依据。

(五)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分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三部分共130条评价内容,并明确了相应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依据。

其中:
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包含发电机组(8条)、变压器(12条)、高压电气设备(12条)、厂(站)用电系统(3条)、外绝缘(3条)、过电压保护与接地(8条)、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措施(4条)七方面的内容共50条。

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包含励磁系统(8条)、调速系统(新增章节,8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7条)、自动控制系统(8条)、信息安全(新增章节,5条)、调度自动化(9条)、通信(10条)、直流电源系统(8条)八方面的内容共63条。

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包含调度运行(6条)、安全管理(12条)两方面的内容共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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