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案件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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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分析及感想(3篇)

法律案件分析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最终将李某抓获归案。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法律适用产生了诸多疑问。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张某,导致张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律适用(1)关于自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2)关于从轻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件处理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对李某作出如下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鉴于李某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感想1. 法律的威严本案中,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威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自首的价值李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体现了自首的价值。

自首不仅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还能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3. 立功的意义李某在侦查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了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这充分说明了立功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调动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争取宽大处理的积极性。

谭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谭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谭某某,男,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020年,谭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审判公正性提出了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谭某某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根据起诉书指控,谭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谭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通过虚报工程进度、冒领工程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万元。

2. 谭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虚构支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万元。

3. 谭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谭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 谭某某行为的定性(1)虚报工程进度、冒领工程款: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工程进度,冒领工程款,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属于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虚构支出:谭某某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虚构支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属于隐瞒事实,骗取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谭某某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属于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谭某某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胡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胡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胡某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到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

胡某,男,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因其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担忧。

二、案件事实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胡某在担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挪用公款,涉及金额巨大。

具体事实如下:1. 胡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多次以虚假发票报销、虚开发票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胡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等。

3. 胡某在贪污、挪用公款过程中,与他人串通,伪造、变造、隐瞒证据,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三、法律分析(一)胡某涉嫌的罪名及法律依据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胡某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胡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等,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二)胡某的刑事责任1. 贪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胡某贪污公款的行为,应当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刑为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胡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当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厘清案件定性分析报告

厘清案件定性分析报告

厘清案件定性分析报告案件定性分析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案发时间:20XX年X月X日案发地点: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案发主体:XXX公司案发背景:XXX公司涉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二、案件定性分析1. 事实调查结果根据警方的调查,发现XXX公司在过去一年中,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了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涉及范围广泛,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经过侦查,确认了该公司存在有组织、有预谋的非法销售行为。

2.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加大对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案件定性根据上述事实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明确将该案定性为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XXX公司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为商业目的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案件影响和社会意义1. 维护市场秩序该案的定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可以起到震慑其他企业的作用,减少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和有序运行。

2. 强化法律意识此案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具有积极影响。

通过公开公正审判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全社会强化对非法销售行为的警示,提醒企业和个人要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3. 保护消费者权益该案的定性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该公司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通过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该案涉及的事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和意义的分析,可以得出该案为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法律案件进行评析(3篇)

法律案件进行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地一家大型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因涉嫌商业贿赂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医药公司为了获取某医院药品采购订单,向该院部分医务人员行贿,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暴露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的严重性。

二、案件评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医药公司为了获取医院药品采购订单,向医务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医药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2. 案件分析(1)医药公司行贿动机分析医药公司行贿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取医院药品采购订单,提高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当前医药行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医药公司为了在药品采购中脱颖而出,不得不采取不正当手段。

(2)医务人员受贿动机分析医务人员受贿的主要动机是为了个人利益。

在医药行业,药品采购订单往往涉及巨额利益,部分医务人员在利益诱惑下,丧失职业道德,收受贿赂。

(3)案件暴露的问题本案暴露出以下问题:①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现象严重。

医药公司为了获取订单,不惜采取贿赂手段,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②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缺失。

部分医务人员在利益诱惑下,收受贿赂,损害了患者利益。

③监管力度不足。

在医药行业,监管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商业贿赂现象屡禁不止。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医药企业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

(2)加大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防止医务人员收受贿赂。

案件法律定性(3篇)

案件法律定性(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深夜潜入某商场,利用撬锁工具打开贵重商品专柜,盗走大量金银首饰、名表等财物。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了激烈讨论。

二、案件法律定性1. 刑法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商场贵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2. 刑事责任分析(1)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王某盗窃的财物数额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严惩。

(2)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分为三个档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考虑到王某盗窃的财物数额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王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刑事诉讼程序(1)立案侦查案发后,警方接到报警,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事实。

(2)起诉与审判警方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3)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王某的判决,将依法执行。

三、案件法律定性总结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商场贵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律案件定性分析(3篇)

法律案件定性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受害人甲因琐事与嫌疑人乙发生争执,乙持刀将甲砍伤。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将嫌疑人乙抓获。

经调查,乙因长期受到甲的欺凌,心生怨恨,遂持刀将甲砍伤。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案件的定性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二、案件定性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本案中,嫌疑人乙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条件。

2.犯罪客体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在本案中,嫌疑人乙持刀将甲砍伤,侵犯了甲的人身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条件。

3.犯罪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嫌疑人乙持刀将甲砍伤,具有明显的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条件。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嫌疑人乙因长期受到甲的欺凌,心生怨恨,持刀将甲砍伤,具有明显的故意伤害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条件。

综上所述,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来看,嫌疑人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杀人罪1.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与故意伤害罪相同,均为一般主体。

在本案中,嫌疑人乙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条件。

2.犯罪客体故意杀人罪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

在本案中,嫌疑人乙持刀将甲砍伤,具有致甲死亡的危险,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条件。

3.犯罪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嫌疑人乙持刀将甲砍伤,具有明显的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条件。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3篇)

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定性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法律适用则是案件定性的具体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进行案件定性,合理地适用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件定性1. 案件定性的概念案件定性是指对案件性质、类型、法律关系等进行认定,为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案件定性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只有明确了案件性质,才能选择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适用。

2. 案件定性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案件定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精神。

(2)真实性原则:案件定性应基于案件事实,不能主观臆断。

(3)全面性原则:案件定性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不能片面追求某种结果。

(4)时效性原则:案件定性应考虑案件发生的时效性,不能滞后。

三、法律适用1. 法律适用的概念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对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确认的过程。

法律适用是案件定性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环节。

2. 法律适用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法律适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精神。

(2)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应平等对待当事人,不能因个人喜好或利益而偏袒一方。

(3)公正原则:法律适用应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4)合理性原则:法律适用应合理确定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滥用权力。

四、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2.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1)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乙公司辩称已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应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判断乙公司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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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案件的定性问题
作者:段敬杨谭霆
来源:《商情》2016年第44期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作案时19岁)与被害人李某之女张某系同班同学。

2015年1月,王某向张某表达爱意被拒,遂产生报复张某的念头,并准备了一次性塑料手套、避孕套等物品伺机作案。

同年5月31日晚,王某趁张某独自在家,到张某家门外,将电闸拉下断电,欲趁张某开门查看时强行进入房内报复张某,后因张某未开门而未能得逞。

同年6月2日晚,王某趁张某上晚自习,张某母亲李某独自在家之机,携带一根充电器电线、一塑料袋来到张家门外,将塑料袋戴在头上并拉下张某家电闸。

李某开门查看,王某趁机强行进入房内并将李某扑倒在地。

李某一边喊抢劫,一边将佩戴的黄金项链、手链扯下丢到客厅角落。

王某用携带的充电器电线将李某双手从背后捆住并称只求财,让李某不要叫。

李某表示可将钱交出,但不要伤害她。

王某控制李某后将其带至卧室推倒在床,并用从李某家中找到的绳状物捆住李某双脚,逼问钱在何处。

李某称钱在衣柜内并表示愿将钱拿出,王某要李某不动,并起身往卧室门口的衣柜走去。

王某刚走开几步,李某将双手挣脱。

王某见状反身重新捆绑李某。

王某捆绑李某双手时,李某将双脚挣脱,王某遂将李某穿的打底裤、内裤脱下,塞在李某的嘴里以阻止李某讲话。

但李某被嘴被塞后仍可与王某交谈,并称张某即将回家。

王某在谈话中透露出知道张某的一些情况。

李某遂知道王某是熟人,称要拿什么都行。

王某又用被子捂住李某,后又问李某钱在何处,李某称钱在客厅茶几上。

王某随后又问如果将李某、张某强奸了会怎样。

李某听后称会去死,并奋力挣扎。

王某威胁:“不要反抗,再反抗我就去拿刀了,等你女儿回来就是三条人命。

”李某因害怕女儿回家受到伤害产生逃跑念头,便告知王某刀在厨房,王某便走出卧室,李某趁机挣脱双手跑至阳台并从阳台上跳下三楼。

王某返回卧室发现李某准备跳楼,便跑去准备拉李某,但未拉住。

李某跳楼后受伤,经鉴定系轻伤。

案发后,经王某指认,侦查机关从李某家门外消防栓内提取到一次性塑料手套、避孕套等物品。

但提取的手套、避孕套均未能提取到王某的指纹,未能检出王某DNA。

二、分歧意见
(一)王某的行为系强奸(预备)
此种意见认为,从王某自称是为实施强奸、并准备避孕套这一特定物品等证据可以看出王某的连贯犯意是为实施强奸,其闯入张某家中将李某控制,是为了方便张某回家后对张某实施强奸所做的准备,并且王某曾有问李某如果将李某、张某强奸了会怎样的言语流露,虽然其在控制住李某期间多次逼问钱在何处,但据王某翻供后供述称是见李某反抗强烈,为安抚、稳住李某,怕李某知道王某是想去强奸张某后李某反抗更强烈而说的。

且王某在控制住李某后,并
未积极翻找财物。

因此,王某进入李某家中及其后续行为是为了实施强奸制造条件,应认定为强奸(预备)。

(二)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此种意见认为,王某闯入李某家中,对李某实施了捆绑等暴力行为,并当场多次逼问钱在何处,有暴力威胁行为、有取财的故意,虽因李某的反抗而未实际取得钱财,但其已造成李某跳楼受轻伤的危害后果,因此符合抢劫罪“当场实施暴力”、“取财当场性”等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2015年6月2日晚王某真实目的是为了强奸张某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

从现有证据来看,能证明王某欲实施强奸的直接证据仅有王某的供述,但王某翻供后称欲实施强奸与其早期供称的抢劫犯意以及其在李某家中的言行本身存在较大矛盾。

李某、张某的言词证据均不能直接证实王某具有强奸的主观意图。

李某的陈述仅证实王某在卧室内曾问过如果将李某及张某强奸了会怎样,但王某此话仅限于犯意表示,仅是单纯流露犯意,不应对其犯意表示进行刑法处罚,且王某并未具体实施与强奸相关的行为(如王某将李某打底裤和内裤脱下前后,并无抚摸等性侵犯行为,而是直接堵嘴,叫李某不要动),更未造成李某或张某被强奸的实际危害后果。

并且本案中较为关键的证据避孕套和手套,即便是为了强奸张某而准备,但现因无法检出王某的指纹或DNA,因而导致该证据关联性欠缺,证据效力缺失,同时,避孕套、手套是否系王某为实施强奸作案而准备、是否是2015年6月2日当日由王某带至作案现场均只有王某一人的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采信。

因此,王某构成强奸(预备)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

其次,即使本案中避孕套和手套检测出与王某指纹或DNA相符,但王某仅有犯意表示,而并未实施与强奸相关的任何具体行为,笔者认为刑法不应对犯意表示进行处罚,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强奸(预备)。

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原则,并综合全案证据,应认定王某构成抢劫罪。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犯罪的故意与过失,还要求主客观内容具有一致性。

现有王某供认抢劫的早期较为稳定供述(且有同步录音录像固定)、李某的陈述、张某的证言(张某证言中提到:2015年6月2日晚回家在门口时王某从身后捂住其嘴,称到屋内抢劫,李某跳楼)等证据,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某闯入李某家中,对李某实施了捆绑、语言威胁等暴力行为,并分别在刚进屋时、将李某带到卧室后多次逼问李某钱在何处,却因李某一直反抗,王某不停的采取捆绑手脚、捂被子、堵嘴巴、语言威胁要强奸、杀死李某及其女儿等手段企图制服李某,直至李某趁王某离开卧室后跳楼,期间王某并无足够的时间翻找财物的犯罪事实。

王某在客观上实施了捆绑、语言威胁等暴力行为,且其多次逼问钱在何处已明确表达了图财的主观故意,其抢劫的主观犯意体现在客观行为之中,其客观行为也充分印证了其抢劫的主观犯意,已达到主客观相一致,并且符合抢劫的“当场实施暴力”“取财当场性”等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定性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综上,笔者认为,若行为人实施与犯意流露的内容不同的行为,应依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根据实行行为并结合真正的犯罪意图予以定罪,而不应以犯意流露定罪。

四、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王某犯抢劫罪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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