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为四类:第一,决策主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或董事会。
第二,管理主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所属的职能机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
第三,实施主体,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职工个人、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作业组。
①2)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它负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享有一定的权限,并按照这个权限进行管理。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农民。
②3)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但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内部单位,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它们被称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③4)三类:第一,经济行政机关,或称经济管理机关,是运行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等。
第二,经济组织。
第三,公民。
公民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二,作为生产者的公民,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门户;其三,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的公民。
第四,其他主体,可以担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国家机关以及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④5)由于经济法可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类,因此经济法的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受或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也分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规制或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受制或市场主体。
⑤6)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形式的权能不同,可把它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二十几年来各种专著、教材、文章提出的经济法主体概念很多,这里我们选取一些典型提法列举如下。
1)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的参与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公民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②2)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利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部分分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
③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经由法律设定后成为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那种实体。
多层次、多种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征。
多层次是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多种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营规模、活动范围极不统一,是多种类的群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能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特征。
①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②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它们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③6)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活动中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的法律,因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由法律确认的拥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因此,经济法主体就分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
管理受体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他主体和自主体。
④7)必须从事意志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
意志经济活动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活动。
地位高低不等、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由于在意志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在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经济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和管理。
作为一门综合性法律学科,经济法的主体涵盖了很多方面,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经济法》中的主体内容。
首先,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市场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
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发起者。
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这些主体在经济法中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共同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其次,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政府和监管机构。
政府在经济法中扮演着监管和管理的角色,通过相关机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制约和监督,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健康运行。
监管机构则是负责对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法制的完善。
此外,经济法的主体还包括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官是经济法的实施者和执行者,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类经济案件,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落实。
律师则是经济法律事务中的专业人士,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经济法》中的主体内容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涵盖了国家、市场主体、政府、监管机构、法律从业人员等各个方面。
这些主体在经济法体系中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共同维护着一个健康、公正、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主体的作用和责任也在不断扩大和加深,为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以规范经济活动为主要内容,调整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涉及到以下主体名词的解释和运用:
企业:在经济法中,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企业是经济生产的主体,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在遵守法律、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自己或者家庭、个体经营者消费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和监管,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
竞争者:竞争者是指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提供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或者服务,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
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核心要素,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具有相关批准文件、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并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
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应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引言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中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等。
本文将从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入手,探讨其基本概念、基本特征以及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经济法主体的基本概念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一般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
其中,国家作为最高的法律主体,拥有权力和义务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管理和监督。
而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权利和义务。
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地位,却可以享受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特定的义务。
自然人指的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三、经济法主体的基本特征经济法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特权和不平等对待的现象。
国家不得滥用权力对其他经济主体进行歧视或限制。
2.主体的自由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济活动的方式和内容,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并签订合同。
3.主体的责任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按时履约、遵守经济法规等。
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4.主体的权益保护:经济法主体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应当依法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合同权等。
同时,经济法也规定了经济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权利方面:–自由选择经济活动的权利:各经济主体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参与的经济活动,自由选择合作伙伴。
–签订合同的权利:各经济主体享有依法签订合同的权利,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益。
–财产权的保护权:经济主体享有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国家保护经济主体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三)经济自治权限——社会中间层主体 1. 规章制定权、监管权、惩罚权、争端解决等 2. 社会中间层主体自治权的限制
第一讲 经 经济权利 不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实现自己利益的一种行为自由或资格
( 1 )经济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 2 )经济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 ( 3 )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2. 经济职责 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责任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3 .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的内容 ( 1 )经济立法权 ( 2 )经济决策权 ( 3 )经济禁止权 ( 4 )经济许可权 ( 5 )经济取消权 ( 6 )经济处罚权 ( 7 )经济监督权
( 1 )国有资产管理权 ( 2 )国有企业经营权 ( 3 )土地承包经营权 ( 4 )经济请求权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2. 经济义务 ( 1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 2 )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 3 )服从正当干预 ( 4 )依法缴纳税费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拥有经济权限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 主体表现形式的广泛性 2. 主体身份设置的具体性 3. 主体权限配置的倾斜性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架构
(一)国家干预主体 1. 权力机关 2. 行政机关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 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主体 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 (三)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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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义务 • 是经济法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 体的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责任 • 1、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 2、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 3、服从正当干预 • 4、依法缴纳税款
• 第六章 经济法中的政府 • 第一节 经济法中的政府角色 • 一、政府角色的代表性理论 • (一)守夜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 的政府 • (二)看得见的手 • (三)裁判员 • (四)经济人 • (五)万能之主
• 王保树:强调经济调整对象具有社会公 共性,并认为经济法主体具有社会公共 性特征。 • 王全兴:“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
• 王全兴“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 • 市场—社会—国家
• 第二节 经济主体的界定 • 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和特征
•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 事人。 • 1、广泛性 • 2、具体性与地位不平等性 • 3、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
• 3、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 • 4、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三)市场主 体 • (三)市场主体 • 是指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组织 或个人
•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 是指经济法主体得以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的资格 • 一、法定取得 • 是基于宪法、法律与法规的明确规定取 得。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二、授权取得 • 特定的组织经享有国家干预经济职权的 组织依法授权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 • 三、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 得
• 二、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下的第三条道 路 • (一)行业协会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 称而引发的政府失败 • (二)行业协会有助于精简机构,抑制 政府官僚机构数量的膨胀 • (三)行业协会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减 少法律的运行成本 • (四)是解决政府失灵与国家失灵的有 效武器
• 九个国家局分别是: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 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 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 第四节 国家干预对行业协会经济干预的 监管 • 第一,对自利行为的纠偏 • 其一,反竞争行为
• 存在明显的两面性:既可以发挥促进经 济发展的作用,又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 制或排除竞争的工具 •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 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 止的垄断行为。
• 《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 •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第八条规定,禁 止行业协会通过以下方式组织本行业的 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 (一)制定发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业 协会规则、决定、通知等;(二)召集 行业协会成员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 纪要、备忘录等;(三)为经营者达成 垄断协议提供沟通、讨论、协调等便利 条件;(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 定的其他方式。 •
• • • • • • • •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建构 (一)国家干预主体 1、国家 2、权力机关 3、行政机关 (1)执行国家的市场准入制度 (2)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 (3)对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自由规避债务或 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进行 查处 • (4)规范交易行为 • (5)进行宏观调控 • (6)进行社会分配
• 第五节 企业社会责任 • 一、界定 • (一)定义和特征 •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 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 益的义务 • 1、是一种积极责任 • 2、是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企业 义务的向对方 • 3、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 • 4、是对 • 不同的追求目标:发展饥渴症; • 不同的经济行为方式:双重分裂倾向, 当地方政府掌握相当的经济控制权、具 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后,就会与中央 政府在经济上产生一系列的矛盾与冲突, 经济抗衡和政治服从 • 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
• 三、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义务 • 1、尊重企业商法自治的义务 •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 序的义务 • 3、促进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的义务 • 4、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义务
•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第十一条规定, 对于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组 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可以对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 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经营者因此达成垄断并实施垄断协议的, 依据前款规定处理。
• 其二,对中小企业的压制 • 其三,过度的管制
• 第三,行业协会组织的运作方式也能够 体现对经济民主的追求
• 第三节 行业协会的经济干预权 • 一、规章制定权 • 基本型规范;行为规范;惩罚规则;争端解决 规则; • 二、监管权 • 是指行业协会监督和管理成员企业的权力 • (一)许可批准权 • 是指允许企业享有在某行业或某产品上从事某 项活动之资格的权力。 • (二)认证权 • 是指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质量规格、产地 等方面进行认定和鉴别的权力。
第二节 经济行政机关
一、概念与特点 又称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建立并具有经 济管理权的政府机关
二、经济行政机关的种类
(一)以经济行政机关享有的经济管理职权内 容区分,可以分为三类 1、宏观经济调控机关 2、市场管理机关 3、专业经济管理机关 (二)以其行使职权发生效力的区域范围为标 准,经济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两类 1、中央经济行政机关 2、地方经济行政机关
• 第七章 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 第一节 行业协会概述
•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营 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 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形援助服务 • (一)非盈利性 • (二)中介性 • 担负着促进和保障国家与企业相互沟通的功能。 • (三)社会团体性
• (四)行业协会的目的是对一种特殊普遍利益 进行保护
• 第二,国家干预与行业协会的互动 • 一方面国家经济干预为正当的行业协会 经济干预提供保障和支持;另一方面行 业协会的经济干预应当配合国家正确经 济干预政策的实现
• 第八章 经济法中的企业
第一节 企业概述 一、法律意义上的企业 (一)组织性 1、企业实现了人(劳动力)与物(生产资料) 两种要素的有机结合 2、企业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有确定的经营范 围和较长的存续期限。 (二)营利性 (三)法定性 (四)独立性 指企业可以作为法律上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主体享 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
• 三、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 (一)经济权利
• 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 1、国有资产管理权
• 是指特定组织经授权而对享有的对所有 权属于国家的资产进行管理的权利
• 2、国有企业经营权 • 是国有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 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 利 • 3、承包经营权 • 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对集体或国家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承包, 并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自主经营,对有关 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4、经济请求权
• 二、企业社会责任提出并确立的背景 •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和实践 • 凯恩斯,
• 20世纪30年代美国学者贝利和多德 • 20世纪50年代-70年代 赢利至上 • 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 《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要求更加保护利害相 关人士和股东的权利,提高透明度,并加强问 责制
• 二、行业协会的分类
• (一)水平式行业协会和垂直式行业协 会
• (二)全国性行业协会与地方性行业协 会 • 登记机关;名称限制;能力不同
• (三)法人的行业协会与非法人的行业 协会
• 第二节 行业协会经济干预的正当性分析 和其功能 • 一、国家不当干预或管制下企业的自我 防御与保护 • 国家干预的负效应:其一,国家干预导 致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主体地位的失落 • 其二,国家干预影响企业的经济筹划和 决策 • 其三,企业本质更偏好经济自由主义
• • • •
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概况 一、经济法主体研究的起步 20世纪80年代
• 三分法:其一,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决 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 其二,分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 两分法: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 主体
• 二、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发展 • 三、经济法主体研究的深入 • 经济法主体研究逐渐开始关注与经济法 调整对象的协调和统一 • 张守文: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调整对 象决定的,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 场规制法主体 • 邱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在 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盲目性、垄 断性的社会关系,主要就是计划者和垄 断者
•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 一 、经济职权 • 1、经济立法权:是指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法 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法规、 条例和规章的权力 • 2、经济决策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单 位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对干预经济有关的问题进 行决定的权力 • 3、经济禁止权: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依法不允许相对人为某种行为的权力
• • • •
二、政府角色的适当定位 1、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2、从专断政府走向民主政府 3、由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
• 河南:政府优先采购省内产品。公交车辆、农机补贴、 特将储备等原则上使用省内产品。公务用车、环保设 备、药品集中采购、家电下乡等所需产品,优先使用 省内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公务接待一律 使用省内产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材料和设备、 系统集成及软件服务,优先购买省内产品。 • 安徽:鼓励使用省产工业设备;政府优先采购省产汽 车,鼓励城市出租车使用奇瑞、江汽等企业生产的轿 车;鼓励企业积极使用安徽省产钢铁产品;政府投资 项目要优先使用安徽省产钢材、水泥、钢门窗、浮法 玻璃、电线电缆以及配电设备;皖电用皖煤;促进省 产烟酒销售;政府优先采购本省产品;促进省产农机、 化肥向农村市场销售。 • 安徽宣城:政府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公务接待原 则上使用本地产酒。 • 杭州:作为在国内率先派发消费券的城市,直接 规定:“为鼓励消费者购买本地产品,在指定直销点 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4类本地产品可按面值 享受18%优惠,其中由财政补贴企业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