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标准看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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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界定标准

预包装食品界定标准

预包装食品是指在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中,以包装形式出售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各种食品,如罐头、袋装食品、瓶装饮料、盒装食品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规范。

下面就预包装食品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法规界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标准号、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2.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并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净含量、成分表、营养成分表、食品添加剂名称及其编号等信息。

”二、界定标准1. 包装形式预包装食品必须使用包装材料对食品进行包装,以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和质量稳定。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标注相关信息,如产品名称、净含量、原材料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销售场所预包装食品只能在指定的销售场所出售,如超市、便利店、餐馆等。

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3. 标签信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包含以下信息:(1) 产品名称:应准确、明确,不能含有虚假成分或误导性描述;(2)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生产日期应为防腐剂的使用日期,保质期应为食品保持品质的最长时限;(3)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并标明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4) 净含量:指食品本身重量,不包括包装材料重量;(5) 成分表:应标明主要原材料,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6) 营养成分表:应标明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的含量;(7) 食品添加剂名称及其编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引起社会关注,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法律,对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和管理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在本文中,我将对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进行深入探讨,以便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要求。

在食品安全法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预包装食品的含义: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是指事先包装好,以供直接使用或销售的食品。

这其中包括了各类食品,如饮料、熟食、面包、饼干等。

这一定义的提出,使得对食品的管理更加具有针对性,为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 预包装食品的标识和包装:食品安全法还对预包装食品的标识和包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应当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且要求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从包装材料的选择到印刷标识的要求都有着具体的规定。

3. 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对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和添加剂,并且要对产品的出厂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对于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也有着相应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在我看来,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不仅仅是对食品本身的要求,更是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全面规范。

通过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和管理,可以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更好地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在总结回顾本文内容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和管理,为食品行业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能够不断完善,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食品保障。

通过以上深入的探讨,相信读者对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有了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概念的内涵及界限

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概念的内涵及界限

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概念的内涵及界限什么是预包装食品,这是监管工作实践中非常具体的问题。

准确界定预包装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分析,阐述了预包装食品的两大特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把握问题。

预包装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

准确界定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监管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相混淆的情况,不仅许多普通消费者难以正确识别,即使生产企业自身对此的认识也很模糊,在监管部门之间或者监管部门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日前,国家卫生部发布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有利于我们更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内涵。

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目前,有关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主要来自《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05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04,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09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了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即将于2012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从上述三个定义的细微差别,我们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

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和标准

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和标准

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的概念和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概念1】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此定义,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即仅定量不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或仅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不定量都不是预包装食品。

因此,仅靠是否存在包装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通常会有保护性包装,目的是避免或减少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

这两种食品在销售场所通常会有现场计量过程,而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以“计量称重”等字样在包装上明确销售方式。

因此最直观的判断方式就是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没有相关标示就不是预包装食品。

例如,酱童子鸡,由于生产工艺或者产品特点无法具有统一的质量。

产品包装上可能标注有“称量销售”,或者包装标注有净含量,但是一只鸡的包装上净含量标示“500g”,另一只鸡的包装上净含量标示为“550g”,没有统一的质量,都不能称之为预包装食品。

2】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食品标签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二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签,粘贴在食品包装容器上。

“一切说明物”是广义范畴的标签,包括吊牌、附签或商标等。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的承诺。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a)标示大包装的净含量,分别标示其中各个种类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和件数
b)标示其中各个种类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和 件数。
当同一个大包装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多件不单独 销售的非预包装食品时,不适用于本条。
4、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 产品安全质量责任 联系方式:电话(热线、售后电话或销售电 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邮编等
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命名时也可参考食品分类 名称;
为了使用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标示详细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 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最详细的名称。
b.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例如:三明治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 应在同一版面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名称容易混淆误导时应在临近位置使用 同一字号标示反应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真实属性因字号不同 而引起误解时应使 用同一字号。
规范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可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 用相对应繁体字;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对应的 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 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 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⑸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 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 应当分别标注
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 销者”、“生产商”、“制造商” 对于委托分装的情况,可标示为“分装商”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 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包括国外 企业在国内开设的办事处、联络处或协会。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解读课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解读课件

发展阶段
完善阶段
针对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对消 费者权益的保护需求,标签标准进一 步细化和完善,加强了对虚假标识和 误导性信息的监管。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营养的关注度 提高,标签标准逐步扩展到包含成分 表、营养信息等内容。
02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
准内容解 读
标签基本要求
清晰可见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清晰、明显, 易于阅读和辨认。
总结词
规范标注食品信息
详细描述
某品牌在食品标签上不再夸大宣传食品的功效和营养成分, 而是实事求是地介绍食品的特点和食用建议,避免误导消 费者。
详细描述
某品牌在食品标签上全面、准确地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 期、配料表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属性和安全状 况。
总结词
字体规范易读
总结词
避免虚假宣 传
详细描述
持久耐用
标签应具备足够的耐用性,确保在 产品保质期内标签信息完整、清晰。
规范统一
标签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规范统一。
强制标示内容
食品名称
必须清晰标明食品名称,反映 食品真实属性或口味。
配料表
详细列出食品所使用的配料, 并按用量递减顺序排列。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标明食品净含量以及固形物含 量,以给消费者明确的分量提示。
增加全谷物和膳食纤维的标识 为了鼓励消费者选择更健康的食物,标准可能会 增加全谷物和膳食纤维的标识,以突出这些营养 成分的价值。
强调食品过敏原信息 随着过敏问题的日益严重,未来的标签标准可能 会更加重视过敏原信息的标识,确保消费者了解 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
技术创新对标签标准的影响
01 02
引入新技术

从新标准看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从新标准看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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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包装 食 品定义 的 演变 过程
非 直接 提供 给 消费 者 的预包 装食 品 二 、 包装食 品定义 的 辨析 预 ( ) 包装食 品 的准确 含义 一 预 从 上 面谈 到 的三 个定 义 .我 们 可 以看 到所 谓 预 包装
目前 ,有 关 预 包装 食 品的 定 义 主要 来 自 ( B 7 8 G 7 1— 2 0 预包 装食 品标 签通 n ) 《 品安 全 法 》 ( B 7 8 04 O 、食 和( 7 1 — G 21 0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预包 装食 品标 签通 n ) 2 0 1食 O 。 0 5年
综 合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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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新捂 准看 预 包 装 食 品 的 定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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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标准看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什么是预包装食品,这是监管工作实践中非常具体的问题。

准确界定预包装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分析,阐述了预包装食品的两大特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把握问题。

预包装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概念。

准确界定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内涵和界限,对于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监管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相混淆的情况,不仅许多普通消费者难以正确识别,即使生产企业自身对此的认识也很模糊,在监管部门之间或者监管部门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日前,国家卫生部发布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有利于我们更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内涵。

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目前,有关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主要来自《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和《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005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04,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09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了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即将于2012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从上述三个定义的细微差别,我们可以看出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演变过程。

在GB7718-2004中,强调了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即“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但作出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向消费者直接提供”。

对于预包装食品的两个重要特征,在其后的《食品安全法》和GB7718-2011中,均得到了确认,仅仅将“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修改为更为准确的“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表述。

但对GB7718-2004中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则予以了取消。

《食品安全法》不再规定“向消费者直接提供”这一条件,而GB7718-2011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提出“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显然,在GB7718-2011中,预包装食品包括了两种形式,即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定义的辨析(一)预包装食品的准确含义从上面谈到的三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所谓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首先是“预先定量”,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

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

从上面谈到的三个定义,我们也可以看到预包装事实上描述的是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状态,比如“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时。

而定义的演变也表明对于特定情形状态的要求已经取消,即预包装不再仅仅是指面向消费者销售时的状态,也包括了非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时的状态,这是预包装食品定义的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二)预包装食品与裸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我们知道同时满足“预先定量”和“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满足就不是预包装食品。

具有“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特征的食品,我们可以称之为包装食品;而与之相对应,不具有“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特征的食品,就是裸装食品。

包装食品和裸装食品业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

预包装食品肯定是包装食品,但包装食品未必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只是包装食品中的一部分。

而裸装食品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包装,显然预包装食品不可能是裸装食品。

以往很多同志对GB7718-2004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存在误解。

将“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中的“或者”,理解为预包装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和“装入(灌入)容器中”的食品两种。

从而导致将所有包装食品理解为预包装食品的错误,进而又出现了将裸装食品等同于散装食品的错误。

事实上,这里的“或者”指的是包装形式上的选择,既可以选择“包装”,也可以选择“装入(灌入)容器中”,但其前提是“预先定量”。

而此次GB7718-2011的出台,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作了清晰的阐述,有力地澄清了以往的误解。

(三)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对于散装食品的定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者标准层面的规范。

主要依据是卫生部于2003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

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将散装食品定义为“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具有“预先定量”特征的食品,我们可以称之为预先定量食品;而与之相对应,不具有“预先定量”特征的食品,就是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是指称量销售的食品,即不预先确定销售单元,按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

预先定量食品和散装食品是一对相对立的概念。

显然,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食品,但预先定量食品未必是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食品也包括无包装的预先定量食品,预包装食品只是预先定量食品中的一部分。

而散装食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并非“预先定量”。

以往,很多同志把散装食品等同于裸装食品,事实上这也是不准确的。

裸装和散装是不同的范畴,并不具有同一性。

裸装食品是指没有包装的食品,它是与包装食品相对应的概念。

散装食品是指不预先确定质量或体积的食品,它是与预先定量食品相对应的概念。

裸装食品最大的特点是并非“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而散装食品最大的特点是并非“预先定量”。

散装食品可以有包装,比如拆零销售的糖果;也可以无包装,比如拆零销售的大米。

是否有包装并不是区分预先定量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志。

裸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又存在着交集,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就是裸装食品,有包装的散装食品就不是裸装食品。

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把握(一)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的状态我们注意到所谓预包装食品都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状态。

而从GB7718-2004到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定义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向消费者直接提供”这一限制性条件。

在GB7718-2011正式实施前,我们所指的预包装食品是指向消费者直接提供时的预包装食品,也即在面向消费者销售时,如果某食品是预先定量并且包装好的,那么它就是预包装食品。

在GB7718-2011正式实施后,预包装食品就不仅包括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预包装食品,还包括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不再仅仅指面向销售者销售时的状态,任何一个状态下,只要某食品是预先定量并且包装好的,就可以视之为预包装食品。

当然,预先定量还需要符合“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这一规定。

(二)准确把握预先定量的概念预先定量是指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

而依据GB7718-2011,这一确定的量值应当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即其量值是统一的。

如果某企业将其产品进行了包装,并且称量后标注了净含量,但这些净含量是不统一的,有0.5kg,也有0.6 kg或者0.7kg,那么它们依然不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

(三)准确把握GB7718的适用范围GB7718是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技术性法规。

我们注意到GB7718-2004规范的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但GB7718-2011有所扩大,包括了所有的预包装食品。

特别是某些食品生产企业虽然生产散装食品,但以预先定量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大包装出厂销售时,大包装上的标签就应符合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GB7718-2011也申明该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因而这三种情况下,并不执行GB7718-2011的规定。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食用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做出了专门规定,农业部也制定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因而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注也不执行GB7718-2011的规定。

(四)准确把握散装食品从生产企业角度出发,在产品出厂时都应当是有包装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产品质量法》的释义,“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

依据这一释义,对食品进行包装的目的是为了运输、储存、销售的需要。

我们知道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形式是集中生产,并通过流通环节分散销售给消费者。

这种生产经营形式不同于现做现卖,也不同于餐饮环节。

现做现卖主要的特点是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餐饮环节主要的特点是现场制作,现场销售,现场消费。

因而在现做现卖和餐饮环节可以允许存在裸装食品。

食品生产企业由于绝大部分的产品都需要通过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才能提供给消费者,依法必须保障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食品不受外界污染,因而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必然是有包装的。

当然这一包装可以是预包装,也可以是运输包装。

预包装食品当然是有包装的,散装食品也应当有运输包装。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实用说明》指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里生产的食品都是有包装的,有的是预包装,有的是运输包装。

只要是有运输大包装的都应当进行标注。

如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生产出来的食品装入槽车、容器或者转运箱进行转运的,应当提供食品标签及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

卫生部《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也规定,运输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条件的状态下运输;出厂的散装食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密封包装。

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所有出厂销售食品都是有包装的(包括预包装和运输包装),有包装的预先定量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

因而我们可以进一步将预先定量食品与散装食品之间的对立简化为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之间的对立。

散装食品的产生有两个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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