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发展区域之一,其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优势,为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促使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下将详细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一、财税优惠政策1.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并在免税期后的5年内实行优惠税率(按15%递进税率减半征收),享受税收优惠。
2.资金补贴:对新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其实际投资金额的3%给予资金补贴,上限为2000万元。
3.税收返还:对引进的优势产业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2%给予税收返还,上限为5000万元。
4.关税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引进的生产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可申请关税优惠。
5.地方税收减免:对广西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成立后5年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附加和地方管道燃气敷设使用费等地方税费。
6.奖励优惠:对自贸区、自创区、自创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即可获得不同额度的奖励资金,最高可达2000万元。
二、用地优惠政策1.地块配套: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土地证明材料后,由地方政府提供适宜的土地块。
2.用地租金减免: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的,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幅度依据实际情况在50%至100%之间。
3.用地用房补贴:对于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其办公用地和用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人力资源政策1.人才引进补贴:对外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
2.培训津贴:对新投资企业举办的员工培训活动,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
3.人才公寓优惠:对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在市区租住的,给予租金补贴或提供优惠的人才公寓。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23
•【字号】贵政发〔2018〕14号
•【施行日期】201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继续保留部分贵港市人民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贵政发〔201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等文件精神,贵港市人民政府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的清理,贵港市人民政府决定对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继续保留有效69件
规范性文件。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之日起60日内,由起草部门修改完毕。
凡未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2015)

1 / 1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2015)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贵政通[2015]52号
【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6
【实施日期】2015.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贵政通〔2015〕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地税系统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45号)、《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5〕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要求,自2015年9月8日起,贵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所。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贵政办[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2007]106号)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贵港市财政局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为了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完善和规范贵港市本级(含港北、港南、覃塘三区)(以下简称市本级)契税的征收管理,结合当前我市契税征收的状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桂财农税〔2004〕33号)的规定,特制定贵港市本级契税直接征收工作方案:一、直接征收契税的必要性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不再委托相关单位代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发(2004)137号要求“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在此之前,我市本级由于各种原因,契税征收一直由财政部门委托土地、房产部门代征。
由于征收主体行为不到位,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流失。
二、契税征收机关市本级契税征收机关为贵港市财政局,拟组建贵港市契税征收管理服务大厅,负责市本级契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缴入库等工作。
三、契税征收地点市财政局筹建契税征收办税大厅。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各设一征收点。
四、契税征收范围和纳税人凡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均列入契税征收管理范围。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第二轮加工贸易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32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第二轮加工贸易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第二轮加工贸易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第二轮加工贸易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4日贵港市第二轮加工贸易倍增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第二轮加工贸易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推动我市积极参与自治区“第二轮加工贸易倍增计划”,促进我市加工贸易产业提质增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结合我市传统优势和产业发展重点,积极打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鞋帽制衣及圣诞用品三大产业发展加工贸易,重点引进、培育龙头企业和品牌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协同配套发展,打造加工贸易产业链全流程集群。
着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不断优化加工贸易结构,以2016年为基数,争取到2020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翻一番,超过10亿元人民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外贸比重达到25%以上。
到2020年全市引进加工贸易项目5—6个,培育自治区加工贸易企业50强2—3个,建设自治区级加工贸易重点产业园区1—2个,促进我市外贸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和效益大幅提升,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提升我市开放发展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打造一批技术先进的电子信息企业。
以港北区、港南区电子信息聚集区为依托,以赛尔康电子、嘉龙海杰为龙头,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业加工贸易,推动电子信息上下游企业集聚我市发展,形成以大企业为龙头、以中小企业为配套支撑的产业发展格局,将我市打造成为广西重要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制造和加工贸易产业基地。
贵港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贵港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盘点优惠政策:1、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各大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
在贷款过程中,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5万元左右。
2、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后确定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
3、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大学生创业贷款办理方法如下: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需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的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1年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如追加至50%以上,余款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
如有创业大学生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信誉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加大发放信用贷款,并可以享受优惠的低利率。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在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中对于税收方面作出了以下规定:1、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当地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即:免税。
2、新成立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纳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2年。
除此之外,具体不同的行业还有不同的税务优惠:1、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大学毕业生创业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提交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广西港口码头企业优惠政策汇总(通用版)

贷款贴息政策
度。其中有对自治区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
减 免 港 口 码 头 相 关 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减免相关收
行政收费以及集卡 车路桥费的减免,补
费。原文如下: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 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
项目启动
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
价格给予支持
1
2 财政扶持政策
港口码头企业优惠政策依据一览表
序号 优惠政策类别 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参考借鉴的依据来源
实施的时间
备注
新 建 码 头 资 本 金 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
配 置 扶 持 以 及 银 行 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加大财政支持力 项目启动
参考借鉴的依据来源
实施的时间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优惠
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的土地优惠政策:由自治 区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因征占用林地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
项目启动
复费,可拨出 5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区绿化地植树造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 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23号规定
从使用之日起免 缴土地使用税 5 至 10 年
1 税收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
减半收取标箱运输 车辆通行费
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对进出钦州、北海、防城 港三个港口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2]120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2]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7475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81.png)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2〕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贵港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
第三条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应当遵循必要、适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机构由价格、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组成,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担任。
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代征。
委托代征的部门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征收:(一)二手房交易统一按交易总额1‰征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二)商品混凝土(搅拌)按每立方米1元征收,由混凝土(搅拌)经营单位缴纳;(三)水泥、商品熟料生产企业生产的水泥按每吨0.3元征收,商品熟料按每吨0.4元征收,由生产企业缴纳;(四)烟草批发经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 1‰征收;(五)基础电信运营商按通信业务收入的1‰征收;(六)白砂糖销售按制糖企业每销售一吨白砂糖征收100元;(七)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等住宿经营单位,酒楼、餐馆、酒吧、咖啡厅等餐饮经营单位,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游戏厅、桑拿、按摩院、健身会馆、网吧等休闲娱乐经营单位,按照营业收入的1%征收;(八)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具体的项目和标准另定;(九)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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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税收优惠政策摘要(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49号(1)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1)、(2)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包括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凡符合以下条件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①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设备。
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③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④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4)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执行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5)《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像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限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6)从事鼓励类生产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1、鼓励类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00号)(1)对设在我区的凡是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并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70%(含70%,下同)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不足70%的,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区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含70%,下同)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不足70%的,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2、高新技术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00号)(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定: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设在我区的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为了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我区规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所得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无)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企业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00号)(1)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以上对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规定外,所有的都是我区放宽执行。
4、其他类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72号外商投资设立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由广西商务厅外资处确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①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③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④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⑤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关于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与就业的办法》①凡有相对稳定劳动就业岗位两年以上(指务工经商、兴办实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工作所在城区、乡镇办理常住户口。
②已进入本市城区、乡镇落户的农民,其从事生产经营、兴办实业或个体户的,可以对照下岗工人的条件,在工商税务方面一次性享受相应的优惠。
5、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得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通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4)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
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地方所得税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的税税收优惠规定》桂政发71号(1)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根据税法和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2)在广西举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和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旅游城市、边境开放城镇、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开发区和贫困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