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及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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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与避税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与避税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与避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商品进行退还一定比例的进口环节税款的政策。

这一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在出口环节的税负,激励企业增加出口,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实践中,税务筹划和避税成为了企业在出口退税中的重要工作。

本文将探讨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与避税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出口退税的概述出口退税是许多国家采取的一种财政手段。

通过这项政策,国家可以为出口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中国,出口退税制度自2004年开始实施,对于各种出口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落地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时,企业可以采取一些税务筹划方法,以最大限度地获得退税额度。

1. 合理选择出口货物在选择出口货物时,企业可以根据退税政策的规定,选择退税率较高的产品进行出口,从而获得更多的退税金额。

此外,企业也可以结合市场需求和产品竞争力,寻找有竞争力的高退税率产品。

2. 规范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是企业与国外买家之间的法律文件,对于出口退税具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编制、签订出口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可行,并与国外买家明确约定退税事项,以避免退税申报过程中的问题。

3. 优化供应链和生产流程优化供应链和生产流程,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进而提升退税金额。

通过与供应商、生产单位的合作,合理安排物流配送、减少库存等措施,可以有效优化供应链和生产流程。

4. 进行分类申报根据出口商品的不同特点和规定,企业可以进行分类申报,将不同类别的商品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申报。

这样做可以避免高税率商品对退税额度的影响,提高退税金额。

三、避免出口退税中的避税行为在进行出口退税筹划的同时,企业也应当注意合法合规,避免从事非法的避税行为。

1. 不得虚假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过程中,绝不能虚构出口,或者进行假冒出口等非法行为。

虚假出口不仅对国家造成损失,也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2. 合理报价出口退税的计算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进行的。

出口退税常见政策性问题

出口退税常见政策性问题

出口退税常见政策性问题一、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政策是否一致?答: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算方法不一样:(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管理办法,即对本出口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二、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是否有时间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签定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企业办理退税登记时需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报送以下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后再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三、出口收汇及核销期限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各为多少天?答:出口企业须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汇和核销手续。

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1. 凡依法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 出口退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2)出口劳务增值税退税;(3)出口服务增值税退税;(4)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消费税退税。

三、出口退税的申请与审批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在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合同、发票;(3)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报关单;(4)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运输单据;(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口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核算与申报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准确核算。

2. 出口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出口退税:(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3)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出口退税进行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出口企业。

五、出口退税的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确保出口退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出口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伪造、变造出口退税资料。

3. 出口企业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我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出口退税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提高出口退税效率,为我国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财税字[1987]第34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7]第345号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转经贸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要求,现对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一)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个别实际税负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产品按我部核定的退税率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按我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退税。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的税款。

(三)出口产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征税,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农副产品,按出口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税规定退税。

(四)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

(五)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出口退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出口退税业务核心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16 7 13 14 15
进货凭证关单有关内容 准备 视同出口
等特殊业
务资料准

出口收汇
凭证准备
无纸化试
点公司备 查资料准
备 备案单证
准备 不相符 特殊业务申报所需资料不齐全 出口收汇凭证不齐全 无纸化试点公 司备查资料不
齐全,管理不到位 备案单证不齐全,管理不到位
3视同出口等特殊业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按业务类型提供相应旳补充资料 4妥善保存出口业务相相应旳收汇凭证 5在正式申报出口退税旳同步,应按申报批次以及申报表旳顺序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公司备查 出口货品备案单证齐全:(1)外贸公司购货合同、生产公司收购非自产货品出口旳购货合同,涉及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旳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品装货单;(3)出口货品运送单据(涉及: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品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旳货品单据,以及出口公司承付运费旳国内运送单证)
在申报出口退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按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品备案单证目录》并注明备案单证寄存
地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和建议

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和建议

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和建议
一、概述
出口退税是政府为刺激出口活动,促进出口产品出口增长,进而促进外贸平衡的有效方法。

它是政府对出口商的一种优惠政策,其最终目的是减少出口商的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帮助出口企业提高出口收入,从而推动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改善外贸平衡。

二、出口退税政策分析
1.出口退税定义
出口退税是出口企业提交出口属地税务机关的报关单,以及实际出口商品价值的发票和对应海关手续费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得到退税,以降低出口产品成本的一种政府支持政策。

2.出口退税额度
一般税率:对一些特定商品的出口或进口,政府会规定一定的海关税率,这个税率就是一般税率。

特别税率:政府会为一些特殊类别的商品定义特别的税率,这种税率通常比一般税率要低。

最惠国税率:政府会为一些特定的国家定义的税率,它通常比一般税率或特殊税率要低。

零税率:一些商品的出口或进口,政府可以定义零税率,即不收取海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16•【文号】国税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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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及注意问题
随着《外贸法》的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也愈发显得重要。

特别是近期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管理就尤为突出。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于整个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如何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日常监管,为我们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也是是我们当前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急迫问题。

和此关联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壹、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壹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其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壹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其三、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之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
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且计提销项税额。

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仍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于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免税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壹、出口退税认定
(壹)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于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且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运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格式见附件,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制),到所于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不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发生第壹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税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生产企业自产产品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或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于货物报关离境且于财务上做销售后应于次月10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即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于出口退税申报期内免税申报。

免税申报时免税额须按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小规模生产企业纳税人出口属于内销免税的货物,可不向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壹律于委托方退税。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壹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运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按“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壹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对不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商出口自产产品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依据为受托方已开具《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若不具有进出口运营权的
小规模纳税人为商贸公司,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收购货物,则不予退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要求
(壹)生产企业
1.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附送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企业)、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外贸企业
小规模外贸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五、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壹)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于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收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能够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

若以其它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或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六、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审核
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中外贸企业的管理制度办理申报、审核。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下列公式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之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且计提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同上);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征消费税的货物,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七、小规模外贸企业各种涉税证明的管理
生产企业自产产品或外贸企业委托外贸小规模纳税人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小规模纳税人外贸企业(受托企业)于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为为委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开展双代理(即代理进口又代理出口的货物)业务的应由其为委托方开具《代理进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它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八、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和管理
(壹)统壹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特别是外贸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免税出口额的体现,也是是否计提销项税金的依据。

如果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出口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之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且计提销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同上);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征
消费税的货物,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二)加强征、退税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的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

(三)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的出口免税纳入计算机管理,实行电子申报且加以监控。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免税信息达到征退双方共享,便于征、退税机关管理和核查。

(五)加强对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业务技能的培训,加强征退税双方的管理,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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