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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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完善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出口货物有关情况函调制度,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实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一、哪个部门负责出口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结果处理工作?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二、什么情况需发函调查?1、目前主要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情况下进行约谈。

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申报情况等一系列指标,再采用合理的选案手段选取评估企业,进行企业纳税评估程序中就有企业约谈这项。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到目前为止,仍然采用函调的方式,来对该笔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稽核,还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3、一般外贸企业出口每一批次货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购发票的企业,都会逐一发函进行函调,具体做法是:由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当地主管退税部门函调。

4、现在一般都用电子形式的,分地区要求也不同,到你的供货方的主管国税局,通过供货方国税局对供货企业实地调查,查看是不是业务真实,是否如实做了销售及交税等,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发函方税务局,完成此次货物的函调手续。

三、哪些情况可不发函调蛰?函调,直白说,就是税务局向开具增票的税务局发函调查业务真实性的做法,用于防范出口骗退税,外贸人在遇到主管税务机关要向供货方的税务所发函进行函调,那么遵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即可。

今天来讲一讲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出口退税函调规定中,那些可以不发函调查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根据出口退税函调规定可以不发函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99号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2.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6.(二)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

保存期5年。

三、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国税发[2005]51号

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成文日期:2005-03-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制度

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口退税档案管理,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3. 实行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结合、以电子档案为主的原则。

4. 保密原则,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三、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出口退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档案,包括:1. 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等原始单证。

2. 出口退税申报表、退税审核表等相关表格。

3. 出口退税审批文件、凭证、证明等。

4. 出口退税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

5. 出口退税工作相关会议记录、培训资料等。

6. 其他与出口退税工作相关的档案。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负责出口退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2. 出口退税业务员:负责提供出口退税所需的相关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出口退税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标准,及时收集出口退税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档案的分类、编号、顺序进行整理。

(2)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规范。

(3)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

3. 档案归档:归档应按照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六、档案保管与借阅1. 档案保管: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档案借阅:借阅档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凭有效证件办理借阅手续。

(2)借阅人应填写借阅登记表,注明借阅档案的种类、数量、用途等。

(3)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丢失档案。

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

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

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是怎么样法律常识: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如下:1、申请人送验有关证件及领取申请表;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然后上交等待审核。

法律依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

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出口退税的操作流程主要有哪些法律常识:出口退税的操作明细流程如下:1、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登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进入出口收汇选项,领取核销单申领;2、进出口贸易公司需要凭申领过的电子口岸IC卡基《出口企业核销单介绍信》(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前往外汇管理局领取纸质核销单;3、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登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出口收汇选项点击口岸备案进行纸质核销单备案;4、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报关手续;5、进出口贸易公司填写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此发票需要前往国税局领取;6、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出口退税退免税申报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并打印两份进行提交征免申报,分别提交至外汇局以及出口单位;7、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企业交单,需要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选择进入出口收汇选项;8、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网上核销申报,需要打印出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9、进出口贸易公司进行工行出口收汇核销,需要提供收回日期和核销金额;10、进出口贸易公司前往外汇局办理收回核销,需要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工行盖章的核销单、出口收汇批次核销信息登记表以及电子口岸IC卡;11、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网上申报进入国税系统输入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12、进出口贸易公司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的免税数据上传至国税网站;13、进出口贸易公司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申报成功后另存入U 盘备份;14、进出口贸易公司准备出口退税纸质材料(具体见出口退税资料封底)并带U盘到国税局申报;15、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国税局电子话通知拿退税批复;16、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国税局电子话通知,携带退税皮肤以及公司公章及印鉴章去国税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17、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过退税手续,一周内银行将从国家金库里拨入账款至公司帐户吗,自此出口退税完毕。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

出口退税39号文件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政策,特制定出口退税39号文件。

一、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从中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货物的原产地、加工地和销售地在中国境内的出口货物。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出口代理贸易等各类出口方式。

二、适用条件1. 出口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出口要求的合法货物。

2. 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

3. 出口货物必须提供有效的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4.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的出口企业或其委托的相关代理机构。

三、退税政策1. 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根据商品分类和批准的退税标准确定。

一般来说,一般贸易商品的退税率为13%,加工贸易商品的退税率根据批准的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和标准确定。

2. 出口货物的退税申请须在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前办理,由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购销合同、出口许可证、退税申请表等。

3. 税务部门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及时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款将通过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他方式返还给申请人。

四、监督管理1. 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按规定履行退税手续,保证退税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2. 税务部门将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抽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和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出口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保证退税申请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五、附则1. 本文件所称出口货物包括实物货物和务实输出货物,适用范围包括一般贸易和各类加工贸易。

2. 本文件所称的税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

3. 其他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六、生效与解释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档案的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档案是指纳税人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税务审计资料等与税收征管相关的文件、资料的集合。

第三条:税务档案管理应坚持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税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利用、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五条:税务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规则进行分类,确保分类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税务档案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纳税人基本资料档案;(二)纳税申报资料档案;(三)税务审计资料档案;(四)税务稽查资料档案;(五)税务执法资料档案;(六)税务行政复议资料档案;(七)税务行政处罚资料档案;(八)税务行政听证资料档案。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税务档案的收集应及时、完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收集档案应采取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和利用第十条:档案存储应采用安全、稳定的电子存储方式,防止丢失和损毁。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及时性。

第五章: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档案的销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应编制相应的销毁清单,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附件附件1:纳税人基本资料登记表附件3:税务审计资料收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收征管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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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吉林省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结合吉林省进出口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进出口税收档案,是指本省各级国税部门在依法开展各项进出口税收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申报资料、计会统资料、各种文书、电子数据备份资料。

第三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

即由省局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筹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由市(州)、(县)区两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岗位人员分别归档保管。

第四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开发和使用工作,为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基本依据,为社会经济
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基础信息。

第二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五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实施进出口税收管理行为所形成的记录材料。

第六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由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收集并归档,采取分类和分户管理相结合的立卷原则。

根据其反映内容不同主要分为三类:认定类、申报类、其他类。

第七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档案应是原件。

凡出口企业提供的复印件,经办税人员核对确认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纸质资料破损的应裱糊。

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存。

第九条进出口税收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


别采用一户一档、一事(案)一档和序时归档的方法进行立卷归档,一档可立多卷。

第十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应按不同类别,于次年四月底前立卷归档完毕,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一个年度内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十一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的卷内资料排列应按形成时间进行排列。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第十二条进出口税收档案案卷内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

第十三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应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装订材料装订。

档案装订时应将案卷左上角戳齐并装订,不得压字、掉页、倒页。

第十四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必须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档案装具。

案卷封面应按要求据实填写完整,并与卷内资料内容一致,字迹要求工整、清晰,字迹材料应耐久保存。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对案卷认真检查,办理交接手续。

发现归档案卷内容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四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整理、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应装入省局统一配发的档案盒内,填写档案盒封面。

顺序编制档案盒号。

第十七条进出口税收档案应按照排列顺序上架,档案柜(架)应编号,注明存放税务档案的年度、机构和类别,以便查找。

第十八条进出口税收档案的借阅、使用本着档案形成单位优先使用的原则,本单位人员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档案的,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需查阅的,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予查阅。

第十九条各区县国税局、分局间转户的企业,在转出前形成的档案由转出局负责整理、保管,转出后形成的档案由转入局负责整理、保管。

转出局应在转出企业登记类案卷目录“备注”栏中注明转入局名称和转出时间。

第五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条对集中统一保管的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时,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国税局、分局销毁档案时应将档案目录报上级国税局备案后,方可自行销毁;各地市(州)局销毁档案时应将档案目录报省国税局备案后,方可自行销毁。

第六章进出口税收档案的管理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损毁、丢失税收征管档案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税收征管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税收征管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采集、传递、整理和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六)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的;
(七)未按规定保密的;
(八)利用税收征管资料营私舞弊的;
(九)其他过错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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