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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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吉地税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16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为加强欠税管理,省局制定了《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欠税清缴计划》(略)2、《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略)3、《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略)4、《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9]142号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普通发票票样1普通发票票样2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根据“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现就全国普通发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必要性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目前各地普通发票仍然存在种类繁多、式样各异、规格不一、防伪措施各不相同的问题。

这种票种繁多、各省各异的状况,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不利于纳税人方便使用、不便于公众辨别真伪,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营成本,而且降低了税务机关管理效率,已经成为当前实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化的主要瓶颈。

因此,必须尽快简并票种、统一式样。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是强化税源监控的需要“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控制税源、稳固税基。

要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必须管好普通发票。

从目前各地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来看,普通发票票种过多,手工票占据比例较大。

这种状况,从税源监控角度看,一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难度,无法有效提高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使虚开发票有了生存空间,致使发票税源监控的作用受到削弱,税收流失难以控制。

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首先要从发票设计和开具方式着手,通过“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这是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必由之路。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5•【字号】苏政办发[2005]40号•【施行日期】200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目前,此项工作即将全面实施,为搞好我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保障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已成立由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定全省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密切部门协作。

推行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国家的利益,也涉及纳税人的利益。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认真研究推广应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积极妥善地加以解决。

三、规范实施,严格纪律监督。

全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要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条不紊地进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行动,严禁自行招标确定税控收款机的生产供应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用户手册v1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用户手册v10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系统V3.0用户手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上海朋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1~2016目录前言 (1)第一章系统概述 (2)1.1什么是网上申报缴税系统3.0版本 (2)1.2网上申报缴税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2)1.3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的优点 (2)1.4为什么要使用CA数字证书 (3)1.5使用网上申报缴税系统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3)第二章系统初始化 (5)2.1运行环境设置 (5)2.2浏览器初始化设置 (5)2.3驱动和控件安装 (8)第三章网上申报缴税系统 (10)3.1系统登录 (10)3.1.1登录入口网站 (10)3.1.2网报登录页 (11)3.1.3首次登录初始化设置 (11)3.1.4应用系统主界面 (12)3.2主要功能 (13)3.2.1我的桌面 (13)3.2.2系统管理 (13)3.2.3报表管理 (17)3.2.4申报缴税 (28)3.2.5安全退出 (32)第四章常见问题 (34)4.1网上申报缴税系统 (34)4.1.1网报申报缴税期限 (34)4.1.2申报状态——未处理、受理成功、申报成功的含义是什么? (34)4.1.3缴税状态——未处理、受理成功、缴税成功的含义是什么? (34)4.1.4营业税申报时如果发生税前扣除项如何填写? (35)4.1.5税种税目信息缺失、错误、属期不正确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 . 354.1.6扣款失败如何处理? (35)4.1.7补缴本期欠税信息与实际不符 (36)前言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对现有网报系统的功能进行了拓展和完善,开发完成了新版网上申报系统。

新版网报的特点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第一,业务标准方面遵循了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颁发的网上纳税软件业务标准;第二,在功能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和扩充,首先,新网报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即“发票网络申报系统”,通过该系统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完成税控器具的发票明细申报和清零解锁。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发票简并统一【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0-11-01【实施时间】2010-11-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发票管理注释:《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有关暂时保留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的规定废止;《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有关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发票、吉林省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规定废止;《公告》第二条第(三)项有关有线电视农村收费业务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规定废止;《公告》第二条第(四)项有关交通运输业、停车场采用通用定额发票的规定废止;发文标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文文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吉地税发﹝201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发票简并统一工作的进展状况,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启用新版发票 目前,个别地区已经尝试性地启用了部分新版发票,从运行情况看,效果比较理想。

从2010年11月1起,我省发票简并统一工作正式进入试点运行阶段。

各级地税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启用新版发票,按规定办理旧版发票缴销。

二、新、旧版发票衔接 (一)暂时保留的票种 暂时保留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发票换票证以及公园门票。

(二)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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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推广应用税控盘【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吉地税发﹝2008﹞115号【发文日期】2008-11-04【实施时间】2008-11-0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征收管理注释: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废止,参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宣传提纲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发票控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税款流失,根据省政府批转《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文化体育邮电通信等行业推广使用税控盘加强税源管理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一机多票试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5号)文件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盘。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广范围交通运输业(一)行业范围:我省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的纳税人均须推广应用税控盘。

下列行业除外:1、餐饮业、娱乐业和洗浴业纳税人;2、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纳税人。

(二)企业范围:属于推广行业范围内并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下列企业暂缓推行:1、各银行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2、各航空公司;3、中国电信、移动、网通、联通、铁通公司。

(三)个体范围:属于推广行业范围内并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其中,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安装使用税控盘,暂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安装使用税控盘。

二、实施步骤(一)试点阶段(2008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辽源、松原市地方税务局试点,为全省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二)推广阶段(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从1月份、其它市州及县(市)、省局直属局、双阳区局从3月份,开始税控盘发放领购工作。

1、各基层地税机关要对本辖区纳税人进行调查筛选,全面掌握应推广使用税控盘的纳税人户数及名单。

要认真做好税控盘推广应用相关政策宣传,在办税服务厅张贴省局统一制定的公告,各基层局、所要按管理范围召开纳税人辅导会,宣传动员到户。

2、凡属于税控盘推广应用范围的纳税人,应首先购买税控盘,并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税控盘号码等基本信息。

3、纳税人领购税控盘同时领取《税控盘用户注册登记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和《税控盘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主管地税机关要集中办理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及配合代理服务商进行税控初始化注册登记。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办税效率,集中办理期间,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可以按税目统一确定单张开票限额和累计最高开票限额,对个别纳税人需要调整限额的,可以在集中推广后逐户核定。

4.各市州局及省局直属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税控盘集中发放阶段的纳税申报期限,并提前通知纳税人。

具体延长期限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

5、属于税控盘推广应用范围的新开业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税控盘,并完成税控盘用户的初始化注册登记。

6、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所辖业户在3月份申报期、其他地区及县市所辖业户在5月份申报期,必须完成税控盘在发票信息系统的登记录入工作,征管系统接收税控盘回传信息后(提供领购税控盘证明),纳税人方可办理纳税申报。

(三)发票缴销阶段(2009年1月1日至5月31日)1、自2009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启用新版税控发票。

其原使用的定额发票、手填发票、机打发票等开始缴销。

纳税人库存的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3月31日。

2、2009年3月1日起,吉林、四平、通化、白山、白城、长白山、延边州、省局直属税务局以及长春市双阳区、农安县、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启用新版税控发票。

其原使用的定额发票、手填发票、机打发票等开始缴销。

纳税人库存的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5月31日。

三、政策措施(一)优惠政策。

对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抵扣税款政策。

(二)处罚措施。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盘,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盘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四、机具领购本次推广应用税控盘,经省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信昊园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为税控盘供应商和代理服务商。

税控盘价格执行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价格。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控盘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载体,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9年1月,全省就要开始分批分期取消手工发票,5月末全部取消手工发票,全面推行新版税控发票,实现以机控票、以票控税。

推广应用税控装置,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特点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在时间紧、难度大的情况下,下决心将推广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要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调查摸底、税控装置发放、注册登记等各环节的工作;要统筹考虑单户办结时间及办税服务厅承载能力等各方面因素,科学设置办税流程、调解人员流量,提高办税效率;在发票缴销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要依法定程序处理,严格按流程操作。

要及时解决推广应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局报告反馈。

(三)广泛宣传,正确引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推行税控装置的重要意义、法律规定、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优化服务,强化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税控盘服务单位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发放领购阶段向服务商提供专用窗口及连接内网的电脑,并督促其完善服务,及时解决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方便纳税人开票和数据申报。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税控盘宣传提纲一、推广应用税控盘的法律政策依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省政府批转《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文化体育邮电通信等行业推广使用税控盘加强税源管理的请示》(吉地税发[2007]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一机多票试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5号)二、推广应用税控盘的有利条件(一)税控盘技术成熟、功能齐全税控盘是一种新型税控装置。

它在传统税控装置的税控、储存、加密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传输功能,有效解决了IC卡传输容量小和优盘传输无法防止病毒入侵的问题,安全系数高。

(二)先行推广行业运行稳定、控税效果明显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控税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要求,我省货物运输业全面推广应用了税控盘。

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税控盘性能稳定,控税效果明显。

2007年货物运输业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43.7 %,新欠发生率下降了16.8 %,同时在实际使用和管理方面,地税部门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三、推广应用税控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抵扣税款优惠政策。

四、推广应用税控盘的意义(一)推广应用税控盘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在我国经济领域现金结算比例大、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备的现实条件下,发票作为税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务收支法定凭证,不仅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抓手和基础性环节。

推广应用税控盘,能够持续监控纳税人经营原始数据。

税务机关通过查验用户卡中发票的领购和开具信息、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实现自动"票表比对",并将开票数据集中到全省征管数据库,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数据支持和案件线索,进一步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推广应用税控盘是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地税收入增长较快,而快速发展的建筑业、房地产业贡献了50%左右的税收增量。

这些行业税收的高速增长,除经济因素外,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等征管措施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要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地税部门必须加大挖潜增收力度。

从分行业征管状况看,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虚开发票、串用发票、制售假发票等现象屡禁不止,造成税款流失。

在这些行业推广应用税控盘,可以提高行业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三)推广应用税控盘是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发票管理存在着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发票种类繁多。

全省地税部门负责管理的普通发票有43种,其中有39种发票手工开具。

发票种类繁多,手工填开发票比重过大,无法进行有效监控和比对。

使用、管理难度大,管票与管税脱节,税源监控不到位。

二是制售假发票屡查不止。

现有发票主要采取物理防伪手段,技术相对落后,印制原材料比较容易取得、成本较低,给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

近两年来,我省共查处发票售假用假案240余起,票面金额近亿元。

而通过税控盘,对全省43种普通发票,按照税率、管理方式、经济类型等要素指标,简化合并发票种类,全面取消手工开票。

简并后的发票总量不超过15种,其中主体发票不超过8种。

开具的发票属于机打发票,采取发票代码、号码分别和税控防伪码、密码对应关系的数字网络防伪技术,大大压缩了假发票的生存空间;机打发票的所有数据不可更改并全部形成电子信息集中储存、多环节应用,实现了管票与管税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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