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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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8.03•【文号】财金[2001]189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3日财金〔2001〕189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我部分别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现就以上文件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

二、对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三、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综〔2001〕7号文件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

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在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仍应按有关规定缴费。

对于抵债资产原使用方确实无力缴纳过户费用的,由抵债资产原使用方向所在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减免。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涉税风险及对策探讨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涉税风险及对策探讨

资产公司抵债资产涉税风险及对策探讨作者:刘秀英来源:《全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21期摘要:资产公司通过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以物抵债实现债权后,债权项下抵(质)押资产演变为抵债资产。

从抵债资产取得和二次处置过程中涉及两次纳税行为,因抵债资产涉税环节较为复杂,对资产公司产生一定的涉税风险。

本文从资产公司抵债资产取得和处置涉税种类、资产公司实操中遇到困难、涉税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对涉税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抵债资产;资产公司;涉税风险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1-0179-02该抵债资产取得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通过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抵充或由法院判决抵充贷款本息取得的抵债资产。

不良资产的处置成为资产公司当前经济新常态下化解金融风险的艰巨任务。

以物抵债作为法院变通执行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资产公司持有抵债资产占比越来越高。

因抵债资产从取得到处置过程中涉及税费成本较高,税务承担争议和计税依据标准成为抵债资产涉税的焦点问题。

同时因抵债资产交易的复杂性,需要司法机关、税务部门、产权部门多方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导致资产公司对抵债资产的财务、法律处理存在不规范之处,容易导致相关税务风险。

一、抵债资产涉税行为分析1.抵债资产取得、持有、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1)抵债资产初始取得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契税、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2)资产公司将持有的抵债资产,分为对外出租和自持两种类型。

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如果用于出租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如果自持或自用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抵债资产账户是核算银行依法取得、持有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本钱的。

银行抵债资产在取得、持有、处置或自用环节均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但是在税务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银行对抵债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各种问题,因此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

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会计核算与所得税处理(一)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借: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借贷差额)贷: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交税费(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资产减值损失(借贷差额)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过户费、土地出让金、评估费等)银行抵债资产的接收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下同)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银行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时,退还给原债务人的局部,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局部,作为应税收入(如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规定,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包括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如借记营业外支出),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对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银行取得抵债资产:银行是否对抵债资产做相应的账务处理,看是否将其做账外经营;银行是否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和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本钱,看是否将它们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贷款本息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局部作为应税收入,看是否冲减“资产减值损失〞;银行是否将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有无虚增等。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的问题和对策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时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协商或仲裁或经法院判决和裁定由商业银行行使债权、担保物权而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实物和权利近年来随着抵押、质押等担保贷款的日益增加商业银行收取的抵债资产也越来越多在实务中多数抵债资产所对应的贷款属于“可疑”、“损失”类贷款实际已经成为有损失的不良资产因此如何规范和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是当前商业银行减少低效资金占用盘活不良贷款和降低不良资产率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商业银行对于回收的抵债资产由于缺乏专门人才和对实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及经验加上国家处理抵债资产的政策不到位其管理状况令人堪忧处置变现前景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抵债资产的受偿价格大大高于其实际价格价值背离相当严重商业银行收回的抵债物中绝大多数是质次价高、物所不值、物不足值原因一是借款企业发生经营风险出现亏损、倒闭等情况时用于抵债的资产往往可选择性差甚至无从选择;二是评估机构在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评估费用按评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往往高估抵债资产的价值;三是某些债务人利用以物抵债作为逃废银行债务或变相牟利的手段等等(二)抵债资产保管难形成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的威胁日益加大商业银行回收的抵债资产大多集中在基层行由于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场地有限等原因基层行无法设立专人保管也无法提供抵债资产的存放场所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现行的对抵债资产的操作规程也没有明确该部分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结果形成谁都管、谁也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使得抵债资产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发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失和人为损失(三)抵债资产手续不全、权属不清处置政策不明确难以处置变现据笔者调查有相当多的抵债资产案例存在手续不健全、权属不清晰的情况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上银行缺乏专业人员和专门技术手段无法辨别质量优劣、产品真伪难以鉴别相关权属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认为不良资产是前任造成的去处置会揭前任的短因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抵债资产的相关手续、不努力追索抵债资产权属文件现象客观上一方面许多相关政策不明确、不配套制度规定滞后如损失额度、比例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呆账核销的损失出口无规定等另一方面借款人、地方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极力促成企业以质次价高的资产了结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形中给商业银行处置变现抵债资产埋下了隐患(四)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费用高、税负重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运作过程中已按税法有关规定分别缴纳了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过程中交通工具仍要按变现额的6%、其他资产按4%缴纳增值税另外还要缴纳诸如评估费、过户费、产权登记费、变更费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如果抵债资产经拍卖公司拍卖还要按拍卖收入的5%给拍卖公司提取佣金更有甚者某些抵债资产还存在着原所有权人的各种欠费(税)需银行补交的问题总的算来抵债资产处置变现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占到变现额地20%以上进一步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二、对策及建议借款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商业银行贷款银行采取回收抵债资产的方式来保全信贷资产为盘活信贷资金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不同于一般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其关键环节在于资产的最终变现即从实物(权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最终转换变低效资产为有效资产笔者认为以资(产)抵贷(款)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既有生存的条件必将有一定的生命力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不良影响在工作中还不能根本杜绝而且将是商业银行今后面临树立市场经济的观念建立一整套适应现代经济规律的有效机制(一)做好抵债资产回收工作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基础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控密切关注企业经营动态从而掌握保全资产的最佳时机在具体实践中对破产企业要依法及时进行清收清收要快速否则抵贷资产可能被转移或损害;对抵贷资产的评估价格要严格把握既不能低价高估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防止道德风险;抵贷资产的手续要齐全、完备、合法(二)抓好抵债资产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可靠保证商业银行完善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应明确抵债资产的范围、标准、回收权限和回收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评估定价、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抵债资产取得后的台账设置、保管措施、财务核对;处置方法、变现价格确定、资金回收和差额损失的处理办法;明确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管理办法、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及监督检查等规定使抵债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行内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负其责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信贷部门、保全部门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清理、登记和处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财会部门要对抵债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认真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三)作好抵债资产的变现工作是处置抵债资产的关键1、在政策上要争取税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与帮助制定与商业银行实施以资抵贷业务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办法考虑抵债资产的特殊性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应减免部分税费以减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失2、商业银行要建立抵债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工作笔者认为抵债资产的管理机构以商业银行中心城市行为单位设置比较适宜中心城市行将本辖区的抵债资产集中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其相对集中的人才、资源、信息等优势有利于提高抵债资产管理的工作质量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的处置应尝试采取多种办法如拍卖、变卖、回购、租赁、资产置换、以物放贷等对手续不完善暂时难以出售的抵债资产可以采取租赁或承包等形式进行出租或承包用租金和承包费来抵偿贷款本息;对原债务人有其他易变现的有效资产的可以运用资产置换的方法;对仍有经营能力的原债务人可积极采取回购或以物放贷的办法等等3、探索与资产管理公司联手合作的路子把某些抵债资产形式上划给或移交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处置抵债资产降低有关费用4、对商业银行确有必要转为自用资产的要比照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并按照财会制度要求设置账卡分类核算管理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减少损失,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银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抵债资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分支机构简称“支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处理抵债资产(以下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的资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和大额抵债资产省行事后备案制,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接收抵债资产不垫款。借款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本息且不能分割的,各支行(营业部,下同)接收时可与借款人或保证人签定协议,抵债资产变现所得价款支付抵债资产保管费、处置费和收取贷款本息后多余款项退还给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五条抵债资产由基层支行、信贷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合规部、稽核部分工协作、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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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志新)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志新)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安志新长期以来,各大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清收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或担保人无力用货币资金清偿贷款,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信贷资产损失,被迫接受了大量的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因形式多样,流转环节繁杂,涉及税种较多,涉税金额较大,其税收处理一直都十分复杂。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抵债资产在抵入、持有和处置环节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多项税费,部分税费甚至在各个环节均可能涉及,如营业税、印花税等,同时还需要缴纳评估费、律师费、过户费等其他费用。

因此,近年来有人大代表提出适当免征抵债资产各环节涉及的相关税费,以进一步减少商业银行损失,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其竞争力。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抵债资产的有关涉税问题,准备出台相关的政策加以明确。

可见,仔细分析抵债资产的涉税处理问题,探讨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方法,无论对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纳税,还是对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均具有借鉴意义。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和特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 号)规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从本质上说,抵债资产不是普通企业会计上具有自身特有属性而独立列示的一类资产,而是对银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统称。

因此,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特殊资产,抵债资产具有以下特点:(一)银行被动获得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的获取大体可分为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议抵债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抵债,但无论是协议抵债还是裁决抵债都是在债务人、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前提下银行被动实施的资产保全行为。

就银行本身来说,只要有一线希望它也宁愿获取货币资金,而不愿接受抵债资产,毕竟接受抵债资产的成本和风险远远高于直接收回货币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财金[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在金融行业中,银行是所有贷款和债务的主要提供者。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通常会寻求以抵债资产来收回债务。

然而,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以确保维护财务稳定性和合规性。

会计处理: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需要将该资产计入其资产负债表中。

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取决于所收回的抵债资产类型。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1. 抵押品不动产:当银行收回不动产(如房地产)作为抵债资产时,应将其计入非流动资产中。

其价值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并在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定期重新评估。

2. 抵押品动产:对于动产抵押品(如车辆、设备等),银行应首先判定其价值是否足以清偿未偿还贷款的金额。

如果价值不足,银行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一项贷款损失准备。

如果价值超过未偿还贷款金额,银行将记录一项贷款损失准备和相关的资产增益。

3. 债权转股权:有时银行会与借款人协商将债权转换为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从贷款损失准备中扣除,并将股权投资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银行还需要监测和评估所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

税务处理:除了会计处理,银行还需要遵循税务法规来处理从抵债资产中获得的收益。

以下是在税务方面可能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1. 清仓收入:银行在出售抵债资产时可能会获得一笔额外收入。

这笔清仓收入通常被视为普通业务收入,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记录和报税。

2. 损失承认:银行在出售抵债资产时可能会发生亏损。

税法规定了在承认亏损时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或抵扣。

银行需要确保依据相关税法规定合理地计算和报告这些损失。

3. 资本收益税:如果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银行购买时的成本,银行可能需要支付资本收益税。

税法规定了资本收益的计算方法和相应的税率。

此外,银行还需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准确遵循税务法规。

这包括及时提交报税申报、提供必要的支持文件和准确地回答任何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时需要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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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抵债资产处置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6﹞133号
【发文日期】2006-12-20
【实施时间】2006-1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前阶段在对银行系统进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涉税问题。

一是部分银行对相关税收政策不十分理解导致欠税;二是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中,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而不能及时缴税;三是有些减免税的具体程序还需进一步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各商业银行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契税
各商业银行承受的抵债土地、房屋征收契税问题,区分情况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是对商业银行承受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免征契税。

二是对商业银行承受非关闭、破产企业抵债土地、房屋需要缴纳契税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促进金融企业发展支持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8号)的规定,将税率由5%下调到3%执行。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006年末前,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地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请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31日;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各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在未处置前闲置的房屋、土
地,年度中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银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既要落实好各项减免税政策,又要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应收尽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联知识: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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