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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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

问题的公告

【标 签】所得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7-02

【实施时间】2013-07-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财税[20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实际,现对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审核、备案程序

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

前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第一年经县(市、区)主管国税

机关初审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以后年度按照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由县(

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权限提出

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或出具备案管理意见,市州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县(市、

区)主管国税机关的初审意见和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本公告没有做出规定的其他管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

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

优惠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资料

(一)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第一年应向县(市、区)主管国

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必须注明申请享受优惠起始年度)。

2.企业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说明(必须按项目注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具体目

录及具体条款);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

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企业符合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项目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具体明细表、企业收入总额的分类分项明细表、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的计算表。

4.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经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以后年度应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述第3、4、5项资料,同时应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主营业务的项目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

2.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具体格式按照《优惠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后续管理

相关市州级国税机关和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优惠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于纳税人2012年度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尚未审核确认或备案确认的,一律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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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2 12号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12-0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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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公车改革补贴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日期】2007-06-21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 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 见 国税发[2005]50号 颁布时间:2005-3-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重审批、轻管理,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协调不够,甚至违反统一税收政策等几个突出问题,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实税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核实税基的工作,特别是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把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即按户管理征管事务,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要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要将票证与企业实物核对,并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对账实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国税、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配合,地税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发现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存在虚假问题,除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还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国税部门;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加强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二、完善汇缴,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研究改进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充实工作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要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如加强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企业纳税申报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摸索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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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规范治理工作的几点考虑文章作者:秋之晓霁文章加入时刻:2005年8月15日20:53 新接手治理所得税,这是分局对我的信任,也是对我自己工作的一具挑战,我很乐意去承担这份责任,也相信经过自己的努力一定能把工作做好。往常因为各种原因,所得税治理没有形成十分系统的工作流程和治理制度,对往常的状况,我想谈几点浅见: 1.加强税务登记治理。加强税务登记治理是做好税源治理工作的前提。一具区域究竟有多少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作为我们税务机关应该了如指掌。对所有企业户进行备案,包括电话号码,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等等。另外当前应加强对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一些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性公司的税务登记治理。 2.加强重点税源监控。为了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应当加强重点税源治理,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事情,按期进行税源统计分析,了解经济进展与税源的关系,把握税源动态,为组织收入和领导决策提拱依据。未来每个季度对我们属下的大户(如:子公司,股份公司,实华,存续公司等)纳税事情进行备案,掌握各种相关数据。 3.需要备案的事项:⑴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⑵纳税人采取计算机计账有关资料;⑶纳税人调整固定资产预计残值比例;⑷纳税人采纳的存货计价办法;4.需要建立征管台账的事项:⑴财产损失,呆帐等税前扣除项目台账;⑵投资抵免所得税台账;⑶纳税人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 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⑸广告费税前扣除台账。因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广告费能够无限期向未来年度结转。(6)减免税台帐;(7)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台帐等。 5.大力清理欠税及未及时申报户。建议分局每个季度由大厅打印出欠税及未及时申报户名单,后移交执行股进行追缴和补申报。 6.强化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所得税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税务稽查一方面能够检查出纳税人的偷逃税咨询题,从而催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另一方面能够发觉日常征管工作的漏洞,从而寻出存在的咨询题,及时研究加以解决。条件许可的话,建议分局定期抽取一定量的企业,进行检查。文章出处:【大中小】【打印】【关闭】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面试真题2009年2月23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面试真题2009年2月23日 一、 (总题数:4,分数:100.00) 1.春运期间,铁路部门设立“委屈奖”,鼓励员工受了委屈要努力工作,为人民服务,你怎么看? (1)因在春运中顾全大局,即使遭到谩骂和攻击也强忍着委屈,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四川省广元市火车站8名铁路员工被授予“委屈奖”。也许铁路部门设立此奖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对工作人员的理解,疏导他们的情绪,激励他们保持服务热情。但听着“委屈奖”这个词,再想一想,就觉得不是味儿。(2)我觉得,在春运压力巨大的我国铁路运输部门,始终保持高昂的服务热情,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是铁路员工本应具备的业务素质,换句话说,在其位则须谋其政,二有委屈就闹情绪的员工在任何一个行业里也不会是个好员工。怎么能为了让员工在干本职工作时少发点牢骚,对乘客包容些、热情些、态度好些就发奖呢,难道这不是铁路职工的本分所在吗? (3)铁路员工为什么遭到旅客谩骂甚至攻击?这不应该只是旅客单方面的问题。更多的“委屈”恐怕还是铁路员工的服务态度有问题或本职工作做得不到位,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一些情况也没有及时向旅客交代清楚等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铁路员工在尽力做好分内之事时,也还是有不少地方是不尽如人意的。越是这样,越能检验铁路部门工作的扎实与否。在拥挤的情况下,能否让乘客顺利地上下车,能否在有危险情况下迅速排除险情,是考查列车员工作能力的最基本要求。本职工作是否做好,就看春运是否顺利。对此,每个铁路员工都应迎难而上,而不是对自我“委屈”耿耿于怀。 (4)面对人们对“委屈奖”的质疑,给了我们一个提示,那就是:做了许多工作却没有为外界所认同,自己很委屈;就自我奖励一番以安慰委屈行不行?我想,应该更多反思的还是由于自我工作的缺位才带给自己委屈,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以改进,而不是对自己的委屈加以姑息。 2.单位要组织20人支农,你认为该怎样组织这项活动? (1)传达意见,确定方案。在接到组织支农小组的任务后,要拟定好活动方案,包括传达支农活动精神,组织活动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确定的方式等内容在内的详细方案,并报主管这次支农活动的领导批准,并听取相关人士的意见,修改完善方案,然后准备实施。 (2)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组织一次动员会议,阐明上级组织关于支农活动的精神,开展支农活动的意义,人员选拔条件,具体支农地方及部门,对在支农活动中表现优异者的奖励措施等鼓励大家报名响应这次支农活动。并说明,如果大家对这次组织活动有什么建议请踊跃提出。(3)确定支农人员名单后,与对口支持部门联络,共同开展支农事宜。(4)支农活动结束后,评优罚差,并组织大家总结支农活动的经验教训,以后把支农活动做得更好。 3.单位规定,一个人迟到早退,全部门罚款。小王经常迟到,处长不闻不问,你平时跟小王关系好,同事想让你跟他谈谈,你如何进行? (1)我想到的是态度问题。由于我和小王是一个部门的同事,平时关系要好,为了维系我和他之间的这种关系,我应该用一种轻松诙谐的语气,旁敲侧击,希望他注意照顾同事的利益,增强集体主义精神。 (2)阐明事情的危害性。严肃认真地告诉小王,如果他总是迟到或早退,不遵守集体纪律,影响其他同事的利益,就会使同事关系紧张、领导不信任、部门工作无效率。很多时候,一个单位的事情,是需要同事之间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如果不知道团结大家,大家在你以后遇到困难都不会帮你,到时就悔之晚矣。(3)阐明此事对个人前途的影响。虽然领导对小王的迟到或早退不闻不问,但并不代表领导不知晓此事,领导是希望能自我纠正这类坏习惯罢了。如果长此以往,始终不改正,领导和同事就会通过这些小事否定小王的能力,得不到提拔栽培,会直接影响个人前途,劝小王还是慎重考虑,以后尽量不迟到或早退。 (4)从朋友

广东省国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广东省国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一、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1、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b15631112.html,(广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 2、输入纳税识别号和密码,进行用户登陆。 注: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交邮寄(数据电文)申请审批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门户管理系统”中开通网上“申报征收”功能,才能进行网上申报和扣税。 3、点击“网上拓展”,进入离线申报系统页面。 4、点击“我要申报”,选择财务报表进行申报。 5、输入校验码,点击“下载”。 6、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录入财务报表,导出财务报表电子申报文件。 注:新版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涉税通?企业版电子申报软件以及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已挂广东省国家税务 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b15631112.html,)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

7、点击“导入”,选择财务报表电子申报文件录入。 8、输入密码,点击“提交”,提交财务报表。 9、选择“申报查询”,查询结果。 10、查询财务报表申报为“成功”后,回到申报界面,选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输入校验码,点击“下载”。 11、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录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导出电子申报文件。 12、点击“导入”,选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电子申报文件录入。 13、输入密码,点击“提交”,提交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 14、选择“申报查询”,查询结果。 15、如需缴税,回到广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点击“申报征收”,进入缴税界面。 16、点击网上缴税,选择相应属期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税。 17、结束。

川地税发〔2012〕47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

急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川地税发〔2012〕4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 2

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按要求提供的审核确认资料,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企业受理情况。对资料不全、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企业补齐、更正后可再次提请审核确认。对逾期未报送补充资料或明显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备案的,应向地税机关提供本通知第二条3至6项规定的资料。 五、总机构属于四川地税管辖的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由总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机构(包括优惠政策地区的二级分支机构)收入总额、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及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 总机构不属于四川地税管辖但设在优惠政策地区的企业,如该企业总机构已将包括设在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一起通过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或备案的,四川的二级分支机构可根据总 3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

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注:企业具体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必须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指经信委)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可先就企业实际情况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需要经信委的证明文件,则整个程序如下,如不需要,则直接按“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经信委申报产业政策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级经信委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的准备可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的规定办理。主要有: 1、申请报告(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论性文字表述); 2、《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3、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 6、审计报告: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 7、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8、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或《目录》符合性方面的证明材料;

9、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获得经信委的确认后,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 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 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 6、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 7、省经信委的确认函 8、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具体参见川地税发[2012]47号或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如果企业不明确,可先向我所提供营业执照、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企业从事的主要项目简介,我们据此作出初步判断。

吉地税发[2010]184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0]184号2010.7.1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征收水平。 各地要从建立协调机制、开展税源监控、实施项目管理、强化制度建设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在建立协调机制方面,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房管、统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成立社会综合治税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土地增值税征管第一手资料。在税源监控方面,各地要密切关注相关部门传递来的房地产立项、审批、开发、竣工和销售情况,收集本地区商品房平均售价、竣工房屋平均造价等数据,将之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要注意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环节的纳税信息,对同一环节不同税种间的征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为加强管理提供线索;要注意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源结构分析,摸清本地区预征、清算新建商品房和转让旧房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并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对比,查找管理薄弱环节。在项目管理方面,主管税务机关要关注纳税人会计核算工作,督促其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收入、成本和费用。要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开发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项目开发同步。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长效机制,细化清算规程,明确相关措施,为加强税种管理提供机制上的保证。 二、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建立土地增值税预征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和同步管理的“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下一步,省局将调整综合征管系统,在房地产一体化模块的“项目申报”功能中添加土地增值税税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进行同步控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宣传力度,向纳税人及时公开土地增值税“三同步”预征管理要求,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另一方面要简化办税流程,合并税务文书和报表,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各地要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确保土地增值税充分发挥调节作用,保障税收收入平稳均衡入库。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算对实现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作用,高度重视清算工作,建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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