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机场净空规划

合集下载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11月5日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贵阳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贵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机场净空的概念

机场净空的概念

机场净空的概念机场净空是指在飞机起降和滑行期间的一定范围内清除一切障碍物,确保飞机在安全的高度范围内飞行的最小垂直高度限制。

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因为净空对于保障飞行安全、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维护低空空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机场净空的概念需要什么样的规划和实践呢?一、机场净空的规划概述机场净空通常是在地面层高度以下至飞机起飞高度之间的垂直空间范围内实行的。

机场净空规划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类型的障碍物。

例如,灯塔、电力线杆、电线、建筑物、树木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障碍物都会影响净空。

对于机场净空之内的障碍物,应该通过合理地规划和维护来确保航空飞行的安全。

针对这些障碍物,需要实施不同的措施,例如移除、植树、改建、修剪等。

机场净空规划应该从机场建设规划的初期就开始有序地进行。

这个规划需要针对性强,考虑到现实的地形环境和航空器运行需求,使得所有的障碍物都被科学地、精细地处理掉。

机场净空规划还需要与相关空域管制规划相衔接,确保机场和其周边空域都是安全和合法的。

二、机场净空规划需要的技术支持机场净空规划还需要一系列高科技技术的支持,例如地形雷达、全球定位系统、数字化地形模型、航图、飞行数据记录仪等。

通过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更加清楚准确地把握地形的特征,判断地形地貌对航空器安全飞行的影响,实现精细的规划和设计。

三、机场净空规划需要的实施措施机场净空规划的实施是一个需要经过长期不断努力、各方力量共同协作的过程。

下面我们来介绍几个实施措施:1. 监测飞行在机场净空之内的各航班应该一直被监管跟踪。

如果有任何可能对机场净空产生影响的事件,都应该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2. 维护机场净空内的所有障碍物都应该进行持续的维护,确保不会对航班产生危险。

森林或草地内的树木,应该定期修剪,以减少它们对飞行而言的障碍物。

3. 推广宣传机场净空理念的推广宣传对于整个机场管理体系非常重要,应该采用多种方法,例如海报、公章、新闻发布以及活动支持等,增加公众对机场净空的认知度和重视度。

机场规划规章制度

机场规划规章制度

机场规划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规划与建设管理,提高机场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航空安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机场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突出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美观;(三)统筹考虑机场功能定位、规模、布局、设施和技术标准;(四)兼顾军事、农业、林业、救援等特殊需求;(五)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衔接。

第四条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五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机场功能定位、规模、布局;(二)机场设施和技术标准;(三)机场建设时序和资金筹措;(四)机场周边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五)机场安全、运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措施。

第六条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机场运行状况等因素,每五年进行一次修编。

第七条机场规划修编前,应当进行前期研究,包括选址、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八条机场规划修编后,应当报请民航局审批。

民航局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九条机场建设应当符合机场规划,遵循安全、环保、节能、高效、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条机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机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章机场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机场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机场运行管理制度,保证机场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机场净空保护区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区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降落和飞行,维护机场飞行秩序,确保航班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在机场飞行运行安全,维护飞行秩序及保障航班正常,根据民航有关规章和标准所划定的限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影响机场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界定第五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的范围由机场基准点、水平半径和垂直高度构成。

具体范围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机场运行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界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界定:(一)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根据机场飞行程序和机场净空要求,确定水平半径;(二)在水平半径范围内,根据航空器起飞、降落和复飞的安全需要,确定垂直高度;(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以明显标识标明,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包括机场跑道、滑行道、起飞爬升区域、降落复飞区域、机场周边导航设施保护区域等。

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第八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筑物、设施、障碍物等,应当符合民航有关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牲畜。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的净空管理,净空保护区内的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条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范围由每条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叠加而成的最大区域。

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等障碍物限制面组成。

(详见附图)第四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将净空保护区的限制高度要求纳入规划。

第五条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下同)不得超过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的限高。

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或者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取得民航温州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必须取得民航温州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一)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障碍物A型面)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处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二)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第七条施工塔架属临时设施,原则上不得超过障碍物限制面。

施工塔架的设置和管理,具体应遵循下列要求:(一)跑道端净空区域内的施工塔吊严禁超高;由各属地住建局负责,严格管控跑道两端的施工塔吊高度,严禁突破进近面、起飞爬升面、起飞航径区(障碍物 A 型面)等端净空限制面。

(二)对于跑道两侧内水平面和锥形面区域的施工塔吊,如需临时超高需在建设项目净空审核阶段,由建设单位向民航温州监管局提出申请。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净空保护工作是指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和畅通,以保障飞行安全和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因此,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确保机场周边空域的安全和畅通;2. 防止飞行器与地面障碍物发生碰撞;3. 保障飞行安全和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净空保护规划。

根据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净空保护规划,包括确定机场周边的净空保护区域,规划飞行器进出机场的航线和高度,确保飞行器在起降过程中不会与地面障碍物发生碰撞。

2. 加强空中交通管制。

加强对机场周边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确保飞行器在进出机场时能够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避免与其他飞行器发生碰撞。

3. 完善机场周边设施。

对机场周边的建筑物、通讯塔、天线等地面障碍物进行清查和管理,确保这些障碍物不会对飞行器的飞行造成影响。

同时,加强对机场周边的树木和植被的管理,防止其对飞行器的飞行造成干扰。

4. 加强安全监测。

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机制,定期对机场周边的净空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净空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机场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净空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减少他们对机场周边空域的干扰,确保净空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总结。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飞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加强对机场周边空域的保护,才能确保飞行器的安全起降和飞行,保障航空运输的正常进行。

因此,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都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净空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共同维护机场的安全和畅通。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机场净空规划
机场净空要求
为了保证飞机起飞着陆安全,沿着机场跑道周围要有一个没有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区域,这个区域叫机场净空区。

一、跑道分类
(1)非仪表跑道:
供飞机用目视进近程序运行的跑道
(2)非精密进近跑道:
装有目视助航设备和一种至少能为直接进近提供方向性引导的非目视助航设备的仪表跑道
(3)精密进近跑道:
装有仪表着陆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的仪表跑道,分为I类、II类和III类
I类精密进近跑道:
装有仪表着陆系统和目视助航设备,能供飞机在决断高度低至60m和跑道视程低至800m时着落的仪表跑道
II类精密进近跑道:
与I类相同,但为飞机在决断高度低至30m和跑道视程低至400m时着落的仪表跑道
III类精密进近跑道:
为装能引导飞机直至跑道,并沿其表面着陆或滑行的仪表着陆系统的仪表跑道
根据对目视助航设备的需要程度,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分为以下三种:
III类甲——能在跑道视程低于200m(决断高度不限)时着陆,仅用目视助航设备完成着陆的最终阶段和在跑道上滑行
III类乙——能在跑道视程低至50m(决断高度不限)时着陆,仅在跑道上滑行中用目视助航设备
III类丙——无需依靠目视助航设备完成着陆和在跑道上滑行
二、障碍物限制面
(1)内水平面:
高出机场基准点(跑道入口中点)标高45m的一个水平面,其周边范围为以跑道入口中点为圆心,按一定半径(4000m)画出的圆弧,两个圆弧以公切线相连
(2)锥形面:
从内水平面周边起向上向外倾斜的面,其坡度为,其高度从内水平面的高程算起
(3)进近面:
从升降带末端起向外和向上延伸的一段或多段变宽度倾斜面
(升降带:
以跑道中线为基准,两侧各65m的中线平行线和跑道两端各向外100m处中心水平延长线的垂直线所构成的场地)
(4)内进近面:
进近面中仅靠升降带末端的一块长方形部分
(5)过渡面:
从升降带两侧边缘和部分进近面边缘向上和向外倾斜,到与内水平面相交的一个复合面
(6)内过渡面:
与过渡面相似而更接近于跑道的面称为内过渡面
(7)复飞面:
为梯形斜面,其起端位于跑道入口向后一定距离处,按规定的起端宽度和斜率在两侧内过渡面之间向两侧散开,并以规定的坡度向前向上延伸,直至与内水平面相交
(8)起飞爬升面:
其起端位于跑道端外规定距离处或净空道末端,按规定的起端宽度和斜率向外向上扩展到末端宽度,然后在规定的起飞爬升面总长度内维持这一宽度
(净飞道:
供起飞的飞机离地后在其上空爬升达到规定高度的一块长方形地面或水面)
三、影响机场净空要求的主要因素
(1)飞机起落性能
机场端净空的要求主要根据飞机起落性能确定。

如果起落航迹比较平缓,则对障碍物限制较严;如果起落航迹较陡,则对障碍物限制不严
端远净空:
距离跑道端约5km以外的端净空部分
端近净空:
距离跑道端约5km以内的端净空部分
飞行时,对端远净空的要求较低,但对端近净空的要求较高!
端近净空的要求主要根据飞机最大质量起飞性能决定
(2)气象条件
根据能否目视地标,气象条件分为简单气象条件和复杂气象条件
飞机在简单气象条件下起飞着陆时,对机场净空要求不严
飞机在复杂气象条件下起飞时,对机场端近净空的要求和在简单气象条件下起飞的要求基本相同
飞机在复杂气象条件下着陆时,对机场净空要求较严
机场净空通常按照飞机在复杂气象条件下起飞着陆安全的要求来考虑!
(3)导航设备
机场净空要求与导航设备性能有关
思考:
为何仪表进近跑道对净空要求很严,非仪表进近对净空要求不严?
(4)飞行程序
机场净空要求是根据基本的飞行程序确定的,如果飞行程序改变,则机场净空要求也相应改变
四、机场净空要求
我国航空运输机场的净空要求主要参考附件14—《机场》
(一)飞机起飞净空要求
1、净空要求
起飞障碍物限制面的起端位于跑道端外规定距离处或净空道末端(当净空道长度超过上述规定距离时)
标高等于跑道端至限制面起端之间的跑道中线延长线上最高点的标高,或当设有净空道时为净空道中线地面最高点的标高
(1)障碍物限制面起点位置
1
0."7米是起飞障碍物限制面的起点
飞机飞行过程的第一部分由跑道及净空道保证飞行安全。

第二部分由机场净空保证飞行安全
如何判断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起点?
不同飞行区代码的机场的障碍物限制面起点不同。

例如,代码为3或者4的飞行区障碍物限制面起点在距离跑道端60m处,如果设有净空道,而且其端部超出跑道端60m,则从净空道端开始
(2)障碍物限制面的坡度和xx
查表可以得出
注意:
在高原和高温地区,障碍物限制面相应增长!
飞机的起飞分为两个过程:
1、从起飞滑跑起点开始至爬升到
10."7m高为止
2、从
10."7m爬升到450m高或完成起飞到航路形态的转变并达到规定的爬升梯度和速度止,取飞行高度较高者
飞机爬升至
10."7m高以后的起飞航迹通常分为四段:
(1)从离地高
10."7m起至起落架收上止。

(2)从起落架收上起,至爬升到不小于120m并且安全越过障碍物止。

此段飞行高度不高,且距离较长,因此本段是确保起飞安全的关键阶段
总航迹:
飞机公司提供的真实航迹
净航迹:
根据总航迹制定的用以限制障碍物高度的航迹
(3)平飞阶段,收起襟翼和加速至规定的最后爬升速度
(4)最后爬升阶段,使用最大连续推力,爬升到不小于450m至
(二)飞机进近净空要求
飞机进近净空要求查表即得
(三)其他要求
当跑道要在两个方向都能起飞或着陆时,则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应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
当机场有几条跑道时,应按表的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而对其重叠部分按较严格的要求控制
在内水平面、锥形面与进近面相重叠部分,障碍物高度必须按较严格的要求进行控制
对于符合遮蔽原则的高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或物体,经过航行部门研究,确认不会影响飞行安全,并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认为是障碍物
什么是遮蔽原则?
即当一建筑物或物体被现有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方向并向下倾斜1:10的平面,对于不高出该面的建筑物货物体,即为被该
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新建筑物或扩建现有建筑物的高度均应按照表中的规定加以严格控制,并适当考虑机场可能发展随之而来的障碍物限制要求
在障碍物限制面以外的物体
在机场附近地区,高出地面150m或更高的物体应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过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并不危机飞行安全
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备的最佳位置性能有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尽可能拆除
经航行部门研究,确认对飞行区或内水平面和锥形面范围内的飞机有危害的任何物体,应认为是障碍物,尽可能拆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