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刑期能否降低犯罪率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监狱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能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为了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监狱减刑制度应运而生。
监狱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根据犯罪人员的表现和情况,对其刑期进行缩短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一、监狱减刑的条件1、服从管理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服从监狱的管理,遵守监规和纪律,不得违反监狱的规定,否则将影响其减刑。
2、积极改造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劳动和文娱活动,同时要认真听从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指导,改正错误思想和行为。
3、犯罪认罪悔罪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认罪悔罪,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
4、具备减刑条件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需要具备减刑的条件,如表现良好、积极改造、没有违规等。
5、服刑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规和纪律,不得有重大违规行为,否则将影响其减刑。
二、监狱减刑的限度1、最高限度监狱减刑的最高限度是减去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即如果原判刑期为10年,最高减刑期为3年。
2、不得减免缓刑期如果犯罪人员被判缓刑,监狱减刑不得减免缓刑期。
3、不得减免罚金如果犯罪人员被判罚金,监狱减刑不得减免罚金。
4、不得减免没收财产如果犯罪人员被判没收财产,监狱减刑不得减免没收财产。
5、不得减免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减刑不得减免剥夺政治权利。
总之,监狱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为犯罪人员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减刑的条件和限度必须要严格执行,以保证犯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成为有用之才。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监狱减刑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一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制度,是体现国家刑罚理念和人道精神的重要体现。
而要想获得减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
一、减刑的基本概念减刑是指对罪犯刑期在刑期执行期间进行的一种矫正措施,其目的是促进罪犯矫正改造,减轻其惩罚程度,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减刑的种类主要有三种:假释、暂时出狱和减少刑期。
二、减刑的条件和限度(一)减刑条件1、无法继续执行原判指罪犯因病、年迈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原判,危及罪犯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
2、有立功表现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认罪悔罪,改正错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3、有表现好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参与劳动改造,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服刑纪律,表现良好,能够保持良好的思想状态。
(二)减刑的限度1、最高限制指罪犯的减刑量不能超过最高限制,例如不能超过原来判处的十分之一或五年。
2、刑期限制指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减刑权利的期限,例如罪犯在刑期前三分之一的时间内不得申请假释。
3、政治安全限制指罪犯如果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等重大罪行,则不得获得减刑。
三、减刑的作用和意义减刑具有多种作用和意义,如:1、体现刑罚的特殊目的减刑是刑罚的特殊目的之一,它反映了对犯罪行为的观念、对罪犯人格改造的信念以及对犯罪与惩罚的合理性关系的认识。
2、促进罪犯的矫正改造减刑通过对罪犯的奖励和激励,促进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参加各种改造活动,提高其自我修养和自我管理能力,从而达到矫正改造的目标。
3、保障罪犯人权减刑是保障罪犯人权的一种方式,它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对罪犯人权的实际关怀。
结语:以上便是关于“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的相关内容,减刑是对罪犯进行各种教育和矫正的一种方式,是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重要体现,它将在未来的刑罚执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累犯的法律后果为(3篇)

第1篇在我国,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行为。
累犯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罚加重、刑期延长、禁止判处缓刑和假释、限制政治权利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累犯的法律后果。
一、刑罚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且前罪刑罚较轻,那么新罪将会受到较重的处罚。
刑罚加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犯罪分子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刑期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可以延长原刑期。
具体延长幅度由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
刑期延长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犯罪分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促使他们改过自新。
三、禁止判处缓刑和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假释。
缓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中的两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让犯罪分子在监外接受教育、改造,降低再犯罪率。
然而,累犯往往具有较高的再犯罪风险,因此,法律禁止对累犯判处缓刑和假释,以确保社会安全。
四、限制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可以限制其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
限制政治权利有助于防止累犯利用政治资源再次犯罪,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五、累犯的法律后果对社会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累犯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从重处罚,使犯罪分子付出更高的代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震慑犯罪:累犯的法律后果有助于警示犯罪分子,使其充分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降低再犯罪率。
3. 维护社会稳定:累犯的法律后果有助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政治资源再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重刑主义的概念

重刑主义的概念重刑主义是一种刑事政策理念,旨在通过严厉的刑罚来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并以此对犯罪行为予以应有的惩罚。
重刑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将刑罚提高到足够高的程度,以恐吓和威慑潜在犯罪分子,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本文将从重刑主义的起源与理论基础、实施状况与影响、存在的问题与争议等方面进行讨论,以全面阐述重刑主义的概念。
重刑主义起源于近代欧洲,特别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法国。
其兴起的背景是18世纪欧洲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社会变革,社会秩序动荡不安,犯罪率居高不下。
传统的矫正方法和温和的刑罚对于犯罪的遏制显得无能为力。
重刑主义倡导者认为,只有通过恢复被侵犯的秩序和权威,使人们对刑罚产生极大的恐惧和忌惮,才能够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重刑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它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
重刑主义认为,对犯罪分子施加足够严厉的刑罚,可以产生强烈的恐惧和威慑效应,使其他人心生畏惧,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其次,重刑主义强调体罚和漫长刑期的效果。
重刑主义主张对罪犯采取身体上的鞭打、活埋等残酷的体罚方式,并将刑期拉长,以便更好地使罪犯体验到刑罚的痛苦和摧残,以期达到惩戒、震慑效果。
最后,重刑主义的理论基础还包括对司法公正性和社会正义的考量。
重刑主义认为,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严厉惩罚,可以恢复受害人的权益,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
在实际实施方面,重刑主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些国家采用了体罚和酷刑方式,如伊朗的鞭刑、沙特阿拉伯的斩首等。
此外,一些国家也对一些特定犯罪实施了极为严厉的刑罚,如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美国的死刑制度和三振出局制度等。
此外,一些国家将刑事政策建立在零容忍和严厉打击犯罪的基础之上,强调刑罚防范犯罪的职能。
然而,重刑主义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争议。
首先,重刑主义是否能够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尚存争议。
一些研究表明,刑罚的严厉程度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率,因为犯罪与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个体心理、社会因素有关。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题库版)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题库版)1、多选“三假罪犯”是指具有O情形的罪犯。
A、假身份B、假法律文书C、假地址D、假社会关系E、假发正确答案:A,C,D2、单选如果由特殊情况,经O核准,可以不受监(江南博哥)狱法规定的假释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A、最高人民法院B、高级法院C、国务院D、全国人大正确答案:A3、单选16岁以下未成年犯()学习。
A、半天B、全天C、周末D、节假日正确答案:B4、单选不属于狱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的原则的是OoA、依法设置原则B、工作目标原则C、面面俱到原则D、分工协作原则E、精简原则正确答案:C5、羲对未成年犯进行三课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时,每年不少于O课时。
A、800B、1000C、1200D、1300正确答案:B6、单选以下属于对罪犯行政处罚的措施是OoA>表扬B、禁闭C、记功D、减刑正确答案:B7、多选拨乱反正阶段主要特征是OoA、监狱制建设发展速度B、监狱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C、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改造狱罪犯所需要的经费D、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不断提高正确答案:B,C,D8、填空⅛’“或固定”制度是睡觉铺位固定、学习坐位固定、列队位置固定、()、就餐桌位固定。
正确答案:劳动岗位固定9、多选社会主义国家监狱OoA、具有强烈阶级性B、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C、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D、反映历史发展进步文明正确答案:A,B,C,D10、多选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指出了我国监狱的OoA、法律属性B、政治属性C、阶级属性D、法定职能正确答案:A,D11、单选文明管理原则要求OoA.对罪犯只能说服教育B.废止野蛮粗暴的管理方法C.对罪犯实行自治管理D.不对罪犯进行强制性的改造本题答案:B12、单选黑龙江省司法厅O负责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号的申报制作,分配发放和管理工作。
A、干部警务处B、政治处C、办公室D、监狱管理局正确答案:A13、多选封建国家制度监狱主要表现为OoA、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报复为目的B、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C、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威吓主义为目的D、监狱制度和管理残酷、黑暗正确答案:C,D14、多选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办学的要求,教学设施应设立OoA.教学楼B.实验室C.活动场D.图书室E.语音室正确答案:A,B,C,D15、填空题狱政信息的采集的要求有:()、()、()、Oo正确答案:及时;准确;完整;有计划16、问答题对涉毒类罪犯的管理应采取的管理对策是什么?正确答案:(1)吸毒成瘾的,坚持标本兼治,严格管理;(2)强化管理,严格管理;(3)重点管理,重点监控。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19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将罪犯周某打伤,监狱及时对周某进行了治疗,并依照监规监纪对王某予以处理,但未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
后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该问题,遂监督监狱对周某开展伤情鉴定,并督促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经鉴定,周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监狱于2021年6月11日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9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月15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考虑到王某在刑满释放后已有了稳定的工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1月9日,法院对王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日执行逮捕。
12月27日,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
二、分歧意见本案和一般的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当事人服刑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其刑满释放后才予追诉。
本案中,对王某所犯的新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以及新罪判决后的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存在一定分歧。
在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方面,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王某的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因为数罪并罚的前提为数罪,对王某所犯新罪追诉、新罪的判决确定之时,其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服刑期间,此时其前罪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理论,将王某犯新罪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罚。
在第二种意见中,对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罪判决后的刑期起算日应当为法院判决作出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判决前已实际执行的余刑和先行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期执行起算日应当为判决执行之日,即王某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
公共管理视角中“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

reformation”.In order to adapt to this request,the prison authorities as the public
well as ideas and methods of this article;part two made a deep analyses of the problems and its reasons that existed in the process of the”socialization of prison execution”part three gave its suggestions of the”socialization of Prison execution”
第一章 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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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狱行刑社会化与公共管理的概念……………………..12 一、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内涵、特征……………………………12 二、公共管理的定义和内涵…………………………………15
第二节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16 一、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的理论基础………………………….17 二、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在我国的实践基础………….…………22
prison execution”.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part one the introduction
explains the purpose of sdudy,its significance and research.related developments as
辩论:死刑能否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

尊敬的评审委员会,亲爱的听众们:今天我要与大家辩论的话题是:死刑能否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一直备受争议。
支持者认为只有严厉的惩罚才能有效遏制犯罪行为,而反对者则坚信人权和人道主义价值观应该排斥这种极端手段。
在这个复杂的问题上,我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死刑是否能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
首先,死刑有警示作用。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给予了公众一个明确的信号:严重犯罪行为将付出最高的代价。
这种威慑力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迫使潜在罪犯三思而后行。
例如,多个研究表明某些国家或地区实行严格的死刑制度后,犯罪率有所下降。
这种劝退效果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无辜者免受犯罪的侵害。
其次,死刑能防止累犯。
对于某些特别严重的罪行,例如恶性杀人案件或恐怖活动,判处死刑可以确保罪犯无法再次伤害其他人。
与刑期有限的监禁相比,死刑是一种终极的、不可逆转的惩罚,将罪犯从社会中永久隔离。
这不仅是对罪犯的一种严肃警告,也是对受害者和公众的一种正义回应。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死刑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原因。
社会问题、心理问题以及教育和经济机会的缺失等方面都是导致犯罪的因素。
将犯罪问题仅仅归结为死刑的有无是简化和误导的。
因此,我们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来解决社会问题,并通过改革法律制度和教育体系等手段来防范和减少犯罪。
此外,还有一些质疑死刑有效性的因素。
首先,判决错误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处决,这是一个无法弥补的错误。
尽管司法体系致力于公正审判,但人为错误无可避免。
其次,死刑的执行成本高昂,并对司法系统和监狱资源造成压力。
这些资源如果用于加强预防和改善犯罪问题的根源,可能会更有效地保护公众安全。
总结起来,死刑是否能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而争议的问题。
虽然死刑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防止累犯,但它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原因。
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在平衡法律正义和人道主义价值观的同时,不断寻求有效的犯罪预防和刑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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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刑期能否降低犯罪率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2008年第08期
原刊译文
在过去的20年期间,美国的监禁率升高了3倍多,其主要原因在于上世纪80年代推行的强制性监禁措施(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处以最起码的入狱刑期,并要求法官判定刑期)与此同时,加拿大的监禁率却没有什么变化。
目前,美国估计有两百万人被关入监狱——人均计算(占总人口的比率)为加拿大的6倍。
那么入狱人数的爆炸性增长使犯罪率下降了吗?简而言之,情况确实如此。
在上世纪90年代期间,美国的犯罪率发生了戏剧性的下降。
入室盗窃案减少了几乎50%,抢劫案减少了33%,轿车偷盗案与80年代后期相比也明显减少。
不过在此期间,加拿大的犯罪率也下降了。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在评判监禁是否对犯罪现象产生效果的最大挑战之一是两者的相互关联性——犯罪率的高发将自然而然地导致更多的人被投入监狱。
20世纪90年代中期,芝加哥大学著名的经济学教授史迪文·赖威特对此作了深入的研究。
由于美国的入狱人数不断攀升,人权组织在几个州提起诉讼,争辩说监狱内过于拥挤,侵犯了监禁者的人权——致使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指令某些州减少罪犯投入大牢的人数。
他发现,那些被迫减少入狱人数的州,犯罪率却增加了。
在仔细研究了获得的数据之后,赖威特发现以平均值计算,将一个罪犯送进监狱,就能减少15件严重犯罪案件。
根据这一结果,赖威特证明,美国在90年代监禁人数的大量增加导致暴力犯罪降低了12%,经济犯罪降低了8%,而总犯罪率则下降了33%。
他认为其他导致犯罪率下降的因素是基于雇用了更多的警察,毒品的遏止以及最有争议的问题——20年前人工流产的合法化,使得不慎怀孕的孩子出生率下降,从而减少了社会问题……
监狱成了“教唆学校”
那么将更多的人投入监狱为何会使犯罪率下降呢?一个可能的答案是:它能将罪犯转变为一个好人。
然而事实却似乎未必如此。
1999年,新布鲁斯威克大学的研究人员以30多万犯罪者为蓝本,对惯犯现象进行了50次调研。
在考虑到其他因素,如罪犯的背景和年龄,他们发
现某一名犯人如果在牢内待的时间愈长,其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反而愈大。
研究人员发现受影响最明显的是罪行较轻的人。
这意味着监狱成了一所“教唆学校”——人们在里面不是变好了,而是学坏了。
而持反对观点的人则认为,加重刑期传递出的信息是——给图谋不轨者以一种威慑力。
大多数专家认为,某些经济犯罪案件,例如种植大麻或诈骗,较长的刑期能使以身试法者权衡再三。
专业人士指出,许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如谋杀或人身攻击是一种冲动性犯罪,作案者很少会权衡行为的得失。
那些为搞到钱而不顾一切实施了侵占他人财产的毒品瘾君子往往不会去思考会获得多么严重的量刑。
“如果犯事者是有理性的、非极端的、不沾毒品的,那么就比较容易控制犯罪行为”,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教授朱莉安·罗伯兹指出。
“然而不幸的是,情况往往不是这么回事。
”
加利福尼亚州第8号立法提案
有关重刑能起威慑作用的一个强硬观点来自斯坦福大学教授赖威特和丹尼尔·凯斯勒尔1999年对加利福尼亚州第8号立法提案的研究——该提案要求对累犯者采取严厉的、长达数十年以上的监禁。
加州之所以成为学者们理想的研究课题,是因为它对大多数严重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性刑期,而第8号提案的惩罚力度可说是最严厉的,所以在它被通过成为法律之后的一个短时期内,加州的严重犯罪活动似乎因为恐惧新刑法而有了明显的下降,监狱中的人数几乎没有增加。
研究人员在将加州的案发率与其他的州作了对比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在随后的3年之中,加州的犯罪率下降了8%。
然而真正令人感兴趣的是后来发生的情况。
在该提案通过7年之后——当第一批重案犯开始服他们增加的刑期时(即按新刑法被判的刑)——加州的犯罪率比原先下降了20%。
由此可见,重典治罪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手段:它并不是什么改革,也不是什么威慑力,它奉行的是一条最简单的道理——因为肇事者们被判入狱,那么在服刑期间,社会上的案发率当然就下降了。
一些专家对判刑入狱人数的增加是案发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并不以为然,因为他们认为由于犯罪行为而被起诉至法庭的人并不多。
“大约只有4%—5%的作案者真正获得了刑期”。
罗伯兹指出。
“一些作案者未被抓住,另一些没有被判刑,所以判刑就能使犯罪率大大下降的作用是有限的。
”
犯罪学教授普勒卡斯的观点
然而,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佛拉塞瓦里大学学院的犯罪学教授达利尔·普勒卡斯认为,反对方疏忽了一个事实,即大多数犯罪者实施作案是基于常规的一种行为。
例如一个人一年偷盗20辆轿车,那么他迟早要被逮住。
将这类屡犯者送入大牢,关上哪怕是一两年,也能让社会上减少许多案发率。
“我认为加拿大的芸芸众生恰恰不理解这些人是怎样频繁作案的,”普勒卡斯指出。
在辩论有关判刑的改革问题上,某些人或许认为保守党政府可能会欣慰于这一事实:该研究成果支持了他们监禁能解决问题的论点。
然而同一研究成果也表明,如果目标是减少犯罪。
普勒卡斯强调,有些犯罪分子,大约只有5%,他们作案的频率则异乎寻常的高。
毒品瘾君子大多数都从事着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作案对这部分人来说是一种生活方式。
普勒卡斯关于判刑的研究发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庭常常只给予屡教不改的罪犯轻微的刑期。
“说起来真可笑,”他说。
“曾经被定罪过80次的一些人被判的刑期只有3个月。
”
目前的情况是,许多惯犯上法庭犹如进出旋转门,成了家常便饭。
“对我来说,让一个人在15年或20年期间一直从事犯罪活动不啻是道德沦丧。
或许我想告诫这些人,你已在法庭上表演了30次,这次你别想侥幸逃脱,到里面去过5年吧。
”普勒卡斯义正辞严地说。
■
(刘旭东译加拿大《Reader’sDigest》杂志2007年10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