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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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的措施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的措施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的措施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的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监狱的管理和改进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监狱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监狱暴力、过度关押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犯罪分子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监狱管理者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我们需要探讨监狱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改进监狱管理的措施。

一、监狱存在的问题1.监狱暴力监狱暴力是监狱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犯罪分子的社会背景、心理压力等因素,导致了监狱暴力的发生。

监狱暴力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也会对作为目击者的其他犯罪分子造成心理创伤。

2.监狱过度关押现在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因周围环境的影响而犯罪,有的犯罪率只是临时的,但是监狱过度关押就会让他们始终处于犯罪环境中,更加熟悉和适应犯罪环境。

这样做进一步恶化了犯罪分子的心理和生活状态,并且增加了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3.监狱管理不人性化现实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监狱的管理模式以及对于犯罪分子的待遇极为严苛,这种态度往往会使犯罪分子产生对制度的反感,从而导致心灵世界的受创。

此外,监狱管理者对犯罪分子不能人性化地处理他们的一些个人需求,也存在疏忽的问题。

二、改进监狱管理的措施1.加强监狱管理对于监狱管理者来说,更加透明化的管理,提高行政透明和行政效率,构建更科学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的治狱模式,是比较好的改进措施。

从而,可以大力完善监狱管理,促进犯罪分子思想的转化,并且可以消除犯罪分子对于制度的反感情绪。

2.提高监狱犯罪分子的待遇在治安压力下责任更加严重的监狱工作者面对犯罪分子时,不应过分严苛和无情。

在监狱中进行必要的改革性教育和心理治疗等工作,能够帮助犯罪分子正视自己的错误,促进自我改变与健康发展。

此外,对于监狱犯罪分子的休闲时间、学习机会、娱乐等方面的待遇也应更加人性化地安排,与社会融合的机会注意到,深化监狱犯罪分子治疗性观念,提升监狱系统的犯罪应对能力。

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

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

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罪犯过度维权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监狱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监狱执法的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罪犯维权的渠道增多,罪犯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丰富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是监狱依法治监,文明、规范执法的成果的体现。

但是,部分罪犯在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力范围进行扩大,超越了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相关法定界限,混淆罪犯应尽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力的界限,这就出现了罪犯过度维权的现象。

过度维权现象直接影响着监狱警察执法权的依法行使,给罪犯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些监狱警察未能适应这一新情况,在工作当中或粗暴简单、或缩手缩脚、无所适从,这势必影响管理教育罪犯的工作质量,进而甚至影响到监管的安全稳定。

因此,如何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适应监管工作的新变化,是摆在管理教育罪犯工作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罪犯过度维权情况的表现(一)过度强调权利,义务意识淡漠。

罪犯在行使权利时表现得积极,履行义务时,表现却尤为消极。

把监狱依法、严格管理视为对罪犯权利的侵犯;把监狱对罪犯权利的依法保护视为“让步”。

例如罪犯韦某,长期装病偷懒拒不参加劳动改造,却一再坚称监狱侵犯他的“休息权”,像这种没有履行“劳动的义务”,却要求保障“休息的权利”的罪犯屡见不鲜。

(二)暗地监督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

一些罪犯的反改造手段隐蔽,擅长揣摩监狱警察心理,采取记录日记等方式观察记录警察言行,对直管警察的执法行为存在疑义,但没有通过“狱内110信箱”、“纪检监察信箱”、“监狱长信箱”等合法渠道反映或举报,而是利用法律或制度维护、扩张自身的权利。

甚至出现了,罪犯刑释之后,到处上网“维权”或者信访“维权”。

如罪犯王某,在狱内改造时貌似老实,其实暗地私藏一本笔记本,用以收集、记录监狱警察的“言行举止”,待到释放后,该犯四处宣扬、造谣监狱如何“黑暗”、警察如何“执法不公”,给监狱形象抹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

监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活动也逐渐增多,监狱作为社会管理犯罪的一种手段,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监狱系统在执行惩罚和改造任务时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围绕监狱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第一部分: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1. 人身安全问题监狱中暴力事件和虐待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折磨甚至死亡。

这些违反了罪犯的基本人权,也削弱了监狱改造效果。

对策建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安全设施符合标准;加强对监禁人员和职员进行法律、伦理教育和心理辅导。

2. 惩罚与改造平衡问题监狱过于注重惩罚而忽视了对罪犯改造的努力。

单纯的抑制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更多关注于教育、职业培训以及心理辅导等方面。

对策建议: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更多机会帮助他们真正改过自新。

三、第二部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 职员素质不高问题监狱职员培训不够完善,管理经验匮乏,导致了监狱内部管理混乱,以及对罪犯人权的侵害。

对策建议:加强职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建立合理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监狱系统。

2. 系统有效性问题监狱信息化水平较低,数据难以整合和共享。

如何确保监管的透明度、准确性和高效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策建议:投资开发现代化信息系统,并提供培训来保证系统的有效操作;建设统一的数据库可供监管部门使用。

四、第三部分:改造后回归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1. 社会融入困难问题很多前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很难融入社会、找到工作。

缺乏社会支持和监狱内缺乏提供必要技能的培训导致了这一问题。

对策建议: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接受相应职业培训,为他们离开监狱后的就业做好准备;社会各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前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2. 再次犯罪率上升问题监狱改造任务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导致部分前罪犯再次回归到违法活动中。

对策建议:完善监狱改造计划,注重人性化管理和精神挽救;加强对前罪犯的社区监管,在他们回归社会后给予更多关注和帮助。

关于废除我国有关职务犯罪死刑的思考——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废除我国有关职务犯罪死刑的思考——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成的损失更为巨大, 而且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巨大。
( ) 务犯罪行 为呈现 出 “ 二 职 两多” 象 现
是合伙作案增多, 呈现出集团化趋势。比如, 在财务、 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日 趋完善的情况下, 由于 制 约环 节较多 、 管相对严格 , 人进行 职务 犯罪 的难 度逐步增 大 。于是 , 公职人员 为 了牟取 私利 , 监 个 一些
[ 方 明: 职务犯罪原 因论及其启示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07 5 ] 《 , 《 20 年第 9 卷第 4 期。 [ 朱小勇等 :广州职务犯罪 出现 3 岁现象 》 信息时报》 07 9 1 6 ] 《 O , 《 20 年 月 2日。
7 7
张宇朋 张云霄 : 于废 除我 国有关 职务犯 罪死 刑 的思考 关
就 目前 来看 , 国职 务犯罪呈 现 出以下 主要 特点 : 我
( ) 务犯 罪主体 呈现 出 “ 高” 一 职 两 人群

类是 以 “ 高学 历”为特征 的年 轻官员涉及 职务犯 罪 凸显 。以 2 0 年广 州市职务犯 罪调查情 况为 07
例, 其中有将近 4%是 3 岁左右的年轻官员所为。[一类是以 “ 0 O 6 ] 高职级” 为代表的高层官员涉及职务 犯 罪增 多 ( 表一 ) 由于位高权 重 , 高层 领导 职务犯 罪所 造成 的严重损 失 比一般 的职务 犯罪所 造 见 。 一些
[ 张宇朋 : 1 ] 北京 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处长、 法律硕士 。 [ 张云霄 : 2 ] 北京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 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处干部 、 侦查 学学 士、 刑法学在职研究生。 【 《 3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 ) 以下简称为 《 】 八 》 刑法修正案 ( )o 八 ) ) [] 4 文盛堂 : 反职务犯罪论略 》 《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 0 年版 。 05

刑法辩论赛辩题(3篇)

刑法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涉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条款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该条款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在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体现我国对老年人权益的尊重和关爱,但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法律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争议。

二、辩题阐述正方观点:支持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1. 体现人文关怀,尊重老年人权益。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宽处理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人格,减少老年人的心理负担,使其在晚年生活中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老年人犯罪往往具有特殊性,如家庭矛盾、生活困境等。

从宽处理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考虑老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

老年人犯罪往往出于无知、冲动或家庭矛盾等原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从宽处理有助于体现法律的宽容精神,彰显法律的人道主义。

反方观点:反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1. 法律公正原则受损。

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能导致法律公正原则受损,对其他年龄段的犯罪分子不公平。

犯罪分子年龄不应成为其受到从宽处理的理由。

2. 影响刑罚的威慑力。

从宽处理可能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导致老年人犯罪行为增多,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

3. 难以界定“特别残忍手段”。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

但“特别残忍手段”的界定标准模糊,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

三、辩论要点1. 正方观点:(1)从法律层面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从社会层面分析,从宽处理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犯罪率。

(3)从道德层面分析,从宽处理体现了我国对老年人权益的尊重和关爱。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

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报告一、引言监狱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机构,主要用于收容和惩罚犯罪分子,并帮助其改造成为社会合格公民。

然而,监狱在实施这一使命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改进监狱管理和犯罪分子的改造进程。

二、监狱存在的主要问题1. 人权问题:由于监狱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地方,犯罪分子的人权问题是监狱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例如,监狱内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人道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不足等。

2. 重刑与短期刑刑满释放问题:传统上,监狱主要用于关押重刑犯,但近年来,短期刑的犯罪人数也不断增加。

由于短期刑刑满后很多犯罪分子仍存在再次犯罪可能性,监狱管理者面临如何准确评估犯罪分子风险、制定有效社会融入计划的挑战。

3. 缺乏有效的职业培训:监狱内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非常重要。

然而,现实情况是,监狱内的职业培训项目往往缺乏质量和实用性,无法有效帮助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找到合适的工作。

4. 社会融入问题:监狱与社会之间的断裂问题一直困扰着开放式监狱系统。

犯罪分子在监狱内与社会失去了联系,而刑满释放后往往面临着无人接纳、难以融入的问题,这容易导致他们再次回归犯罪。

三、对策分析1. 人权问题 a.加强监狱内部管理:监狱管理者需要采取措施,确保监狱内没有暴力和虐待行为,并有健全的投诉机制。

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监狱的监督,这有助于改善监狱的人权状况。

b.改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监狱应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包括合理的床铺、清洁的卫生设施等。

同时,为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2. 重刑与短期刑刑满释放问题 a.制定评估机制:监狱管理者应采取科学的评估机制,包括评估犯罪分子的风险和改造潜力等。

这种评估机制有助于监狱根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分子制定不同的管理和改造计划。

b.社会融入计划:为短期刑刑满犯罪分子提供社会融入计划,包括就业支持、住房安置、心理咨询等。

浅谈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浅谈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浅谈刑法修正案( 八) 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摘要: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尽管我国尚未明确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老年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其实也有对于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做法。

关键词:刑法老年人犯罪借鉴曾有这么一则报道,83 岁的老人吴女士,为了制止酗酒成性的儿子掐其老伴的脖子,一怒之下采用扳手砸头的过激手段,亲手结束了儿子的生命。

吴某杀子案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其杀子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毕竟,一条生命消失了,但对这个八旬老人的同情又使得人们为老人的命运担忧,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人们小心翼翼地观望着这个”可怜的老头儿”的命运那么到底对于老年人犯罪人们到底该如何评判?古今各国法律又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呢?一、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借鉴“老年人刑事责任”从宽的立法精神贯穿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

上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在”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周礼·秋官·司刺》中明确规定了”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戆愚”,其中”老髦”所指即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唐朝刑法规定了”恤刑原则”,即本着对老、幼、妇、疾的悯恤,对这些人犯罪给予宽大处理。

如《唐律•名例律》中有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

”唐朝的刑事立法,不仅明确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而且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相对刑事责任有了细致的规定。

这些规定一直被后来的朝代发扬继承,如宋朝的《宋刑统·明例律》和明朝的《大明律》,均承之精髓。

近代以来,《大清现行刑律》在处罚老年犯罪问题上亦有明文规定:”未满十六岁人或满八十岁人, 得减本刑一至二”等。

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都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减免处罚的规定。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本文笔者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状由于我区没有驻所监察室,自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监所与控申联手在辖区镇、街道建立了5个社区检察官工作站,每个月的10日监所、控申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到工作站接待来访,了解社区和基层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润州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库,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察,强化检察监督效果,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控,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二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三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四是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五是检察职能得到一定发挥,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但仍有个别司法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脱、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空乏,难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如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四项义务,但这四项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一,缓刑监督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标准,体现不出惩罚性,在上述四项内容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缓刑犯也不例外,因此,这项义务对缓刑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其二,缓刑监督仅仅涉及行为控制方面的内容,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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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是继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的第八次修改和补充,也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以来进行的规模最大、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刑法修正案(八)》贯穿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社区矫正作出了规定。这些修改和补充必将对监狱行刑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即不仅会出现押犯数量和构成的变化,也将促使监狱的教育、管理模式出现新的转变。 一、《刑法修正案(八)》与监狱行刑直接相关的内容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与监狱行刑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于刑法第五十条、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的修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限制对死缓犯的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内容对《刑法》第五十条作了两点重要修改:一是将原规定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二是增加规定第二款内容,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方面的修改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建立严格的限制适用死刑以及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另一方面,对死缓犯减刑的严格限制将使监狱关押死缓犯的数量逐步增多,加大了重刑犯监狱的监管压力。 (二)延长死缓、无期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的内容对《刑法》第七十八条有两点重要修改:第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由10年提高到13年。二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对《刑法》第69条作了修改,对数罪并罚后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执行的刑期最高可达25年,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就要超过10年(不能少于12.5年)。第二,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作出了特别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刑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以后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延长死缓、无期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使监狱押犯结构出现新的变化,监管压力增加,监狱的教育、管理方法和手段也将出现新的转变。 (三)完善假释制度 刑法第八十一至八十六条都是关于假释的规定,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第八十一条的修改,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由10年以上提高到13年以上。这与前文所述的第78条中关于无期徒刑罪犯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调整了关于假释条件的表述。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与原来规定相比,修改后的规定操作性更强,更于理解和把握。 第三,扩大了“不得假释”的罪犯的范围。在原规定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第四,规范了假释的执行。明确规定将假释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第17条对刑法第85条进行了修改。将原规定的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明确规定将假释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二、《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监狱行刑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监管安全压力显著增大 由于重刑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的加重延长,重刑罪犯在押犯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大,特别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在监狱占押犯比例逐年上升。更多的高危重刑犯将在高墙中渡过漫长的服刑生活,大部分罪犯极易产生悲观厌世情绪;面对漫长的刑期,特别是与同监其他罪犯相比,一些罪犯甚至会产生绝望心理,自杀、自伤自残、抗拒改造和监狱又犯罪案件势必增多。纵观监狱历史,大量又犯罪恶性案件几乎都是由罪犯绝望心理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防控而酿成的。实践证明,罪犯绝望心理是监管安全潜在的最大隐患,是引发监管安全事故的“导火索”,是监管安全工作的最大乱源。这些都给监狱在行刑理念、规章制度、运行机制、管理手段、教育措施、基础设施等方面都带来巨大的挑战。 (二)教育改造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由于重刑犯服刑时间的延长,他们易出现前途渺茫,丧失改造信心,特别是限制了重刑犯的减刑幅度,目前监狱普遍推行的罪犯计分考核等激励作用将被弱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改造动力,并易诱发他们的叛逆心理,极易出现消极改造、抗拒改造现象,教育改造的强度和难度将急剧增加。绝大多数重刑犯,特别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都具有人格缺陷,大部分都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和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由于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在行为上表现为消极对抗、攻击性强,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也极易出现排斥和抵触监狱改造政策、不服管教,甚至对抗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致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 (三)监狱老年犯增多 如果将全部罪犯分为青少年组(14—25岁)、中年组(26—50岁)、老年组(50岁以上),以国家2005年犯罪调查统计资料为剧,罪犯中26—50岁的中年组所占比重最大,超过60%。如果以一个26岁的中年组罪犯为例,在服刑了25年之后,刑满释放即将步入老年。美国经典影片《肖生克的救赎》最令我们震撼的是垂垂老矣的老布鲁克斯在服刑50年后走出监狱,却因无法适应社会生活,最后选择了自杀。因重刑犯执行刑期变长,且严控了对重刑犯的假释,则必然会导致监狱老年犯的增多,从而给监狱医疗保障系统带来了较大压力。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面对漫长的刑期,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家庭因素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将逐渐弱化,亲情感化教育被淡化,罪犯出监后也难以重拾家庭的幸福,更面临着回归社会后的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问题。这些难点如何解决,关系到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问题,仅仅依靠监狱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四)监狱重刑犯将持续增长,押犯数逐步上升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所谓避免“死刑偏重、生刑偏轻”,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死刑的减少意味着重刑犯人数将有所增加。《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增加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不得假释重刑犯的增加造成重刑犯增长。同时,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提高到10年以上也将造成重刑犯的增长。在押罪犯服刑的时间延长,押犯人数逐步积累增加。《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提高至二十五年;第四条严格限制了了死缓的减刑,并且在以后的减刑中还将限制减刑;第15条,对无期和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时间,分别至少增加三年和六年,即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判处死缓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16条增加对故意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以上四个条款的修改,增加了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监狱押犯数将逐步上升。 三、应对影响的几点对策 (一)科学推进分押、分管和分教制度的实施,试点建立全封闭的高度戒备监区 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第8条规定:“不同种类的囚犯应按照性别、年龄、犯罪记录、被拘留的法定原因和必需施以的待遇,分别送入不同的监所或监所的不同部分”。我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分押制度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监狱行刑的共识。我国大部分监狱目前尚未脱离集中型、混押型模式,科学推进分押、分管和分教制度实施的工作任重道远。现代行刑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扩大刑罚教育改造功能的积极作用,压缩刑罚强化和威慑功能的消极作用。在这种行刑理论指导下,行刑差别化和个别化已成为监狱首先考虑的问题,混押模式已难于适应当前社会法制文明和先进行刑理念对监狱工作的要求。从安全角度考虑,集中人力、物力保障监狱的安全,实施监狱或监区戒备等级关押。在目前尚不能完全实现分类关押的情况下,可在条件较好的监狱先行试点设置高度戒备监区,以关押死刑缓期执行、无期以及限制减刑的重刑犯。同时,也可关押部分刑期在15年以上、能作为监狱耳目使用的罪犯。降低管理难度,提高安全系数。试点建立的高度戒备监区,应采用全封闭模式,即关押在高度戒备监区的罪犯,其吃饭、睡觉、劳动、教育和娱乐都在一个区域内完成,即狱中狱。这样有利于防止和应对突发事件,也能防止罪犯和其他罪犯交流后产生攀比心理,不利于对这部分罪犯的改造。监狱分类关押后可把分级处遇贯穿行刑的全过程,根据罪犯在不同时期的改造表现,也应当有着明显不同的人身自由度和惩罚标准,在行刑过程中充分体现刑罚相当、刑罚适度的特点,以实现刑罚个别化。 (二)落实《监狱建设标准》,加大监管设施和优秀干警的投入 以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为契机,深化《监狱建设标准》的落实。积极完善监狱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监管场所条件,不断优化执法环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保障有力的新型监狱体系。进一步加大对监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尤其是对进行试点的高度戒备监区的设施投入,借鉴国外监狱建设的经验,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切实保障监管场所的稳定与安全。注重技防投入,提高监狱信息化建设水平,把有限的警力从严防死守中解脱出来,投向管理和教育。在干警的使用上,要将监狱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的干警充实到高度戒备监区,保证高度戒备监区的改造质量。同时要强化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驻狱武警部队的联防作用,提高处突能力。 在试点高度戒备监区的基础上,随着这部分罪犯的不断增加,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直至高度戒备监区所在的整个监狱。 (三)加快监狱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影片《肖申克的救赎》的主人公安迪说过这样一句话:“这个世界有一切高墙都关不住的东西,他就在我们的内心深处,那就是希望”。本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而不是在惊恐、仇恨与绝望当中服刑,这一点对于改造罪重刑长的罪犯意义尤深。许多罪犯是因不健康的心理疾病和缺陷而犯罪。心理矫治已成为继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之外的第四种手段。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本质和规律,需要一支稳定的监狱心理咨询工作队伍,不断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应加强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队伍的建设与培训,为监狱心理咨询师队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设立专门机构,明晰监狱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定位,特别是在试点的高度戒备监区,所有干警都应具有心理咨询师的从业资格。从优择“师”,从优待“师”,为监狱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化成长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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