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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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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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
(措施部分)
考核 考核内容 项目 能效对标 评分标准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开展能效对标管理活动。没有开展不得分,有一 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1、用能增容、用能结构调整在方案确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集 团公司能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提供工作方案。有一项用能增容 和用能结构调整未上报审核不得分,能耗指标不予调整;没有及时 上报一项扣1.5分。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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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落后耗能工艺及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作 ,推广节能"四 新"技术应用。要求项目:1、有可行性方案;2、按规定进行审 批;3、进行节能效果评价。年度考核,完成一项加2分,不符合要 求不得分。
节能技术 积极组织开展水平衡、电平衡,锅炉热平衡技术测试和主要工序和 测试工作 重点耗能设备经济运行测试工作。年度考核,完成一项加2分。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改、扩、迁建项目)初设中必须有节 能专题篇章,并执行节能设计规范。有一项目无节能专题篇章扣2 分;有一项目未执行节能设计规范扣1分。 2、项目必须按照《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办法 》规定,根据能耗量大小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 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报告需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 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由建设单位编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能源管理部门审定。未按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扣4分,未及时上 报扣2分。 3、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完成后,要按照 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不得因此影响到项目的开 工、建设和验收。相关文件评估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能源管理部门 建档备案。未按要求开展评估扣2分,未及时上报扣1分。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能源消耗的迅速增长和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节能成为了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推进节能工作,许多国家在实施节能政策的同时,也建立了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本文将针对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的意义1. 推动节能工作:节能目标责任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强化企事业单位对节能工作的重视,推动各项节能措施的执行。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能耗,减少资源浪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3. 优化资源配置:节能目标责任制可以引导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利用能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减少环境污染:通过推动节能工作,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量,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有效减少环境污染。

三、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素1. 评估方法: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需要明确评估方法,包括评估指标和评估周期等。

评估指标可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2.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性,可根据不同规模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并结合市场情况和技术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3. 责任分配: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明确责任分配机制,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制度。

4. 监测和报告: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获取能源消耗和节能情况的数据,并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为制定有效的节能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的挑战和对策1. 技术限制:由于技术和设备水平的限制,企事业单位在实施节能目标责任制过程中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因此,政府应加大技术支持和培训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

2. 资金压力:为了实现节能目标,企事业单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贷款优惠等方式支持节能项目的开展,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压力。

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完成建设部及我省建筑节能目标,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特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一、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一)海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1.新建建筑节能目标:到2008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建筑节能50%的目标。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十一五”期末,海口既有建筑25%完成节能改造,三亚既有建筑15%完成节能改造;琼海、儋州、文昌、万宁、东方等城市既有建筑10%完成节能改造。

重点放在既有使用空调的政府办公楼、商业建筑、宾馆酒店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3.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利用,到2010年,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器、浅层地能等建筑面积占新建总建筑面积的30%,2020年,达到60%;地热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光冷空调技术应用取得突破性发展。

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

4.绿色建筑的建设目标:以人为本,抓好绿色建筑建设试点,探索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模式,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每年不少于4个示范工程,争取在“十一五”期末,建成不少于20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5.全面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扶持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2008年海口、三亚、儋州市禁止使用粘土砖,2010年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

6.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目标:开展本地区建筑能耗状况的调查工作,制定和实施不同类型建筑、建筑物的能耗定额标准。

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审计与标识工作。

7.城镇建设从粗放型向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的集约化方向转变。

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第一篇: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建筑节能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原则,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

强化政府的责任,落实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确保实现建筑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市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分值制考核。

总分由常规分、附加分和超额加分三部分构成,其中。

常规分:100分,包括“节能目标”与“节能措施”两项,各50分。

“节能措施”部分包括“基础管理(基本项)”、“经济激励”、“公共服务”和“发展潜力”四个方面内容。

附加分:10分,针对“节能措施”中的“基础管理(附加项)” 而设置。

超额加分:最高为21分,针对超额完成的建筑节能目标而设置。

根据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推进要求不同的特点,将北方采暖区域与非北方采暖区域分别考核统计。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三、考核程序(一)各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建筑节能总体安排、本省节能减排的总体安排以及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建筑节能目标。

各省级人民政府于当年3月底前将本年的建筑节能目标和任务向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受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5月底前核定各省建筑节能目标和任务分配,报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次年3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上一年度建筑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5月中旬上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并向社会公告。

建筑节能工作制度

建筑节能工作制度

建筑节能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节能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节能设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照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建筑节能性能。

第六条建筑节能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地理、资源、经济等因素,采用合理的建筑布局、体型和材料,提高建筑的保温、隔热、遮阳、通风等性能。

第七条建筑节能设计应结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用途和节能目标,合理配置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用能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建筑节能设计应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章节能施工第九条建筑节能施工应按照节能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建筑节能性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检测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对建筑节能性能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节能验收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完成后,应进行节能验收。

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节能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内容包括建筑节能性能、用能系统运行效果等。

第十五条节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三篇)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三篇)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是指对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在节能工作方面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1. 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以单位面积或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费量为指标,单位能源消费总量应低于规定的能源消费限额。

2. 能源消费结构指标:以不同能源的消费比例为指标,要求能源消费结构合理,减少对高污染、高能耗的能源的依赖。

3. 能源消耗效率指标:以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能源量为指标,要求单位产值能源消耗量低于规定的限额。

二、考核指标权重制定考核指标权重时,可以根据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可以根据三个指标的重要程度分配权重。

三、考核周期和报告1. 考核周期:一般为年度考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短的考核周期。

2. 考核报告: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相关数据和完成情况说明。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指标和权重计算得出的考核分数,用于评价单位的节能工作成绩。

2.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达到及以上要求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未达标单位进行警示和约谈,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以上是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实际的考核办法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二)节能目标责任制是指以节能目标为导向,通过责任分解、计划编制、考核评价等方式,推动各级单位和个人履行节能责任,实施节能措施,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于促进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节能目标分解、计划编制、考核评价等方面,对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节能目标分解1.1 上级目标下达上级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并按照不同层级和不同部门的特点,进行合理分解和下达。

目标下达应当明确指标和约束条件,确保目标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1.2 目标责任划分上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级单位和个人进行节能目标责任的划分。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是企业在实施节能工作时的两个重要管理工具。

它们有助于明确节能工作的方向、目标,并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的框架:节能目标责任制1. 制定节能目标:* 设立明确的年度、季度节能目标,具体到不同部门和岗位。

2. 责任划分:* 明确各部门、岗位在实现节能目标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3. 资源支持:* 提供必要的技术、资金、培训等支持,确保各部门能够顺利实施相应的节能措施。

4. 监督与考核:* 设立专门的节能管理团队,对各部门的节能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

* 采用科学的考核指标,如能源消耗降低比例、设备利用率提高等。

5. 奖惩机制:* 设立奖励机制,对达到或超过节能目标的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

* 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对不按要求执行的部门或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节能考核评价制度1. 考核指标:* 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等。

* 设备运行效率、新能源利用比例等。

2. 考核周期:* 年度、季度等时间周期,以确保足够的监测和调整机会。

3. 数据采集:* 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实时监测和记录各项考核指标。

4. 考核方法:* 对各项指标设定相应权重,综合考虑企业整体的节能表现。

* 可以采用得分制度,将各项指标的得分综合计算出总体得分。

5. 结果应用:* 根据考核结果对不同部门进行奖励或调整,以激励全员参与。

* 对考核结果进行定期汇报,用于内外部沟通。

6. 持续改进:*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对节能工作进行不断改进和优化。

这是一个一般性的框架,具体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本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本

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促进节能工作的落实和实现,增强各级单位和个人的节能意识和行动,在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明确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办法,以达到提高节能效益的目的。

二、考核原则1.科学公正原则:考核必须公开、公正、科学,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2.激励约束原则:以激励为主导,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通过奖惩措施激发各级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综合考核原则:综合考核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价各级单位和个人的节能成效。

4.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不同单位的产业特点和节能目标,实行分类考核,确保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考核主体1.中央级考核机构:根据国家节能政策,负责制定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和评价方法,并对各级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2.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3.各级单位: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制,按照要求履行节能责任,并主动参与考核工作。

四、考核指标与评价方法1.单位考核指标:根据不同单位的产业特点和节能目标,确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技术改造情况等。

2.个人考核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工作内容,确定个人节能任务量、节能措施的推广情况、能源使用报告的编制情况等。

3.评价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通过数据统计、检查核实、考核汇评等方式,评估单位和个人的节能成效。

五、考核周期和频次1.考核周期:每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2.考核频次: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每次考核周期为3个月。

六、考核程序和步骤1.考核计划制定:各级单位根据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求制定考核计划,并报至上级单位备案。

2.数据收集和报送:各级单位按照要求收集和报送相关数据,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技术改造情况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考核结果评审:中央级考核机构负责对各级单位考核结果进行评审,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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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完成建设部及我省建筑节能目标,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特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一、建立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一)海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1.新建建筑节能目标:到2008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应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建筑节能50%的目标。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十一五”期末,海口既有建筑25%完成节能改造,三亚既有建筑15%完成节能改造;琼海、儋州、文昌、万宁、东方等城市既有建筑10%完成节能改造。

重点放在既有使用空调的政府办公楼、商业建筑、宾馆酒店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3.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利用,到2010年,新建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器、浅层地能等建筑面积占新建总建筑面积的30%,2020年,达到60%;地热能、太阳能光伏发电、光冷空调技术应用取得突破性发展。

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

4.绿色建筑的建设目标:以人为本,抓好绿色建筑建设试点,探索绿色建筑产业化发展模式,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建设,每年不少于4个示范工程,争取在“十一五”期末,建成不少于20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5.全面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扶持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2008年海口、三亚、儋州市禁止使用粘土砖,2010年全面禁止使用粘土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

6.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目标:开展本地区建筑能耗状况的调查工作,制定和实施不同类型建筑、建筑物的能耗定额标准。

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审计与标识工作。

7.城镇建设从粗放型向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的集约化方向转变。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造宜人的人居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和城镇建筑的采光、通风条件,提高城市的运营效率,加强对环境容量的研究,合理确定城镇土地开发强度,促进城镇土地的集约利用。

协调资源与建设的关系,建成一批资源节约型特色城镇;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和节能改造,实现2010年节电15%。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在2010年达到6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10年达到70%。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010达到12平方米。

(二)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厅各处室,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行业、分管业务、分管辖区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责任单位责任分工如下:1.省建筑节能办公室(勘察设计科技处):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及厅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和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研发、推广及应用,做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工作;做好墙材改革工作,保证“禁实”目标的实现。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各方,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建筑节能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受理相关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与其它省份相关建筑节能机构保持交流和联系,不断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良性发展,确保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工程建筑设计单位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工程设计质量检查和优秀建筑设计评选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2.房地产处:负责房地产行业的建筑节能工作。

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检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进行能耗运行统一管理,确保节约用能。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房地产企业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3.建筑管理处:负责全省建筑业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定期抽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施工,是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和规范。

加强节能专项审查管理规定,要求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及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对工程是否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施工企业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4.建设监理处:负责全省监督监理单位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严厉查处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擅自修改施工的行为。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监理公司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5.城市建设处:负责城镇建设节能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规划为依托,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功能培育为基础,以加强管理为保证,以建设“四节”为平台,积极推广应用资源化利用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包括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集散、分选、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

建设城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区域化处理的示范工程。

推动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技术,积极采用复合窨井盖代替铸铁窨井盖;大力推进城镇公共照明节能工程;做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站点建设的规划工作。

对城市申报“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奖项进行严格把关。

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达标率未达到80%的城市不予评奖,对已获奖的城市要求期限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城市撤销获奖称号。

6.城乡规划处:抓好城乡规划建筑节能工作,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督管理。

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增加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并将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造宜人的人居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和城镇建筑的采光、通风条件,提高城市的运营效率,加强对环境容量的研究,合理确定城镇土地开发强度,促进城镇土地的集约利用。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城市规划单位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规划评审和优秀规划评选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7.综合计财处:负责申请落实建筑节能工作经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经费和建筑节能科研、设备经费。

8.人事教育处:负责建筑节能新标准新规范新规程等教育培训工作。

9.政策法规处: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我省建筑节能相关的立法工作及规范性文件法核工作。

10.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省、市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全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现场质量检查。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职能,负责分管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及专项验收的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备案工作。

对未按规定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要求给予处罚。

将项目是否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列入优质样板工程评选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细则,编制相关建筑节能监督要点、细则、验收标准等。

明确监督人员责任、加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各市、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琼府[2006]29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收工作。

每半年将竣工项目节能专项验收情况报厅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建设部。

11.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制定我省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及技术规程,包括定额标准、施工标准、验收标准、墙体、门窗节能技术规程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本地区建筑能耗状况的调查工作,制定和实施不同类型建筑、建筑物的能耗定额标准。

每年将建筑节能标准计划、能耗情况报厅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建设部。

12.省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图集标准等,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图集,提高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水平。

13、省建筑节能研究中心:负责我省建筑节能科研工作、建筑节能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建筑节能技术法规编审、建筑节能软件开发、节能建材的开发与推广、新技术培训、建筑材料节能检测、组织开展国内外建筑节能技术交流,节能建筑咨询与评估、住宅性能评定等有关建筑节能工作。

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14.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负责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全省建筑节能计划和目标,制定本市(县)建筑节能计划和目标,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落实,切实抓好本市(县)建筑节能工作。

将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列入各单位资质检查、不良行为记录、工程评审、招标和评优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评选。

各市(县)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将市(县)建筑节能目前情况,及新建建筑执行情况报厅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建设部。

15.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关于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不予通过审查。

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抄送省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

16.各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各自履行建筑节能有关责任和义务,保证建筑节能质量。

二、实行建筑节能目标考核制度(一)考核内容1.健全机构,明确职责;2.制定计划(详见附件: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计划表),明确目标;3.落实责任,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4.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考核程序厅各处、室,质检站、定额站,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和要求,季(年)末填写《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表》(详附件),说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建筑节能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要点,并将政务信息、工作记录以及对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评估等考核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送至我省建筑节能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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