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用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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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用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医院用药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院药事管理组织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按其章程、职责和工作制度行使职能。

(三)本制度包括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新药申请程序、药品供应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处方和医嘱管理、给药管理、用药监测。

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用药实际,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批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按照新药引进和药品淘汰有关规定定期增减目录。

(二)药剂科负责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编制,并根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增减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的药物品种。

(三)药学部门采购和配备的药品应与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相一致。

(四)如果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特殊需要使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一次性购入的药品,临床医师申请填写“临时用药申请表”,经临床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采购中心主任审批。必要时经主管院长批准,由采购中心按申请表的申请量购买。每季度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五)药剂科负责定期编写医院药品处方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医院内使用。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对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全院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新药申请程序

新药是指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药品。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每年增减调整药品率≦5%。新药加入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之前,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一)每科室每年度可提交2个新药品种。申请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专业医师提出,并按规定格式填写新药申请单(只提交药品通用名,不必提出厂家要求),交科室

主任初审并签字后,递交药剂科。

(二)药剂科汇总所有新药相关资料,由中级药学专业人员初审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三)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为专家投票表决形式,以过半数票通过后,归入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准许药品在全院范围内使用。

(四)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同意批准的新药,由药剂科按医院药品入院相关规定,采购入库,保证临床使用。

(五)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批准购入的新药,药剂科摘录药品临床应用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发于医院《药讯》,供临床使用参考。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购入的新药,在开始使用的半年内由提出申请的临床专业科室及时反馈药品的临床疗效、不良反应等,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七)新药推荐专家,负责所推荐药品在院使用。药品入院一年内,因滞销、过期等,给医院造成损失者,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次讨论新药时,该专家提交新药取消上会资格。

四、药品供应管理

(一)采购中心采购药品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制定的“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为依据,按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二)新药的引进和采购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统一管理,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剂和使用。

(四)药库应建立药品入库验收管理制度,凭采购计划、发票、随货同行逐批次验收,做到票据、实物相符。每月按时将当月发票上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相关人员与供货单位结算应付款项。

(五)库存药品应建电脑流水账册,实行库存管理,每月一次定期盘点。

(六)药品的储存按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药品出库以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效期先出为原则,建立“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八)对滞销、近效期的药品,按相关制度执行。

(九)各调剂室按药品库存并结合临床用量情况填写领药申请单,药库按领药申请

出库并单核对实物,确认无误后发出。

(十)各调剂室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及部门调剂有关制度和操作程序审核、调配、核对、发放药品。

(十一)药学部门必须保障各临床科室的治疗用药。各临床科室可根据各自用药特点和实际需要填报“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申请单”,申请备药。由护士长负责管理,并由药剂科、护理部监管,定期检查效期、核对数量和检查质量。

(十二)损耗备用药品,由护士长填写“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报损单”,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交回采购中心,按医院药品报损的有关规定执行销毁。采购中心按报损单给科室办理出库,补齐备用存品基数。

五、药品价格管理

(一)药品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药品集中挂网中标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无依据作价。

(二)新药引进时,药库做帐人员必须确认核实价格来源,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

(三)遇到药品调价,按药品调价有关规定执行。

六、处方和医嘱管理

(一)处方必须是由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审核。

(二)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遵照国家处方管理办法要求。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和医嘱管理遵照《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七、给药管理

(一)给药权: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由医院医务部、护理部根据相关法律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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