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24•【字号】阜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4日目录第一章发展环境和总体要求第一节发展环境第二节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二章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第一节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第二节促进重点群体充分就业第三节多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灵活就业第四节全力打造技能强市第五节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第六节提升劳动者收入和权益保障水平第七节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第三章建立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节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二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第三节落实积极稳健的失业保险制度第四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第五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第六节全面加强优抚保障第七节完善落实社会福利政策第八节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第四章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第一节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第二节提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第三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建设第四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第五章实施更加有力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强化责任落实第三节强化资金保障第四节加强监测评估第五节提升政策效果第六节鼓励支持创新第七节推进规划实施阜新市“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网。
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全面建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37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7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阜政发〔2021〕3号)等有关规划,结合阜新实际,制定本规划。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阜政办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阜政办发〔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阜新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向阜新市聚集,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创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阜新人才高地,现将《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6日阜新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阜新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向阜新市聚集,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创建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打造阜新人才高地,在借鉴学习先进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的范围(一)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机构。
(二)入驻产业园为人力资源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二、入驻产业园基本条件在产业园内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扶持政策(一)贡献类经济奖励1.运营主体奖励。
对阜新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主体,按照入驻企业对市本级和区本级所做贡献财力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经济贡献奖励。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5年内根据对上年地方经济实际贡献额度,给予地方经济贡献50%的奖励。
3.业绩贡献奖励。
由运营主体对入驻产业园企业在阜新市取得年度营业额超过一定标准的,5年内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办公用房补助房租补助。
由运营主体对入驻产业园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用房租金补助。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阜政办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2日阜新市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时代要求、人民愿望,以高质量法治有力服务阜新高质量转型、全方位振兴,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确定2022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
一、全面实行权责清单制动态调整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推动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高效履职尽责。
编制并公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各县(区)、各部门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营商局(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二、推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严格规范行使监管、执法等行政权力,在许可准入、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效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47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18〕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3日阜新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和《中共阜新市委、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9110”“放管服”集成化改革和努力实现“3550”改革目标的意见》(阜委发〔2017〕62号)文件精神,有效支撑我市推行“9110”“放管服”集成化改革和努力实现“3550”改革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消除“信息孤岛”,建设全市互联共享、高效集成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力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建设“大平台”、融通“大数据”、构建“大系统”为抓手,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群众办事增便利、为政府运转降成本、为社会治理添助力、为企业发展创条件。
(一)工作原则1.集约高效。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能从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都不再重复采购建设,能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都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8日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鲁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针对农村籍大学生,探索省内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对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大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实际,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济南、青岛市要加快取消市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问题。
二、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成员备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推进县、乡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全覆盖,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三、健全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70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64b5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10.png)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08]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阜新市市民建议征集和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倾听民意,集中民智,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献计献策、参政议政,形成群策群力、共谋发展的浓厚氛围,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民建议,是指本市和本市移居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阜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市民建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对市政府制定的政策和行政措施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四)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也可以拟定并公布市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六条建议人一般可采用给市长信箱发电子邮件或书面来信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提出的建议,要写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和建议人姓名、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收到市民建议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及时筛选整理,报送市政府领导或者直接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八条负责市民建议承办的部门、单位,自收到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市民建议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时答复建议人。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8日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及认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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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
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阜政办发[2017]111号
【发布部门】阜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29
【实施日期】201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7〕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阜新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阜新新一轮转型升级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
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地创造典型经验。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市负总责,各县区具体实施。
按照市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强化对各县区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完善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体系。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