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洪府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
到2020年,全市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以人为本、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实施。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开发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完善配套。
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
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
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
(四)尊重自愿。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主要目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二年十月)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目前,全省已有424.3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为增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市化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江苏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哈政发〔2016〕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哈政发〔201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精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的原则。
立足基本市情,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管理创新,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合理引导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的原则。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保障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
根据全市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合理确定人口准入条件,实施差异化落户政策,推动产城融合发展。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保障的原则。
统筹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推动人口与要素资源相匹配、城乡区域发展相协调。
(五)坚持有利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原则。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积极推进农业人口转移,促进产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
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左右。
二、主要改革内容(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市域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突出户籍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鲁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2号文件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针对农村籍大学生,探索省内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对省内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大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实际,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济南、青岛市要加快取消市区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问题。
二、切实保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成员备案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推进县、乡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全覆盖,健全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各类产权规范有序流转,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三、健全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吉公办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的通知吉公办字〔2017〕5号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卫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吉林省公安厅2017年1月17日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积极推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的贯彻实施,加快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和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步伐,力争实现2020年全省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总体目标,为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现就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落户城镇(一)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在长吉两市以外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民工,可凭社保缴费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宁公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3〕1号各有关部门、分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经市局研究决定,实施《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2023年9月4日南京市关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落户政策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办理对象第三条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城镇地区:(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六区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武政规〔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开发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开发区和新城区区域落户限制。
根据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科学设置中心城区落户条件,控制中心城区人口规模,适度放开新城区和开发区落户限制,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提高开发区、新城区对人口的吸纳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服务经济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人才支撑。
服务“万亿倍增”计划、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积聚高素质人力资源,放宽人才落户条件,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城市发展活力。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3.30•【文号】国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3.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部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近年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的精神,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有关精神的具体步骤,也是解决当前户籍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为此,现就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通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
同时,为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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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推进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推动我市农业人口转移,确保完成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2016年贵阳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流动人口落户城镇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要求,根据在瓮安县召开的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确保2016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流动人口落户城镇114470人。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贵阳市加快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小刚(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吴义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彭显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毅(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流管办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承担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公安局代章。
三、全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按实际居住地原则登记户口。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实现人户一致的管理模式。
对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对租赁房屋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公共户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二)增强居(村)委会城乡属性确认。
全市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明确的工作标准,以县级以下行政区划调整为契机,主动会同民政、统计部门,认真开展乡镇、居(村)委会区划代码编制备案工作,
并深入开展村(居)委会下辖自然村和居民小组城乡属性确认及编码工作,提升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三)解决无合法手续自建房的落户问题。
对居住在无合法手续自建房中的非户籍人口,可以按照其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将其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四)引导农村生态移民落户城镇。
按照《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黔户改组通〔2016〕2号)要求,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户籍人口,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农委(扶贫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对接,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将安置地点选择在“城镇属性”地域,集中进行安置。
同时,对居住分散、高投入低产出、不宜居住的地区,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时,应当最大限度将安置地点选择在“城镇属性”地域,集中进行安置,推动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五)设立学校和重点项目集体户。
对在城市城镇就读学生,要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
动员非本市户籍或本市非城镇户籍的学生,将户口迁入就学地落户。
辖区内有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示范性高中的公安派出所,要超前谋划、提前准备,积极主动为学校设立学生集体户,并指导、配合学校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新入学的非本市户籍和本市非城镇户籍学生的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
对在我市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工作,且暂时租住在工作区域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进行暂住登记后,自愿在我市落户的,可以为其在工作区域集体户办理进城落户手续。
(六)推动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非本市户籍工作人员入籍贵阳市。
在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工作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人口”的规定,动员、引导、督促其主动将户口从原籍迁移至本人居住、生活或工作所在地落户,暂未购置合法产权房屋的,可以先在集体户落户。
(七)宣讲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各级政府和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单位,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社区宣传栏等,深入开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宣传活动,积极宣讲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动员已在贵阳就业、居住生活的外来人员主动迁移落户。
公安派出所要组织力量开展上门服务,为外来人员落户贵阳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四、认真落实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结合正在进行的“政府系统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开展研究问题破解难题竞赛活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抓落实、破难题、勇创新,及时协调处理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的引导农村人口和非户籍人口转移和落户城镇。
(二)强化工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措施,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表、任务图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推进。
市公安局要定期召开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按照月通报、季点评、半年排名的要求,加快推动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各责任单位要定期召开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专题会,结合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注重工作方法。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是政策性、原则性、连续性较强的一项工作,是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工作,坚持“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把和谐理念融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坚决防止因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社会负面影响,坚决防止因户籍制度改革引发不稳定因素,坚决防止因户籍制度改革产生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推进。
(四)强化督促检查。
市督办督查局要将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适时会同市公安局,加大对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的督导力度,对工作懈怠、推诿塞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