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合集下载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

配备兼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处室、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由处室和单位负责人负责。

同时设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保密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二)制定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四)负责审定我局的定密、调密、解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五)负责指导和检查机要、通信、信息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等职能处室印章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等职能处室印章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等职能处室印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浙民人[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等职能处室印章的通知(浙民人[2010]4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0号),我厅部分职能处室名称和职能有相应调整。

为方便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浙江省民政厅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救灾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综合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事业发展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文教宣传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综合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资金管理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扶持开发处印章。

原浙江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浙江省民政厅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浙江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事秘书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权益保护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教育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综合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资金管理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移民安置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扶持开发处印章作废。

机构名称未作变动的职能处室继续使用原印章。

附件:新启用印章样式(略)印章样式(略)浙江省民政厅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浙民事〔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浙民事〔2020〕10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厅对2018年10月31日公布并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2月25日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一)本省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义乌市民政局。

(二)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公共服务得到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浙民办[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民办〔2009〕99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民政厅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扶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

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厅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依法履行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民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厅长负责;省老龄办主任、省移民办主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杭政办[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市民政局及区、县(市)民政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为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申请表全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三)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杭州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四)市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市政府提出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票决;(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七)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八)市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九)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十)市本级决算;(十一)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十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情况;(十三)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十四)确定或调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十五)确定或调整市树、市花、市标、市歌等;(十六)授予或撤销杭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杭政办函[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简称市林水局)。

市林水局是主管林业、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林业、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林业、水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林业、水利及其生态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市园林文物部门管辖范围除外)造林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办函[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

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市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对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36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2.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3.增加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负责发行福利彩票的有关职责交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责。

3.加强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
责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核定灾害等级;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自救和生产自救。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