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相关法规汇编
债券募集资金 法规集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五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三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项法规性文件,旨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一、背景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过多年的发展壮大,成为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创新的加快,一些不规范和风险较大的现象也逐渐浮出水面,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亟需得到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决定制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并成为企业债券发行交易管理的法律依据。
二、主要内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主要涵盖了企业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债券发行主体及条件:明确了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资格条件和发行条件,提高了企业债券发行的准入门槛,促使发行主体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2. 债券发行方式和程序:规定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和程序,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和交叉市场发行等,要求发行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发行,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市场的公平性。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要求发行主体在发行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符合相应的投资条件和风险承受能力。
4. 债券交易和信息披露:加强了债券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了债券交易的场所、方式和程序,并要求发行主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信息和债券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债券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罚:加强了债券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罚的力度,规定了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等在债券交易中的职责和义务,加强了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影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企业债券市场和相关参与主体均有重要影响:1. 提升市场信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加强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了投资者信心。
投资银行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12-11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1-01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8-04-03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7-10-12
2014-01-01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2014-01-01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4-01-01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
2012-05-2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014-01-0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2014-01-0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工作提示(第1号)
2013-12-3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009-06-19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2010-10-13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1-01
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2014-01-01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01-0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南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细则(1989年12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二号)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债券的管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的权利。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严禁强迫或摊派。
第五条发行企业债券,由省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管理,额度控制。
发行企业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经市、地人民银行审核,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发行债券企业除按《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外,还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还本付息担保单位证明。
(二)企业发行债券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债券票面必须载明规定的内容,债券印制之前,应将债券样式送批准机关审定,并到省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八条企业债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
第九条企业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购买债券只能使用国家规定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
第十条企业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十一条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购买债券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发行债券的企业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发行工作,逾期未发行的债券不得再发行。
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企业债券相关法规汇总目录第一部分法律及行政法规 (2)一、公司法(略) (2)二、证券法(略) (2)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8.2) (2)第二部分发改委相关规定 (5)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5)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8)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11)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9]2737号) (12)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3)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14)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15)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 (17)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19)十、2013年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初步考虑(发改财经〔2013〕742号) (21)十一、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2013年4月19日发布 (23)第三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 (26)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 (26)第四部分交易所相关规定 (34)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 (34)第一部分法律及行政法规一、公司法(略)二、证券法(略)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8.2)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益,制定本条例。
【热荐】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

【热荐】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债券在现代社会已经是大家十分愿意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购买者可以从中获取利润,而发行债券的公司也能够从中获取资金促进公司发展。
而债券中还存在一种可转换债券,许多人不知道这是什么,可交换公司债券法规有哪些,今天就由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1.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
可交换债券在本所发行的,同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等规则中关于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交易2.1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四)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可交换债券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三)可交换债券发行申请相关文件;(四)同意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决议;(五)发行人章程;(六)发行人营业执照;(七)募集说明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上市公告书;(十)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十一)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 (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债券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对企业债券发⾏做了规定,关于企业债券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证券法》种对企业发⾏债券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付公司债券⼀年的利息;4.募集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必须⽤于审批机关批准的⽤途,不得⽤于弥补亏损和⾮⽣产性⽀出。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债券的规定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于银⾏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债券的具体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以⽀付企业债券⼀年的利息;4.筹集资⾦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业发展⽅向,所需相关⼿续齐全。
⽤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额不得超过该项⽬总投资的60%。
⽤于收购产权(股权)的,⽐照该⽐例执⾏。
⽤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于补充营运资⾦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已发⾏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三、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本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四、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五、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债券相关法规汇编(201908)
一、法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4
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7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178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182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98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213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231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40
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5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 25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 27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7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83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293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 295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三) 298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四) 300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五) 301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 303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二) 305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三) 307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四) 309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五) 311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六) 312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七) 313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 315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319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 321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 323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3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33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 331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343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345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353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356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358
三、行业指引等 362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363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380 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的通知 399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 401
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自律规则的通知 404
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的通知 409
关于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411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通知 437 关于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440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447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5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的通知 464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471
关于发布《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47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480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一)——绿色公司债券 50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二)——扶贫专项公司债券 50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三)——纾困专项公司债券 504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管问答(四)——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505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506
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答记者问 512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 515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520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526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53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53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536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540
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547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551
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 558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回购违约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568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