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监理工程职责制度

监理工程职责制度在现代建筑工程中,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日益凸显。
作为业主的代表和技术管理者,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过程,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为了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行为,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以下职责制度的制定显得尤为关键。
一、质量控制与保证监理工程师需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关,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工艺等进行细致的检查和验收。
任何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施工行为都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会议,总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进度管理项目进度的控制同样重要。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调整工程进度计划。
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响进度时,应及时与业主和施工方沟通,协调资源,确保工程能够按期完成。
三、成本控制监理工程师还应注意工程成本的控制。
通过审查施工方的成本预算和结算报告,确保工程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开支,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到位,包括安全设施的配置、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
五、环境保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还需关注环境保护问题。
督促施工方合理处置建筑废弃物,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同时,确保施工活动符合环保法规的要求。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监理工程师应详细记录工程的日常进展、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信息,并定期向业主提交工作报告。
这些记录不仅是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证据。
七、沟通协调作为业主和施工方之间的桥梁,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及时传达业主的意图和要求,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专业发展与学习监理工程师应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通过参加培训、研讨会等方式,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简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键字: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范文工程监理人员是工程项目中负责管理、监督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成本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
以下是一份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的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人员是独立第三方,受聘于工程业主,负责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监理人员的核心职责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其次,工程监理人员还要确保工程进度、成本控制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审查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确保设计和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包括施工质量、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三)协助业主进行合同管理和索赔处理,确保工程合同的履行;(四)监督工程施工进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确保工程按时完工;(五)监控工程成本,进行合理化建议和控制,确保工程在预算范围内完成;(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七)协助业主做好工程质量事故和纠纷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意见;(八)完成业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职责要求第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份合法,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二)熟悉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三)具有相关工程管理经验和技术背景;(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五)具备独立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六)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七)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一)忠诚、尽责、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二)保守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商业秘密;(三)公正、客观、严谨地执行监理工作,不受贿赂和利益诱惑;(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不从事与工程监理职责不符的活动;(五)保持工程监理人员的职业形象和信誉,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监理工程师责任制度

监理工程师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是负责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2. 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质量、技术等进行监督检查;3. 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4. 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的监理意见和建议;5. 督促施工单位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6. 参与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有以下权利:1. 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施工文件和记录;2. 提出相关监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合理解决存在的问题;3.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和改进;4. 随时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5. 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6.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有权发表监理意见,要求相关单位作出合理解释。
第四章监理工程师的义务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有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监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2. 遵守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维护监理工程师的形象;3. 完善监理记录和报告,真实反映工程施工情况;4.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存在的问题,要求整改和改进;5. 在工程验收工作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和安全状况;6. 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完善监理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和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批评教育;2. 暂停监理资格;3. 撤销监理资格;4. 罚款或者拘留。
第六章监理工程师的奖励对于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监理工程师,相关部门有权给予奖励和荣誉表彰,包括但不限于:1. 表彰、奖励;2. 提升职称、岗位;3. 提高薪酬待遇;4. 优先晋升。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3篇)

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管理。
第二条工程监理人员是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保证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品质和安全。
第四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工程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业务规范。
第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协调各方利益,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条工程监理人员应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工程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商业机密。
第七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第二章工程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八条工程监理人员的主要岗位职责如下:(一)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进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规范,防止事故发生,维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组织施工现场的验收工作,对施工合格的工程部位进行验收,及时整改和修复不合格的工程部位。
(四)监督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五)协调各方利益,处理工程项目中的纠纷和争议,维护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六)参与施工图纸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确保施工图纸与设计要求一致。
(七)参与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的制定和审查、施工材料的采购和检验等。
(八)编制工程监理报告,向业主提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九)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程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规范第九条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行为规范:(一)忠诚职守,不得有损业主利益和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不得接受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的回扣、贿赂等不正当利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于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关于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为了确保xx学校在建工程的建筑质量,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的有关内容特制订本规定。
1、监理人员必须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提交监理工作月报(每月底前)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2、监理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勤奋地工作。
(1)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要认真检查验收,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验收情况,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要求及时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若材料使用过程中,委托方抽检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监理方又未向委托方报告的扣除本工程监理费用的5‰。
(2)对于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施工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监理必须及时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若无前道工序验收合格手续,承包人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监理不制止又不报告委托人的,新做工程一律返工,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和承包人承担,每发现一次扣本工程监理费用的5‰。
(3)对于工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监理(必须要求承包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报委托人同意后整改,若工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监理人不知情或知情不报告委托人,或帮助承包人掩饰或纵容承包人和自不合格整改每发现一次扣本工程监理费用的5‰。
(4)监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把质量关,重要部位全程监管,按照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
凡擅离岗位,离岗一天扣本工程监理费用的5‰,特殊情况离岗需报告委托人,若有重要部位在建,需现场监理人员一小时内需到场,否则按上述规定扣款。
3、监理人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如因上述原因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
4、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的各种资料,监理人必须认真审核,及时签证,若超过7天补签的发现一次扣本工程监理费用的5‰。
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

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二)(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七)做好监理日记;(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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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简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键字: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竣工申请、组织竣工预验收并参加竣工验收;(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监理资料;(十四)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应协同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拥有下列权力:(一)当工程具备开工或者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布开工令或者复工令;(二)当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作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发布工程暂停令;(三)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四)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五)审核确认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六)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合格项目负责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单位。
第十六条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第四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九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巡视检查施工现场;(二)负责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工作;(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涉及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计划、方案和申请,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报告;(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监理工作实施情况;(七)做好监理日记;(八)负责相应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九)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安排旁站监理,检查督促旁站监理工作。
(十二)当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下列权力:(一)要求承包单位报送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二)禁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三)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绝签认;(四)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五章监理员第二十三条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授权书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四条监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一)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二)具有相关专业技师职称、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和计量等具体监理工作;(二)核查并记录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员的使用情况;(三)签认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计量原始凭证;(四)负责旁站监理工作,做好旁站监理记录;(五)收集整理相关监理资料;(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七)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施工活动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监理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将不定期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竣工验收的;(三)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与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其他阶段监理或者设备监造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