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受益人及其权利分析_冯玥
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看法论文

浅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看法【摘要】人身保险是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险种,保险金的给付虽然不能换回生命,却可以填补经济上的损失,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失。
然而被保险人死亡无法自行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因此就有受益人存在的必要。
【关键词】受益人;保险利益;受益人的资格一、受益人的定义在《保险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且在《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道德风险的控制与受益人的指定权密切相关。
尽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但由于二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对受益人的指定权亦有别。
因此,我国《保险法》仅赋予其有限制的受益人指定权。
被保险人作为身体或生命受保险保障的人,会充分考虑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应当享有对保险受益人指定的独立决定权或最终决定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血缘、婚姻、友情等为基础的情感和经济上的联系。
这就决定了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也会遭受严重的伤害,包括精神上的和经济上的。
保险法中对受益人的定义中是否应该和投保人一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一说法没有规定。
但是在我看来,受益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降低保险道德风险的最有效、最简便的手段。
二、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的资格,受益权制度具有的资金转移功能,若对受益人的范围不加限制,很可能造成违背善良社会风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规避义务的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60条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
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

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编者按:汶川地震发生后,随着地震理赔赔付量的与日俱增,各家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着一个理赔难题:即如何确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和支配权,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长久以来,受益人的确定问题以及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理赔工作重点。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一、案例介绍:赵某夫妇经营的一家饭店,为了重新装修特向好友张某借款8万元,之后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赵某夫妇用仅余的4万元给自己投保养老保险10万和人身意外伤害险10万。
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子为身故受益人,而养老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之后不久,赵某夫妇在一次旅行途中发生车祸同时丧生。
事故发生后,因其子年幼,由赵某母亲王某持有效证件代其孙向保险公司索赔,养老保险金1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与此同时,赵某夫妇的债权人张某也向保险公司索赔,认为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以抵偿赵某夫妇生前所欠债务。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针对本案中的情况,理赔师为您解释:本案所涉及的不仅是由谁来领取这两份保险金的问题,还存在两份保险合同因签订当时指定受益人的不同,所导致的保险金分配不同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赵某为自己投保的养老保险金由于没有身故指定受益人,因此与被保险人留下的其它财产的性质是一样的,属于被保险人赵某的遗产,可用作清偿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张某既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也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即便张某与被保险人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仍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下发冻结保险金的通知或者下发支付令,再或由法院将保险金提存,方可进行申领。
保险金受益人及其权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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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第 3期 总第 2 7期
湖北行政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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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论文报告: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一、概述人身保险是对人的生命、健康及其所依赖的经济利益的保障。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合同的重要参与者。
合同中的受益人受益权问题一直是人身保险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文将围绕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问题展开分析,探讨其法律意义、受益人权利和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二、法律意义的理解1. 受益人受益权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涵义2. 受益人的分类及其意义3. 受益人受益权的设定及效力问题三、受益人权利的分析1. 受益人权利的基本构成要素2. 受益人权利的限制及其界定问题3. 受益人权利的行使方式及其特点四、受益人保护机制分析1. 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2. 受益人收益权的保护措施3. 保险人责任的界定及其与受益人的关系五、案例分析1. A先生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将其妻子B女士和儿子C作为受益人,并指定儿子C为主要受益人。
但A先生在事故中去世后,其家庭产生了争议,C认为自己应获得全部收益,而B认为自己应获得50%的收益。
该如何处理此案?2. D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将其女友E女士作为受益人,并指定其享有100%的收益。
但D先生在许久后与E女士分手,但并没有取消她的受益人资格。
当D先生意外去世后,其家人与E女士陷入了争议,双方均主张自己获得受益权。
该如何解决此案?3. F先生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将其母亲G女士和公司A作为受益人。
但F先生在事故中去世后,G女士因为年龄较大,不愿意接受受益权。
此时,公司A申请获得全部受益权,但G女士反对,认为自己有权选择其他合法继承人。
该如何裁决呢?4. H女士因面临经济压力,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将自己为主要受益人。
在保险期内,H女士发生了意外去世。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向其继承人支付受益金,理由是H女士曾有过自杀行为,导致其死亡。
该如何解决此案?5. I女士将其女儿J女士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J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去世。
保险中的保险金受益人与继承规定解析

保险中的保险金受益人与继承规定解析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受益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保险金受益人是指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保险责任事件时,享有获得保险金的权益的人。
保险金受益人的选择和继承规定在保险合同中被认为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权益分配的重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受益人选择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受益人的选择权通常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决定。
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并规定每个受益人的受益比例。
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与被保险人关系密切的人。
a.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当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时,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责任事件发生后可以直接获得保险金。
这种情况适用于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经济支持的被保险人,例如没有法定继承人或其他经济来源的人。
b. 受益人为亲属当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亲属时,通常是为了保障亲属的经济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在保险责任事件发生后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c. 受益人为其他人除了被保险人本人和亲属,受益人还可以是其他与被保险人关系密切的人。
例如,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位朋友、业务合作伙伴或慈善机构作为受益人。
二、保险金受益人的继承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受益人选择权是为了确保被保险人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期望的受益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选择的受益人可能已经去世或无法领取保险金,这时就需要采取继承规定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
a. 保险金受益人的先后顺序通常情况下,如果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履行时已经去世,那么保险金将依照以下顺序支付给其他受益人:1) 第一顺位:受益人的子女;2) 第二顺位:受益人的父母;3) 第三顺位:受益人的兄弟姐妹;4) 第四顺位:受益人的其他亲属。
b. 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无法确定的情况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无法确定,保险金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及其权利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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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分析论文

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分析论文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中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护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险事故的影响,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利用保险转移危险功能的最终体现。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一、受益权的几个基本问题1、受益权的权源从立法上来看,保险金请求权,既为被保险人所享有,又为受益人所享有。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而生。
因此,表面上,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似从被保险人处继受而来。
实则不然,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因保险合同而生的固有权利,并非继受而来。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时,受益权的固有性,自不待言;即使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属同一人时,也不能否认受益权的固有性。
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往往在于为他人(受益人)之保险。
美国学者侯白纳指出:“一个人生命的经济价值体现在与其他生命的关系之中。
正如古语所言:‘人不可能独立存在’,相反,他是为别人的利益而活着。
在任何时候,生命的延续都应该有利于他人、家庭后代、商业团体或教育慈善机构。
人寿和健康保险的必要性也在于此。
”因此,受益权本质上是基于合同而发生,是“固有的”而非“继受的”。
2、受益权与继承权的关系继承权简言之就是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所得的积累,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
这些财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成为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以继承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继承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而且,继承权的行使,只能在以遗产清偿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税金之后。
并且继承权不能对抗债权人对遗产行使的请求权。
受益权不是继承权,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根据保险合同为其设定的受益权。
保险中的保险金受益人和受益方式

保险中的保险金受益人和受益方式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受益人和受益方式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保险金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者遭受意外损失后,有权获得保险金的指定受益人。
而受益方式则是指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和支付方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保险中的保险金受益人和受益方式的相关内容。
一、保险金受益人的确定保险金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自行指定保险金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权益分配的比例。
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是法定受益人,也可以是指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是指在法律上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人。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婚姻关系下的配偶和子女通常是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
而指定受益人则是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合同中指定的特定受益人。
无论是法定受益人还是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都应当谨慎选择保险金受益人。
因为一旦保险金受益人确定后,其享有优先受益权,保险公司将按照受益人的权益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因此,被保险人应当考虑到自己的家庭状况、经济情况和未来的需求,明确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二、受益方式的选择受益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采用的方式。
受益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形式。
一次性支付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将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保险金受益人。
这种方式适用于被保险人在短期内需要大笔资金时,例如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抚养子女的教育费用。
分期支付则是指将保险金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周期分期支付给保险金受益人。
这种方式适用于被保险人希望将保险金作为收入来源,实现长期的财务规划和生活安排。
在选择受益方式时,被保险人应当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情况、受益人的实际需求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
如果被保险人有特殊的需求,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受益方式。
三、保险金受益人和受益方式的变更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需要对保险金受益人和受益方式进行变更。
例如,被保险人的家庭状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已经过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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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3期总第27期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Journa l ofH ube iA d m i n istra tion InstituteN o .3,2006G eneral N o .27收稿日期:2006-03-28#法学研究#保险金受益人及其权利分析冯(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湖北 武汉 430079)[作者简介]冯(1977-),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教师,研究方向为市场规制法学。
[摘 要]保险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其在保险理论研究和保险实践中的意义显而易见。
但我国当前对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明显滞后,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保险金受益权应是固有权而非继受权,其性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
目前,我国保险法中有关受益人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缺陷,亟需完善。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受益权;保险金[中图分类号]DF43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06)03-0032-04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
它充分发挥了人性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0的相互共济之本性,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和谐与进步。
同时,作为理财方式的一种,保险也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
在形形色色的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以及扶养遗属的最好制度0[1](P328)。
保险金受益人是保险法上特有的主体,其设立,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的目的。
有鉴于此,各国保险立法无不对其加以严格规范。
我国明确将受益人规定于保险法中,充分尊重着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立法精神。
然而在理论界及保险实务中,人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上,忽视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而这三者的关系大多数反映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维系社会安危,不可不察。
综观我国保险法,虽然也确定了/受益人0及/受益权0,但仅对其作了初步的规定,有鉴于此,笔者拟对保险金受益人及其权利作一粗略探讨。
一、保险金受益人产生的理论基础我国5保险法6第21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0可见,受益人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但是其只是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理论上将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归入/为第三人利益之合同0的范畴。
但亦有学者指出,保险金受益人一经指定即取得受益人地位之效力,无须受益人对保险人另为受益之意思表示,因此保险金受益人之法律地位与民法利他契约第三人地位有所不同[2](P399)。
将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归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观点有合理性。
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出现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而这种合同法理论上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紧密相连。
合同相对性原则产生于封闭、简单的自由经济时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关系,适应着那个时代的经济价值观念和经济基础。
但20世纪以来商业发展的广泛性与复杂性使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代替了19世纪相对封闭与简单自由经济基础上的交易的闭锁性与独立性,成为契约法的新的经济基础,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能平衡利益的需要[3](P162)。
为保障交易的快捷、高效、简便,在维护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下,合同可以直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第三人也可以通过合同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有学者称之为/合同上的关联关系0[4](P178),主要有受益第三人和第三人为给付之合同。
其中,英美法系主要以/为第三人之利益合同0的发展最为完善;大陆法系对第三人理论的态度较英美法系相对宽松,自罗马法时代对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即作了例外规定,后法国等陆续在民法典中作了有关合同中第三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可见,法律领域确认保险合同中对受益人权利的保护,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与秩序的需要[5](P54)。
其次,从现实需要的角度来看,赋予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以受益权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既然当事人愿意将其遭受风险所得的补偿由第三人享有,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的前提下,法律当然应对当事人的意愿予以保障。
此外,不赋予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以受益权,将可能导致受益人的权利始终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在受益人权利受到保险人损害时只能由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提起诉讼。
在以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履行合同则根本无法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目的也将无法实现。
二、保险金受益权的定性分析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它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1.受益权是固有权还是继受权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金之请求权。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
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6](P18)。
因为,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所发生。
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时,受益权当然为固有权。
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时,受益权仍然为固有权,这是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往往在于是为他人(即受益人)的保险。
美国著名保险学教授侯伯纳先生指出:/一个人生命的经济价值体现在与其他生命的关系之中。
正如古语所言:-人不可能独立存在.,相反,他是为别人的利益而活着。
在任何时候,生命的延续都应该有利于他人、家庭后代、商业团体或教育慈善机构。
人寿和健康保险的必要性也在于此。
0[7](P4)此外,受益权同样也不能等同于继承权。
受益权与继承权相同之处在于均是他人死亡后才能发生的权利,但其性质则截然不同: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的依据是基于保险契约,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遗产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取得的依据为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
继承遗产是依据继承法进行分割,而继承人作为受益人时则是按保险合同领取保险金。
并且遗产继承人要在继承权利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依法支付遗产税;而按目前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须支付所得税更无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2.受益权是现实权、期待权还是处于期待的地位归纳起来,主要学说有三:(1)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8](P342)。
(2)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的地位而非期待权,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原始的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此时的受益权已经是一种既得的财产权¹。
(3)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为受益权不能继承而认为它属于一种身份权[9](P262)。
笔者认为,保险法上受益权的性质问题比较复杂,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时段,以下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亦具备现实性之权利,属于既得权,一般的权利属之。
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有实现的可能权利,称为期待权。
基于上述权利的分类,笔者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的性质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加以分析:第一种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抛弃处分权的。
在此种情形下,受益人对保险金请求权即已确定,这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具备了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并且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抛弃了其自由处分权,已指定的受益人不得再被投保人或332006年第3期冯:保险金受益人及其权利分析¹江朝国:5被保险人可否撤销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之同意权)))兼论台湾寿险工会解释函6,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 i v i ll aw.co )。
者被保险人单方面变更,受益人对取得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有将来实现的可能性,使受益人享有的这种权利受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将其确定、稳定下来。
因此,此时受益权应为期待权。
第二种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
此时,受益人如将其保险金请求权让与第三人时,除非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且变更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不仅原受益人丧失其资格,不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且原受益人转让保险契约的行为归于无效,因其无可转让利益存在。
这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虽然已具备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部分要件,对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享有一种事实上的期待地位,但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以自己的单方行为变更受益人,故其受益人的地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此时受益人所享有的应仅仅为一种期待的地位。
第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权的性质。
民法上认为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财产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10](P64)。
保险金显然具有经济利益,并且此时受益权可以与权利主体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可以脱离权利主体而存在,即此时受益权可以自由地转让、继承和放弃。
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受益权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权的性质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权;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抛弃处分权的,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期待的地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其法律对策我国现行5保险法6对于受益人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关于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0和/关于受益权的丧失0。
以下笔者分别介绍这两个方面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及其法律对策。
1.关于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我国5保险法6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0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0这两条是对指定受益人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如下问题:第一,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认为已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予以否认时如何处理。
我国5保险法6第61条对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未作规定,而对于受益人的变更,5保险法6则规定了必须以书面的方式为之,并经保险人批注方为有效,可以说是严格的要式行为,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都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