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新高考政治选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总结-第四单元

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第一框认识调解与仲裁多元纠纷解决方式:(1)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调解——以和为贵:1.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2.我国的调解制度:3.人民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1)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2)性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3)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4)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仲裁——便捷经济:1.仲裁的机构与种类:(1)仲裁委员会: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办)。
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
它独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司法认可。
(2)仲裁的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2.商事仲裁: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相关链接】不能仲裁的纠纷情形: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商事仲裁制度: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如果不对该案件进行起诉,那么法院是不会主动审理该案件的。
只有当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私下协商不成,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有权审理此案件。
一旦进行审理,所判结果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是怎么规定的?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基于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不主动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当然不会主动来审理案件,况且法院也不知道谁有官司需要处理。
所以不告不理赔原则一想就清楚了。
刑法里也有不告不理原则,遗弃罪,虐待罪,重婚罪,侵占罪,被害人不告,公检法是不管的“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
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启动:1、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
2、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
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也同样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执行申请。
4、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
因此可以说,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有原因的,但我们理解不告不理的含义还应该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两方面进行理解。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的主要区别

⼀、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1、民事诉讼实⾏不告不理原则,决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发⽣争议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2、刑事诉讼实⾏国家⼲预原则,决定了刑事诉讼主要由⼈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然对于⼀些简单的轻微案件,由⾃诉⼈⾃诉。
3、⾏政诉讼的职能是为解决国家⾏政管理权⾏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提起⾏政诉讼的主体是⾏政管理的相对⼈,也就是被管理者。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
1、在民事诉讼中,⼀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这⾥的主张是指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分配举证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则实⾏举证责任的倒置。
当然,在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未作出明确规定时,由⼈民法院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诚实信⽤原则,综合当事⼈的举证能⼒具体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2、在刑事诉讼中,则由执⾏控诉职能的⼈民检察院与⾃诉⼈对被告⼈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法证明被告⼈有罪,那么被告⼈即是⽆罪。
3、⾏政诉讼则由被告⾏政机关就是否依法⾏政负主要举证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模拟试卷2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45题)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关于同等原则的规定,选项A体现的是同等原则,因此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法院根据当事人自认进行事实认定是约束性辩论的内容之一,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
根据《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体现了处分原则,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2.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38题)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正确答案:D解析: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处分原则的核心在于强调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自治性,因此,A选项错误,因为其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和规定

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和规定在我们的⽇常⽣活中,纠纷与我们的⽣活息息相关,因为在我们的⽣活中,难免都会跟别⼈因为⼀些事情引起纠纷,当我们⼤家都⽆法解决这些民事纠纷的时候,这时候我们⼀般就会提起民事诉讼的。
民事诉讼在审判时是有⼀定的原则的,接下来⽯店铺⼩编给⼤家讲解⼀下,希望会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审判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审判。
具体包括两层含义:⼀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审判。
不告不理原则的内容1、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所普遍确⽴或实际执⾏的⼀项重要审判原则。
2、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和⾃诉⼈提起的⾃诉,⼈民法院不得主动进⾏审判;对公诉和⾃诉没有指控的罪⾏和⼈员,⼈民法院也不得进⾏审判。
3、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但从其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原告的起诉,⼈民法院便不能⽴案受理,更不能进⾏审判;对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项,⼈民法院也不得进⾏审理和判决。
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之规定,第⼆审⼈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法律进⾏审查。
换⾔之,对上诉请求之外的有关事实和适⽤法律,第⼆审⼈民法院不应当进⾏审查处理,即实⾏“不告不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就是⼩编给⼤家带来的有关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和规定的⼀些相关资料,通过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和规定⼤概是个什么意思了,我们还可以知道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含义以及不告不理原则的内容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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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A.公开审判B.检察监督C.两审终审D.回避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区别。
ACD属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只有B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模块: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甲是县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民事诉讼法?( )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对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只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活动进行监督,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不予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的对象只包括法院和法官,不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A对,因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体现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检察院以提起抗诉的方式予以监督。
BC错,因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实施监督。
即监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2)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审判、调解、执行。
D错,因本题中甲是某区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中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如果是上级检察院,则不仅可对同级人民法院还可以对下级法院进行法律监督。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什么是不诉及协议免责

一、不诉免责不诉免责,又称为“告诉才处理”或“不告不理”。
在我国,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和部分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不告不理的范围。
具体来说,不诉免责有以下几种情况:1. 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受害人选择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
2. 自诉案件:在自诉案件中,如果受害人选择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相应免除。
3. 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如故意伤害、盗窃等,如果受害人选择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可以得到免除。
二、协议免责协议免责是指当事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免除一方或双方责任的结果。
这种免责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 双方自愿:协议免责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
2. 法律允许:协议免责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责任:协议免责主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协议免除。
4.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免责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诉及协议免责的意义1.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诉及协议免责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这种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自主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提高司法效率:不诉及协议免责可以减少法院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
4.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种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总之,不诉及协议免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加强对不诉及协议免责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法、公正、高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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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
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民事法律要求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就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这即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
一、不告不理的内涵要求
(一)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不告不理原则则是此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处分权利的权利赋予之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撤诉。
因此可以说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启动:1、当事人起诉引起第一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为有合法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提起诉讼,引起第一审程序,而第一审程序能否正常的进行还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间撤回起诉。
2、当事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能否进行要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为前提,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才能进行审理。
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的发生也同样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提出执行申请。
4、审判监督程序的发生同样也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在这一个诉讼程序里,“不告不理”的原则体现得更加明显。
因此可以说,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决定。
(二)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不告不理的第二个内涵是: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
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原告人对赔偿数额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即使依一般情况法定赔偿数额超过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要求被告负担原告没有主张的部分。
因为只要原告没有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应认定为其处分了自身的权利,只要处分合法,是符合民事处分原则的,所以应当承认其处分行为。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起诉时,对纠纷的案由确定不清,极易产生错误起诉。
对于这种情况,一些法院在审理采取依职权对起诉案由进行变更。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依照“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只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案由是一个案件分类、定性的依据,假如由法院来处理,一方面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侵犯,另一方面也会加重法院负担,增加诉讼成本。
因此,对于类似案件,笔者认为,应按照当事人的起诉案由进行审理,如不符事实,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驳回起诉的理由建议其认清事实后重新起诉。
另外,对于二审案件法院也应只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部分,一般不宜再予以审查。
因为《民事诉讼法》虽为公法和程序法,但其所适用的都是属于私法性质的民事纠纷,因此,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充分的处分权,其放弃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都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现,法院也不宜干涉。
二、我国现行不告不理原则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告不理原则会刺激人们做出违法侵权的行为。
比如,权利人不知道自己被侵权时,当然也不会起诉侵权人。
这样的话,只要行为人为侵权行为时,尽量不让权利人知道就可以了。
这就会刺激人的侥幸心里---为侵权行为时尽量不让权利人知道。
而这很容易做到,因为权利人的生活范围毕竟有限,他当然不可能随时知道,“在那儿”、“什么时间”、“谁”在为侵权的行为。
这种情况在知识产权尤其是着作权方面尤其明显。
(二)由于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界定学界存在争议,界定的争议会导致司法适用中产生的争议,由此影响司法的公正性,使司法在人们心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打折扣。
如理论一致认为在一审中法院审理案件时,受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不经当事人的告诉法院不得受理案件,并且在审理中也要受当事
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然而实践中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不受这一原则的制约。
笔者这样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害,也是有悖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当其行为,应予以规制。
(三)不告不理在于保障当事人对于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应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该原则在适用中会与其他一些法律规定事项相冲突。
首先如在《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一条款体现了法院审判工作中“有错必纠”的原则,体现了对法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
但是此立法精神却与不告不理原则相违背。
此外,在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上,依照不告不理原则“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
因此法院追加当事人也与不告不理原则存在冲突。
三、针对问题的思考
(一)应当对不告不理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
将其界定为诉讼必须有当事人的告诉,法院才得受理,并在审理中(适用与审判的各种程序及阶段)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即对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
从而避免适用中的混乱。
(二)在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受侵权而未起诉侵权行为人时,为避免侵权行为实施人逃脱责任追究,法院可以在不侵犯当事人实体处分权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告诉和提醒。
同时在立法上要完善立法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三)对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告不理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形,笔者建议从当事人意愿角度出发予以解决。
1、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情形。
笔者认为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申诉,应视为当事人服从判决。
民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当事人都服从判决,作为居中裁判的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自行决定对生效的判决进行再审。
即使判决确有错误,但只要当事人服从,就无需再审,因为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对其民事权利予以处分,法院则无需干涉。
2、对于追加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问题。
诉与不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样诉谁不诉谁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
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告仅起诉部分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共同义务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书写诉状,以便送达给追加的被告。
若当事人不同意追加或不书写诉状的,人民法院则不宜追加其他义务人为被告。
同样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未明确要求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笔者认为,对于此项司法解释条文在司法实务中应谨慎适用,因为一审判决书中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权利: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上诉的权利,以及不上诉的法律后果即不上诉则表示服判。
如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某项实体权利不提出上诉,则表示当事人已服判,这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表现,即使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只要当事人不上诉主张该项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一般不宜再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