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半费之讼”的法律本质
由“半费之讼”看法律论辩在司法实践的作用

由论辩典故“半费之讼”看法律论辩在司法实践的作用“论辩”一词在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社会并不陌生,论辩作为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语言沟通方式更是司空见惯,小到生活琐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大到治国理政、总统选举、各学科领域不同派别学说之争,多样视角、各种观点、不同见解相互交锋,可以说论辩无处不在。
在这众多不同领域、不同时空的论辩之中,法律论辩独具特殊性,其以事实、法律规则、证据等为基础,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之下,论辩者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展开逻辑论证和辩论,以期理清争议、纠纷或分歧使得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最终达到当下被普遍认可的正义得以伸张的目标。
世界是一个由一个又一个矛盾构建的综合体,如阴阳、黑白、生死……;人生亦是如此,人一生下来便是在不断发现问题(矛盾)解决问题,并不断面临新的问题的过程。
虽然,我国自古更看重行为而不重“论辩”,如“巧言令色,鲜矣仁”、“巧言乱德”、“慎言笃行”等,但论辩在我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却占据重要地位,《论语》本身即是对孔子种种道德准则和处事观念的精细论辩。
对比东方文明,论辩在传统西方文化中显得更为突出。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先生便是这样一位善于发现矛盾,并不断与人论辩寻求解决路径的人,于是才有了其弟子柏拉图实录其谈话内容的《理想国》传世。
下面便是古希腊另一位善于论辩的人普罗达哥拉斯与其弟子欧提勒士的经典悖论,即“半费之讼”。
据说,古希腊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达哥拉斯每次招收学习法律的学徒时,都会和学徒签订协议,其中关于“学费”的条款大意为学徒入学时先给付一半的学费,学习结束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并胜诉后再付清另一半学费。
某一年,普罗达哥拉斯招收了一个叫欧提勒士的弟子,教他学习法律论辩之术。
师父与往常一样,与弟子欧提勒士签订协议,约定欧提勒士先付给普罗达哥拉斯一半学费,剩下的一半,待欧提勒士完成学业以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并胜诉之后再付;如果第一场官司打输了,则证明普罗达哥拉斯教学质量不佳,那么欧提勒士就可以免交剩下的一半学费。
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也称假言选言推理。
它是由两个假言命题和一个选言命题做前提,推出结论的推理。
它常常使人陷入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境地。
二难推理,据说源于古希腊“半费之讼”的故事。
有一位青年拜当时著名的辩者普诺塔哥拉斯为师学习法律,就学费给付事宜,两人达成协议:毕业时给付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待该青年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时付清。
但毕业后此君一直不出庭打官司,也不肯给付另一半学费。
普氏不耐烦就将其告上法庭,在法庭辩论时普氏提出以下二难推理:如果学生这次官司胜诉,那么按照协议约定,他必须付清余下一半学费;如果学生这次官司败诉了,那么按照法庭判决,他必须付清另一半学费;总之,无论这位学生这场官司输或赢,他也应付清欠我的一半学费。
没想到作为被告的普氏的学生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马上提出一个反二难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按照法庭判决,我不用付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了,那么按照协议,我也无需付另一半学费;总之,无论这场官司输或赢,我都无需付另一半学费。
其实,在江苏公务员考试中出现的二难推理相对来说都比较简单,主要有简单构成式和简单破坏式两种形式:例如,如果上帝能够创造一块连他自己也举不起来的石头,那么上帝不是全能的;如果上帝不能创造一块连他自己也举不起来的石头,那么上帝也不是全能的。
上帝或者能够创造这样一块石头或者不能创造这样一块石头。
上帝都不是全能的。
又如,倘若人命不是你谋害的,你家就不会拿出几千两银子出来打点;倘若人命不是你谋害的,你家就不会答应按五百两一条人命的规定算帐;你家已拿出几千两银子出来打点;也答应按五百两一条人命的规定算帐,所以,人命是你谋害的。
【练习】判断下列逻辑推理是否合理,并写出理由:①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
我调查了,当然有发言权。
②要么生周瑜,要么生诸葛亮。
生了诸葛亮,所以不生周瑜。
③若闯红灯了,就要受到交通惩罚。
老王受到了交通惩罚,所以老王闯红灯了。
④根据下列三个命题,写出其连锁推理过程,并写出其结论。
法律道德原则错误的认定诡辩

法律道德原则错误的认定诡辩法律是一种强制的行为规范。
它与道德以及其他规范相比,在逻辑性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具有逻辑的固定性、严谨性、可预测性。
法律条文的逻辑性越强,施行就会越有效,越不容易给人钻空子。
法律虽然对逻辑要求很高,然而限于一些客观条件,如描述法律语言(母语)的局限,涉案合同、协议的不规范等等,都为法庭中的诡辩埋下伏笔。
在法庭之中诉辩双方为了打击对方,经常用到狡辩和诡辩。
狡辩容易辨别,它指不符合实际的认识, 违反逻辑的无效推论。
而诡辩迷惑性和欺骗性比较强,是指似是而非的推理、违反事实的论证。
诡辩或用貌似有效的推论, 或用思维语言的技巧,或用心理因素的干扰, 诱使人相信。
一、诡辩的含义(一)诡辩的由来诡辩最早是什么时候出现的,也不可考。
大概,伴随着人的思考,讲话和辩论的出现,逻辑和诡辩这一对双生儿便诞生了。
其中正确的思维方式、规律便形成了逻辑,而错误的、不合理的、反常的思维方式、论辩便成了诡辩。
而真正形成学科、学说,诡辩论早于逻辑学。
一方面是限于人的认知水平,一方面正是对诡辩论的系统清算,才有了逻辑学。
春秋作两可之论的邓析,创名辩之学,本质上是一种诡辩论,而中国最早成逻辑学体系的墨子大致比邓析晚了80多年;西方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有著名的半费之讼,他的哲学体系也属于诡辩论之列,而西方最早创立逻辑体系的亚里斯多德(与古印度的因明理论,中国的墨子学说并称世界古代三大逻辑体系)比普罗泰戈拉也晚了几十年。
(二)诡辩的定义,对诡辩的评价从词义来看,诡, 指违反、怪异、虚假,辩, 指证明和反驳。
诡辩是指形式上运用正确的推理手段,实际上违反逻辑或者用虚假的逻辑规律,推理的结果似是而非。
早期的哲学家和思想家,很多都是诡辩的爱好者。
随着意识形态的逐渐成熟,对待诡辩的态度也起了变化。
吕不韦说诡辩: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荀子》谓其: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
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
第三讲 智者派与苏格拉底

(二)“认识你自己”
1.与自然主义,与智者的关系 2.“认识你自己”命题的涵义 3、命题的意义。 (1)重新激发对真理的追求。
(2)第一个把哲学从天上拉回人间。
(三)德性(arete)即知识
1.命题的含义。“善”:自然的“善”;
人的“善”——德性( arete ) “知识即德性,无知即罪恶” “无人有意作恶”(人性本善)
“我要诉你们是准杀了我,我离去之后,惩罚立
即就会降临到你们头上,将有更多的控告者控告 你们;迄今我一直限制着他们,他们还年轻,不会 站在你们一边,他们的危险更大。你们如果认为 靠杀人就能阻止人们指责你们的邪恶生活,那就 错了。”
“苏格拉底的预言到了证实,他的朋友弄得稚典不 得安宁。尽管他投留下任何著作、教条,更不要 说什么参学体系,但是,他大大推动了希腊哲学 史上最伟大的运动,这一运动至今尚未结束。”
“他把哲学从天上召唤下来,把它安置在城市中,引进家 家户户,使它成为探究生活和道德、善与恶所必须的学 问。” —— 西塞罗
存在论的转向:
由宇宙论转向人类中心论(与认识论的 转向同时存在)
哲学主题:
是否存在普遍有效性的道德和政治理念
主要内容
一、智者运动
(一)智者的含义 (二)智者运动的含义 (三)智者运动形成的原因 (四)智者的方法和思想特点 (五)智者批判精神的原则 (六)智者的代表人物及代表观点 (七)智者运动的意义
“什么是勇敢” “什么是节制” “什么是正义”
“什么是德性”
“什么是美” 以《 大希庇亚篇》 “什么是美”为例
苏格拉底的哲学活动有深刻的本体论、认识论和 方法论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说,苏格拉底所提 出的“是什么”的问题,为整个西方哲学史确定 了基本的方向。
普罗泰戈拉与欧提勒士打官司

普罗泰戈拉与欧提勒士打官司据说有一天,普罗泰戈拉收了一名学生叫欧提勒士(Euathlus)。
普氏与他签订了这样一份合同:前者向后者传授辩论技巧,教他帮人打官司;后者入学时交一半学费,另一半学费则在他毕业后帮人打官司赢了之后再交。
时光荏苒,欧氏从普氏那里毕业了。
但他总不帮人打官司,普氏于是就总得不到那另一半学费。
普氏为了要那另一半学费,他去与欧式打官司,并打着这样的如意算盘:如果欧式打赢了这场官司,按照合同的规定,他应该给我另一半学费。
如果欧式打输了这场官司,按照法庭的裁决,他应该给我另一半学费。
欧式或者打赢这场官司,或者打输这场官司。
总之,他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但欧氏却对普氏说:如果这场官司我打赢了,按照法庭的裁决,我不应该给您另一半学费。
如果这场官司我打输了,按照合同的规定,我不应该给您另一半学费。
我或者打赢这场官司,或者打输这场官司。
总之,我不应该付另一半学费。
法官该怎么办呢?《半费之讼》出自陈波所著的《逻辑学是什么》,所有的字句和原文完全相同。
大多数情况下,一字之差并不会对理解造成重要的影响,但是有时候一字之差就可能会表达出一定的逻辑差异,所以我们经常要为此而保证一字不差。
在这里我们假设上面的话就是一段定义。
所有分析都依据这一段定义来进行。
这里实际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问题是法庭所面临的难题,按照普氏和欧氏的意思,他们无疑给法庭出了一个难题。
但实际上如果普氏提出诉讼的理由是“欧氏应该给他另一半的学费”,那么法庭的裁决是很容易的。
到双方发生诉讼甚至直到法庭对这个诉讼做出裁决为止,欧氏都没有打赢过任何官司,所以法庭的裁决是:按照合同欧氏不应该付学费。
也就是说要判普氏败诉。
官司打完之后,普氏和欧氏就可以依据官司的结果和合同来考虑欧氏是否该付另一半的学费了,而根据合同的规定,欧氏要在“帮人打官司赢了之后”才交另一半学费,而欧氏只是自己打赢了一场官司,并没有帮人打赢官司,所以欧氏仍旧不必交另一半学费。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3.1) 1.3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的本质目录1 2几种有代表性的法本质学说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法的本质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
在法学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次来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的法律理念。
既有本质主义的解说,也有非本质主义的解说。
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学者就提出了比较直观的法律命令说、规则说、规范说等非本质主义的法律观(其中的典型代表,如奥斯丁提出法是主权者命令加制裁、哈特提出法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结合等),还有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学者提出法律判决说(如霍姆斯强调法律是法官的判决或者对法官判决的预测)等神意说这一主张是由神学家们所提出和坚持的。
神意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
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
代表性人物有奥古斯丁、阿奎那等。
这一理论主要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
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
格劳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
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理性说意志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
而意志又有主体的差异,故意志说又分为:个人(君主)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
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
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性。
这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观点。
该理论认为,法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一样,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民族精神说强调法有其自身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不能照搬外国的法。
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
许多社会学法学家是社会利益说的代表,如耶林、庞德。
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
如布莱克认为,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
关于二难推理

老师和学生谁的论证是正确的呢?很显然,在论辩中师生两人的论证似乎都有道理,以为他们都以同样的理由(法庭判决和合同规定)作为根据,使用的推理形式(二难推理)也是相同的,但是,得出的结论却是完全相反的,即对方不愿意接受的结论。
据说,当时这个悖论还真难倒了一些法官和陪审员,使得法庭迟迟不能判决。
如何解决这个悖论呢?有的人认为普罗塔哥拉起诉的时机不当,法庭应当驳回普罗塔哥拉的起诉,同时保留普罗塔哥拉在欧提勒士打赢第一场官司以后向欧提勒士索要另一半学费的权利。
大多数人认为,师生两人都同时采用了两个不同的标准,违背了同一律的要求,因而他们各自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辩解,实质上都是在进行诡辩。
如果师生双方只采用一个标准,这场官司就容易解决了。
实际上,在论辩过程中,师生双方之所以充分显示他们的诡辩才能,关键在于他们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歪曲地运用逻辑,利用逻辑悖论进行诡辩。
如果不割裂“法庭判决”与“合同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歪曲地运用逻辑,他们就不可能构成构成悖论式论证;而如果他们的论辩不包含悖论式论证,也就不会真正难道当时的一些法官或陪审员。
在实际论辩过程中,师生双方都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割裂了“法庭判决”与“合同规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样,他们都可以抓住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一面。
事实上,尽管他们签订的合同初看起来是合情合理的,使用的推理形式也是相同的,但由于他们看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因而他们最后推出的结论也使对方不愿意接受的、互相矛盾的命题。
“半费之讼”这个故事表明:悖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与诡辩有密切的联系。
诡辩论者未达到诡辩的目的,往往会利用悖论等多种方法进行似是而非的论证。
悖论既可以为人类思维的发展和科学理论的形成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也可以为一些论者进行诡辩提供论辩的工具。
对于诡辩,人们通常认为它是有意违反逻辑规律的谬误,然而,作为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证,诡辩并不是完全不讲道理,也不是毫无根据的瞎说,而是一种以论辩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合理化论辩”。
半费之讼——反二难推理

要驳诉一个错误的二难推理,除了指出其推理形式上的错误,还可以指出其内容上的错误,本文要谈的是第三种方法,就是另外再去构造一个与原来的二难推理相反的二难推理。
名字和内容我简写吧,大致如下:古希腊著名诡辩学者A招收了一名学生,名叫S,师生商定学费分两期付,一半学费在S毕业后付,另一半在S出庭第一次胜诉后付。
但是S迟迟没有出庭,与是A向法庭起诉,要S付另一半学费。
A的推理如下(A对S说):如果这次你胜诉,就应按约定付款;如果你败诉,就必须依照法庭的判决付款;你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总之你都得付款。
S的推理如下(S对A说):如果我胜诉,则依照法庭判决我不应付款;如果我败诉,则依照约定,我不应付款;所以,不管胜败,我都不应付款。
老师用一个不合逻辑的二难推理来为难学生,学生也用一个相反的同样不合逻辑的二难推理来回敬老师。
据说,当时就难倒了法官,无法作出判决。
根据矛盾律,两个相反的思想不能同真,只能同假。
这两个不合逻辑的二难推理就属于不同真而同假的情况。
传统逻辑里一类有3个前提的演绎推理。
其中一个前提是选言命题,另两个是假言命题。
古希腊辩论中常用这类推理,原意为双重假定,并无“难”意。
二难推理有以下4种形式:①简单构成式。
A或者B,如果A则C,如果B则C,所以,C。
②简单破坏式。
不B或者不C,如果A则B,如果A则C,所以,并非A。
③复杂构成式。
A或者B ,如果A则C,如果B则D,所以,C或者D。
④复杂破坏式。
不C或者不D,如果A则C,如果B则D,所以,不A或者不B 。
这类推理很容易推广到所谓二难推理、四难推理以至多难推理。
在日常的辩论中,运用二难推理往往很有说服力。
辩论的一方提出一个表明有两种可能性的选言命题,再由这两种可能性引申出对方难于接受的结论,由此组成一个推理,故这类推理汉译为“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的形式是有效的,它的结论是否难以接受则不是思维形式方面的问题。
二难推理的假的结论总是来源于假的前提。
传统逻辑里常讨论反驳结论假的二难推理的各种方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半费之讼”的法律本质作者:刘剑凌来源:《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06期摘要:“半费之讼”本质上是法律问题而非逻辑问题。
在辩论中,师徒二人预设了法官应对判决后可能引发的新案进行裁决,这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官的审判职权只存在于审判过程中,判决后审判职权自然终止。
因此,“半费之讼”的法官在判决后对可能由此引发的新案无权裁决。
师徒二人的预设错误是“半费之讼”问题产生的根源。
运用不告不理原则,以是否起诉为时间节点,可以将诉讼与民事纠纷、法官与非法官、法官职权与法官职业明确区分开来,从而将师徒二人的二难推理合法而自然地拦腰切断,“半费之讼”也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
关键词:“半费之讼”;不告不理;二难推理;预设;前提分析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21)06-0065-08一、问题的缘起2 400多年前,古希腊有一名哲学家叫普罗泰哥拉,他是智者派的開创者和代表人物,以传授辩论术和演讲术为生。
有一次,他招收了一名学生欧提勒士(一说爱瓦梯尔),教他法律和辩论术。
事先,二人签订了一份合同,规定欧提勒士先支付普罗泰哥拉一半学费,另一半则等欧提勒士毕业之后第一次出庭帮人打官司并且胜诉之后再付;如果第一场官司欧提勒士打输了,则证明普罗泰哥拉教学无方,另一半学费就可以不交。
但欧提勒士毕业之后并不帮人打官司,也不交另一半学费,普罗泰哥拉终于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向法庭起诉。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展开了激烈辩论。
普罗泰哥拉说:“如果这场官司我打赢了,那么按照法庭判决,你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输了,那么按照合同规定,你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这场官司我或者打赢,或者打输,总之,你都得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孰料,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欧提勒士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他反驳道:“如果我打赢了这场官司,那么按照法庭判决,我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如果我打输了,那么按照合同规定,我也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这场官司我或者打赢,或者打输,但不管是赢还是输,我都不必付给你另一半学费。
”传说这场官司当场难倒了法官,这就是法学史、哲学史和逻辑史上著名的“半费之讼”。
关于“半费之讼”的真实性,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第欧根尼·拉尔修的《名哲言行录》;莱布尼茨也曾在《法学中疑难案件的研究》中讨论过;罗素则在其《西方哲学史》中认为这个故事是杜撰[1](P10)。
还有一些难以考查来源的说法,如有说是师徒二人的“苦肉计”,目的是推广他们发明的“二难推理”。
对于“半费之讼”的真实性,我们无法考证和确定,所以,我们的态度是假定其为真,把它当作一个真问题来处理。
至于“半费之讼”应当如何解决,历来方案众多,莫衷一是。
通过对已有解决方案的分析,我们认为,要解决“半费之讼”,首先必须澄清几个关于“半费之讼”的元问题:1.何谓“半费之讼”之解?2.“半费之讼”的性质是什么?3.“半费之讼”是否为合同规定意义下的第一场官司?4.“半费之讼”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只有彻底澄清这些问题,“半费之讼”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
二、何谓“‘半费之讼’之解”古往今来,想解决“半费之讼”的人不计其数,但奇怪的是,几乎没有人深入探讨过何谓“‘半费之讼’之解”。
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但我们看到,因为没有明确“‘半费之讼’之解”的确切含义,许多人的解决方案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因此在解决“半费之讼”之前,首先明确“‘半费之讼’之解”的确切含义是必要且重要的。
最常见的一种观点是,解决“半费之讼”,就是(帮)老师拿到另一半学费。
于是他们的解决办法是促成合同条件的成就。
方案之一是老师先败诉,之后再起诉;方案之二是老师构造一件虚假的“悖反”诉讼[1](P14)。
这样就符合合同规定,老师可以拿到另一半学费,“半费之讼”也就“完美”地解决了。
这种观点显然是把自己代入老师的角色,或站在老师的立场。
但我们要问:“你为什么要站在老师的立场?为什么老师必须拿到另一半学费才算‘半费之讼’的解决?”原因似乎是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感;即既然老师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报酬,否则对老师不公平[1](P14)[2](P16-17)。
但是,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第一,古希腊时期海外贸易发达,即商业发达,加之当时民主制度兴盛,年轻人要想出人头地,就必须学习法律、演讲术和雄辩术,由此催生了专门教授此类技艺的职业教师——智者。
普罗泰哥拉便是代表人物,以此为生。
为了显示自己的强大实力,招揽更多学生,他自愿在学生学成并有所成就之后再收取另一半学费,这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营销术,与现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营销术并无二致。
我们不能接受一个天价保过班的学员在没有通过考试时要求培训机构返还学费,而培训机构以“我们付出了劳动”为由拒不退还。
同理,老师作出了类似承诺,这是老师为了赚钱而甘冒风险、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事与愿违自然自己承担后果,所以不存在对老师的不公。
用康德的话说,老师理性、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如果你不尊重他的选择,那是你对他的理性、自由、权利和独立人格的不尊重。
此外,我们还可以推测,既然老师可以对欧提勒士进行“半费”营销,那他之前或之后是否也对其他学员进行过“半费”(或其他)营销并从中获利?以其职业论,这显然是可能的。
如此,更不存在不公。
既然不存在不公,那么老师就没有道义上的优越地位。
我们认为古今商业营销术并无本质区别。
第二,古希腊实行弹劾式诉讼制度,原告与被告双方地位平等[3](P17)。
老师与学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加之老师并无道义上的优越地位;因此,既然认为老师拿到另一半学费才算“半费之讼”的解决,那么人们自然也可以说学生不交另一半学费也是“半费之讼”的解决。
但显然两者相互矛盾,一个蕴含矛盾的解决方案是不可能的。
第三,这种方案假定了法官与老师的一致。
这有可能但不必然,因为法官和原告有各自的立场和目标,法官的立场是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其目标是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原告的立场和目标是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两者并不必然一致。
对老师而言,无论他有何种诉求,其最终实现都必须经由法官认可;如果法官不认可,其诉求就不能实现。
第四,这种解决方案显然默认了本案为合同规定意义下的第一场官司,而默认是合同规定意义下的第一场官司则又默认了“帮人”包括学生本人,但“帮人”是否包括学生本人历来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未论证或未充分论证即直接采用显然缺失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
第五,这种方案明显是在改题。
本案已经历起诉、受理、审理环节,下一环节是法官判决,原告与被告所能做的只是等待判决,已无其他操作空间,这是本案的“既定事实”。
而这种方案不顾这一“既定事实”,想时光倒流回到案发前,“先知先觉”地“预料”到法庭上的僵局,并提出应对之策,这是在改题,他们所解决的已不再是“半费之讼”,至多算是从中总结的经验教训。
有少数人站在学生的立场来解决“半费之讼”,方案是学生主动输掉官司,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理由同上第二、三、四、五条。
另一种“半费之讼”的解决框架是陈波提出的。
他说:“假如你是法官,这师徒俩的官司打到你面前来了,你怎么去裁决这场官司?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假如你是一位逻辑学家,你又怎么分析这师徒俩的推理?它们都成立或都不成立吗?为什么?这是一个逻辑问题。
”[4](P11)显然,对“半费之讼”的解决,陈波作出了法律與逻辑的区分,这种区分看似自然,实则没有准确把握“半费之讼”的本质。
第一,作出这种区分的依据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因为本案涉及法律和逻辑,所以就要作出法律与逻辑的区分?作者没有解释依据,或许在他看来这属显然。
至于目的,是想彻底解决“半费之讼”还是想从理论上彻底说清“半费之讼”?似乎是后者。
如果是后者,那应属于对“半费之讼”的研究。
研究不同于解决,解决是解决问题本身,而研究的范围可以更加宽广,可以超出问题本身,比如从中获得启示,总结经验教训或产生其他意外发明、发现等。
实际上,对许多问题的研究,其意外收获要远大于问题本身的解决。
但对于“半费之讼”,我们最关心的是问题的解决。
第二,这种观点预设了法律与逻辑的对立或分离,好像法官判案可以不需要逻辑似的。
但事实是,法官审理案件是以事实、法律为依据,以逻辑为工具,逻辑是法律必备的工具,逻辑可以没有法律,但法律一定需要逻辑。
在本案中,如果法官判决,他必须说理,说理的核心是对师徒二人的二难推理作出合理解释,这需要逻辑。
所以,将二者对立或分离的观点并没有正确理解法律与逻辑的关系。
综上,我们否定了原告立场、被告立场和一般研究者立场,因此从逻辑上讲,“半费之讼”的解决必须而且只能是法官立场。
所谓法官立场,就是法官作出合法(合理)判决,这就是“‘半费之讼’之解”的确切含义。
具体理由是:第一,从法官的作用来看,法官是由国家授权,专职司法的人员,其作用是息诉止争,因此,法官有权力并有责任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
既然普罗泰哥拉已经向法庭起诉,那就表明他期望法官对他与欧提勒士的纠纷作出谁是谁非的裁决,因此,法官拥有对本案的裁决权。
第二,无论原告与被告的诉求是什么,都只能经由法官的判决才可能实现。
因此,法官在整个案件中处于裁决者的主导地位,“半费之讼”的真正解决自然系于法官。
但是,本案已过去2 400多年,审理法官早已不在,所以对我们后世的研究者而言,所谓解决“半费之讼”,就是将自己代入古希腊法官的角色对本案进行裁决。
这是一种特殊的后世研究者立场。
明确了“‘半费之讼’之解”的确切含义也为我们澄清“半费之讼”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半费之讼”的性质——指明了方向。
三、“半费之讼”的法律本质“半费之讼”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我们也没看到有人进行过深入研究,大多数人认为是逻辑问题或主要是逻辑问题,少数人认为是法律问题或主要是法律问题,但人们几乎都没有进行充分论证,或许他们认为此属显然。
所以实际上,这个问题长期处于研究盲区。
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半费之讼”的解决方向:认为“半费之讼”是逻辑问题或主要是逻辑问题的观点,会把重心放在逻辑上;认为“半费之讼”是法律问题或主要是法律问题的观点,会把重心放在法律上。
因此,我们认为,对“半费之讼”准确定性并充分论证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半费之讼”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我们认为,“半费之讼”本质上是法律问题。
从逻辑上来讲,因为“半费之讼”只涉及逻辑和法律,所以“半费之讼”的性质只有四种可能:1.逻辑问题;2.法律问题;3.既是逻辑问题又是法律问题;4.既不是逻辑问题也不是法律问题显然不可能,排除。
又可细分为以逻辑为主和以法律为主。
(一)“半费之讼”逻辑上没有问题认为“半费之讼”是逻辑问题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1.逻辑悖论说;2.混淆概念说;3.违背同一律说。
我们认为,这三种观点都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