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合集下载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11‟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13‟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 1 -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在尚未采集新的税收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税收数据。

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doc-广州市建筑

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doc-广州市建筑

穗建筑〔2021〕1036号关于实行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引导和促进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确保我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进一步提高我市文明施工治理水平,标准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方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2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我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目标和步骤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治理机构主导制订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主体在工程投标及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规章,平安文明施工、质量治理等情况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建设单位对其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平安文明施工、质量、工期、造价治理等情况进行履约综合评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各单位的评价回纳汇总为各市场主体的诚信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治理和招标投标活动。

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目的是将被评价市场主体的行为表现予以标准量化,并综合评分,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起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开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2021年8月底前〕,建立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运行框架,试行对施工企业进行诚信综合评价,参与这一时期的评价主体包括市建委、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市建筑业劳保办、市墙革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局部建设单位;第二时期〔2021年9月至2021年底〕,评价主体扩大到区〔县级市〕建设局、区质监〔安监〕站、各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必要参与评价体系的政府部门,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第三时期〔2021年后〕,对前两时期情况进行总结,完善体系并推广到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中介效劳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

(整理)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质量行为评价

(整理)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质量行为评价

核查所列举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 评价时凡列举人员本人有未到应按 规定扣分。
分阶段检查项。
核查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及相关附
精品文档
及分包管 的,扣 2 分;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的相关文件,不符
理情况。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合要求的扣分。
○没有按规定签署分包合同的,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扣 2 分;
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总包单位有关人员未在分包有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
关资料中签字的,发现一人次扣 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0.5 分。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
落实情况
署责任书,发现一人次扣 0.5 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 3 分。
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况,无质量责任书 和责任人员有未签
的扣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0.2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
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
7
标准、规 范、图集 的情况
○设计选用的工程图集现场没有 配备的,扣 1 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 2 分。
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控制质量、指导施工的操作规程、工艺标准或工 法等。
规范、图集,有漏 项扣分。
2
○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开工
的,扣 5 分
○没有相应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一、引言随着福建省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诸多问题,如施工质量、履约能力等,给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水平,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福建省建设厅决定开发并实施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二、系统概述1. 系统目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旨在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打造优秀的建筑施工企业榜样,提高企业的诚信和履约能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系统功能(1)信用信息录入与管理: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录入和管理功能,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评价、合同履约情况等。

(2)数据分析与评估: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为企业提供信用综合评分和排名结果,帮助企业了解自身信用水平。

(3)信用查询与展示: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展示功能,使企业和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

(4)信用激励与处罚: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激励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处罚和限制。

(5)系统管理与维护: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三、系统设计1. 数据库设计系统的数据库设计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信用评估表、信用记录表等。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表用于存储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估表用于存储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信用记录表用于记录企业的信用变化情况。

2. 界面设计系统的界面设计应简洁、直观,并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

主要包括登录界面、主页、信用录入界面、数据分析界面、信用查询界面等。

3. 功能设计系统的功能设计应满足用户的需求,包括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分析与评估、信用查询与展示、信用激励与处罚、系统管理与维护等功能。

每个功能应有相应的操作界面,并能够实现相应的功能。

四、系统实施与运行1. 系统实施系统实施包括软件部署、用户培训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篇一: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XX〕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1. 绪论随着北京市建筑施工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合同履约行为的规范化要求日益提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
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
(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评价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

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

但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6.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终止评价。

7.评价实施单位同意终止或停止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前,如有可评价项目的,应组织实施一次项目实施行为评价。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

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

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
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
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

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
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i
i X M N +∑)
其中 ∑=j i W X ,k w j r W ∑=,n s w r r /= X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i X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
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i X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N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
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j W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
值总和;
j :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
条等;
W: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j
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
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r w: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
w: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r
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k: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s: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r
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n: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M: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第i
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

(1)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
按每人次记5分;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管
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5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
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
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5分。

(二)其他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2.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表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可编辑修改
可编辑修改
可编辑修改
附表2
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可编辑修改
可编辑修改
附表3
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
可编辑修改
可编辑修改
可编辑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