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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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1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 —
—4 —
备注:1.业绩专业分类: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业绩主要通过“三价登记申报系统”(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推送到企业信用账号经确认后采集。

2.奖励中所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内容应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

3.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的5.4、5.7均通过“建设领域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采集。

4.不良行为程度分类:评价期限3个月的为轻微不良行为,评价期限6个月的为一般不良行为,评价期限12个月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的诚信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奖惩措施。

诚信评价是建立在诚信思想基础上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推动建筑施工单位规范自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评价考核过程中,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客观,杜绝人为干预和任意操作。

(二)依法依规原则。

评价考核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综合评价原则。

综合评价各方面指标,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合规经营等方面。

(四)提供政策支持原则。

鼓励诚信施工单位,加大重点施工单位的带头示范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评价考核指标的制定根据施工单位诚信评价的目标和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从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合规经营等多个方面综合评估施工单位的诚信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估。

(二)评价考核程序的规范评价考核程序要明确,包括评价的时间、评价的对象、评价的方法、评价的部门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等环节,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

(三)评价结果的公布和使用将评价结果及时公布于权威媒体平台上,供社会各界查询。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工程质量评定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四)奖惩机制的建立对于诚信施工单位,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对于失信施工单位,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诚信行为,惩罚失信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评价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评价考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价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二)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诚信施工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施工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库,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 (以下简称XXX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为推进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施工现场信用评价,促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依照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办法规定,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工作。

—2—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工作。

(三)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分别占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的20%。

(四)实施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应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二、评价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和政策性文件。

三、评价内容(一)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评价1.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信用信息评价按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三类,共20项,总分各100分。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建立,评价结果的发布,并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入。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各类企业及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信息由市场行为信息和现场行为信息组成。

第八条市场行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页脚内容1(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二)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行业评价等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三)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行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4(监理企业)。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试⾏办法成都市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成都市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等⽂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对建筑施⼯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信息的采集、录⼊、评价、发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信⽤情况进⾏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管理平台的建⽴,评价结果的发布,并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设信息中⼼负责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作。

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

第五条相关⾏业协会配合做好信⽤信息记录和使⽤⼯作,并利⽤信⽤信息开展⾏业⾃律⼯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程项⽬信息、各类企业及⼈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健全建筑市场和施⼯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信⽤信息由市场⾏为信息和现场⾏为信息组成。

第⼋条市场⾏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为信息和市场不良⾏为信息组成。

页脚内容1(⼀)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市场良好⾏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业评价等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三)市场不良⾏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政处罚或处理等⾏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施⼯总承包企业)和附件4(监理企业)。

成都市信用信息评价管理要求

成都市信用信息评价管理要求


信用信息评价分数构成
8
项目质量信 用信息得分
=
基准分(100分)
-
现场质量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分(项目扣分)
C信(息现得场分质满量分信50用分)=
企业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质 量信用信息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50%
-
现场质量施工类不良行为信息分
(企业扣分)
例:
项目
项目得分
算数平均分 企业现场质 量信用得分
评价标准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得分清0; 发生较大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发生一般事故的,每次扣5分。 每次扣1分。
每次扣0.3分。
每次扣0.2分。
管理要求
(1)防止质量事故发生;发生质量事故时,严格按照程序上报和处理; (2)建立质量问题整改机制,按照处理程序对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3)严格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履行提前告知责任。
评价项目4
项目管理类不良行 为信息(企业扣分)
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
(一)系统自动预警 1. 质量负责人、质量员等一般管理人员月有效考勤天数低于当月应当考勤天数的80%的, 扣0.05分/岗位。 (二)现场监督核查 2. 质量负责人、质量员等一般管理人员实名考勤弄虚作假的,扣0.05分/岗位。
管理要求
加强对质量负责人及质量员的委派工作,并到现场严格履行打卡 职责。

评价标准关注点及管理要求 12
评价项目5
合同履约类不良行 为信息(企业扣分)
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移交等方面不履 行合同约定,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仍不予履行,被住建行政主 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0.5分)
违规使用未纳入《成都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管理企业 生产的混凝土和砂浆的或使用信用等级D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和砂浆的,每次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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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评价、发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依据本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认定标准的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建立,评价结果的发布,并对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定和录入。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第五条相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工作,并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各类企业及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信息由市场行为信息和现场行为信息组成。

第八条市场行为信息由基本信息、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信息;(二)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业绩、税收、奖励、科技成果、实名管理、履约评价、社会责任、行业评价等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2(监理企业);(三)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指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建筑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行为信息;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3(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附件4(监理企业)。

第九条现场行为信息由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组成。

具体评价内容详见附件5~6。

第三章企业市场行为信息采集和录入第十条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等方式相结合获取。

第十一条基本信息和市场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企业应按申报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实名管理和履约评价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自动采集。

第十二条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审定、谁录入”的原则。

(一)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认定的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由各机构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公室复核后,录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二)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按各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设定的复核程序复核后,自行录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三)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的信息,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录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主动申报处罚信。

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罚信息的申报;企业主动申报该类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执行;企业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申报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发出责令申报通知书,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企业经责令仍不申报处罚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执行。

第四章企业现场行为信息采集第十四条企业现场行为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以现场评价方式获取。

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自企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指派评价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行为评价。

企业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在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每45天评价一次且只一次。

第十六条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整顿,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限制。

第十七条因故需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企业现场行为评价。

第十八条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时限,确定现场行为评价终止时间。

第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现场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一条评价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评价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

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评价实施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市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核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录入信息综合评价系统。

区(市)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企业现场行为信息完成审核后,应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日内完成审查并录入信息综合评价系统。

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第二十四条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场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行为得分×60%+现场行为得分×40%,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一)市场行为得分由基本信息得分、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得分和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组成,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满分为100分,由基本信息分、业绩分、税收分、奖励分、科技成果分、实名管理分、履约评价分、行业评价分、社会责任分等组成;其中,当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即可得基本信息分;(二)现场行为信息满分为100分,由质量管理50分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50分组成。

现场行为信息得分采用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先对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价计算出单个工程现场行为得分,后对企业相应类别的所有工程现场行为得分进行算术平均;其中,单个工程现场行为得分是在工程项目评价周期内,数次监督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第二十五条除计算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总综合评价得分外,监理企业根据企业专业类别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得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企业的专业类别、资质等级按以下分类另行计算综合评价得分及排名:(一)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二)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第二十六条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根据企业所属工程专业和资质等级类别,以招标文件确定开标之日的全市同类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平均分确定,直至该类行为开始评价为止。

第二十七条信用系统按照信用综合评价标准,每天自动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于次日9时更新并发布相应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企业的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二)除税收、实名管理、履约评价信息外,市场良好行为信息记录期限为24个月;在市场良好行为信息依法认定之日起30日内,企业完成市场良好行为信息申报的,记入期限自录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之日起计算;企业在依法认定之日起超出30日完成申报市场良好行为信息的,记入期限从市场良好行为信息依法认定之日起计算;(三)税收信息记录期限为24个月;在税收信息依法认定之日起90日内,企业完成税收信息申报的,记入期限自录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之日起计算;企业在依法认定之日起超出90日完成申报税收信息的,记入期限从税收信息依法认定之日起计算;(四)实名管理和履约评价信息记录期限由监管系统动态评价确定;(五)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和现场行为信息的记录期限根据评价内容,设置不同的记录期限,起始时间从在信用系统录入之日起计算;(六)首次录入信用信息时,需录入近24个月以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资料。

记录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永久存储。

第六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并在告知被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时,应同时告知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异议人要求原评价人回避的,原评价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被评价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价实施单位申诉,原评价实施单位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检查有关情况并答复,如有错误,应当修正;申诉人对评价实施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2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要求评价实施单位予以纠正。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答复决定为建筑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异议申诉期间不影响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评价结果公布后,利益相关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三十三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可核实诚信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检举瞒报、漏报和虚假申报行为。

第七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采用综合信用评标法,具体评标规则另行制定。

(一)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20%,所占权重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二)联合体投标的,按照各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的最低值作为联合体的信用标得分;(三)用于信用标计算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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