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鉴证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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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鲁政发[1995]57号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鲁政发[1995]57号

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5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及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者原为固定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其内容与本办法一致的,执行原合同;不一致的,应经双方协商,按照本办法变更合同条款。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订立。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订聘任合同,不再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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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

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

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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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与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xx年10月22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根据这些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和证明。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鉴证过程中,有权制止和纠正劳动合同内容中的违法事项,有权查处利用劳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因此,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的范围主要是:(1)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3)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4)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5)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6)其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的内容主要是:(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主要应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若是代理人代签的劳动合同,代理人是否依法取得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的范围。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应审查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皖政〔1994〕67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在1996年底以前使我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对象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全体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全体职工,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它在职人员。

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包括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作合同期未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方法步骤总的要求是,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

如何快速检查劳动合同

如何快速检查劳动合同

如何快速检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快速检查劳动合同是否合规和全面,可以遵循以下步骤:1. 合同双方信息:- 检查合同中是否明确列出了雇员和雇主的全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地址。

2. 合同期限:- 确认合同是否明确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3. 工作内容和地点:- 核实合同是否详细说明了工作职责、职位和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检查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

5. 薪酬待遇:- 确认合同中是否列明了工资结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加班费计算方法。

6. 社会保险和福利:- 核实合同是否包含了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缴纳条款和员工福利。

7.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检查合同是否规定了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条件。

8. 违约责任:- 确认合同中是否明确了违反合同条款时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9. 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 核实合同是否规定了解雇、辞职和合同终止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10. 争议解决机制:- 检查合同是否提供了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1. 附加条款:- 确认合同是否有附加的特殊条款或协议,这些可能影响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12. 签字盖章:- 核实合同是否由雇员和雇主双方签字或盖章,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13. 法律合规性:- 检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要求。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快速对劳动合同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保护双方的权益。

如果发现合同中有任何不明确或缺失的部分,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进行修改。

津劳局[1997]421号-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劳动律师

津劳局[1997]421号-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天津劳动律师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局文号:津劳局[1997]421号发布日期:1997-12-8执行日期:1997-12-8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附件: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规定,经两年来的努力,我市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建立,运行良好,发展平稳,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以使我市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做出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合同管理处联系。

一、用人单位与其新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初次就业的凭《就、失业证》;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凭分配报到信(派遣证、推荐书)及《就、失业证》;复员、转业军人凭分配信和报到证。

3、再次就业人员凭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就、失业证》;4、外来劳动力凭《天津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二、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招用与其它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审验下岗专项协议或离岗挂编协议等其它下岗证明与其签订“临时劳动协议”。

原来签订的临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延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临时劳动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企业与下岗职工的“临时劳动协议”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签订后需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转制过程中的原固定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要求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如何鉴定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如何鉴定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如何鉴定一、前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可能会伪造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了解如何鉴定伪造的劳动合同。

本文将从签字的真伪、合同形成时间、盖章时间等方面介绍如何鉴定公司伪造的劳动合同。

二、鉴定签字的真伪1. 对比签字样本:鉴定伪造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对比签字样本。

劳动者应保留一份原始的劳动合同,将公司的签字与原始合同进行对比,观察字迹、笔迹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2. 专业笔迹鉴定:如果签字样本存在疑点,可以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

通过对字迹、笔迹的分析,专家可以判断签字是否真实。

三、鉴定合同形成时间1. 观察合同纸张:伪造的劳动合同往往在纸张上存在瑕疵。

可以通过观察纸张的纹理、颜色等特征,判断合同是否为打印机打印,从而推断合同的形成时间。

2. 检测打印设备:打印设备具有一定的年限,其打印效果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而逐渐下降。

通过对合同打印效果的观察,可以初步判断合同的打印设备是否为老旧设备,从而推断合同的形成时间。

四、鉴定盖章时间1. 盖章痕迹鉴定:通过对劳动合同上的公章、法人章等进行观察,可以判断盖章的清晰度、色泽等特征。

伪造的合同往往在盖章上存在瑕疵,可以通过专业鉴定手段判断盖章时间。

2. 对比公司印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上的印章与公司提供的印章进行对比,观察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五、其他鉴定方法1. 调查公司情况: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历史背景等信息,有助于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伪造劳动合同的动机。

2. 询问同事、前任员工:了解公司是否存在伪造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询问在职员工或前任员工,了解公司的人事管理情况。

3. 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判断公司伪造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六、结论综上所述,公司伪造劳动合同是可以被鉴定出来的。

劳动合同鉴证废止

劳动合同鉴证废止

劳动合同鉴证废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权力寻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决定废止劳动合同鉴证制度。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鉴证的背景、现状、问题以及废止劳动合同鉴证制度的原因和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鉴证的背景和现状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明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

这一制度源于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在实践中逐步得到推广。

劳动合同鉴证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实施初期,它对于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方面,劳动合同鉴证程序繁琐,需要提交的材料较多,导致劳动者在办理鉴证手续时耗时耗力;另一方面,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存在权力寻租现象,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影响了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 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劳动合同鉴证制度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一系列材料,如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

劳动者需要往返于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之间,办理鉴证手续。

此外,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查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出现拖延现象,导致劳动者不能及时拿到鉴证证书。

2. 权力寻租,滋生腐败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存在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

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好处才能办理鉴证手续,或者在鉴证过程中故意刁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鉴证与劳动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模糊虽然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劳动合同的效力并不取决于是否经过鉴证。

劳务合同三期鉴定

劳务合同三期鉴定

一、鉴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合同作为劳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凭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市场,保障劳务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某劳务合同进行三期鉴定。

二、鉴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 《劳务合同管理条例》6. 相关行业规定及惯例三、鉴定内容1. 合同主体资格(1)甲方:某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依法设立,主体资格合法。

(2)乙方:某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合法。

2. 合同内容(1)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5月1日。

(2)合同期限:三年,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3)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公司从事某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

(4)劳动报酬:乙方每月工资为人民币XX元,按月支付。

(5)社会保险: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6)劳动保护: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7)合同解除条件:……。

3. 合同履行情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公司从事相关工作。

(2)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

(3)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未发生争议。

四、鉴定结论1. 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2.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合法有效。

3.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双方未发生争议。

4. 综上,该劳务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合法有效。

五、建议1. 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本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协助,请与鉴定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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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实施方法
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
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六)其它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六条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3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劳动者身份证明。

(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

用人单位一方应
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

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
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
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应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

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执行。

第十一条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后有矛盾时,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对有错误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后,一旦发现应立即撤销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鉴证。

第十三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

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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