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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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煤厂煤质管理制度

电厂煤厂煤质管理制度

电厂煤厂煤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厂煤质管理工作,提高燃煤发电的效率和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所有燃煤发电装置的煤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质管理是指对电厂所用煤炭的采购、运输、储存、检验、化验、配煤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电厂煤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煤炭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确保燃煤发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燃煤发电的效率,减少环保排放,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质管理工作组织体系,明确煤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二章煤炭采购管理第六条电厂煤炭采购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采购。

第七条电厂应与煤炭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煤炭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结算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电厂应定期开展煤炭市场调研,了解煤炭市场情况,掌握煤炭价格走势,及时调整采购计划。

第九条电厂应建立煤炭供应商档案,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质量。

第十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验和抽样制度,对每批煤炭进行抽样检验,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炭运输管理第十一条电厂应与煤炭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数量、路线、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电厂应指定专人负责煤炭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煤炭的质量和数量不受损失。

第十三条电厂应建立煤炭运输记录,详细记录煤炭的运输情况,包括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数量、运输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电厂应对煤炭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煤炭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第四章煤炭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电厂应建立规范的煤炭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煤炭储存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六条电厂应对煤炭储存场地进行规划和布置,确保煤炭的储存量和质量。

第十七条电厂应定期对煤炭堆场进行清理和整理,及时清除堆场上的杂物和积水,确保煤炭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电厂应建立煤炭堆存记录,详细记录煤炭的储存情况,包括堆存地点、堆存数量、堆存时间等信息。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

火电厂配煤管理制度火电厂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供应单位,其配煤管理是保障火力发电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火电厂配煤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合理性,制定适合火电厂实际情况的配煤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一、配煤管理目的火电厂配煤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火力发电的正常运行和稳定供电,提高燃料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障生产、安全和环保,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配煤范围和要求1. 配煤范围:配煤管理涉及所有燃料的采购、存储、运输、检验、加入和余热回收等环节,包括原煤、洗选煤、焦炭、石油焦、渣油等。

2. 配煤要求:(1) 燃料质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达到火力发电的技术指标要求。

(2) 燃料采购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质量、数量和价格进行,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3) 燃料储存要符合防火、防潮、防污染和环保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清理和保养。

(4) 燃料运输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工具和路线进行,确保安全、准时、准确地运达。

(5) 加入燃料要按照炉型、炉压、炉量等要求进行,控制配比比例,保证安全、稳定和经济。

(6) 余热回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能够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三、配煤管理程序1. 燃料采购程序:(1) 认真审查燃料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查看燃料质量检验报告和运输证明,确保安全和质量。

(2) 按照需求确定燃料品种、质量、数量和交货时间,签订燃料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

(3) 对采购的燃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在燃料质量检验报告上进行记录。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料,应当退回或者要求更换。

2. 燃料入库程序:(1) 確定存儲區域和管控責任單位,做好責任模糊地區的責任劃分,確定具體的監管人。

(2) 必須將燃料在入庫前進行有效的進行檢測,確保符合公司要求的質量,嚴格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管控和儲存。

(3) 對於已入庫的燃料,必須進行記錄並定期進行盤點、派位、清點等工作,確認數量和品種是否符合要求,並保持倉庫整潔、通風、乾燥。

火电厂燃料煤炭管理制度范本

火电厂燃料煤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电厂燃料煤炭的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供应的稳定、高效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火电厂燃料煤炭的采购、储存、输送、使用和监督等全过程。

第三条火电厂燃料煤炭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保证煤炭供应;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 节约能源,提高效益;4. 透明公开,责任到人。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火电厂燃料煤炭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燃料煤炭采购部门应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厂领导批准。

第六条燃料煤炭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计划,组织开展招标工作,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第七条采购合同签订前,采购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供应能力和质量保证。

第八条采购合同签订后,燃料煤炭采购部门应督促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供货。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火电厂应设立专门的燃料煤炭储存场地,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条储煤场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

第十一条储煤场地应按照规定的堆放要求进行堆放,避免煤炭自燃、风损等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储煤场地应定期检查,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输送管理第十三条火电厂燃料煤炭输送应采用专用输送设备,确保输送过程安全、高效。

第十四条输送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输送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输送速度和输送量,避免煤炭破碎、扬尘等污染环境。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火电厂燃料煤炭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用量和品质进行,确保发电质量。

第十七条燃料煤炭使用部门应加强煤炭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煤炭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燃料煤炭使用部门应定期对煤炭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为煤炭采购和储存提供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火电厂应设立燃料煤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采购、储存、输送、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煤炭质量、设备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电厂煤管理制度

电厂煤管理制度

电厂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厂煤管理工作,保障电厂生产安全和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电厂职工以及与电厂煤相关的供应商、承包商等。

第三条电厂煤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高效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供应、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和监测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电厂应对煤炭采购来源进行审查,绝对禁止购买非法、偷盗、劣质和不合格煤炭。

第六条电厂应遵守国家有关煤炭资源开采、利用的法律法规,维护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与利用,保障资源供应。

第七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供应商、承包商、员工培训、考核激励机制。

第八条电厂应加强煤炭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员工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环保和节能减排意识。

第二章煤炭供应和采购管理第九条电厂应与合法、信誉良好的煤炭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采购合作关系,确保煤炭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十条电厂应对煤炭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落实煤炭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可靠供应。

第十一条电厂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健全供应商合作协议,规定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厂应根据生产计划和需求,合理安排煤炭资源采购,避免囤积和浪费。

第十三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验和评价制度,确保采购煤炭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追溯和记录档案,做好煤炭质量的追溯和溯源工作。

第十五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和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煤炭质量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煤炭储存管理第十六条电厂应建立煤炭储存区,按规定进行煤炭储存。

第十七条电厂应建立煤炭储存管理规定,明确储存点位、煤炭分类和储运秩序。

第十八条电厂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煤炭储存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电厂应加强煤炭仓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与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储存档案和账册,加强煤炭储存的追溯和溯源工作。

发电部配煤掺烧管理规定

发电部配煤掺烧管理规定

配煤掺烧管理规定一、各负荷段的划分及上煤煤质要求:1、高负荷阶段(260MW及以上,早7:00~12:00、晚19:00~23:00),要求入炉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8.5MJ/Kg,干燥无灰基挥发份不低于25%,硫分低于1.3%。

2、在中负荷阶段(19万-25万),时间为早8:00~22:00(若不加高负荷的情况下)要求入炉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6.5MJ/Kg,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大于28%,硫分低于1.4%。

3、在低负荷阶段(18万及以下)时间为晚23:00~7:00,为了保证锅炉机组安全运行,要求入炉煤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6.8MJ/Kg,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大于30%,硫分低于1.5%。

二、提前配煤的原则及计算方法1、要求高峰前若4台磨运行,平均单磨煤量25吨(煤仓煤位10米180吨),则8小时前安排上煤(给燃运1小时准备及调煤质时间,按最低负荷18万测算)。

2、要求高峰前若3台磨运行,平均单磨煤量30吨,煤位10米180吨),则7小时前安排上煤(给燃运1小时准备及调煤质时间,按最低负荷18万测算)。

3、高负荷持续时间5小时(需上煤900吨,5台磨原煤仓平均上180吨)。

4、以上为测算原则,后夜及白班各值值长根据当时负荷,给煤量,原煤仓煤位确定高负荷前上煤时间(参照附录原煤仓煤位与煤量关系确定上煤时间),值长根据负荷曲线给燃运下令,发现实际给煤量不正常变化应通知到燃运,低负荷段上煤原则相同。

三、为了贯彻集团公司“配煤掺烧”精神,保证锅炉机组安全运行和电网负荷需求,防止发生燃烧恶化,运营公司燃煤专业应按照发电部要求保证A、B、D、E原煤仓煤质稳定,C原煤仓煤质在要求的范围内可适当降低,但不能因煤质太差(不低于14MJ/kg)而影响机组负荷、安全运行或者因脱硫环保指标严重超标而迫使机组减负荷。

四、燃运保持各原煤仓煤位(雨季不低于10米,正常状态8米为警戒位),低于警戒位经判断若对正常运行有影响,接到燃运汇报后值长应向生产厂领导汇报。

火电煤场管理制度

火电煤场管理制度

火电煤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火电煤场的管理工作,提高生产效率,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火电煤场的生产安全管理和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条火电煤场是指供应燃料给火力发电厂的燃料场所,包括原煤场和煤炭运输设施,以及与其相关的各项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四条火电煤场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第五条火电煤场的管理机构由煤矿公司或者电力公司设立,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火电煤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火电煤场的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火电煤场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七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加强职工培训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火电煤场的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火电煤场的生产安全和职工的健康。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九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火电煤场的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保护工作。

第十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火电煤场的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岗前培训,并经过相关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火电煤场的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保护档案,保证档案的真实有效性。

第十三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火电煤场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十四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五条火电煤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火电煤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

电厂煤厂管理制度

电厂煤厂管理制度

电厂煤厂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对电厂煤厂的管理,提高燃料利用效率,确保电厂稳定运行,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厂内部的煤炭管理工作。

1.3 电厂煤炭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实行专门化、专业化管理。

1.4 电厂煤炭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煤炭质量、煤炭供应和矿山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尽可能实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标。

1.5 电厂煤炭管理工作要积极开展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组织管理2.1 电厂成立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工作。

2.2 煤炭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煤炭质量检测、煤炭库存管理、煤炭运输管理等相关技能。

2.3 电厂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工作程序。

2.4 电厂要加强与煤炭供应商、运输公司和矿山企业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

2.5 电厂应建立完善的煤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做出合理的采购决策。

2.6 电厂应定期开展煤炭管理工作评估,督促煤炭管理部门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三、煤炭采购管理3.1 电厂应根据年度燃煤计划和运行情况,制定煤炭采购计划。

3.2 煤炭采购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煤炭供应商,确保煤炭的质量和价格。

3.3 电厂应签订煤炭采购合同,明确煤炭的质量标准、供应数量、交货期限等内容。

3.4 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质量检测制度,对进厂的煤炭进行检测,确保达到国家标准。

3.5 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验收流程,对进厂的煤炭进行验收,明确责任人和验收标准。

3.6 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库存管理制度,对煤炭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库存信息的准确性。

3.7 电厂应建立健全煤炭供应商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服务和质量进行评价,及时调整供应商。

四、煤炭运输管理4.1 电厂应与煤炭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煤炭的运输数量、运输途径等内容。

电厂配煤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电厂配煤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配煤管理,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所有煤炭采购、储存、配煤及使用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配煤分类第四条电厂配煤按照煤质、用途和来源进行分类。

第五条煤质分类:(一)优质煤:指硫分低、灰分低、热值高、挥发分高的煤炭。

(二)中质煤:指硫分、灰分、热值、挥发分等指标处于中等水平的煤炭。

(三)劣质煤:指硫分高、灰分高、热值低、挥发分低的煤炭。

第六条用途分类:(一)锅炉用煤:指用于电厂锅炉燃烧的煤炭。

(二)工业用煤:指用于电厂附属工业生产的煤炭。

(三)其他用煤:指用于电厂其他用途的煤炭。

第七条来源分类:(一)国内采购煤:指从国内市场采购的煤炭。

(二)进口煤:指从国外市场进口的煤炭。

第三章配煤管理第八条配煤计划编制:(一)根据电厂生产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配煤计划。

(二)配煤计划应充分考虑煤炭资源、运输条件、市场行情等因素。

(三)配煤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厂部批准实施。

第九条煤炭采购:(一)采购部门应按照配煤计划,选择合适的煤炭供应商。

(二)采购合同应明确煤炭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

(三)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煤炭质量。

第十条煤炭储存:(一)电厂应设立专门的煤炭储存区域,确保煤炭储存安全。

(二)煤炭储存时应分类存放,避免不同品质煤炭混放。

(三)定期检查煤炭储存情况,确保煤炭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煤炭配煤:(一)根据锅炉用煤要求,对采购的煤炭进行配煤。

(二)配煤过程应严格控制煤炭比例,确保锅炉燃烧稳定。

(三)配煤完成后,应进行煤炭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煤炭使用:(一)电厂应按照配煤计划,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二)锅炉操作人员应根据煤炭特性,调整燃烧参数,确保锅炉运行稳定。

(三)定期检查煤炭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厂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配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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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入厂检斤、取样、化验工作标准为进一步强化入厂煤炭管理,充分体现在检斤、验收、取样、化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煤炭采购质量,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经研究,对煤炭采购、检斤、取样、化验、配煤等管理制定如下标准。

一、煤炭检斤及出入库规定(一)检斤1、地磅室检斤员每次上班接班前,必须到地磅周围详细巡视一遍,主要检查地磅与地面接触情况,有无杂物影响过磅,重点检查地磅传感器有无螺丝松动或异常,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每一次不执行罚款50元。

2、检斤员必须认真负责,凡是过磅车辆一律按规定程序发放过磅单。

3、除来煤车辆,其他检斤车辆必须征得单位领导同意方可检斤,且对检斤数据负责。

4、原煤到厂后由供应科煤场管理员对煤炭进行质检及监督检斤。

5、供应商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效随车原始过磅单,否则不予接收。

特殊情况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入厂检斤手续。

6、检斤时必须有煤场管理员和北大门保卫人员在地磅周围监督,由煤场管理人员核对车牌号与原始过磅单,确认无误后,通知司磅员过磅,检斤完成后,到场监督人员及司磅员在过磅单上共同签字认可。

7、检斤全过程已安装监控录像,由煤炭质量监督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关责任人。

8、送煤车辆过磅时,司磅员将随车发煤通知单收回,加盖地磅专用章后,每日一次送供应科存档(供应科存档时间不少于3个月);同时司磅员签发煤炭验收管理卡,交送煤司机,然后到煤场卸煤。

所卸煤炭经管理员检查未存在异常时,由取样员取样、签字并盖章交还送煤司机,凭盖章后的煤炭验收管理卡司磅员予以检空车放行。

无地磅室签字的煤炭验收管理卡,煤场管理员不予卸煤。

9、煤场管理人员监督送煤车辆及时到煤场的指定地点卸煤,不允许在中途停歇和装卸任何物品,更不准车辆检修,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卸煤,并汇报分管领导,作出处理。

10、送煤车辆进入煤场后,煤场管理人员必须按来场时间顺序认真进行初检,初检方式要灵活多样,初检合格后,方可准许卸车、取样。

发现异常或不合格立即汇报公司领导。

11、卸完煤的车辆由煤场管理员对空车进行检查,无异议后,在煤炭验收管理卡上加盖煤场管理专用章,并由煤场验收人签字。

12、卸煤过程中若发现煤中有较多超过50mm以上的大块矸石,取样又不能获取时,按含矸石比例扣减吨数或经粉碎后取样。

13、卸车过程中若发现水分明显过大,或净重明显大于始发数量,应扣除相应的水分或以始发数量为准,并做好处理记录,如发现煤中有掺杂使假现象,停止卸车,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作出处理。

14、来煤卸车后,煤场管理人员及时监督车辆到地磅室对车皮检斤,不允许已卸煤车辆在煤场内进行修理、放水、拆件等异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公司领导,证据确凿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扣吨。

15、送煤车辆卸车后,持盖章并由煤场管理员签字的煤炭验收管理卡到地磅过车皮,司磅员收回煤炭验收管理卡,填写单车煤炭净重,同时填制煤炭过磅单(过磅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地磅室留存,第二联(发货)交供煤单位,第三联(记账)交供应科,第四联(运费结算)交运煤司机,第五联交生技部),没有或持不合规定的煤炭验收管理卡,司磅人员不准过车皮,门卫不准放行。

16、没有公司领导的批示,过磅、卸车、取样必须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除公司规定的煤场管理人员和送煤司机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煤场,违者追究煤场管理人员责任,不听劝阻的,由保卫科负责严肃处理。

17、供煤单位结算时,供应科根据合同、公司化验结果、检斤单等资料核算后,填制煤炭结算通知单,并交生技部复查核算,核算无误后,双方核算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签字认可。

18、各供煤单位依据煤炭结算通知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费发票后,移交采购员办理煤炭入库手续,入库完毕,由供应科按照公司结算程序进行结算。

(二)煤炭出库程序运行车间各班次输煤班长在交接班时,登记好输煤皮带称底码,由生技部统计员月末统计当月煤炭消耗量,经供应科、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二、入厂煤采样规定1、入厂煤样是代表公司购进的同一合同项下某一车的煤样。

同一合同入厂煤按单车数量及单车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合同规定发热量区间的,分段核算)。

2、入厂煤样的采集由煤场取样管理员进行,不准供煤单位人员参与,煤场管理人员对车顶、挡板处(打开挡板后)、卸车过程、卸车完成分步全过程验收,必要时用铲车将煤堆推开或打堆,取样要从上述各环节点上进行,可全过程各点都取,也可部分部位取,严禁固定取样方式。

3、入厂煤样的采集应在单车卸煤时及时进行(拖挂车合并为一单车)。

采样时不应将该采的煤块、矸石和黄铁矿漏掉或舍弃。

违者罚款100元。

4、应用标准的采样工具,入厂煤样采用人工尖铲采样。

尖铲宽度约为250mm,长度约为300mm。

5、取样人员严格按规定随机取样,不得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所取煤样必须立即封装送存样室,不得随意延时存放,更不允许随便存放或过夜移送。

编号在存样室进行,然后送交制样室。

违者每次罚款50元。

6、分析化验单位无论车辆大小,均按每车一个单位取样,每一个采样桶为一车的代表煤样。

7、原煤采用煤堆采样法,每个分析化验单位的采样子数目,每车取样不少于8个点,每点必须满铲。

8、采样操作方法:先将取样点用铁铲拍实,除去0.2m表层煤,然后采样。

具体为先铲除两层表层煤,第三铲为样煤。

9、全水分煤样的采取:正常情况下,全水分煤样不单独采取。

入厂煤水分眼观高于8%时,必须单独采取全水分煤样。

三、煤样管理1、煤质取样后,及时对各个煤样进行编码(A、B、C、D……),或用1、2、3、4……代替。

煤编号由煤场取样人员进行(特殊情况由生技部临时指定人员进行,但需记录)编号后交制样人员。

待到化验结果报到生技部后,由编号人员到生技部将煤样单位写到化验单上。

此过程只有编号人员自己操作,任何人不得干预。

取样卡由编号人员自己保存,但必须做到准确无差错。

2、交接煤样时,双方严禁谈论与煤样有关的事宜,取样人员不准在制样室逗留,更不准向任何人员泄露供煤与编码情况,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严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

3、所送样品必须全部粉碎制样,不得有未粉碎的煤炭或矸石带出制样室。

制成的煤样化验人员按规定取部分化验,用磨口瓶留足能够做两次量的样品,其余送回煤场。

四、入场煤的制样与化验标准1、入厂煤煤炭的制样工作收到煤样后,根据煤样湿度和煤质,决定采取什么样的制样方法。

比如:来样较湿或型煤,使用联合制样机容易污染机器,清理不净易影响下个煤样的代表性,所以采用人工制备的方法比较合理。

联合制样机制备煤样时,先清理筛板,再开启设备空转一会,然后用准备制备的煤样的三分之一进行冲堂,冲过之后将存煤盒倒净,再进行煤样的制备。

每个煤样都要做到先冲堂,经过冲堂后制备出的煤样由二分器缩分成两份,一份分析,一份留作备查,外水样也如此。

在制样的过程中,应迅速、及时,防止外在水分的流失,除公司领导外,其他任何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制样室。

最后要将废弃的煤样要返回煤场。

2、煤样的粉样制作先将鼓风干燥箱升温至48-50℃,将100g左右粒度小于3mm的煤样放入瓷盘中,均匀推平,放入鼓风干燥箱中干燥后,取出放入密封制样器中制成粒度小于0.2mm的粉未样,将样品放入密封的磨塞瓶中,充分摇匀。

3、煤样外在水分的测定分析将干燥箱升温至108-110℃,将制好的500g煤均匀的放入瓷盘中,放入干燥箱后烘烤2小时,取出烘后重量,用样重加盘重减去烘后重,即得烧后重,烧后重除去试样重,就得外在水分的百分含量。

4、内在水分的分析测定在称量瓶中称取1g士0.0002g的粉制样品,放入温度108-110℃的干燥箱中干燥1小时后,取出称取烘后重,就可得出内在水分。

5、灰分的测定分析在灰器内称取1g士0.0002g的样品,放入马弗炉内升温至500℃,保持半小时后继续升温至815℃士10℃,并计时1小时,取出后冷却至室温,称烘后重,烘后重减去灰器重即可得出灰分的百分含量。

6、挥发分的测定分析在瓷坩锅内称取1g士0.0002g样品,放入升温至900℃的马弗炉内,烘烤7分钟后取出,称烘后重,试样重+坩锅重减去内在水分即得挥发分的百分含量。

7、固定碳的计算方法100-灰分-挥发分-内在水分=固定碳8、硫分的测定分析称取50mg士0.0005g样品,放入升温至1150℃的测硫仪中输入样品重量,打开“开始实验”,就可得出硫分的含量。

9、煤样发热量的测定分析(1)打开计算机、压缩机、打印机电源。

(2)在铁坩锅试样中取分析试样1g士0.0001g,将氧弹头挂在支架上,注意与试样保持良好的接触或保持微小的距离,使点火丝接触燃烧器,以免形成短路而导致点火失败,甚至烧毁坩锅。

(3)在氧弹中加入10ml蒸馏水,小心打开氧弹盖,注意避免燃烧器和点火丝的的位置因受震动而改变。

(4)在测试界面输入试样重量和其他数据,然后点击“开始实验”,实验开始。

(5)试验结束,从内筒中取出氧弹,清洗氧弹,当内桶放水完毕后,打印完化验单依次关打印机、压缩机、计算机电源。

10、按煤样的编号准确填写化验单,经化验班长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查,审查无误送交生技部。

11、破碎室磨口瓶留足煤样,以备抽样复核。

五、入炉煤的制样与化验标准1、将自动取样器取出的煤样全部经二分器中进行缩分,将其中一份倒出拌匀取足够实验样品,送入化验室进行外在水分的分析。

2、另一份煤样在二分器中进行缩分,直至到足够煤样后放入大于3mm 粒度的破碎机破碎,将破碎好的样品倒出拌均后,放入二分器中进行缩分,取大于100g煤样放进熟料袋中,送回化验室进行工业项目的分析,留取足够两次量的煤样作为备查。

入炉煤保留三天的备查煤样,三天后废弃。

3、入炉煤化验分析与入场煤化验分析相同。

4、入炉煤热值原则上不应小于入厂煤热值,每月加权平均入炉煤热值不得低于入厂煤热值20大卡,否则进行处罚。

六、入炉煤配煤工作标准1、煤场存煤在上煤之前,必须根据煤种按要求比例进行掺配混烧,配煤标准为4500大卡,上下偏差不得大于200大卡,遇特殊情况由生技部现场安排。

铲车班人员对煤种掺配工作负责,并负责上煤工作。

对不按照要求掺配的有关人员,若热值超出偏差每次罚款100元。

2、运行车间运行人员作为锅炉燃烧的调节控制者,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合理控制燃烧参数和调配负荷,做到利用率高,成效快。

对不按照要求调整负荷,或调整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者,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煤中掺入杂物影响给煤机运行或造成打空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七、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1、严格按照山玻政发[2010]48号文件规定严格进行取制样、化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追究相关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2、生技部、供应部、安修车间负责地中衡、皮带秤校验(皮带秤一般每月校验三次),保证其准确可靠,出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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