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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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操作规程

结算操作规程

公司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为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建有资金统一结算操作系统,为了规范统一结算业务,有效实施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提供安全、快捷、有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资金统一结算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资金统一结算采取“收支两条线,多渠道收款,单渠道付款”的结算模式。

第二条公司建立统一结算系统,及企业通过网络系统联接,本公司再及指定的合作银行联接,建立以本公司为资金枢纽的资金结算系统。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开户的企业均可通过网上银行金融服务系统或柜面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条公司暂定合作银行为等银行,并分别在各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本公司同A\B行采取银企直联的联接方式,同*银行采取网上银行的联接方式。

集团所属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合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其中一般结算账户仅作为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理统一结算严格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公司不垫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办理结算业务相关的各类重要物品的管理。

(一)操作员密钥。

操作员密钥应妥善保管,每月更换密码,人离机应退至初始画面并将操作员密钥收起,营业终了要入库保管;(二)印章。

主要包括业务公章、转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章(一次、二次);使用时按《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签章,营业中暂时离柜时做到人离章锁,营业终了要入库保管。

第七条开立账户。

集团所属企业在提交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在本公司领取“开户申请书”,并按开户申请书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经本公司审查同意后,为开户企业开立内部结算账户。

经批准开户的企业,需填制盖有及企业全称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私章作为企业在本公司的预留印鉴,并注明账户启用日期。

银行业资金清算操作规程

银行业资金清算操作规程

银行业资金清算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程旨在规范银行业资金清算操作,确保资金清算的安全、高效进行。

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资金清算业务。

1.2 定义1)资金清算:指银行机构为客户提供资金划转、结算和清算的一系列操作。

2)收款方:指接受资金清算服务并收到资金的一方。

3)付款方:指发送资金清算指令并支付资金的一方。

1.3 主要原则1)安全性原则:资金清算操作应确保资金安全,防止欺诈和风险。

2)高效性原则:资金清算操作应迅速完成,减少操作时间和成本。

3)公平性原则:资金清算操作应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交易公正公开。

第二章资金清算流程2.1 资金划转资金划转是银行资金清算的基本操作之一,主要包括存款和取款两种操作。

2.1.1 存款操作(1)收款方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存款金额。

(2)付款方在系统中填写存款指令,包括收款方账户、存款金额等信息。

(3)系统验证存款指令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系统向收款方所属银行发送存款指令。

(5)收款方银行核实收款账户信息,并将资金存入收款方账户。

2.1.2 取款操作(1)付款方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取款金额。

(2)系统中填写取款指令,包括付款方账户、取款金额等信息。

(3)系统验证取款指令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系统向付款方所属银行发送取款指令。

(5)付款方银行核实付款账户信息,并从付款方账户中划拨资金至收款方账户。

2.2 结算和清算结算和清算是资金清算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账、核对、报表生成和资金结算等操作。

2.2.1 对账和核对(1)系统将收款方和付款方的交易记录进行对账,核对资金划转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系统自动生成对账单,并通知相关方进行核对。

(3)核对无误后,双方确认对账单的准确性。

2.2.2 报表生成系统根据对账结果自动生成资金清算报表,包括收款方和付款方的资金流动情况、手续费等信息。

2.2.3 资金结算(1)付款方银行按照清算报表的指示,从付款方账户中扣除相应资金。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82、《资金支付操作细则》

82、《资金支付操作细则》

资金支付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与完整,规范公司资金支付业务操作,降低资金支付操作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XX公司所有银行资金支付业务。

资金支付包括网银支付、九恒星系统银企直连支付、银行柜台支付等。

第三条资金支付须遵循“安全性、及时性、事前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网银支付第四条“网银支付”是指公司开通了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的账户,凭数字证书(U盾)及密码在专用电脑登录操作资金支付款项。

第五条网银支付业务范围:包括网银账户查询、网银支付和账户信息管理。

1.网银账户查询:银行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银企对账等;2.网银支付:包括资金调拨、资金支付、报销、理财申购与赎回、银证转账等;3.网银账户信息管理:修改账户信息、权限、登录密码、U盾密码等。

第六条网银账户的开通:财务部出纳人员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准备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网上银行开通业务、签订协议,保管所有业务资料。

第七条网银U盾的安装:为保证网银支付运行、维护与管理安全,网银U盾的安装由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员实施。

在网银使用过程中,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软件、硬件技术支持,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八条网银业务操作权限管理:按照资金支付审核的要求,公司开通了网银的账户必须按经办→复核→审核权限进行管理,即出纳制单、主管复核、财务经理审核权限管理。

1.出纳制单:配备具有制单经办权限的网银U盾(设置密码)。

持有此网银U盾可随时上网查询账户状况、银企对账和U盾管理,并且可以提交办理网上银行付款、理财申购与赎回、银证转账等指令。

2.复核管理员:配备具有复核权限的网银U盾(设置密码)。

复核管理员必须对网上银行付款、理财申购与赎回、银证转账、银企对账等指令进行复核,查询网上银行明细记录,做到有效复核和监督。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

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实业公司创新提升式发展的需要,贯彻实业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以创新的观念和方式做好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工作,达到发挥实业公司资金规模优势,提高实业公司的整体资信和资金运作能力; 盘活实业公司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规范和提升实业公司的资金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实业公司资金运营功能的不断完善; 提高实业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实业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特制定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建立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运作管理平台,规范实业公司资金运作的初步程序,明确实业公司资金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并通过模拟商业银行职能,充分发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内部银行的功能和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分中心的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和资金结算操作规程。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 资金结算中心是指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内设置的集团资金结算的运营管理机构,并将通过集团融筹资、资金结算、调剂和运作管理及协调等逐步发展成为实业公司的财务公司。

资金结算中心是实业公司的内部银行,是实业公司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收益和风险由实业公司承担。

资金结算分中心是指进入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运营网络的成员单位。

以实业公司子公司、实业公司等法人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实业公司财资部代表实业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经营单位作为分中心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资金结算分中心设成独立的运营部门,也可以在财资部内部设置从事资金运营的专职岗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经营单位和机构的资金集中结算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管理中,所采用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前台交易操作细则H1.2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前台交易操作细则H1.2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前台交易操作细则(讲义)版本H1.2目录版本管理 (3)一、基本规定 (4)二、相关名词解释 (6)三、交易操作处理 (7)3.1移植客户签约(6607) (7)3.2借记卡资金转入资金账户(6622) (11)3.3资金账户资金转入借记卡(6623) (13)3.4资金账户冻结(6616) (15)3.5资金账户解冻(6617) (17)3.6修改资金账户密码(6618) (19)3.7重置资金账户密码(6619) (21)3.8更换借记卡(6614) (23)3.9客户信息修改(6610) (27)3.10客户信息查询(6611) (30)3.11代理人资料查询(6613) (33)3.12资金账户资金查询(6621) (35)3.13机构代码查询(6620) (36)3.14柜台交易流水查询(6637) (39)3.15柜台存管账户转帐流水查询(6638) (42)3.16报表打印(6635) (44)3.17强制变更签约账户(7085) (46)3.18预指定客户证件类型修改(7086) (49)版本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与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综合银证平台的对接,实现银证之间的数据实时处理,包括开销户、客户资料修改、查询和资金划转等功能。

实现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该系统采用总行与证券公司总部一点连接、集中管理的模式。

一、基本规定1、开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的相关业务规定。

即《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2006】360号)。

2、必须遵循“券商托管证券,银行监管资金”原则,即我行负责投资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和划拨,现金存取,证券公司负责投资者证券交易、清算等业务。

资金业务操作细则


逐步进行
按照流程,确保每 个步骤都经过审批。
信息安全
保护资金调拨信息 的安全,防止泄露。
内部合规
严格遵守内部合规 规定,避免违规操
作。
风险管理
注意风险控制,及 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结语
资金调拨是企业日常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合理规范的操 作细则能够有效降低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财务人员在进行资金调拨操作时,务必严格按照规程办事, 严格遵守各项操作流程,做到细致全面,确保资金调拨工作 顺利进行。
资金业务操作细则的内容和范围
资金调拨
调控资金流向
资金监管
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风险控制
防范资金风险
结算
清算资金款项
设立资金业务操作细则的目的
规范操作行为
避免违规操作和风 险事件
保障资金安全
维护金融机构声誉
提高工作效率
加快资金流动速度
制定资金业务操作细 则的原则
01 合法合规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
第2章 资金调拨操作细则
资金调拨的定义 和种类
资金调拨是将资金从一方 转移至另一方的行为。种 类包括内部资金调拨、跨 行资金调拨、境内外资金 调拨等。
资金调拨操作流程
调拨申请
填写调拨申请Biblioteka , 提供相关资料。执行调拨
执行资金划转操作, 记录调拨流水。
复核确认
财务部门进行复核 确认,保证调拨准
确。
审批核准
● 06
第6章 资金业务操作细则总 结
资金业务操作细 则的价值和意义
资金业务操作细则的价值 在于规范业务操作、保障 资金安全以及提高运营效 率。其意义体现在促进金 融机构健康发展、增强竞 争力,以及提升服务水平。

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

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交易资金、交易参与者相关其它资金的结算顺利进行,特制定交易所资金结算管理规则,简称“本规则”。

二、凡是本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价款、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易经纪代理费或服务费等,以及交易参与者应向本交易所缴纳的其它各类资费的结算等,均应当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规则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的与资金结算相关的事项,凡本交易所规则其它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有相关规定的,应当适用相关规定;本办法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且本交易所规则其它部分或相关交易细则亦无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财务通则与会计准则处理。

四、严格按照交易所的结算规则执行资金收付的结算。

五、办理交易所的结算事项的期日与时间等,均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中的规定,不得延误。

结算中所发生的任何延误均应当记录引起延误的主要原因。

六、有关交易业务资金的结算,应当符合相关交易细则所规定的该宗交易业务及其结算的流程。

七、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由交易所规定格式及统一印制,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单据。

八、凡交易所办理结算事项所使用的结算单据,均应当使用电脑机打出具,并应当有交易所或交易所结算部门的印章。

1九、为保证本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办理结算事项并为保证所办结算单据正确无误,应当经常检查办理结算单据有关的电脑、网络、线路、打印设备等的状态,严防交易所结算环节出现差错。

十、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实行分类开立、分类使用、分类管理。

即对本交易所在所选定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交易所自有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等,分别予以使用和管理。

十一、要严格按照资金归属、性质与通途等对资金进行结算管理。

严禁将交易所自有资金和应归属交易所的资金、交易保证金、交易相关的业务资金等混同。

办理不同类别、归属、性质与通途的资金的收付结算,均应当使用专门的单据凭证。

十二、处于不同种类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的利息归属与清分结算,应当遵循交易所规则和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

资金结算操作细则

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第一篇:资金结算操作细则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第一章现金管理一、现金收入1.现金出纳必需当面点清钱款,确认后开据一式三联的现金收据(第一联留底联,第二联记帐联,第三联交给付款人)在每一联必须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私章,表示确认现金收讫。

2.每日营业结束,现金出纳应填写现金解款单与当天所有现金收入封包放入保险箱,于次日交银行上门服务人员。

3.从开户银行领取现金应写明用途,由公司财务部签名盖章,提前一天将支票交银行上门服务人员。

4.银行送来现金时应与出纳当面交接点清,并及时放入保险箱。

5.禁止收取外币现钞,禁止违规套取,买卖与使用外币现钞。

6.现金收据存根联应存档管理,防止现金帐外流。

二、现金使用范围1.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3.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原则上)。

4.公司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现金报销1.各部门的现金报销必须填写“现金付款通知书”。

2.报销时请将发票按规定粘贴,并在“现金付款通知书”上写明附件张数。

3.财务审核人员需根据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各项规定对现金支出作如下审查:(1)现金支出是否合理(2)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3)“现金付款通知书”填写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4)对于不同的报销内容,相应的分管领导是否审批签名(5)发票合计金额是否与“现金付款通知书”上填写的金额一致以上条件均审核无误后,签名确认4.现金出纳需对报销内容进行复审,并签名确认。

5.现金出纳在支付现金时,必须将正确的报销金额,内容填写在报销汇总单上,报销人收到现金后当面点清,并在报销汇总单上签收,出纳在“现金付款通知书”上加盖“现金付讫章”表示报销结束。

四.其他1.现金出纳每日营业结束应盘点现金,做到帐实相符。

2.分管领导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核对。

发现现金长短款或违规现象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追查处理。

3.现金应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坐支,挪用。

交易结算操作规程

交易结算操作规程交易结算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完成买卖双方的货款、证券等交易资金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和结算凭证的制作。

为了保证交易结算的高效、准确和安全,制定一套交易结算操作规程是必要的。

本文将依据实际情况,阐述交易结算的操作规程。

一、资金结算的操作规程1. 支付凭证的类型:(1) 现金支付凭证: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交易,需出具现金支付凭证,包括收款人姓名、金额等信息。

(2) 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若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交易,需提供转账凭证,包括收款银行账号、金额、转账时间等信息。

2. 资金结算流程:(1) 核对交易双方的账户余额,确保交易双方账户余额充足。

(2) 出具支付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进行资金支付操作,确保收款方账户收到相应款项。

(4) 更新账务记录,记录支付凭证及相关信息。

二、证券结算的操作规程1. 证券交易类型:(1) 现货证券交易:买入后当天可卖出,T+0。

(2) 交收证券交易:交割日期为T+1。

(3) 逆回购证券交易:交割日期为T+0。

2. 证券结算流程:(1) 买入操作:a. 买方向证券公司发送购买申请。

b. 证券公司生成买入合同,并向买方发送合同确认函。

c. 买方确认合同,并向证券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d. 买方完成支付后,证券公司将证券划入买方账户。

(2) 卖出操作:a. 卖方向证券公司发送卖出申请。

b. 证券公司生成卖出合同,并向卖方发送合同确认函。

c. 卖方确认合同,并将证券划入证券公司的划款账户。

d. 证券公司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

(3) 交割操作:a. 买方与卖方确认交割日期和交割方式。

b. 在交割日当天,买方从证券公司账户划款到证券清算机构指定账户。

c. 证券清算机构核对交割指令和款项,进行划转。

d. 交割完成后,证券公司和买卖双方进行账务处理和结算凭证的制作。

三、账务处理的操作规程1. 往来账目记录:(1) 准确记录交易双方的往来账目,包括金额、交易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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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保证金从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产权交易价款结算账户。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会同经纪会员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

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市场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产权交易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产权交易价款的利息。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产权交易价款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至交易价款从产权交易机构划出当日,产权交易价款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机构不得擅自从交易价款中抵扣交易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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