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贵金属结算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算原则
第三章结算机构
第四章托管银行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六章违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贵金属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
风险,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会员和客户交易涉及的保证金、交易盈亏、交易手续费、延期费等款项进行
核算的行为。
第三条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会员和客户须将足额的保证金预先存入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
户,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会员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
账户中存入的,用以控制会员的结算风险的资金为风险
保证金;客户在交易所专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
确保交易履约的资金为交易保证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原则
第五条交易所实行统一、即时的结算原则。
“统一”是指交易所统一对会员和客户进行结算;
“即时”是指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每笔交易所产生的实
际盈亏、手续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进行核算。
第六条交易所采用实时结算与日终结算并行的方式。
日终结算在每日的凌晨4:00am—6:00am休市时间进
行。
交易所在日终结算后将交易系统的结算数据发送给托管
银行。
第七条交易所负责向会员和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明细数据。
第三章结算机构
第八条交易所的结算部作为具体的结算承办部门,负责交易资金的统一结算、管理并防范结算风险。
第九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客户的保证金和会员的风险保证金;
(二)办理结算业务;
(三)控制结算风险;
(四)为会员和客户提供数据查询和数据核实的服
务;
(五)跟踪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直至处理完毕;
(六)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结算数据;
(七)保管结算资料及相关凭证、表单,保证其真实与
完整,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条会员必须有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结算工作,专职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