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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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根据总行统一安排或同实物贵金属产品发行方或供货方签订协议,由各支行代销贵金属产品业务。

第四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产品类别:(一)主要指黄金、白银及铂金等,贵金属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及金银砖等。

(二)除上述产品外,镶嵌玉石、宝石类金银制品也视为贵金属产品。

第六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交易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并就部分业务的特殊性规定特定交易时间。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涉及前、中、后台的多个部门,各部门需相互配合,其职责:(一)零售金融部:为主管部门,在本行经营范围内开展贵金属业务,负责与供货方签订代理协议、产品订货、分配、销售业务的管理等;负责制定、修改实物贵金属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

(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相关会计科目处理办法,检查督促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清算中心负责资金清算工作。

现金中心负责贵金属产品保管、调拨及出入库管理工作。

(三)信息科技部:配合各部门做好贵金属销售系统的开发、日常维护及系统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风险控制、安全保卫、宣传策划等工作。

(五)各支行根据总行授权开办贵金属业务。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八条协议签订及准入标准总行零售金融部与供货方签订合作协议(经法律合规部合规审核),各支行不得与供货方另行签订协议。

各支行在开办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时需取得总行授权,并在授权范围之内开展贵金属业务。

第九条产品订货总行零售金融部根据各支行需求数量向供货方下达订货指令。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1. 背景实物贵金属是以金、银、铂、钯四种金属为主的贵重金属,具备保值、升值属性,广受投资者欢迎。

然而,实物贵金属的持有和交易需要依靠专业的管理和交易机构,因此需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2. 相关法规目前我国有一系列针对实物贵金属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商品交易所规则国内有一些商品交易所可以提供实物贵金属交易服务,这些交易所会规定具体的交易细则和管理办法。

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规定实物黄金和实物白银的交易需要在交易所注册才能进行,交易者需要遵守交易所规则,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2. 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管理和市场行为,其中包括证券公司在实物贵金属交易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证券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合法、安全的实物贵金属交易服务。

2.3. 其他相关法规此外,还有一些与实物贵金属交易相关的法规,例如反洗钱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规的存在也会对实物贵金属交易的管理产生影响。

3.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在上述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制定如下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3.1. 实物贵金属交易的准入管理实物贵金属交易需要实行准入管理,投资者需在交易所完成注册,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交易资金等资料,交易所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申请通过后才可进行交易。

3.2. 实物贵金属的保管管理实物贵金属的保管需要由交易所或专业的仓库进行,交易所或仓库应当确保实物贵金属的安全和完整。

交易所或仓库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资产安全。

3.3. 实物贵金属交易的撮合管理实物贵金属交易需要实现信息的对称性和撮合效率。

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应当建设完备的撮合系统,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撮合服务。

3.4. 实物贵金属交易的监管管理实物贵金属交易需要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定期对实物贵金属交易进行检查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32020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2)第三章职责分工 (4)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4)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6)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8)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9)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1)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 (12)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 (12)第二节产品定价 (13)第三节原料额度 (14)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5)第一节产品销售 (15)第二节实物提取 (18)第三节黄金回购 (19)第四节其它衍生交易 (20)12020年5月29日第七章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1)第八章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4)第九章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8)第十章产品库存管理 (29)第一节订货 (30)第二节购入入库 (31)第三节库存调配 (31)第四节库存返厂 (33)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 (33)第十一章库存状态管理 (35)第一节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6)第二节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39)第三节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40)第十二章平盘交易管理 (42)第十三章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4)第十四章辅料管理 (45)第十五章展销管理 (45)第十六章宣传营销管理 (46)第十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50)第十八章附则 (51)22020年5月29日。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符合下列要求:(一)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二)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三)制定适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细化明确部门分工,制定产品销售、实物保管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等工作的操作细则等;(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作厂商(下简称“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销或购进产品后由我行向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归属、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账务处理等的不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

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规模、声誉和信用状况等,确定不同的销售模式。

(一)经销模式:我行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贵金属厂商据此向我行供货并转让货物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并对外销售,未售出的贵金属在协议约定的退货期内按购货价进行退货或在协议约定的换货期内换货;(二)代销模式:贵金属厂商先行向我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我行自行定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贵金属厂商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贵金属厂商。

按照确认收入的不同,代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代销模式:我行作为代理方有权自行决定售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2)第三章职责分工 (4)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 (4)第二节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6)第三节营业网点的职责 (8)第四章机构准入管理 (9)第一节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二节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1)第五章实物产品管理 (12)第一节产品准入与停售 (12)第二节产品定价 (13)第三节原料额度 (14)第六章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5)第一节产品销售 (15)第二节实物提取 (18)第三节黄金回购 (18)第四节其他衍生交易 (20)第七章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0)第八章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3)第九章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7)第十章产品库存管理 (29)第一节订货 (29)第二节购入入库 (30)第三节库存调配 (30)第四节库存返厂 (32)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 (33)第十一章库存状态管理 (35)第一节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5)第二节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38)第三节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39)第十二章平盘交易管理 (41)第十三章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3)第十四章辅料管理 (44)第十五章展销管理 (44)第十六章宣传营销管理 (45)第十七章内部风险管理 (48)第十八章附则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贵金属是人类历史上的一种重要财富,具有很高的价值和稀缺性,因此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

特别是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贵金属的需求越来越大,实物贵金属市场也越来越活跃。

然而,在贵金属交易市场上,由于存在一些不法商家和不可控因素,给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二、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标准化规范在实物贵金属市场上,应该建立一套统一的、标准化的规范和流程。

这些规范和流程包括实物贵金属交易的标准规定、交易的操作流程、保管和物流的管理等等。

标准化规范的建立,能够减少市场上不法商家的存在,并且提高实物贵金属市场的信誉度和透明度。

2.实物质量鉴定在实物贵金属交易过程中,质量鉴定是很重要的一环。

应该建立一些权威的实物质量鉴定机构,对实物贵金属进行鉴定,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同时,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公正的实物质量鉴定制度,规范实物质量鉴定的标准和流程,防止质量鉴定过程中的主观因素。

3.物流保管实物贵金属交易涉及到物流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物流保管制度,避免实物贵金属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质量问题。

物流保管制度应该包括实物贵金属保险、物流路线的安排、运输方式的选择、存储条件的控制等等。

同时,应该有严格的物流跟踪机制,消除交货误差和偷盗等问题。

4.监管机制为了保障实物贵金属交易的安全和保险,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制应该包括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交易流程的监管和审批、市场监管和执法等等。

监管人员应该具备专业知识和严格的工作态度,确保交易双方利益平衡。

三、总结实物贵金属管理是实物贵金属市场的重要保障,这样的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实物贵金属交易的安全和公正。

现在的实物贵金属市场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在建立规范流程,保证质量鉴定,严格的物流保管和监管机制上继续进行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有保障的实物贵金属市场。

贵金属管理制度

贵金属管理制度

贵金属管理制度第一章概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贵金属管理,保障贵金属安全,提高贵金属利用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在贵金属采购、使用、储存和处置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贵金属包括金、银、铂等天然贵金属,及其制品。

第四条贵金属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严格保密、安全高效的原则,完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

第五条贵金属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贵金属档案,实施货物分类、编码管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贵金属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贵金属采购管理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采购贵金属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贵金属采购管理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采购资金应合法来源。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贵金属供应商,签订正规合同。

采购贵金属应注意质量和价格,确保贵金属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真伪鉴定证书。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贵金属采购发票、合同以及贵金属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贵金属采购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贵金属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贵金属时应充分发挥其效益,遵守相关法规法规,杜绝挪用、私分、私借、私用贵金属的行为。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贵金属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领用和归还。

使用应符合业务需要,经济合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贵金属时,应进行实物、数量、品质、性能的检验和验证。

第四章贵金属储存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贵金属库房、库位的干净、整洁和安全,设备齐全,照明充足。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贵金属库房、库位的管理制度,确定负责人,并进行明确的岗位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贵金属入库、出库手续和记录,实行定期库存盘点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第五章贵金属处置管理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贵金属的废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闲置、报废贵金属进行交易或申请处置。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丰富本行代理交易业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增加本行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物贵金属是指由本行代理的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xx投资有限公司”实物贵金属产品,以及本行代理的其他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买卖代理销售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实物贵金属,办理实物交割、代保管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涉及总行综合部、市场部、财务部、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分支机构。

各单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总行各部门主要职责:(一)综合部1、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市场宣传及全行性营销宣传资料的设计与审核。

12、负责监督、检查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3、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的交易部署、业务管理和营销推动。

(二)市场部1、负责全行客户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管理;2、负责选择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方并商洽业务合作协议;3、负责对本行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管理、考核和奖惩;4、负责组织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5、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市场信息研究和市场营销推动;6、配合综合部做好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三)财会部1、负责制定本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科目、核算账户的设置;2、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3、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重要单证、业务凭证的管理;4、负责汇总统计、审批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需求计划,形成全行实物贵金属订购计划表,并向合作方订购实物贵金属产品;5、负责本行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价格发布和产品信息维护;26、依据本行与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合作方订购合同,根据本行实物贵金属实际销售情况,办理实物贵金属产品的退换货和货款支付;7、负责根据各分支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销售量划拨销售手续费;8、负责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业务系统操作员角色分配和操作权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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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贵金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现行YYY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业务合作,由本行营业网点柜台代理销售合作单位研发设计销售的贵金属产品。

实物贵金属产品包括各类贵金属纪念章(币)、金银投资型产品和工艺金银产品等。

第三条本行与合作单位进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法合规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开办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管辖行、营业网点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由总行市场发展部牵头组织,风险管理部、科技部、法律合规部、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中心金库等分工协作。

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场发展部是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控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合作单位进行审慎尽职调查,进行业务洽谈、签订合作协议及业务准入;(二)负责对准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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