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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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12.02•【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2〕128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2〕128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的公告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的要求,满足市场需要,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所开展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现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2022年12月2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发挥上期综合业务平台功能,保障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以及相关业务的有序运作,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委托,通过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三条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交易所和能源中心已上市品种的保税标准仓单。

第四条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五条仓单交易商经申请备案,可以参与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六条仓单交易商申请参与交易所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必须具有对应品种保税货物贸易资格。

仓单交易商申请参与能源中心保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必须在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并且具有对应品种保税货物贸易资格。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业务操作指南第一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概述一、简介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推出了新一代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标准仓单将以电子方式存在,本操作指南所称的电子仓单是指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仓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无纸化标准仓单。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仓单生成、交割和期转现、仓单冲抵保证金、仓单转让、仓单质押、仓单注销等。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基于浏览器/服务器(B/S)架构,仓单业务参与者可以使用浏览器,通过因特网访问标准仓单管理系统。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二、系统结构图第二章帐户和用户管理一、标准仓单帐户任何机构应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以下简称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机构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标准仓单帐户分为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和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自营会员在交易所开立自营会员标准仓单帐户。

交易法人是指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

交易法人应通过为其开立交易帐户的期货公司办理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的开立手续。

非交易法人是指不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但与仓单业务有关的法人客户,包括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交易所、期货公司等。

非交易法人应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参与标准仓单现货交易的企业可通过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为其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提供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可通过交易所、期货公司或指定交割仓库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即质权人帐户。

其他持有标准仓单的机构,应在交易所开立非交易法人标准仓单帐户。

二、仓单系统用户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先创建仓单系统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才能登录和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仓单业务。

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

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市期货市场管理规定(修正)(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交易的准则)期货交易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诈和违法交易行为。

第三条(管理体制)期货市场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管理与期货行业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期货交易活动以及与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监管部门)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期货市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监管部门可以将本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行使。

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实施;(二)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对上市的期货商品及其期货合约样式进行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五)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事件或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

第八条(联席会议)本市实行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期所公告[2012]2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期所公告[2012]2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2]2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统一修订,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实施中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于2012年3月16日开始实施。

二、3月16日前已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处理规定(一)、铜、铝、锌、黄金、螺纹钢、线材等品种各合约和天然橡胶1208以前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由我所在3月15日收盘后将其转化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3月16日起按《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执行。

(二)、铅、燃料油等品种各合约和天然橡胶1208及以后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3月16日起按《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执行。

三、自3月16日起套期保值交易的其他有关规定(一)、套期保值交易可以平当日新开仓。

(二)、套期保值持仓平仓后,对应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即可继续使用。

四、自3月16日起,原《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修订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0〕93号)《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修订案)》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2.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修订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0年6月19日附件1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七)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八)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是指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期货合约所对应的交割凭证。

标准仓单是期货交易所为了保障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而设立的,它是期货合约交割的基础,也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发行和管理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下面将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进行详细介绍。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特点。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标准化,标准仓单是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期货合约标准化要求发行的,具有统一的格式和内容,以确保交易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 可流通性,标准仓单可以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也可以在银行、仓储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融资,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3. 可替代性,标准仓单可以作为期货合约的交割凭证,也可以用于商品的实际交割,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和灵活性。

4. 安全性,上海期货交易所对标准仓单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其安全性和真实性,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发行和管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发行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仓单申请,持有商品的仓库或仓储公司可以向上海期货交易所申请发行标准仓单,申请材料包括商品质量检验报告、仓储凭证、申请书等。

2. 仓单审核,上海期货交易所对申请发行的标准仓单进行审核,确保商品质量和数量符合期货合约的标准要求。

3. 仓单发行,经审核通过后,上海期货交易所发行标准仓单,并在期货交易系统中登记备案,确保其可在交易所进行流通和交易。

4. 仓单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对发行的标准仓单进行管理,包括仓单的变更、转让、质押、解押等操作,确保仓单的安全和有效流通。

5. 仓单监管,上海期货交易所对仓单的流通和交易进行监管,防范操纵和违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作用和意义。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在期货市场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 交割凭证,标准仓单是期货合约的交割凭证,可以用于期货交易的实际交割,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仓单系统第三条交易所应建立电子仓单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电子仓单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通过交易所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会员使用电子仓单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仓单业务应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六条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在电子仓单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第七条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八条标准仓单在电子仓单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指定交割仓库可根据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九条标准仓单应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七)标准仓单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权利凭证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第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十三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办理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交割商品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第十四条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螺纹钢仓单规则

螺纹钢仓单规则

螺纹钢仓单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了保证交割品质,对于交割货物有着严格的标准,对于螺纹钢和线材的仓单及交割有三项规定:
1. 只有生产日起的30天内进入指定交割仓库的方可制作成仓单。

2. 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

3. 用于进行交割的螺纹钢、线材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

当标准仓单在90天的有效期到期后,标准仓单就失去了相应的作用。

那么标准仓单持有者只能将仓单进行注销。

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所有人提货或者申请将其标准仓单转为一般现货提单,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现货提单与标准仓单是不同的概念,一般现货提单不能用于实物交割。

另外,上海期货交易所对螺纹钢期货有如下限仓制度:
1.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限仓比例从5%至25%不等。

限仓数额在交割月份从360手到3600手不等,在交割月前第一月从1800到18000手不等。

2.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与投机交易的持仓实施分类管理,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不受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限制。

3.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
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询上海期货交易所官网获取更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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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厂库标准仓单暂限于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

在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指,则标准仓单指仓库标准仓单。

第二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第四条交易所应当建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六条会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应当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七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协助客户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并负责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九条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根据标准仓单所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所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十条标准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标准仓单可以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有价证券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第十三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十四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当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第十六条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货主应当到库监收。

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第十八条交易所批准制作标准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应当复核仓单数据。

第十九条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

如果仓单所有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未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验收确认,标准仓单自动生效。

第二十条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应当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二)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三)同一标准仓单所示商品应当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第二十一条标准仓单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仓单所有人要获取纸质标准仓单的,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打印申请。

第二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仓单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打印纸质标准仓单,并交付给仓单所有人。

第二十三条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应当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

纸质标准仓单打印不正确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重新打印。

打印不正确的纸质仓单上应当加盖“作废”章,由指定交割仓库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保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一致。

指定交割仓库发现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核查并收回纸质标准仓单作相应处理。

如果因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导致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给仓单所有人或其他仓单业务参与者造成损害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纸质标准仓单一经打印,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相同编号的标准仓单则不可重复打印。

除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货位变更外,对该编号标准仓单记载的任何信息、数据的更改或变更都应当经过仓单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在指定交割仓库或交易所的审核后,对相应的纸质标准仓单同时做相同的更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已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可以通过仓单回库业务恢复为电子形式。

业务流程如下:(一)仓单回库申请。

仓单所有人可以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回库申请,并将纸质标准仓单交指定交割仓库;也可以直接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回库申请手续。

(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

指定交割仓库对仓单所有人提交的申请和纸质标准仓单进行审核。

(三)仓单回库确认。

仓单所有人核对仓单回库清单后签字确认,完成仓单回库操作,对应的纸质标准仓单恢复为电子形式。

(四)指定交割仓库回收纸质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回的纸质标准仓单上加盖“仓单回库”章,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会员或客户不得用纸质标准仓单进行期货合约到期的实物交割、经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或在交易所作为保证金使用。

会员或客户应当办理纸质标准仓单回库手续恢复为电子形式后,方可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办理上述业务。

第五章交割第二十八条所有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业务流程如下:(一)卖方客户授权。

卖方客户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先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第一交割日,卖方会员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标准仓单,买方会员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三)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四)第三交割日,买方会员完成付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

交易所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五)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会员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票据。

(六)买方会员分配仓单。

买方会员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含最后交割日)将分配到其名下的标准仓单再分配给买方客户。

如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二十九条如果买方客户交割违约而买方会员替代履约的,交易所在审核买方会员的申请后可以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买方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

买方会员可以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六章期货转现货第三十条办理期转现业务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中任意一方会员提交期转现申请,另一方确认后,经交易所批准实施期转现。

第三十一条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一)卖方客户授权。

卖方客户应当先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期转现业务。

(二)卖方会员提交标准仓单。

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交款后,交易所释放分配到该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并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五)买方会员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分配标准仓单。

如买方会员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三十二条如果买方客户违约而买方会员替代履约的,交易所在审核买方会员的申请后可以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买方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

买方会员可以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三十三条使用标准仓单自行结算的期转现业务,货款由买卖双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卖双方按照本办法中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通过提货后自行交付。

第七章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第三十四条客户将标准仓单交存交易所充抵保证金(即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授权。

客户应当先将指定的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充抵该会员的保证金。

(二)会员交存仓单。

会员选择客户授权的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会员提交仓单时,应当注明标准仓单是充抵保证金,还是只充抵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

(三)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标准仓单方可充抵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客户提取充抵保证金的标准仓单的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提出申请。

(二)会员提交申请。

会员收到客户的申请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提取申请。

(三)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对应标准仓单退还给会员。

(四)会员释放仓单。

会员应当及时将对应的标准仓单释放给客户。

会员未及时释放标准仓单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三十六条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充抵会员保证金的,会员在弥补应交保证金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提取标准仓单手续。

如果会员与客户就提取的标准仓单产生纠纷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和客户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该协议中约定的标准仓单帐户,或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作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质押第三十七条标准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标准仓单移交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将该标准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该标准仓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标准仓单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出质人应当在与质权人另行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质押的标准仓单编号,并将质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留存。

第三十九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进行质押的登记流程如下:(一)出质人质押登记申请。

出质人使用电子形式标准仓单出质的,应当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使用纸质标准仓单出质的,可以选择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或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质押登记申请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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