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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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

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核定方案

工资总额核定方案

**集团关于开展2017年度工效挂钩预审核工作的通知为提高集团用工管理水平,规范工资发放,推进工资与效益联动,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国资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经集团研究决定,对各煤业公司2017年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一、核定依据主要根据2015年集团下发的《**集团工效挂钩方案(试行)》、《2016年工资指导意见》、《2017年目标成本控制费用指导意见》等文件核定工资总额.二、核定办法工资总额由基础工资、效能工资、浮动工资三项之和确定。

1、基础工资:按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实后的人员数量为准计算基础工资。

①生产矿一、二线员工每人每年基础工资为2万元,三线员工每人每年基础工资为1万元。

②基建矿员工每人每年基础工资为2万元。

2、效能工资:①生产矿以财务报表为准,根据实际产量计算效能工资.产能90万吨以上矿井(含90万吨)每吨提取50元效能工资,60万吨以下矿井(含60万吨)每吨提取65元效能工资。

②基建矿产能90万吨以上矿井(含90万吨)每吨提取15元效能工资。

3、浮动工资:包括销售价格对效能工资调整、盈利亏损企业的奖惩、以前年度工资总额超支调整和预借以后年度工资四个部分。

三、具体步骤1、人员数量核定:各煤业公司应分线别上报职工人数,经集团核实后确认.2、产量核定:按当年实际产量确定。

3、工资基数的确定:工资基数=基础工资+效能工资=每人每年基础工资×员工总数+每吨提取的效能工资×全年实际产量4、销售价格对效能工资调整:根据全年平均价格与集团全年平均价格比较情况,对效能工资进行同比调整,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效能工资的10%。

具体计算如下:销售价格调整额=效能工资×(全年平均价格—集团全年平均价格)/集团全年平均价格5、对盈利亏损企业的奖惩:根据利润指标完成情况,另行制订方案对企业进行奖惩。

审计前按以下办法预计奖惩额计入当年工资总额:①利润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暂按1000万元奖励计入工资总额;②利润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暂按利润的10%奖励计入工资总额.具体奖惩方案出台后,结合年度审计和年终考核情况,对该部分奖惩金额进行计算,调整数额计入2018年工资总额。

市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

市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

市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X办字﹝XX﹞26号)、《关于印发XX市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X人社发﹝XX﹞77号)、《关于印发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核定办法的通知》(XX人社发﹝XX﹞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原则(一)分类核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

依据事业单位分类情况,综合考虑行业性质、人员结构、事业发展、财务状况、配置市场资源情况等因素,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采取分类核定与管理。

在确保事业单位公益目标良性运行的基础上,可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确立分配的激励导向,增强事业单位公益性。

(二)总量控制与单位自主分配相结合。

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距。

(三)激励约束与放开搞活相结合。

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促进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性,提高服务水平。

合理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防止收入差距过大,避免收入分配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二、工资总额组成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及其他五部分。

(一)基本工资。

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

(二)绩效工资。

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年终绩效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设立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四)改革性补贴。

主要包括住房增量补贴、住房租金补贴、住房公积金、物业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计提基数、比例和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主要包括除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以外,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

单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人社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

人社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

人社部核定绩效工资总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6号)规定,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实施职员等级晋升制度后的人员结构变化情况,相应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事业单位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时,应考虑职员等级因素作适当调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同级岗位等级与同级职员等级的管理人员水平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单位的业务需求、人员配置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你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陕劳发[1995]276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陕劳发[1995]276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通知(陕劳发[1995]276号)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厅、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机制,我们制订了《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陕西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为了促进企业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加强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根据劳动部要对暂不具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范围暂不具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均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1.包干工资总额的构成应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标准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奖金等。

2.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调增合理增加的工资,调减应扣除的工资后进行核定。

(1)核增工资项目:本年增人增资及上午增人翘尾工资;本年转正定级岗位过渡增加工资及上年转正定级岗位过渡翘尾工资;本年企业职工3%升级的工资和上年3%升级翘尾工资;国家和省工资政策出台增加的工资、津贴、补贴等;企业规模扩大或兼并其它企业增加的工资等。

(2)核减工资项目:补发上年的工资;隶属关系改变或成建制划出职工的工资及其它应扣除的工资。

(3)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中石油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中石油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人劳字[1999]第51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企事业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

(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

(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

(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分别采取以下基本计提办法: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2.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与经费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挂钩办法;3.未挂钩的企事业单位由集团公司按低于平均增长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湖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鄂国资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规〔2017〕4号省出资企业:《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1〕8号)同时废止。

省政府国资委2017年7月26日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深化省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提高发展质量、提升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省出资企业在省政府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并由本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计发〔1995〕51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24【实施日期】1995.04.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司(局)、财务司(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我们制定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实行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是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

它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使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逐步向经营型转变,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抓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工效挂钩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在实行多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工效挂钩”试点工作。

已经开展了“工效挂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逐步推开。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对“工效挂钩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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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根据题目为“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的要求,撰写一份符合通知格式的文章。

请注意,由于文字排版的限制,我将
采用适当的缩进和标点符号代替通知中的具体格式。

以下是我撰写的
文章:
关于核定工资总额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核算,我们将进行年度的工资核定。

核定工资
总额是公司对员工劳动成果的及时回报,也是我们关注每位员工福利
的重要举措。

一、核定依据
核定工资总额将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 岗位等级:根据各部门员工在岗位上的职责和表现,结合市场调
研数据,对岗位进行评级,以决定员工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

2. 个人业绩:绩效考核结果将是核定工资总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核结果将根据个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作表现、贡献和成就来确定。

3. 待遇平等原则:公司将坚持待遇公平和差异化原则,确保员工享
受到公正的待遇。

二、核定流程
1. 员工申报:请所有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工
作成果和个人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2. 部门评估:各部门将评估员工的绩效和贡献,并根据评估结果提
交建议工资。

3. 薪酬委员会审议:薪酬委员会将综合评估各部门的建议工资,最
终确定每位员工的核定工资总额。

4. 通知发布:核定工资总额将通过内部系统进行发布,每位员工可
以在个人账户中查看到具体的核定结果。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保密原则:员工核定工资总额是涉及个人薪酬的重要信息,请各
位员工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信息,避免泄露。

2. 异议申诉: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
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调整机制:核定工资总额将在每年年初进行,但公司保留根据业
务发展和员工表现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请各位员工密切关注内部系统通知,并及时查看个人核定工资总额。

同时,感谢大家在过去一年的辛勤工作和付出,也对员工们未来的努
力和成就充满期待。

祝工作顺利!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以上是我根据题目提供的要求,撰写的一份符合通知格式的文章,共计437个字。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添加内容,请告诉我所需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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