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附件1: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业绩量化考核细则(研一)201606

附件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业绩量化考核细则(研一,供参考)1. 研一学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入学成绩、研一阶段课程成绩以及社会实践业绩等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2. 评审采用百分制、单年度累计法,分三项内容考核,考核项目及所占分值为入学成绩得分(1A )满分50分、课程成绩得分(2A )满分45分、社会实践得分(3A )满分5分。
计算总分值 321A A A A ++= 附加分值 321a a a a ++=3. 研一学生入学成绩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审研究生新生业绩量化方法中的入学成绩量化绩点计算方法。
1A 计算方法:1A 满分为50分,502001⨯+=复初B B A 。
其中初B 为研究生入学成绩绩点,复B 为研究生复试成绩绩点。
初B 计算方法:以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A 类考生计算,研究生入学初试总成绩达到国家分数线的,对应绩点为60点。
超出部分按照每分0.5绩点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5.06021⨯-+=B B B 初,其中1B 为研究生入学初试总成绩实际分值,2B 为研究生入学初试总成绩国家分数线。
初B 超过100绩点按照100绩点计算,超出部分折半后计入附加分1a 。
复B 计算方法:研究生入学复试总成绩达到168分的,对应绩点为60点。
超出部分按照每分0.5绩点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5.0168603⨯-+=B B 复,其中3B 研究生入学复试总成绩。
复B 超过100绩点按照100绩点计算,超出部分折半后计入附加分1a 。
4. 研一学生课程成绩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的课程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2A 计算方法:2A 满分为45分, 100/45%30%7022111111n2⨯⎥⎥⎥⎥⎦⎤⎢⎢⎢⎢⎣⎡⨯⨯+⨯⨯=∑∑∑∑====m nn m nnn m n n m n n N N B N N A A其中:n A 是学位课单科成绩;n B 是非学位课单科成绩;n N 是课程对应的学分;1m 为所修学位课门数,2m 为所修非学位课门数。
7.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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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具有可比性的专业学位课程和专业课程纳入成绩计算,二外、马列原著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生中期考核必须考核通过,不合格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
2非北大核心的外语类期刊有且不限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外国语言文学》(福建师范大学、《当代外国语言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外国语文》(四川外国语学院、《外语测试与教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日语学习与研究》、《韩国语教学与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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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的评比。
8 A21具体加分由学院认定,校级一等奖加2分,校级二等奖加1分,校级三等奖加0.5分;院级一等奖加1分,院级二等奖加0.5分,院级三等奖加0.25分,同一项赛事只计最高分。
9特别说明: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学院自设评分项目由学院负责解释,其余评分项目由研究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可以是副导师、导师组成员,由学院确认为第一作者(分值乘0.6 ;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3不作为奖学金评定加分的刊物有且不限于:《科技信息》、《黑龙江科技信息》、《考试周刊》、《读与写》、《出国与就业》、《成功》、《青春岁月》、《青年与社会》、《科学导报》、《西江月》、《启迪与智慧》、《北方文学》、《青年文学家》等以版面费为盈利目的的刊物。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2014-8-28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研院〔2014〕23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2014年8月28日附件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统筹政府投入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规范奖助学金的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教育基金会以及学院设立的其他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校、学院设立的其他助学金。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掌握政策要点、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第六条获得奖励、资助的研究生须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下达数执行,由学校统一评审。
博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由学校统筹使用。
硕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的50%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余50%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至相关学院。
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
对于博士在读期间第二次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学校将同时颁发校长特别奖学金20000元。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执行。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研院〔2018〕21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2018年9月10日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国家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除外)。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支持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与标准第四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攻读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根据研究生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工作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600元;其他年级设立三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0%。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设立两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75%;其他年级设立三档,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9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为激励我院研究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及学生活动,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A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学金种类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0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0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可与硕士研究生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学校企业捐赠奖助学金或学院企业奖学金兼得(但可同时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可与学院企业奖学金兼得。
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本评定细则以激励研究生胸怀大志、努力进取、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全面发展为主导,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分配奖学金名额。
研究生参评基本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有良好的学风,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成绩优良;6.为非在职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且导师同意参评;7.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在实验室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重大实验室事故者。
(5)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6)参评学年学籍状态有休学者(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7)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原因造成延长学习期限的除外)。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总则按照研究生院《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大〔2013〕7号),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选范围商学院本学年度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
第三条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积极参加学院、学校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的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1、课程学习。
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
2、科学研究。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3、学科竞赛。
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科研项目。
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者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贡献突出。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标准参评的硕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四部分分数累加得出,若总分相同,以科研成绩平均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课程成绩分,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分。
2、科研类,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
根据《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榜》A类80分/篇,B类40分/篇,C类20分/篇,D类10分/篇,其他公开发表论文4分/篇(发表科研成果第一作者系数为1.0,两位作者按0.6,0.4系数分配,三人以上,第一作者系数为0.4,其余作者平均分配余下的0.6。
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为学生视为第一作者,上不封顶)。
(2)项目类。
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和校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分别加10分和4分。
注:1.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
单项奖视为三等奖。
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附件2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修订)-1--2--3-说明:1)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
2)计分时间:细则内每项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取得,以证书和发表时间为准。
3)计分原则:已申请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若新华文摘转摘论文转摘前已用于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必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须提供检索资料;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重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按姓氏排名杂志,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C11一档按100分计,其余分值乘0.6);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A、B类论文界定按照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榜执行。
省级刊物最多计2篇。
A2社会工作各项之间不累计,仅计最高分项。
4)特别说明:本细则中“一票否决”项为取消博士研究生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直荐上会”项为不受学院分配的预评名额限制,可直接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各评审项目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试行)-5--6--7-说明:1)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
2)计分时间:细则内每项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取得,以证书和发表时间为准。
3)计分原则:已申请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若新华文摘转摘论文转摘前已用于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必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须提供检索资料;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重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按姓氏排名杂志,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C11一档按100分计,其余分值乘0.6);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A、B类论文界定按照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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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校研院〔2021〕5号
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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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细则为学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细则,学院须结合本院特点制订《扬州大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公示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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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分方法:综合评定分=思想品德分+学业成绩分+科研能力分+实践能力分。
(3)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评奖学年内(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
(4)论文计分原则:论文若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转载前已用于上一轮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物理类按姓氏排名杂志的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排序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导师(含导师组成员,至多两名,以培养计划备案为准)为第一作者(分值乘0.3);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5)C科研能力所取得成果认定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科研评价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6)学院须提供所有参评学生本细则中涉及的所有成果汇总。
A2项≤6分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10分不得参评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20分不得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博士三年级及以上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需在C类科研能力中除C5项外,其他项目须有得分。
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7)本细则及各学院细则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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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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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细则为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细则,学院须结合本院特点制订《扬州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公示后实施。
(2)计分方法:综合评定分=思想品德分+学业成绩分+科研能力分+实践能力分。
(3)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评奖学年内(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
(4)论文计分原则:论文若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转载前已用于上一轮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物理类按姓氏排名杂志的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排序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导师(含导师组成员,至多2名,以培养计划备案为准)为第一作者(自然科学类分值乘0.6,人文社科类分值乘0.3);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5)C科研能力所取得成果认定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科研评价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6)学院须提供所有参评学生本细则中涉及的所有成果汇总。
A2项≤6分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10分不得参评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20分不得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硕士三年级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需在C类科研能力中除C5、C17项外,其他项目须有得分。
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7)本细则及各学院细则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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