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新中国农民负担的阶段性分解与分析
高中历史重要微知识点第12课1新中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课件新人教版必修2

特点: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
【走进历史】:假设你是某人民公社某大队的农民,根
据以下材料谈谈你们大队的情况。
集体劳动
轰轰烈烈下地
松松垮垮劳动
平均主义
1959年中国农村中的 孩子们
影响:严重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 严重的经济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
全文结束!谢谢 仅供参考学习之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必要性:人民公社化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1966年到1978年,总计一百五十六个月里,安徽 凤阳小岗村有八十七个月靠救济度过。总计吃去救 济粮十一万四千公斤,比他们自己生产的粮食多出 三分之一;花去救济钱一万五千元,比他们自己挣 的钱多出十分之一。
-凌志军《1978—历史不再徘徊》
农业合作化
必要性:土地改革运动后,我国农 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 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 作用:农业合作化最终确立了土地公有制,从而推动了社会主义 建设发展,也为新中国的农业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工业化 建设提供了大量原材料 。
含义
家庭 联产 承包
责任
以家庭为单位 联系产量计酬
承包集体土地 保证国家的,留够集体 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87年粮食产量达到4亿吨,比1978年增加了32%; 棉花产量达到419万吨,比1978年增加了93.3%,农业总产值 达到4676亿元,比1978年增加了近三倍。
新中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
土地改革 必要性: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 中国社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时,全国仍有3亿多农 民无地或少地。
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为例

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概述——农业税为例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我国解放后,从大的结构来划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初期阶段。
解放以来,政府对农民采取的是轻徭薄赋的政策,农民负担并不重,农业税也很轻,这一阶段农民负担,实际上一方面是量很小,另一方面,也是隐形的,农民上交的税费都由集体统一交了,农民个人没有体会。
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改革开放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收入逐步有所提高,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些地方也因此开始出现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别是进入90年代,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日益突出。
有些地方和部门,侵犯农民利益,随意向农民伸手,以各种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不满,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于是中央开始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下达文件,建立机构,这是第二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就是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的,从安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
我们大体划分了这样三个阶段,纵观这项工作我们看到,农民负担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几个关系问题。
国家、集体、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历来有之,只是不同时期表现的方式、方法的程度不同而已比如说,按农民与国家、集体、各部门的利益分配的关系,分为国家负担、集体负担,另外就是部门的负担,部门乱收费。
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是农民的心理负担。
农民心理负担,农民的心理在前几年也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干部注重从政形象,积极为农民办实事,来转变农民对干部的一些看法。
目前农民承担的主要税费项目。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在部分地方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大家知道这就是中发2000年7号文件,第一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文件,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市选择少数县市试点。
关于建国后农民负担问题

关于建国后农民负担问题汇报人:2023-12-19•引言•建国后农民负担问题的现状•建国后农民负担问题的政策措施目录•建国后农民负担问题的社会影响•建国后农民负担问题的未来展望01引言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和农业集体化使得农民获得了土地和生产资料,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建国时期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实行集体生产和分配制度,农民负担相对较轻。
计划经济时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获得了更大的生产自主权,但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负担。
改革开放初期建国后农民负担问题的背景建国初期,农民负担主要集中在农业税和集体公益金等方面,负担相对较轻。
20世纪50年代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民负担问题相对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三提五统”、集资、摊派等方面。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民负担问题逐渐凸显,表现为税费负担过重、不合理收费等问题。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负担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21世纪以来农民负担问题的历史演变02建国后农民负担问题的现状村级集体经济负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建国后逐渐发展起来,农民需要承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费用,如管理费、公益金等。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负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农民出资出力,如修路、建桥、建校等,这些费用对农民来说也是一项负担。
农业税费负担建国后,农业税一直是农民的主要负担之一。
虽然近年来农业税有所减免,但农民仍需承担一定的税费。
农民负担问题的主要表现03引发社会矛盾农民负担问题会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01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过重的农民负担会降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02阻碍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负担过重会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农民负担问题的严重性建国后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是农民负担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土地制度的变革和农业政策的调整都会对农民的负担产生影响。
中国农民的负担问题

中国农民的负担问题农民负担是一个范畴。
历代王朝的兴衰,都与农民负担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也一直存在着农民负担问题,但作为乃至全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却是8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事情。
多年来,国家对减轻农民负担非常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对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民负担仍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之,任务仍十分艰巨。
一、什么是农民负担问题一般来说,我们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门向农民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明税和暗税)、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集资、摊派、罚款等统称之为农民负担。
如果进一步思考,农民负担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
其一,它既是一个客观范畴,也具有主观特性。
从客观方面来看,农民负担是实实在在的物资支出或货币支出,没有这些实际的支出,农民负担就无从谈起。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农民负担又是负担主体农民的一种感受。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80年代农民负担问题的提出与农民自身因素的变化有着极大的关系。
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统一使用,组织集体劳动,农民个人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者。
当时收益分配的顺序是:(1)全年收获的收入首先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包括:种子、肥料、农药、燃料、机耕费、排灌费、农机具维修费及小型农具购置费、耕畜饲养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生产过程中直接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2)国家税收和粮食统购任务;(3)管理费;(4)集体提留;(5)社员分配。
在这种收益分配体制下,先进行集体的和社会的扣除,后给社员分配,并不直接由农民承担负担开支。
因而,农民没有切身的负担感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随之,农民的身份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农民不再是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者,而是相对独立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市场经济中是理所当然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对土地享有充分的经营使用权,直接享受着经营所带来的利润。
浅析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与对策分析

浅析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与对策分析浅析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与对策分析这些年来,农民负担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般来说,我们通常把政府及其它部门向农民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集资、摊派、罚款等统称之为农民负担。
当前农民负担过重已成为我国社会的最大不公,这种情况的存在造成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缓慢,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为我国的长期稳定埋下了隐患。
只有减轻和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才能体现社会公平,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才能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使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稳定提高,从而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农民负担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我国社会就不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一、农民负担的表现与原因当前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规定限额,如一些乡、镇不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而是为多收取乡村提留款虚报上年增收水平,人为提高人均收入指标;二是农民负担费用管理混乱、名目繁多。
如有各种优抚费、民兵训练费、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等,以教育费为例,有的乡、镇除向农民收取教育经费外,学校还得向学生收取学费、勤工俭学费、练习册费、辅导费等;三是村提留中非生产性开支过大,公积金名存实亡。
比如报刊杂志硬性摊派,招待费过高;四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有禁不止,比如一些地方农村自订“土政策”,“罚”字开路,以罚代法,以罚代政策,以罚代替工的现象十分严重。
农民负担增高,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法制观念淡薄和认识上的偏差。
在目前涉及农民负担的相关法律、条例、管理办法中是《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农民来讲,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农民对超出法律范围的任何收费及摊派都有权拒绝。
“农民负担”历史成因分析

分类号密级U D C编号硕士学位论文“农民负担”历史成因分析学位申请人姓名:张建申请学位学生类别:全日制硕士申请学位专业方向:政府经济学指导教师姓名:刘金海副教授1Factorial Analysis on Peasants' BurdenA Thesis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M.A.Degree in Government Economic sByZhang JianPostgraduate program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upervisor: Liu JinhaiAcademic Title: Associate Professor Signature________ApprovedMay,2010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华中师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同时授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本人已经认真阅读“CALIS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发布章程”,同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提交“CALIS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布,并可按“章程”中的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第十四章 农民负担

农民负担已经成了一个全国性的社会问题, 发展成影响政治稳定的问题,越来越引起 政府与全球社会的重视。
第一节 农民负担概述
一、什么是农民负担
在现阶段,广义上, 在现阶段,广义上,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从当年经营收入中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国家、集体及其他社会各方面所无偿提供的必要费 用和实务的总称,这包括农业税、三提五统、“两工” 用和实务的总称,这包括农业税、三提五统、“两工”(义务工和劳动 积累工) 积累工)、集资摊派费以及通过各种不合理的经济、政治因素向农民转 嫁的隐性负担。 从狭义上理解,农民负担仅指农民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三提五 从狭义上理解,农民负担仅指农民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 统”负担,即以中央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农民负担不得超过其上年人均 收入的5%的计提线作为标准。 收入的5%的计提线作为标准。
(五)民主政治建设
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是一项急迫的任务。
四、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发展才是硬道理,一切矛盾都必须依靠发展来解 决。 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大力发展第二、三 产业或创办乡镇企业等农村社区经济实体,来增 加当地农民的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从根本 上提高农民对负担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节 农民负担的现状
一、农民负担的项目
农民负担作为一定历史阶段分配关系的产 物,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
农民负担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四大部分: 国家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费 集体向农民征收的“三提五统” 集体向农民征收的“三提五统”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其他负担
二、农民负担的分类
显性负担和隐性负担 合理负担和不合理负担 合同内负担和合同外负担
二、农民负担体制的演变
农民负担体制是国家对农村经营单位和农民享有 各项公共服务的费用收缴与分配的管理制度和方 式,涉及农村财政税收制度、农产品价格管理制 度、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制度等。
减轻农民负担的历史回顾

减轻农民负担的历史回顾建国以来的农民负担情况。
⑴1949年:老区主要是公粮负担,税率是17%;新区征收的重点是地主富农,富农的税率在20—40%,地主的税率在35—50%,全国248亿斤,比例是13.5%。
⑵解放初期:实行农业税及其附加,正税税率为15—20%,附加5%(1952年取消附加),同时杂费负担很重,如乡教育粮、抗美援朝捐款、兴修水利用工等等。
⑶1953—1957年间: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负担一直稳定在1952年水平,实行“休养生息,稳定负担”,全国负担总额为388亿斤细粮(1952年的征收总额)。
⑷“大跃进”时期:1958—1960年,由于“浮夸风”盛行和一平二调,农民负担大幅上涨,出现反弹,1958年征收总额达到445.7亿斤,1959年是灾年,但征收总额仍达442亿斤,1960年继续受灾,但税率仍达13.8%。
⑸1960—1965年间:是农民负担的调整时期,中央规定农业税正税及附加全国不超过10%。
1961年征收正税217.6亿斤,地方税21.8亿斤,总额为239.4亿斤。
⑹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农业税征收稳定为222亿斤细粮基数上,农民负担减轻,但社会杂项负担增加,人平杂项负担为4—10元,相当于农业税负担的50—100%。
⑺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上世纪90年代初: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负担水平呈现下降趋势。
⑻上世纪90年代:我国农民负担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反弹的,表现:一是人均负担重,农民资金负担明显上涨。
二是不合理负担比重大,名目繁多,有农业税(含地方附加、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三提五统”费(村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村级管理费,乡镇政府统筹: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五保户供养、乡村道路建设等费用)、农民“两工”(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教育集资(用于农村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等)以及国家规定的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的定购任务等项;三是随意性大,基层政府乱开收费口子;四是强制性严重,作风粗暴,干群关系紧张;五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开始成为热点、难点问题,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中国农民负担的阶段性分解与分析经济学界在“农民负担〞问题上有着长久而激烈的争论。
一个普遍得到赞同的观点是,农民负担已经趋近于农民可承受心理的极限值,并间接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活动的激励和农村基层社区结构的稳定。
笔者认为,农民负担从来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一定分配关系的产物,现实问题的形成必定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渊源。
如果不能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认识和分析问题的来龙去脉,那么,这种分析就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不够完善的。
在这里,笔者尝试完善现行的分析体系和方法,并选择新中国作为描述农民负担的历史阶段。
〔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7〕的农民负担:积重难返,略有微调建国之初,由于多年的战争和农民群众长期处于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新中国的农村经济百废待兴,农民负担受旧社会的沿袭和新中国独立的经济压力而无法在整个过渡时期获得明显的改善。
从客观情况来看,新解放区和老解放区的长期并存,农业税制及其执行的长期不统一,甚至期间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都对农村经济和农民负担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中央政府在整个时期着力于农村的公有化改造,于1951年春完成了新解放区的土地革命,同期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并对老解放区农业税率作了适度的调低,但是此间的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1953年6月政务院在《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的工作方针,并配套相应的调整政策,取得一定的效果。
在整个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年农民负担老区主要是公粮负担;新区除了公粮负担外,还有地租负担和高利贷剥削。
全国实征总额占当年实际产量的13.5%,考虑到1949年农村经济情况和这种情况对农民负担能力的影响,还考虑到没有包括新解放区的对敌负担,我们认为1949年农民负担是重的。
而1950—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的三年,全国的农民负担占农副业净产值的比例大体在10%上下,农业税负担占农业实产量的比例也大体在12%—15%之间。
从农民的承受能力来看,虽然三年内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得到逐步的改善,但是农村经济仍很脆弱,农民收入水平仍在低位徘徊,如1952年每个农民平均国民收入104元中,现金收入只有30.8元。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这一时期农民负担未能减轻。
而后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内,由于稳负政策执行力度的加强,五年平均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1.67%,比1952年降低0.53个百分点,农业其他税收和摊派负担也有一个大幅下降的过程:由1953年65302万元下降到1957年的35836万元,减幅达45.2%.〔二〕农业税制改革后〔1958—1965〕的农民负担:高位盘整,深度下挫自1955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时期,农业税收改革的问题就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几易其稿,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出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农业税税法,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从头到尾贯穿着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这一根本方针。
但是这一美好初衷却被随之而来的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运动所左右:人民公社化给农业税带来思想和工作上的混乱,大跃进运动引致的高指标、高征购又直接拉升了农民负担,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力。
1960年冬,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提出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为财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外部环境,农村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农作物产量增加、农村副业比重上升,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得到兼顾。
因此,此间的农民负担受国家政策波动的影响表达出“高位盘整、深度下挫〞的震荡性特征。
1958—1960年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分别为12.5%、14.3%和13.8%,负担水平和建国初期的1949年和1951年的高负担率基本持平;而“大跃进〞期间的“平调〞运动无偿地抽调农民的劳力、物质和资金,对农民负担的影响是最深重的,但这些负担却难以统计,经过“大跃进〞后农村经济政策的调整,农民负担在1961—1965年间呈现出一个大幅下挫的趋势,1965年全国粮食征购为973.7亿斤,比1960年减少5%,比1959年减少28%,比1958年的1175亿斤减少18%,与1957年大体持平;农业税实际负担率1965年为7%,比1960年下降6.8个百分点,比1959年下降7.3个百分点,比1952年下降6.3个百分点,农民负担的大幅下降,表达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三方面利益兼顾的负担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1965—1975〕的农民负担:税负缓减、杂负混乱“文革〞十年,国家对农民仍然采取稳定负担的政策,并采取积极措施对安徽、新疆、湖北等省〔自治区〕内农民税负畸轻畸重现象作了适当调整,取得可观的成效。
然而,“文革〞期间,农业税征收机构的工作受到猛烈的冲击而一度瘫痪,部分地区征收管理混乱,加之“税收无用论〞的鼓吹造谣,全国的农业税工作遭到极度轻视。
农村基层组织的无序化及整体政治环境的动荡,也同时助长了各地一平二调的邪风,农民群众的额外负担大大加重了。
从农业税负担来看,“文革〞十年内农民的农业税负担相对逐步地得到减轻,具体见表1:同期,全国征收的农村工商税共计81.7亿元,占同期农村工副总产值的12.3%,比1965年16.3%下降4个百分点。
而“文革〞期间各地农村的杂项负担比1951年的农村摊派问题要严重得多,以湖北省为例,1973年该省农村杂项负担总额约达12405万元,相当于全省农业税负担的65.2%.据保守估计,“文革〞期间全国平均每年的农村杂项负担要超过20亿元,每年的农村杂项负担一般相当于农业税负担的60%—80%.这一负担是相当高的。
〔四〕改革过渡时期〔1976—1988〕的农民负担:逐步规范、稳中有降“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特别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农村经济获得转折性的大发展。
农村社会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1985年达到6340亿元,比1980年增长了1.27倍;乡镇企业1985年总收入达到1827.4亿元,比1980年增长2.07倍。
随着形势的好转,农民负担的规范化管理也逐步地提上议事日程。
1979年财政部发文规定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198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对确定的贫苦地区“减轻负担、给予优惠〞;而为了扶持和规范社队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财政部从1978—1980年扩大了对社队企业的工商税减免,并于1981—1984年,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作了规范性调整;同时国家在1979年普遍大幅提高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价格以及超购加价的比例和范围,大大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增加了农民的收入;1978年中共中央第37号文件敲响整顿农民不合理负担的警钟,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征税、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采取断然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由于形势好转、措施得力,整个改革过渡时期的农民负担表达出“逐步规范、稳中有降〞的特点。
1981—1985年五年间农业税实际负担率为2.96%,比1976—1980年的4.16%降低了1.2个百分点。
而同期的农民其他负担那么略有抬头,据有关部门估计,1983年全国农民其他负担约210亿元,相当于当年农业税47.4亿元的4.4倍,平均每人25元左右。
但由于这一时期农民收入获得了超常规增长,农民负担问题仍显得并不十分突出。
从1983年在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8年的五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实际增长12%,而同期农民负担总水平平均每年增长9.7%.〔五〕改革启动时期〔1989—1998〕的农民负担:高位运行、起落不定80年代中期以后,尽管农林牧渔总产值仍可保持在5%左右的实际增长速度,但是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已经初现端倪。
第一次是1989—1991年,在农业大丰收的情况下,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幅仅为0.7%,1991年为负增长;第二次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出现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两年实际增幅下降的现象,即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9%,1997年增幅降至4.6%,1998年进一步降至4.3%.而在这一个时期,国家对农民负担问题的重视也是前所未有的:199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基本政策;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一律先停后清;1994年中办、国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力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199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做出了《关于切实作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的一系列政策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强调“要尊重农民生产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又强调“减轻农民负担要标本兼治〞、“逐步改革税费制度,加强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立法〞。
在农民收入增幅趋缓的条件下,减负政策就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性,而同类政策短期内的重复出台,只能反映:第一,农民负担具有高位运行的惯性,第二,减负政策在地方和基层的执行走样或完全得不到执行:即所谓“中央政策很好,地方政策好狠〞。
1989—1991年农民人均负担性支出年均增长17%,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名义增幅8.5个百分点,农民负担在高位运行。
1992年以后,农民负担在各次减负政策作用下显现出短期走低和相继反弹的起落不定的格局,但对农民总体负担的判断还是很重的。
据估算,农民直接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负担,1994—1997年的年均数是1990—1993年的年均数的9倍;而农民直接负担的行政性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社会性负担,1994—1997年的年均数也是1993年的2倍以上,尤其是集资摊派达到3.38倍,这都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倍数。
从各年次来看,进入90年代以后,农民负担呈现上升趋势,1993年出于减负政策的实施,当年就出现农民负担绝对值下降的局面,1994年农民负担便以高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12.6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反弹,1995年农民负担那么仍在高位运行,随着1996年底又一轮减负政策的实施,1997年农民负担增长势头又受到抑制,农民负担增幅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1个百分点。
不容忽视的是,1998年之后各地农民负担反弹的情况仍有发生。
通过对新中国农民负担的阶段性分解和分析,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笔者认为,以下几个认识对于我们的改革是重要而有益的:1.新中国农民负担水平基本上呈现一个“U 〞形的走势,建国初期和90年代以后的农民负担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当前农民负担重的现状迫切需要着手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