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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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杭州地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杭州地标)
可回收物采用蓝色,色标为PANTONE660C; 有害垃圾采用红色,色标为PANTONE703C; 餐厨垃圾采用绿色,色标为PANTONE562C; 其他垃圾采用橘黄色,色标为PANTONE137C。 当标识粘贴位置底色显著时,标识采用白色,色标为PANTONE7330C。
5.3 标识的字体
中文为大黑简体,英文为Arial粗体。
6.1.3.1 6.1.3.2 6.1.3.3 6.1.3.4
居住小区应设置 1 处固定的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 临时堆放点应相对隐蔽、有围档,围挡高度不得超过 2.5m。 临时堆放点应设有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临时堆放点堆放垃圾不得超过围护高度,应及时清运,确保安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 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向社会公布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区域。 3.2 集中处置 将生活垃圾统一运至专业的集中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3.3 生活垃圾 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3.4 可回收物 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3.5 有害垃圾 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6.2 办公区
6.2.1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办公楼走廊和公共区域宜设 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 6.2.2 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配置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间规模应符合本单位实际使用需求, 不得将本单位垃圾桶堆放至道路两侧。
4
DB3301/T 0190—2016
宜每 4 户设置一处
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
应设 应设
有害垃圾
应设
6.1.1.2 餐厨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采用 240L 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根据 居住区实际情况采用箱、桶等多种形式。 6.1.1.3 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出行的位置,宜设在道路隐蔽处或单元出入口,位置 应固定,不可随意移动。 6.1.1.4 垃圾投放点地面应硬化,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摆放统一,标识朝外,便于居民投放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对城市居民生活产生的各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以便于资源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分类已成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其评价标准也是衡量城市环境保护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首先,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应包括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准确性是指居民在投放垃圾时能够正确地将不同类型的垃圾分门别类,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有效性则是指分类后的垃圾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垃圾分类投放率、分类准确率和资源回收利用率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其次,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应包括社会参与度和宣传教育力度。

社会参与度是指居民对垃圾分类活动的参与程度,包括自觉遵守分类规定、积极参与分类宣传和教育等。

宣传教育力度则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垃圾分类进行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包括宣传手段和效果、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和深度等。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社区居民参与度、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范围和效果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此外,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应考虑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

经济成本包括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以及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的投入和收益情况。

环境效益则是指垃圾分类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贡献,包括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等。

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垃圾处理成本、环境污染减少程度和资源回收利用效益等指标来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评价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包括分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社会参与度和宣传教育力度、经济成本和环境效益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科学、全面的评价,才能更好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提高城市环境保护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垃圾管理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DB64/T 1766-2021)是2021年6月10日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和归口。

地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DB64/T 1766-2021)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所辖城市生活垃圾的基本规定、垃圾类别、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与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分类管理、分类评价的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县级及其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分类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现在中国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1.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牙膏皮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

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2.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3.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4.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表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类分类类别内容一可回收物包括下列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1.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2.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3.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4.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5.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

二大件垃圾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家用电器和家具等。

三可堆肥垃圾垃圾中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

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四可燃垃圾可以燃烧的垃圾。

包括植物类垃圾,不适宜回收的废纸类、废塑料橡胶、旧织物用品、废木等。

五有害垃圾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

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100⨯=R i Rc γ (3.0.3-1)式中γc ——知晓率(%);R i ——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2 参与率应按公式(3.0.3-2)计算:%100⨯=R R j p γ (3.0.3-2)式中p γ——参与率(%)R j ——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R ——评价范围内居民总人口数(或总户数)。

3 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3.0.3-3)计算:%100⨯=N i N ed γ (3.0.3-3)式中γed ——容器配置率(%);Ni ——实际容器数;N ——应配置容器数。

哪些可回收垃圾能再利用

哪些可回收垃圾能再利用

哪些可回收垃圾能再利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行业标准,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

主要包括;
1、纸类: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

如报纸、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片、纸盒等,但是纸巾和卫生用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2、塑料:废容器塑料、包装塑料等塑料制品。

比如各种塑料袋、塑料瓶、泡沫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具、硬塑料,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等;
3、金属:各种类别的废金属物品。

如易拉罐、铁皮罐头盒、铅皮牙膏皮、废电池等;
4、玻璃:有色和无色废玻璃制品,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等;
5、织物:旧纺织衣物和纺织制品,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毛巾、书包、鞋等。

现在大部分垃圾是混合垃圾,许多废弃物混于一潭,给提取其中的有利资源造成极大的不便,大大提高了成本,推广就更为困难,假使我们能够将垃圾分类丢弃,这样,就会给处理公司带来很大的方便,垃圾处理的普及发展也便不是难事。

CJJT102_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评价标准

CJJT102_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评价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1 总则1.0.1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2.1 分类类别2.1.1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2 分类要求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3.6 分类垃圾的收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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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2004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收集有序、有利处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建筑垃圾不适用于本标准。

1.0.3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和分类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分类方法
2.1 分类类别
2.1.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2 分类要求
2.2.1 垃圾分类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垃圾分类方法。

1 采用焚烧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 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3 采用堆肥处理垃圾的区域,宜按可回收物、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2.2.2 应根据已确定的分类方法制定本地区的垃圾分类指南。

2.2.3 已分类的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2.3 分类操作
2.3.1 垃圾分类应按本地区垃圾分类指南进行操作。

2.3.2 分类垃圾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的分类收集容器或地点,由垃圾收集部门定时收集,或交废品回收站回收。

2.3.3 垃圾分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3.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容器表面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CB/T19095)的规定。

2.3.5 分类垃圾收集作业应在本地区环卫作业规范要求的时间分类垃圾的收
集频率,宜根据分类垃圾的性质和排放量确定。

2.3.7 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投放,定时清运,或预约收集清运。

2.3.8 有害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应遵守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3 评价指标
3.0.1 根据本地区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和垃圾特性,制定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垃圾分类收集进度和垃圾减量化目标。

3.0.2 垃圾分类收集应实行信息化管理。

3.0.3 垃圾分类评价指标,应包括知晓率、参与率、容器配置率、容器完好率、车辆配置率、分类收集率、资源回收率和末端处理率。

1 知晓率应按公式(3.0.3
,1)计算:
(3.0.3,1)
式中γc——知晓率(,);
Ri——居民知晓垃圾分类收集的人口数(或户数);
R——评价范围参与率应按公式(3.0.3,2)计算:
R
(3.0.3,2)
式中——参与率
(%)
Rj——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人口数(或户数);
R——评价范围容器配置率应按公式(3.0.3,3)计算:
(3.0.3,3)
式中γed——容器配置率(,);
Ni——实际容器数;
N——应配置容器数。

应配置容器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容器配置率应在100,?10,范围容器完好率应按公式(3.0.3-4)计算: (3.0.3,4)
式中γid——容器完好率(,);
Nj——容器完好数;
Ni——实际容器数。

容器完好率不应低于98,。

5 车辆配置率应按公式(3.0.3,5)计算:
(3.0.3,5)
式中γev ——车辆配置率(,);
Pi——实际车辆数;
P——应配置车辆数。

应配置车辆数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

6 分类收集率应按公式(3.0.3,6)计算:
(3.0.3,6)
式中γs——分类收集率(,);
ws——分类收集的垃圾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垃圾排放总质量的计算宜符合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

7 资源回收率应按公式(3.0.3,7)计算:
(3.0.3,7)
式中γr——资源回收率(,);
已回收的可回收物的质量(t); w1——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8 末端处理率应按公式(3.0.3,8)计算:
(3.0.3,8)
式中γt————末端处理率(,);
w2——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t);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附录 A
A.0.1 应配置容器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A.0.1)
式中 N——应配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R——收集范围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A2=1.02,1.05;
D——垃圾平均密度(t/m3);
A3——垃圾平均密度变动系数,A3=0.7,0.9;
A4——垃圾清除周期(d/次);当每天清除1次时,A4=1;每日清除2次时,
A4=0.5;当每2日清除1次时,A4=2,以此类推; E——单只垃圾容器
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0.2 应配置车辆数量应按下式计算,根据各区垃圾产量的预测值以及每辆垃圾车的日均垃圾清运量,确定垃圾收集车的配置规划。

(A.0.2)
式中 P——应配置车辆数;
Wp——垃圾排放总质量预测值(t);
Q——每辆车载重量(t);
F——每辆车载重利用率;
K——每辆车每班运输次数;
T——每日班次;
δ——车辆使用率。

注:参数F、K、δ一般根据各地的实际采用经验值。

A.0.3 垃圾排放总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W=w1+w2+w3
(A.0.3)式中 W——垃圾排放总质量(t);
wl——已回收的可回收物质量(t);
w2——填埋处理的垃圾质量(t);
w3——采用综合处理、堆肥或焚烧等方法处理的垃圾质量(t)。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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