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1
公司法自考简述题

公司法自考简述题1.简述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答:(1)公司集团不是独立法人。
(2)公司集团是若干独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
2.简述子公司利益的保护途径。
答: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1)赋予子公司董事诚信义务。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补偿和赔偿。
(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3.简述保护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主要规定。
答: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主要有这样几种途径: (1)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2)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有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3)赋予少数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4.外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1)外国公司必须依据外国法律设立; (2)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外设立。
5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外国公司设立,(2)其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6简述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答:(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7.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几种情形。
答:导致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具体事由主要由以下 (1)该外国公司出于调整经营策略或调整内部机构的需要.8.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答:(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最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快捷、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困难,支持了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促进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逐步改变负债过重和资本结构不合理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通过境外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开拓了奇特筹资的新方式、新渠道,而且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直接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获益的机会,彼此相促相长。
电大法学本科【公司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1-4全

电大天堂【公司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电大天堂【公司法】形考作业一:一单项选择题1. C2.B3. C4. A5. C6. C7. C8. C9. D 10. A 11.D 12. B 13.D二、多项选择题1. ABD2.ACD3.ABD4. ABC (说明:公司股东姓名在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股份有限公司则不是)5. ABC6. BCD三、简答题1.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和联系。
(教材p1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的成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它的制定和公示均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法律对此的限定比较少。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仅仅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去清偿债务。
2.简述公司的作用。
(1)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成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2)确认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分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本制度,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集合社会闲散资本。
五、论述我国公司的资本制度。
(p68-69)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接近法定资本制,又不完全相同。
主要表现在: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
(1)内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而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
内资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一次缴足,否则公司将不能成立;而外资公司的股东却可以按合资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分批缴纳各自的出资。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表述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表述
1.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需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中国市场规则和商业习惯,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应当注重本土化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核实。
5.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和支持中国的公益事业和可持续发展。
6.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项目中,应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商业习惯,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7.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与中国政府和企业合作时,应当尊重中国的主权和独立,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商业习惯,加强沟通与理解,构建互信关系。
8.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跨文化交流与合作,了解和尊重中国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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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发布日期】1995.02.13 【实施日期】1995.02.13【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文件代码】11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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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英文对照(1)-; TABLE OF CONTENT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One:General Provisions;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Two:Establishment and Organ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第一节:设立Section One Establishment; 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Two Organs;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Section Three. Wholly State-owned Company;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Three:Establishment and Organs of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第一节:设立Section One. Establishment; 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Two. Shareholders’ general committee;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Thre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General Manager; 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Four. Board Of Supervisors;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Four:Issu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第一节:股份发行Section One. Issue Of Shares; 第二节:股份转让Section Two. Transfer Of Shares; 第三节:上市公司Section Three. Listed Company; 第五章:公司债券Chapter Five:Company Bonds;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Six: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Affairs of Company; 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Chapter Seven:Merger and Division of Company; 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Chapter Eight:Bankruptcy,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Company; 第九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Nine:Branch of Foreign Company; 第十章:法律责任Chapter Ten:Legal Liabilities; 第十一章:附则Chapter Eleven: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一章:总则Chapter One: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企业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

企业的分公司和企业分支机构有什么不同?当一个企业进行国外或外地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予公司之间进行选择。
由于一些低税国、低税地区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只征收较低的税收,并与其他国家、地区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
因此,跨国法人常乐于在这些低税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用来转移利润,逃避高税国税收。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从税务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定的。
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
这在设立公司时,是必须筹划的一个问题。
分公司的税收待通往往不同于子公司。
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利润,除征收公司所得税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
如分支机构成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时,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的所得税额。
多数国象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扣除应征的公司所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征收,即使事实上并无汇出利润也要征收此税,即不考虑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
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
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
我国原规定的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即属于这一性质。
对跨国公司而言,将其某些附属机构设为子公司,而将另一些设立为分公司,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1)设立子公司在东道国只负有限责任的债务(虽然有些需母公司担保),但设立分公司时,总公司则需负连带责任。
(2)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另外,某些国家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比分公司低。
(3)许多国家允许在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子公司就可以加入某一集团以实现整体利益上的纳税筹划。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案情介绍】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誉公司”)在2000年1月依照公司法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人,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其在中国登记的名称为“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
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京,于是决定在北京设立一个独资公司,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该外商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人民币300万元,名称为“盛荣有限公司”。
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
于是两者先后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
盛荣有限公司收到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便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万元货款没能清偿。
后来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未果。
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盛荣有限公司有义务代其偿还。
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品公司的债务应当向盛誉公司追偿,因为合同是以盛荣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办事处只是从中联系,不能以办事处的财产清偿。
【评析】新《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是根据公司的国籍对公司进行的划分。
对于公司国籍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1)根据设立准据法确定公司的国籍。
第五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目的或 义务违背本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环境 污染或破坏资源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限制外国人 居住或营业范围限制外国人经营的;申请批准应报明 的事项中有虚伪的;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外国公司所 属国家对本国公司不予认可的。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第五节、外国公司的分 支机构
一、概述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1、概念: 外国公司:是指公司国籍隶属于外国的公司。
2、法律特征:
(1)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外国公司是国籍隶属于外国 的公司,该公司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具有相同国 籍。对于如何确定公司的国籍,理论上有以下主张。准 据法主义,即公司成立依哪国法律,在哪国登记为准来 确定;住所地主义,即以公司的管理机构或营业机构所 在地来确定其所属国籍;公司经济活动中心主义;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籍主义,即以公司多数股东或以多数出资额股东的国 籍来确定。我国是准据法主义。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公司。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 构在中国境内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商法》 授课教师:侯兴政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 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 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 清偿债务,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 进行清算。在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 产移至中国境外。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在制作清 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
公司法任务
公司法任务04_0001 相同编号有两份题目必须要做这一份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案例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共15 道试题共30 分。
得分30 1. 依我国现行法律公司破产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A. 10 B. 15 C. 30 D. 45 满分2 分2. 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A. 90日内通知债权人 B. 10日内通知债权人C. 15日内通知债权人D. 30日内通知债权人满分2 分3.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之一是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元。
A. 1000万B. 3000万C. 5000万D. 6000万满分2 分4.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
A. 总资产的行为B. 资本公积金的行为 C. 净资产的行为 D. 注册资本的行为满分2 分 5. 法定公积金累积提取额达到公司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A. 注册资本 B. 全部资产C. 净资产 D. 流动资产满分2 分6. 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以下文件中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的是。
A. 该外国公司营业执照B. 该外国公司章程 C. 该外国公司的股东名册 D. 该外国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满分2 分7. 大华纺织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向工商银行借款500万元在借款未还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7年变更为大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规定该借款应由大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理由是。
A. 有限公司财产已全部转入了股份有限公司B. 公司法人资格延续 C. 两种公司的股东都仅负有限责任D. 公司的股东未变化满分2 分8. 明华食品有限公司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
董事会认为该公积金的性质应认定为。
A. 盈余公积金B. 资本公积金C. 住房公积金D. 风险基金满分2 分9.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
经济法练习题(一)
经济法练习题(一)练习题(一)要求:1.回答问题时请使用A4纸而不是练习本,或使用接近A4纸大小的原稿纸;2.请在作业纸的头上写上你的学号和名字;3.在第11周星期一上课前交作业。
1、单选题1、下列不得作为公司破产债权的是(a)a.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b.附期限的债权c、清算组终止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赔偿D.因破产宣告终止合同的违约金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d)组成。
a.股东b.董事c、 D.股东、董事和监事3、下列符合我国关于设立一人公司规定的是(a)a.只有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b.只有一个法人可以设立c、只能设立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D.不允许建立4、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b)a、 15%b.25%c.35%d.50%5、甲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为500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其向外投资额()a、不超过5000万元B,不超过2500万元C,不超过1750万元D,不超过1000万元6、以下几种出资形态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d)a、劳务出资b、管理技能出资c、信用出资d、非专利技术贡献7、甲、乙、丙三个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20%、20%、60%。
现丙与丁达成协议,丙将自已在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
甲、乙知晓后均不同意。
以下几种意见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a、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欲转让的出资,丙也不得将出资转让给丁b、如果甲、乙双方均不愿意购买丙方转让的出资,丙方有权将该出资转让给丁方c、丙的表决权占全体股东表决权的1/2以上,他完全有权决定将出资转让给丁d、丙有权自由地转让出资,无需经甲、乙同意8.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
a.是独立的市场主体b.是中国法人c、它是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
D.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设立9、2021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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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保健品公司以上海办事处和盛 荣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 办事处清偿债务90万元,并要求盛荣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上海办事处和盛 荣公司皆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 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 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当上海办事处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 作为盛誉公司的分支机构之一,盛荣公司 有义务代其偿还。 上海办事处的代表人李某认为:所欠保健 品公司的债务应向盛誉公司追偿,不能以 办事处的财产清偿,因为上海办事处不是 独立的法人。
二、设立条件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 该外国公司国籍及责任形式 (二)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从事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指定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四)提交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登 记证书等
支机构的审批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依法经登记成立,在中国境内从事 经营活动,遵守中国法律,受中国法律保护。 (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义务 和国内任何企业一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 支机构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标明国籍及责任形式,并置备章程 (三)解散时依法清算的义务
加拿大某商人在其所属国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 任公司。其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某市开设 了一家分支机构,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由于市场 竞争激烈,加之该分支机构管理不当,并且决策 连连失误,使其在市场上力不从心,在分支机构 成立不到1年时间,其负债已达300万元。该外国 公司认为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已没有什么前景,无 意在中国继续营业,于是决定解散其在中国的分 支机构,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分支机构, 并获得批准。随后,该外国公司将其分支机构的 一部分财产转移回本国。该行为被分支机构的债 权人发现,债权人阻止其行为并要求履行债务, 但该分支机构置之不理。
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教学案例】 在马来西亚注册登记成立的“盛誉私人有 限公司” 2000年1月依照中国《公司法》 在上海设立了一个商务办事处,名称为 “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 指定中国公民李某为该商务办事处的代表 人,拨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其从事经营 活动的资金。因该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在北 京,于2001年5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北京设立一独 资公司,注册资本是300万元人民币,名称 为“北京盛荣有限公司”。
2002年8月,盛誉公司打算在中国购买一批 体育保健用品,并决定将业务交给上海办 事处和盛荣有限公司处理。于是两者先后 分别与上海市某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 体育保健品买卖合同。盛荣有限公司收到 保健品公司的供货后,按约支付了全部货 款,而上海办事处却因资金周转困难,在 约定的期限内只给付了1/3的货款,尚有90 万元货款没能清偿,保健品公司多次索款 未果。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1 名会计师、债权人代表2名、法院两名审判员共同组 成清算组对该分支机构进行清算。但在清算中,该 分支机构的代表人因故未及时将分支机构印章交给 清算组。恰在此时,有一笔利润可观的销售业务, 该分支机构以其主体资格尚未消灭为由,继续从事 此项交易。[1] 问题:请分析该分支机构在解散之后的违法之处。 [1] 徐晓松主编:《公司法教学案例教程》,知识产 权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237页。
第四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 构依法终止,结束在东道国的业务活动。 二、外国分支机构的清算和终止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论何种原因而撤销,必须 依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 进行清算。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外国公司的存在 为前提。 (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的业 务活动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东道国境内营 业。 (五)具有诉讼法上相对的独立地位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概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东道国 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为其分支机构取 得营业资格的法律行为。
问题:(1)马来西亚盛誉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的法 律地位如何?(2)盛荣公司是否有义务偿还上海办 事处所欠货款?上海办事处所欠债务依法应由谁承担?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外国公司是指 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 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 护。)
思考题: 1、什么是外国公司 分支机构?其法律 地位如何? 2、外国分支机构设 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3、简述外国公司分 支机构依法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