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 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为了确保变更登记备案的顺利进行,外国地区企业需要了解并准备相应的材料。
以下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的规范。
一、变更企业名称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应提交由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4、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住所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4、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负责人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4、营业执照副本。
四、变更经营范围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3、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4、营业执照副本。
五、变更经营期限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3、营业执照副本。
六、变更资金数额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4、营业执照副本。
七、备案事项1、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撤销分支机构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随着中国的开放和改革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涉足中国市场。
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外国企业可能需要在中国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注销登记。
本文将针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相关的材料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注销登记办理流程:1.委托注销:外国企业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代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提交注销申请:外国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审核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外国企业提供的注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完整、准确、规范。
4.注销手续:审核通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办理注销手续,并公示注销信息。
二、注销材料规范:1.注销申请书:外国企业应当填写并签署注销申请书,包括申请注销原因、申请注销时间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税务注销证明:外国企业应当提交税务注销证明,以说明已经完成了与税务部门的结算和纳税事宜,并已经申请缴纳了欠缴税款。
3.资产清查报告:外国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资产清查报告,以说明企业在注销前已经对其资产进行了清查并做好了处理。
4.财务报告:外国企业应当提交最近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说明企业在注销前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
5.劳动合同和薪资清单:外国企业应当提交员工的劳动合同和薪资清单,以说明企业已经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结清了工资。
6.证明资料:外国企业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关注销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比如商业活动许可证、环境保护许可证等。
外国企业在中国注销登记的手续繁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注销时,企业还应当对相关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同时,对收回的资产也应当重新计算其价值并进行处理。
另外,企业涉及的税务、财务、人事等事项也应当妥善处理,确保企业在注销前均无欠缺。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3、企业代码登记4、统计登记:5、外汇许可证6、银行开户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9、海关备案登记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四、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投资信息由司法部向商务部共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投资信息由教育部向商务部共享。
五、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办理备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初始、变更和年度报告表见本公告附件。
七、本公告自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表2.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表商务部年月日附件1外商直接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一、基本信息二、投资者基本信息(可按数量下拉填报)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仅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填报)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仅公司、合伙企业填报,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注:1、本表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简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 -- 2 -- 3 -- 4 -- 5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申请表(空白文本)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5.营业执照样本(图片)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9月)- 6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7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8 -- 9 -- 10 -注: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中国企业登记网(),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1 -附件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空白文本)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12 -- 13 -附表1负责人信息- 14 -- 15 -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

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纳税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参与到中国的经济建设之中。
外国企业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从形式上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劳务收入(service income);二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passive income)。
那么,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上述相关的收入时,应如何纳税呢(鉴于文章的篇幅,本文只讨论营业税和所得税问题,其他相关的税种,如印花税、房地产税等等,请参阅相关的税收法规) 一、劳务收入(service income)(一)劳务收入的划分:1、劳务收入是指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区分境内外劳务收入:外国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如果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部分,根据税收管辖权,这部分劳务对应的收入并不需要在中国纳税,包括所得税和营业税(相关税收协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外国企业提供的劳务若包含有境外部分,应进行合理的划分,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劳务合同和境内外实际的工作量及外国企业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是否有派员工入境进行从事咨询、指导、管理等的工作。
如果外国企业未能明确区分境内外的劳务比例,税务机关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境内劳务。
但以下三种劳务,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规定:(1)咨询业务(包括会计、审计、法律、税务):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国内客户提供劳务,若同时涉及境内外劳务的,一般情况下,按不低于60%的收入划分为境内劳务收入;境外咨询企业与其境内关联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为国内客户提供咨询业务的,应按不低于60%的比例确认为境内机构的收入,全额纳税,若境外咨询企业也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该境外企业的收入部分,以不低于50%为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业、变更、注销、备案。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引言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备案。
外国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资料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更为复杂,更为繁琐。
本文旨在帮助外国地区企业了解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系统流程和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外资企业分类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资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资协议的规定一般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联营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作协议的规定一般以经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3、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投资者可以是个人、外国企业、外国非企业单位和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
三、外资企业开业登记所需材料1、中外合资企业1.合资企业协议书和公司章程2.合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各合资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资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合资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书2.中外合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作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作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中外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中外合作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3、外商独资企业1.中方提供的场地或资产的产权证明2.外方投资企业设立的决议和审批证明3.外方投资者的证明文件4.合同协议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它银行资信证明6.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证明材料7.企业章程8.董事、经理、监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四、总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相对较多,有些材料还涉及到法规、条例等。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国家政策的扶持,越来越多的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在开展这一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对于企业开业登记非常重要。
此文档旨在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入驻中国时所需的法律文件和证件材料清单为遵守中国法律及地方性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提交的法律文件和证件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两证合一)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同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及英文原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全球总公司及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全球总公司法人机构的证明文件(由所在国公司登记机关出具),有效期一年以上。
2.全球总公司的公司章程,需翻译成中文并进行公证书认证,复印件需加盖国内外两组公章。
3.外国地区企业作为在中国开展生产和营业活动的实体,其总公司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设立的相关审批文件,其中包括设立批准书、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内外两组公章的加盖印章及批准书翻译件,并需在Peking University内开展注册和备案。
备案过程由行政审批局或工商局负责,通过后需在印章备案机构备案。
备案完成后,企业才能报税。
三、外国地区企业经理层说明材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经理在中国境内已分派一个或多个人员时,需提供这些负责人的说明材料。
(如:中国境内的居住证明、护照复印件、签约证明及相关信息)。
四、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及中国境内银行开户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提供在所在国家与中国境内已开通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文件。
五、注册后记1.注册完成后的外国地区企业需完成海关、税务、公安、国家统计等方面的备案。
其中海关备案涉及到企业进出口业务;税务备案涉及到企业税措施;公安备案则涉及到人员出入境手续;国家统计则是为了保障中国经济安全和国家统计局调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修订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规范和促进外国企业的投资与发展,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
最近,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促进国际合作。
本文将对这一修订进行详细介绍。
一、修订目的修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推动外商投资的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强外商合作与交流。
通过修订,可以更好地吸引和促进外国企业来华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的升级。
二、修订内容1. 优化登记流程修订后的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流程。
注重提高办理效率,减少冗余步骤,为外国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登记服务。
同时,优化了相关登记文件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强分类和规范,提高了登记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
2. 强化信息披露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要求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
这有利于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外国企业的运营情况,提高对外国企业的有效监管能力,并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3. 加强监管措施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外国地区企业的监管措施。
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外国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
同时,加强了对外国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修订的意义修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大大减少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市场准入的便利性,增强了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投资和发展的积极性。
其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并提高了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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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开业、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负责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开业和变更负责人填写。
联络员信息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3、《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商事主体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月日
注:1、《承诺书》只在商事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附表4
涉税信息表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本表时参照使用。
1、本表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时填写,根据实际情况只填写有关的栏目。
2、监事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
3、“身份证件类型”栏选择填入:身份证、护照、其他。
4、“生产经营地”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5、“核算方式”栏要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分支机构)勾选“非独立核算”项。
6、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
申请开业登记,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在此栏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附表3“承诺书”及附表4“涉税信息表。
“基本信息”栏中的“地址”是指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开业”栏的“审批机关”栏填写出具批准其开业或项目的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的机关名称,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填写该栏。
4、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
“变更/备案”栏只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或负责人姓名更改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
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的,还需填写附表3“承诺书”。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其中,“注销”栏的“批准文号”栏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注销的文件文号,“批准机关”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名称。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
6、“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