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表述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表述
1.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需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中国市场规则和商业习惯,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应当注重本土化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核实。
5.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和支持中国的公益事业和可持续发展。
6.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项目中,应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商业习惯,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
7.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与中国政府和企业合作时,应当尊重中国的主权和独立,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商业习惯,加强沟通与理解,构建互信关系。
8.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跨文化交流与合作,了解和尊重中国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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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网上作业任务二

第 1 大题单选题3分1 . (3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数的()。
1 . 15%2 . 20%3 . 25%4 . 35%正确答案:42 . (3分)依据新修改《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 . 500万元2 . 1000万元3 . 3000万元4 . 50000万元正确答案:13 . (3分)依据新修改《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内缴足。
1 . 20% 、2年2 . 20%、3年3 . 25% 、2年4 . 25%、3年正确答案:14 . (3分)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其资产总额为2亿,负债为1.18亿元,净资产额为8200万元。
该公司净资产额()。
1 . 已占资产总额的40%以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2 . 已达2500万元以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3 . 已达3000万元以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4 . 未达到1亿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正确答案:35 . (3分)发行公司债券必须()。
1 . 为记名公司债券2 .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3 . 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4 . 规定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正确答案:36 . (3分)公司债券承销人应当是()。
1 . 公司债券发行人2 . 商业银行3 .证券公司4 . 投资咨询公司正确答案:37 . (3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应由公司的()作出决议。
1 . 董事会2 . 股东大会3 . 公司制作部4 . 职工代表大会正确答案:28 . (3分)英国某公司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该分支机构是()。
1 . 中国法人2 . 外国法人3 . 该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4 . 该外国公司的代理商正确答案:39 . (3分)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下列说法有错误的是()。
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行为,保障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保护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外国公司的法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进行阐述。
一、外国公司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 法律地位:外国公司在我国享有与中国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但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管。
二、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体系1. 宪法:外国公司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尊重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2. 民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3. 商法:外国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4. 行政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5. 经济法:外国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经济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6. 劳动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环境保护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
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1. 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 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3. 分支机构的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管。
四、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1. 公平竞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整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内容——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是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的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涉及确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加以调整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二、主旨:本条是对外国公司含义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既参照了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常立法例,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
在国外有关公司的民商事法律中,一般是从外国公司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我国公司法从国情出发,为了使人们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直接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做出规定,这样既便于实务操作,也便于监督管理。
依照本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以下特征:(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2)虽然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但是由于该分支机构隶属于某一外国公司,因此该分支机构与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具有相同国籍;(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法定的、完整的组织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是该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4)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需要指出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方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有关活动。
对于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关闭,并可处以罚款。
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外国公司也就没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所谓外国公司是相对内国公司而言的,是指依据所在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取得所在国公司法人资格的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名词解释

公司: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集团企业:是多企业的一种联合,是集团性的企业,也称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独资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个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自由设置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处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需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经济活动。
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劳动者权益受损、不正当竞争等。
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挑战等方面对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背景1. 国际背景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外国公司行为规范的关注日益增加。
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国公司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价值观。
2. 国内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为了规范外国公司的行为,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二、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环境保护责任(1)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外国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资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3)外国公司应当向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劳动者权益保障(1)外国公司应当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外国公司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3)外国公司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
3. 反垄断责任(1)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外国公司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3)外国公司应当依法申报并购,接受我国反垄断部门的审查。
4. 反不正当竞争责任(1)外国公司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外国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自考“公司法”简答及案例分析题
38.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3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40.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
41.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42.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43.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44.简述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问:对于这 9万元的资金缺口,甲、乙、丙三厂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7.甲、乙均为国有企业。1995年1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协议。该协议规定:(1)甲公司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 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5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1/2.
问:本案中,谁应向汽车厂返还货款、赔偿经济损失?
6.1998年1月,重庆市甲厂、乙厂、丙厂欲联合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商定,甲厂以现金出资10万元,乙厂以土地使用权及厂房出资,共计20万元,丙厂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其中现金1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0月成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为 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值约 1万元,远远低于其先前估价。于是,给公司出现了9万元的资金缺口。
问:(1)本案中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成立?
(2)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3)子公司放弃债权是否正当?
10.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2月,甲乙两人又和丙合伙办了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绿豆”牌饮料相差不多,技术基本相同。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甲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在经营饮料厂期间的所得收入10万元交给公司,甲乙不同意,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
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外国公司怎么在咱们这儿开分支机构的事儿。
你可能会问,外国公司来这儿开分支机构,能有什么难度呢?其实,这可是有门道的。
像是过关斩将一样,不光是纸上谈兵,还得真刀真枪地过一遍。
这些条件就像是考题,过了就能开门红,没过那就得再接再厉了。
首先,我们得从最基本的说起。
外国公司要在咱们这儿设分支机构,得先搞清楚几个关键的条件。
第一呢,就是要有个合法的“身份”。
什么意思?就是你得证明你是一个合法存在的公司,这可不是说说就行的。
通常来说,你得把你的母公司在外国的注册信息、营业执照等一大堆材料给我们看看,这些可得准备齐全。
不然的话,你这边想办事儿,就像是空中楼阁,没法落地生根。
接着,咱们要看看你的业务范围是不是符合咱们的法律法规。
比如说,你要做的生意,咱们这儿允许不允许,是否合法合规。
不是说你想干啥就能干啥,这里得有个审批程序。
如果你的业务范围不合适,那就像是试图在干旱的沙漠里种庄稼,根本就不行。
这一步就像是“审菜谱”,看看你给出的菜谱是不是咱们这儿胃口。
还有一点特别重要,那就是你的财务状况。
外国公司可得拿出点“干货”来。
别到时候纸上谈兵,财务报表看起来像个小报纸一样,一大堆漏洞和问题。
这就好比你去面试,别人看你简历上的能力和经验,如果这些东西虚的,面试官自然会觉得不靠谱。
这时候,你得准备好公司最近几年的财务报表,证明你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支撑你这边的分支机构运转。
否则,谁敢把钱和资源投在你这儿?再有,咱们得谈谈管理人员的问题。
你要设立分支机构,自然得有个负责人来负责。
这个负责人不仅仅是个摆设,他的资历和能力也是要经过审核的。
想象一下,你要开一个餐馆,不光是要有好厨师,还得有个能把餐馆打理得井井有条的经理。
分支机构也是一样,得有一个管理团队来保证一切运作顺利。
当然啦,还有一些行政上的小细节,比如你要填写的申请表格啦,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啦,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就像是去参加一个复杂的宴会,准备工作不能马虎,不然结果可能就不尽如人意。
名词解释,简答,案例
1.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2. 发行资本: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3.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4. 特别股: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
5. 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6. 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多数股权的公司。
7. 忠实义务: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的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8.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特定的主体募集而设立公司。
9. 破产别除权:也成优先受偿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10. 竞业禁止义务: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要求是不得进行某种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11. 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 公司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自治性文件。
13.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指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14. 破产财产: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15. 公司设立: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16. 公司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17.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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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1)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1.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最突出的特点。
(2)不具有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3)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其名称中要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4)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