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程序.doc

合集下载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发布日期】1995.02.13 【实施日期】1995.02.13【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文件代码】11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4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更好地拓展在中国的市场和开展业务,许多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正确认识和掌握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规定和提交材料规范,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设立登记以及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4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备案、许可证件等。

其中,营业执照编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及组织机构代码分别采取税务和组织机构部门的代码等,这些与境内企业设立登记时的要求基本一致。

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商总局令第23号)明确规定: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

2.所吸收的中国内地员工应当随机体检,并提交有关健康证明;同时,必须向中国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备。

3.其他有关条例和规定中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提交材料规范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在提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材料时,需要提供有关公司设立的手续和经营状况证明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需向境外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开立或变更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前需取得已经公证过的此营业执照副本。

计算机打印的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盖章,并应由企业授权代理人在证明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公共章程、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登记证明、股东权益证明等。

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2篇)

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营行为,保障我国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保护外国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外国公司的法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进行阐述。

一、外国公司的定义及法律地位1. 定义: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 法律地位:外国公司在我国享有与中国公司同等的法律地位,但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管。

二、外国公司适用的法律体系1. 宪法:外国公司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尊重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2. 民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民法,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3. 商法:外国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

4. 行政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5. 经济法:外国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经济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6. 劳动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环境保护法: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

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1. 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 设立程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3. 分支机构的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接受我国政府的监管。

四、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1. 公平竞争: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 -- 2 -- 3 -- 4 -- 5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申请表(空白文本)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5.营业执照样本(图片)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9月)- 6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7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8 -- 9 -- 10 -注: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中国企业登记网(),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1 -附件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空白文本)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12 -- 13 -附表1负责人信息- 14 -- 15 -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3篇)

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经济活动。

这些外国公司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劳动者权益受损、不正当竞争等。

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挑战等方面对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背景1. 国际背景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外国公司行为规范的关注日益增加。

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国公司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价值观。

2. 国内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为了规范外国公司的行为,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二、外国公司问责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环境保护责任(1)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2)外国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资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3)外国公司应当向我国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劳动者权益保障(1)外国公司应当遵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外国公司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3)外国公司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

3. 反垄断责任(1)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外国公司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3)外国公司应当依法申报并购,接受我国反垄断部门的审查。

4. 反不正当竞争责任(1)外国公司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外国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设立分公司这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一个很好体现,相信分公司的不断创立这也是很多创业者梦寐以求的一个结果。

其实分公司在法律上来说也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我国境内所有的公司在设立分公司之前还是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公司法的。

小编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内容就是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设立分公司公司法中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分公司注册的操作流程

分公司注册的操作流程分公司注册的操作流程具体程序:1.找办公室:写字楼或商住或普通住宅都可以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租房不是写字间的,还需要让房屋所在的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否则工商不受理。

(注册公司对地址的要求:提供的资料应该是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是城中村的房屋,在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前,可以到村委会开证明,这个证明就等同与房产证,如果是拆迁安置的房,在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可以当房产证用)。

地址审核的问题:如果是西安市工商局或省工商局注册的话,应该是不看的,但是在区工商局注册可能去看,但是办理税务或税务买发票的时候,税务局的要去看地点,一方面是核实注册地点和实际地点是否一致,另一方面是核实实际地点是否符合办公条件。

2.“股东会决议和任命书”刻章的地方刻一个分公司负责人私章,费用10元左右。

3.工商登记:到市工商或注册地址所的的区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房屋使用证明文件等。

填好后,连同总公司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盖公章)、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同时、总公司盖公章)、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任命书原件、房租合同原件、房产证复印件(带上总公司原始验资报告以及章程复印件)。

大概10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此项费用大概为:510+200元4.拿办理好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去刻公章、财务章。

代码和税务的办理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办理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30元/枚。

5.代码证的办理:延伸阅读:手把手教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拿上分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盖公章)和总公司代码证的复印件(总公司盖公章)、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分公司公章,带好以上东西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就ok了,费用是108元。

办这个证需要3天;6.税务登记证的办理:阅读延伸: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办理好后,看看营业执照的颁发时间计算,30日内到注册地址所的区税务分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国家政策的扶持,越来越多的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在开展这一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对于企业开业登记非常重要。

此文档旨在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入驻中国时所需的法律文件和证件材料清单为遵守中国法律及地方性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提交的法律文件和证件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两证合一)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同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及英文原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全球总公司及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全球总公司法人机构的证明文件(由所在国公司登记机关出具),有效期一年以上。

2.全球总公司的公司章程,需翻译成中文并进行公证书认证,复印件需加盖国内外两组公章。

3.外国地区企业作为在中国开展生产和营业活动的实体,其总公司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设立的相关审批文件,其中包括设立批准书、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内外两组公章的加盖印章及批准书翻译件,并需在Peking University内开展注册和备案。

备案过程由行政审批局或工商局负责,通过后需在印章备案机构备案。

备案完成后,企业才能报税。

三、外国地区企业经理层说明材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经理在中国境内已分派一个或多个人员时,需提供这些负责人的说明材料。

(如:中国境内的居住证明、护照复印件、签约证明及相关信息)。

四、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及中国境内银行开户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提供在所在国家与中国境内已开通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文件。

五、注册后记1.注册完成后的外国地区企业需完成海关、税务、公安、国家统计等方面的备案。

其中海关备案涉及到企业进出口业务;税务备案涉及到企业税措施;公安备案则涉及到人员出入境手续;国家统计则是为了保障中国经济安全和国家统计局调查。

外企如何设立办事处

注册涉外办事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

全套设立程序如下:办理事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1 工商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MB 880.00元2 刻制公章上海市公安局 RMB 350.00元3 企业代码登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RMB148.00元4 统计登记上海市统计局 RMB 50.00元5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RMB 300.00元6 税务登记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RMB 100.00元7 海关备案登记上海海关 RMB 340.00元8 外籍代表就业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MB 210.00元9 外籍代表居留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RMB 100.00元10 外籍代表工作签证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按国别对等收费标准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00227 公司法 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6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知识点2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
清算程序如下: (1)在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订清算方案。 (4)依法定顺序清偿分支机构的债务。 (5)清算结束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正式注销登记后,公告分支机构的终止。
【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故 本题选A。
10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重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近十年一道简答题
11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知识点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13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重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近十年一道简答题
14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知识点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 归于消灭的情形。
(1)该外国公司出于调整经营策略或调整内部机构的需要而主动撤销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2)因该外国公司本身解散而导致其分支机构的撤销。由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人格,它是 依赖于外国公司的存在而存在的,在外国公司解散时,分支机构当然也要被撤销。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无故歇业而被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视为歇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 营业执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a.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b.《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c.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d.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e.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f.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g.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h.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i.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2)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营业执照;
d.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果涉及有关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外国企业对新的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简历和身份证明。

变更登记的申请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或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经批准后,再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d.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e.营业执照及印章;
f.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

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1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