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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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综合评定的信用分值。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具体信用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通过采集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对其做出评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结果在系统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用得分。

BIM政策

BIM政策

前言今年7月1日,国家BIM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正式施行。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是我国第一部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填补了我国BIM技术应用标准的空白。

《标准》提出了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基本要求,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基础标准,可作为我国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及相关标准研究和编制的依据。

踏入12月,2017年已进入尾声,今年,各省市出台了哪些BIM政策呢?这些政策会对BIM的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本文汇总了2017年国内多省市的BIM技术新政。

湖南1.《湖南省城乡建设领域BIM技术应用“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底,工程项目全面应用BIM技术,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全面普及BIM技术,力争应用和管理水平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8月发布了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基础标准》,这一标准于2017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其后,又在9月先后发布了《湖南省建筑工程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指南》、《湖南省建筑工程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指南》。

3.另外,在其他文件中也多见BIM的身影,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编制全省BIM技术应用发展规划,制定BIM技术应用政策和标准,建立基础数据库,改革建设项目监管方式,形成较为成熟的BIM技术应用市场。

到2018年,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全面应用BIM技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到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强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设计上运用”。

福建1.今年7月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第二批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按计划,福州、厦门的试点项目各不少于30个,泉州、漳州各不少于10个,其他地市(含平潭)不少于5个。

各地政策文件号汇总

各地政策文件号汇总

附件:国内相关建筑产业化的政策、管理文件1、国务院国办发…2013‟1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劢方案的通知》“三、重点任务(八)推动建筑工业化”中明确提出要将建筑工业化产业化作为重点任务来落实。

2、北京市:A、京建发…2010‟125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北京市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B、京建发…2010‟141号,关于印发《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原规划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奖励一定数量的建筑面积。

项目奖励面积总和不超过实施产业化的各单体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的3%。

对上述奖励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审定的楼面毛地价(或楼面出让金)收取土地价款。

”C、京建发…2012‟359号,《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D、京建发…2013‟138号,《关于确认保障性住房实施住宅产业化增量成本的通知》。

文件规定对于实施住宅产业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产业化增量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政府予以补贴,“建筑高度60米以下 409.00元/m2(包括预制外墙);建筑高度60米以上 436.00元/m2(包括预制外墙);建筑高度60米以上 115.00元/m2(不包括预制外墙)。

”3、上海市:沪府办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的通知》,对上海市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成立“上海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和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级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鼓励政策方面主要有:部分土地在招拍挂出让时必须做一定比例的工业化楼;建筑面积(即容积率)奖励3%;预制率在15%以上,节能设计达到65%的PC楼可以申请政府节能扶持资金,最高50元/㎡;保障房增加的PC楼成本纳入政府回购成本中。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政府部门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

2.坚持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相结合。

发挥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分阶段、分步骤、分地区统筹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3.坚持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相结合。

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整合资源,提高产业关联度和建筑工业化应用水平,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二)发展目标。

1.2015年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2016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2017年起每年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增加10%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开工建设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

2.2015年起建筑单体预制装配化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应不低于15%,2017年起不低于20%,2019年起不低于30%;鼓励住宅建筑实施全装修,不断提高建筑工业化程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浙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2日浙江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专项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根据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经衔接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确定我省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

省级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和备案专项规划三类。

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发布(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省委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或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一般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牵头单位联合发布;备案专项规划由牵头单位自行发布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必须编制的规划按程序审定后适当增补。

列入编制目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在2021年6月底前发布规划文本并组织实施。

省级“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如下:一、重点专项规划(38项)1.浙江省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2.浙江省文化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3.浙江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4.浙江省军民融合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5.浙江省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7.浙江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8.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9.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0.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1.浙江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2.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3.浙江省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4.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15.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16.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17.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18.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科技厅)1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20.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22.浙江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23.浙江省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24.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25.浙江省商务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26.浙江省新型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27.浙江省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28.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9.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0.浙江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应急管理厅)31.浙江省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战略性调整“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国资委)32.浙江省市场监管“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3.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4.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35.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36.浙江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37.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38.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杭州市政府)二、一般专项规划(53项)(一)经济发展类(12项)1.浙江省现代物流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航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浙江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5.浙江省促进消费升级“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7.浙江省财政“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财政厅)8.浙江省国内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9.浙江省自由贸易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10.浙江省林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11.浙江省信息通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12.浙江省邮政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二)基础设施类(7项)1.浙江省民航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浙江省信息(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3.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4.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5.浙江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6.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7.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要素配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三)生态环保类(7项)1.浙江省矿产资源“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3.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6.浙江省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7.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27项)1.浙江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档案局)2.浙江省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对口支援“十四五”规划(含援疆、援藏、援青、援川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4.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5.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6.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宗委)7.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8.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9.浙江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浙江省解决相对贫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扶贫办)11.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2.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3.浙江省爱国卫生工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4.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5.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暨医疗机构设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16.浙江省审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审计厅)17.浙江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广电局)18.浙江省体育发展改革“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体育局)19.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粮食物资局)20.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医保局)21.浙江省药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药监局)22.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23.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妇联)24.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社科联)25.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残联)26.浙江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红十字会)27.浙江省防震减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地震局)三、备案专项规划(43项)(一)经济发展类(9项)1.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3.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4.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经信厅)5.浙江省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6.浙江省国际投资“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7.浙江省商品市场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商务厅)8.浙江省广告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9.浙江省供销社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供销社)(二)基础设施类(13项)1.浙江省海底路由“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2.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3.浙江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4.浙江省村镇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5.浙江省水运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6.浙江省公路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7.浙江省农村水利水电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8.浙江省水利数字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9.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0.浙江省电网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11.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能源局)12.浙江省法院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法院)13.浙江省智慧检察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检察院)(三)生态环保类(4项)1.浙江省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3.浙江省节约用水“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4.浙江省森林防火“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四)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类(17项)1.浙江省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2.浙江省省级医疗资源配置“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3.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4.浙江省职业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5.浙江省教师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教育厅)6.浙江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7.浙江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8.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民政厅)9.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建设厅)10.浙江省水文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11.浙江省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水利厅)12.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13.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14.浙江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文物局)15.浙江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团省委)16.浙江省科普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科协)17.浙江省气象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省气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浙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2024年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抓好十方面工作:一、聚焦聚力提升政策引导保障成效准确把握政策取向,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度、实效性。

(一)迭代升级“8 4”经济政策体系。

优化8个政策包和4张要素保障清单,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023.6亿元,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精准落实惠企政策,为市场经营主体减负2500亿元以上。

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二)积极争取和用好国家政策。

统筹做好项目甄选、申报等工作,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清单。

(三)发挥“4 1”专项基金撬动作用。

坚持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完成专项基金组建和运行机制建设,制定尽职免责细则,完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年度计划投资20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1000亿元,并扩大省科创母基金规模。

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催生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成长企业。

(四)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切实提升服务理念、能力和质效,力争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浙政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近些年来,特别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出台以来,我省建筑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持续提升,“走出去”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2007年,全省建筑业实现省外产值3046亿元,实现境外承包工程产值20.8亿美元,境外施工人员达2.45万人,“走出去”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

为继续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继续保持我省建筑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国际建筑市场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我省建筑业企业实力较强、机制灵活的优势,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和龙头企业的示范作用,加快实施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我省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快推进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跨越。

二、近期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省新增对外承包工程企业50家以上,实现境外承包工程合同额60亿美元以上,外派建筑劳务5.5万人以上,境外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达18%以上,省外建筑业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保持在40%以上,国内市场占有率保持在15%以上,形成若干家产值超百亿的特大型企业,形成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外向型企业,建筑业专业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的品牌效应进一步显现,为培育建筑强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浙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为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项目支撑高质量投资,推动高质量发展,增强投资对稳增长优结构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一)投资总量保持合理增长。

确保2024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左右。

(二)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确保2024年全省民间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2023年有所提升;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制造业投资以及生态环保、交通、能源和水利投资增速均快于面上投资增速。

(三)重大建设项目全力提速提效。

2024年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10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第一批安排省重大建设项目1101个,年度计划投资10313亿元。

力争新建项目开工率达到100%,投资完成率超过100%。

(四)各设区市投资总量持续增长。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固定资产投资分别增长3%、10%、6%、7%、6%、8%、10%、10%、6%、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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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8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6
【实施日期】2017.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8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
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努力打造"中国建造"标杆省份。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

建立电子化评判系统,通过网上办理业务,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核查,推动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等许可事项集中一站式办结。

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

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加快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加快实现与国家和市县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数据的共享交换,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

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

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打破省内区域和行业市场准入壁垒,各地不得以备案、登记、限制投标等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妨碍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清理,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准入方面,不得违规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三、加快转变建造方式
(一)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加快编制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严格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同时结合"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等改革,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

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确保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与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开展绿色建材新产品应用试点示范,推动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稳步推行绿色建材评价体系,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

加快推进设区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

(二)全力推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

加快推动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监督管理等体系。

各地要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列出年度实施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作为重点推进城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新建住宅率先推行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配式装修,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技术和整体集成式设施设备。

支持建筑强市和建筑强县(市、区)开展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产业基地申报,加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建设。

加快建筑工业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关信息发布、应用和监管等工作机制。

各地要统筹推进、合理布局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避免产能过剩。

鼓励我省企业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市场为重点,在省外建设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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