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四)责任明确,追究有力。
第三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一)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者;(二)食品原料供应商、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三)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包装材料供应商;(四)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内容(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三)食品安全事故的隐瞒、谎报、迟报行为;(四)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一)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三)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实施(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制度落实;(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三)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四)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监督(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确保制度执行;(二)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四)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校长岗位职责1、全面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要列入学校工作计划;3、建立健全本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聘任学校食品安全监督员;4、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职,并组织实施本学校的食品安全考核工作。
5、负责解决食品安全硬件设施经费和管理经费。
二、主管领导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2、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3、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食品安全防范、应急、报告制度;5、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安全管理会议;6、执行分层签约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并有奖惩措施;7、对相关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与考核。
三、总务主任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学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2、食堂硬件设施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3、检查食堂应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5、规范进货渠道并监督相关记录的落实;6、食堂有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保卫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不断充实知识,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力的务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食品加工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个人卫生要求,其他相关内容的知识。
3、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组织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使其清楚地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知道采用何种正确的操作方法可减轻这些因素的危害,懂得食品安全安全的基本知识及他们自身的法律责任。
4、制(修)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瞥促检查.对执行制度的督促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改正意见或向上级领导和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厂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二、责任追究原则
1. 食品厂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保证食品安全。
2.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厂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3. 食品厂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并依法进行惩处。
4. 食品厂对责任追究结果应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责任追究程序
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厂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2. 食品厂应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3. 调查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言,并邀请相关专家提供意见。
4. 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人。
5. 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后果,食品厂应予以相应
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6. 食品厂应将责任追究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企业内部
进行公示。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 管理层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档案中。
2. 根据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后果,可以采取警告、降职、辞退等纪律处分措施。
3. 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食品厂应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进
行调查和处理。
五、期限和效力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食品厂的食品安全责任追
究工作。
注意:本制度仅提供参考,具体实施中请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2. 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三、责任追究1. 食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3)生产、经营伪劣食品;(4)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2. 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
3. 食品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宣传教育1. 食品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六、协作配合1. 食品企业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质检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2. 食品企业应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食品卫生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我国食品卫生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明确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责任追究的合法性。
(2)公正公开原则: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责任到人原则: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应当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到人。
(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既要加强监管,又要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自律。
三、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责任主体1. 范围: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
2. 责任主体:(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2)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3)社会团体: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遵守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4)消费者: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合法、安全的食品,积极参与食品卫生安全监督。
四、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1. 程序:(1)发现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消费者等发现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报告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依法进行处罚。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学校负总责、食堂具体负责、从业人员自我管理”的原则。
二、责任划分1.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 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食堂经营者是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者,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
4.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三、责任追究1. 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食堂经营者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食堂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得力的学校,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对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食品安全管理1.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2. 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3. 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4. 食堂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查验不合格食品情况等内容。
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内涵、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引言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内涵1. 责任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等。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
2. 责任内容:食品安全责任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涵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3. 追究方式: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三、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的实施现状1.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为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
3. 案例数量逐年增加:食品安全事故案例逐年增加,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四、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1. 责任主体意识不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责任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2. 追究力度不足: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追究力度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难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民生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原则(一)依法追责原则。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二)责任到人原则。
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责任追究的种类和程度。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通过责任追究,强化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责任追究对象和内容(一)政府责任追究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2. 政府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二)部门责任追究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3. 政府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三)企业责任追究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2. 企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整改。
(二)责令作出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整改。
(三)诫勉对履行职责严重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诫勉,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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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镇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乡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
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安新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等信息。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定期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七)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
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
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阻挠或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米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
报、谎报的。
(九)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十)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一)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一次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十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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