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饲料执法要点.doc
兽药_饲料检查工作制度

兽药饲料检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检查目标(一)加强兽药饲料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预防和控制兽药饲料质量安全风险。
(二)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提高畜产品质量,确保人体健康。
(三)规范兽药饲料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兽药饲料经营企业、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等。
(二)检查内容:1. 兽药饲料资质条件、经营条件、产品包装标签、购销台账等。
2. 兽药饲料产品质量,包括有效成分含量、稳定性、安全性等。
3. 兽药饲料经营使用行为,包括兽药处方药是否凭处方购买、饲料添加剂是否超范围使用等。
4. 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措施。
四、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兽药饲料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时间和任务。
(二)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进入兽药饲料经营企业、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等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资质条件、产品包装标签、购销台账等。
(三)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使用记录等。
(四)抽样检测:对涉嫌质量问题的兽药饲料进行现场抽样,送检机构进行检测。
(五)处理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对合法经营使用的兽药饲料企业予以公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整改。
五、检查措施(一)检查人员有权进入兽药饲料经营企业、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等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抽取样品。
(二)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三)兽药饲料经营企业、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养殖场等应当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督促企业整改。
当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关于畜牧领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

当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关于畜牧领域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摘要:近年来,湖北省宜都市畜牧业产值已占全市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畜牧产业稳产保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发展迅速,在有效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加强农村经济发展。
为了扛稳依法护农、法治兴农的重任,宜都市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2019年宜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正式挂牌成立,迈出了宜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关键一步。
宜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宜都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的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系财政全额拨款,内设1个综合办公室,2个执法中队。
主要负责全市兽医兽药、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渔政、农村宅基地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本文主要结合湖北省宜都市的实际情况,重点探索当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畜牧领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由此为相关人员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畜牧;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优化措施目前,在畜牧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法律法规约束力度不足、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需要深挖根因,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解决,由此不断加强畜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实现畜牧业的良性发展。
1、当前农业综合执法中畜牧领域执法存在的问题1.1法律法规约束力度不足虽然关于畜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直在修改,但是还有待完善。
部分情况下,畜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难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执行法律,在法律法规等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相关监管工作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1]。
对于畜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来说,目前还停留在行政层面,不具备行政强制权,在面对执法对象时,畜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只能够对其进行警告,并且实施一定的经济处罚。
由于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使得该工作的震慑作用难以有效发挥,部分执法对象对该工作也会缺乏足够的敬畏。
对兽药经营企业执法检查的工作要点

Summarize and reviews | 综述与专论40 ·2018.140 引言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安全,防止经营假劣兽药,杜绝坑农、害农事件发生,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县级农业执法部门会根据农业部、省、市的农资打假工作方案,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1 法律、法规依据检查兽药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
2 检查内容2.1 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关条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适当改善猪场的环境,如果猪场环境过差,空气不流通很容易使猪感染各种疫病。
主要措施是猪场空闲地可以种树种草,改善猪场的环境。
在研究中发现,通过植树造林可以降低冬季场内风速的70%~80%,同时还能降低夏季场内温度的10%~20%,最主要的还可以减少场内的有害气体、尘埃、臭气、细菌等。
粪便的合理处理可以避免场内再次污染,粪便及时清理后用专用微生发酵处理或加工农用,无刺鼻臭味,污水能全部处理后农用,栏舍内闻不到刺鼻臭味,场内环境整洁卫生干净,否则很容易引发疫病。
猪场因为自身条件比较特殊,不耐潮湿,同时还需要一定的光照和洁净的空气,才能保证猪群健康的生长。
因此,在建猪舍时需要考虑一些工艺设计和结构,进而保证猪场建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猪场内很多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如冬季为保证猪圈的温度,门窗需紧闭,但是会导致空气不流通,使猪群生病;夏季通过冲水给猪圈降温,但是这种方法增加了猪圈的潮湿,需要综合考虑猪群适合的生长环境,进行合理科学地调节,保证猪群健康生长。
成年猪适合在10 ℃的温度下生存;保育猪适合在18 ℃的温度生长;2~3周龄猪仔适合在26 ℃的温度生长;1周左右的仔猪适合在30 ℃温度生长。
上半年兽药饲料监督工作总结

上半年兽药饲料监督工作总结一、监督检查情况在上半年,我们对全市范围内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和抽样检测等方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具体工作包括: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对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货渠道、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核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所售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对兽药饲料使用单位的用药用料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兽药饲料使用记录、库存管理等方面,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及时发现并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保障了兽药饲料的质量安全。
二、案件查处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并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具体工作包括:对涉嫌生产、经营假劣兽药饲料的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
对涉嫌违规使用兽药饲料的单位进行了查处,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和警示。
对涉及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严厉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质量抽检情况为了进一步掌握全市兽药饲料的质量状况,我们对部分兽药饲料产品进行了质量抽检。
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并执行了科学合理的抽检计划,确保抽检工作的全面覆盖和代表性。
对兽药饲料的成分含量、微生物指标等方面进行了检测,对其安全性进行了评估。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了追溯调查和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抽检结果进行了汇总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了抽检报告和风险预警信息。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加强了兽药饲料的质量监管,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兽药饲料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兽药饲料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畜牧养殖业的发展,兽药饲料安全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任何一处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动物健康受损,甚至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加强兽药饲料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养殖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需要。
二、监管机制建设1.建立健全兽药饲料监管部门,加大监管部门的人才培养投入,加强监管部门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提高监管能力。
2.建立兽药饲料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确保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兽药饲料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效果。
三、监管措施1.加强兽药饲料产品质量检验,建立健全兽药饲料产品检测标准和方法,严格把关产品质量。
2.加强兽药饲料进口监管,建立进口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加强进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确保进口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3.加强兽药饲料销售经营监管,加大对销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销售经营行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
四、监管责任落实1.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企业遵守规章制度,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2.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销售经营记录,保证兽药饲料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3.广大畜牧养殖户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兽药饲料的正确使用和储存,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同维护畜产品安全。
五、监管效果评估1.建立兽药饲料安全监管绩效评估体系,对监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弥补监管漏洞。
2.加强对兽药饲料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兽药饲料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监管的社会基础。
六、总结兽药饲料安全监管工作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不断加强监管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不断落实监管责任,才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我们将始终以人民利益为重,牢记监管使命,全力做好兽药饲料安全监管工作。
2024年市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2024年市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策划方案早上坐在办公桌前,泡了杯热咖啡,打开电脑,我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思绪如潮水般涌现,我尽量用最自然、最流畅的语言,把每一个细节都记录下来。
一、整治范围与对象1.对全市范围内的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包括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门店、养殖场(户)等。
2.重点关注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重金属超标等严重危害饲料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整治内容与措施1.加强法规宣传。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的法律法规意识。
2.严格市场准入。
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产品,坚决禁止上市销售。
3.强化监督检查。
加大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4.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重金属超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三、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阶段(1-3月)组织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饲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
2.整治整改阶段(4-9月)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3.验收评估阶段(10-11月)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落实责任。
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协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4.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长效。
5.加大投入。
合理安排整治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这个方案的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都是我用心血和汗水凝结而成。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注意事项一:防止整治行动流于形式解决办法:在实施整治行动时,要注重实际效果,不能仅仅满足于表面的检查和整改。
要深入基层,了解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真实情况,确保每一项措施都能落到实处。
畜禽养殖兽药饲料功监管制度

畜禽养殖、兽药饲料监管制度为保证我乡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养殖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确保动物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动物养殖方面的执法必须必须从养殖环节抓起。
养殖环节的监管主要包括监管畜禽类调入和调出、饲养、用药、用料、免疫、消毒防疫、病畜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在监管中做到“三严”,即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严防违禁药物、假劣兽药及不合格饲料等有害物质在饲养中使用,并及时填写和更新“畜禽养殖场管理档案”,做到对全乡畜牧养殖场全面监管,安全生产。
现就如何如何做好我乡动物养殖环节的监管,确保畜禽安全生产,提出以下方案:一、加强养殖普法宣传提高人们对畜牧方面法律法规的认识《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养殖业主在养殖档案建立、饲料兽药及添加剂规范应用、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防疫条件、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我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养殖业主、社会公众熟悉了解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防疫、检疫政策,清楚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业主的防疫意识,促使其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乡级兄弟单位之间的联合执法乡级畜禽养殖环节涉及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疾病控制部门、饲草饲料监督部门等许多部门,单靠一家执法部门不能完全杜绝畜禽养殖环节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只有多部门联合执法才能确保每一个养殖环节不出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并重要充分发挥县乡畜牧兽医执法部门的作用,指导和监督并重并加大畜牧养殖环节执法的覆盖面,争取做到我乡执法面的全覆盖。
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规范

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规范【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布部门】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10.03.24【实施日期】2010.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规范(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兽药、饲料、畜产品等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职责第一条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范围(一)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1.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
(二)畜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督1.动物养殖环节兽药的使用;2.动物诊疗环节兽药的使用。
(三)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后的监督1.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2.指导获证单位和个人规范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四)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监督1.奶牛饲养环节饲喂违禁品的查处;2.生鲜乳收购环节添加违禁品的查处;3.生鲜乳运输环节添加违禁品的查处。
第二条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职责(一)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指导、实施本辖区内的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
(二)建立畜产品安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畜产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备队伍,处置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
(五)指导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第三条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内容(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指导、服务1.规范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以环境、条件、制度、记录、标签等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督。
2.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以案件查处工作为重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追根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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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现场),没收违法相关物品和所得;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3、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责令改正(现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款“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4、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现场);②限期整改(4-15天);③拒不改正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5、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现场);②限期整改(4-15天);③拒不改正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6、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现场);②限期整改(4-15天);③情节严重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现场);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现场);②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现场);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现场);②警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现场);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4、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15、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改正(现场);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生产(现场);②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17、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经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政处罚。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经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18、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不具备: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适应的仓储设施;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适用“三步式”程序:①教育规范:责令停止生产(现场);②限期整改(7天);③拒不改正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罚款执法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