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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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 (1)

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 (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作者:-------------学校:---------------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2016年5月目录论文摘要 (Ⅱ)一、绪论 (1)(一)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价值分析 (1)(二)程序效益的外在价值 (1)(三)程序效益的内在价值 (1)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立法缺陷 (2)(一)审前准备等程序的缺陷 (2)(二)开庭审理形式化和庭审功能萎缩 (3)三、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制度的立法完善 (4)(一)程序效益改革的原则 (4)(二)完善程序效益的建议 (5)(三)完善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制度 (5)四、结论 (6)参考文献 (7)论文摘要民事程序效益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科学与否,合理与否对于实现整个民事诉讼目的,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关系巨大,其实质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找出合理的平衡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对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存在着职权主义色彩浓重、相关证据制度欠缺不足等缺陷。

当事人在程序效益中参与程度较低,无法充分实现程序效益的功能。

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程序效益的成功立法经验,从而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益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效益、价值、立法论民事诉讼的程序效益价值一、绪论(一)民事诉讼程序效益的价值分析民事诉讼程序效益是指原告诉至人民法院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为了使民事案件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让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确定争议点和收集整理证据的诉讼程序。

当前我国民事案件的数量大幅度提升,法官队伍数量增长却极其缓慢,而要在短期内提高法官队伍数量和质量不具有客观的可能性。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经过实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民诉法(试行)》逐渐显 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于是,国家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 诉法中对职权主义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除,从立法上弱化了法院 的职权,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007年10月28日对《民诉法》 的最新修订也延续了这一发展趋势,使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 主义色彩日益淡化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 1.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
(二)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一般公正, 即立法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法 律的形式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地固定下来; 另一种则是个别公正,而在司法过程中为贯彻实体一 般公正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运用自由裁量权 而做出公正裁判,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 前者由于实体法制定的问题,是民法学者研究的范围, 在此我们只讨论实体个别公正。 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该价值,有以下几项 标准。 ①认定事实准确 ②正确适用法律 (2)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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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目的、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价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什么是价值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民事 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 的合理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二、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平等地 保护 当事人诉 讼权利 的行 使。这就要 求法官在 诉讼过程 中应 当给予 各方当事人 以平等参 与的机会 , 对各方 的主张 、意 见和证据给与平 等的尊重和 关注 。 ( )参与性 ,参与性也是从 当事人 角度考虑的一个重 3 要的价值 要素 ,尤其 是与当事人 诉讼权利平等 密切关 联 。平等 只是指 当事 人有参与程序 的均等机会 ,而参 与则为 当事 人卓有成效地 参与诉讼提 供 了理 由。只有 从制度 上充分地保障 当事人享有 和行使程序参 与权 , 诉讼程序 才能为审判 结果带来公 正性 。具体而 言 ,程 序参与包括 两项基本 要求 :一是 当事人对诉讼 程序的 参 与必 须是 自主 、 自愿 的 ,而 非 受 强制 、被 迫 的行 为 。二是 当事人必须具 有影响诉 讼过 程和裁判 结果的 充分参与机 会 ,这是 程序 参与的核心。。 公开性 ,程序 公开又称 为审判 公开 ,它是指诉讼 的每一阶 段和步骤 都应 当以当事人和社 会公众看得 见的方式进行 。程序 公开长期 以来被视为程 序公正的基本 标准和要 求 ,也 是 衡量 司法 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 2 、程序效益价值 美国芝加哥大学 教授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 派 从经济效 益的角度研 究民事诉讼程 序价 值 ,程序 效 益价值 的理 论基础就 在于此 。但 与程 序公正相 比 ,其 并非第一位 的价值 ,所 以它在 民事诉 讼程序价 值中的 地位显然不 能和程序 公正 同 日而语 。因此对程序 效益 价 值既不能 忽视 ,但 也不能过分夸大 它的意义 。程 序 效益所追 求的是以最 经济的方式来 实现公正的 目标 。 既 要 求 当事 人 对 于 是 否 诉 诸 诉 讼 解 决 纠 纷 作 出 合 乎 经 济理的选择 ,同时人 民法 院在审理案 件时 ,也 应注 意 节约 司法资 源 ;在作 出裁判时 ,应注 意判决对 人们未 来行为选择 的效益刺激 。同时 ,程序 效益还要 求立法 机 关在程序 安排和程序 设计时应 当在程 序公正 的基础 上 ,合理地 选择程序规 则 ,分配程序 权利和义 务 ,以 利于社会资 源配置效 益的最大化 。就 程序效益 的实现 而言 ,主要 是通过调节 经济成本来影 响当事人利 用诉 讼程序的行动 ,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 )民事诉讼程序 的外在价值 二 1 、实体公正 实体 公正就 是指 裁判结 果公 正 ,公正的裁 判结 果 是法院 或法 官通过整 个民事诉讼过程 所要达到 的一种 理想 结 果 。裁 判实 体 公正 的标 准 主要 体现 于 两个 方 面 : ( )真实地再现争执事实 ,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 1 标准 。在 民事诉讼 中 ,对争执事 实的再现 必须 通过 当 事人和 法官的证据活 动来完成 。首 先 ,遵循 民事诉讼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当事人 负有举证 责任 ,

民事诉讼时效的法理分析和价值定位

民事诉讼时效的法理分析和价值定位

摹诉讼时效 的法 瑁 分析 和 价 值 定 位
■ 陈宏琼
的立法 埋 论情况进行 分析和比较 , 以求阐清理论 上和实践中存在的一 些疑点, 以期抛砖引玉之用。


关于法律设立时效的理由
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 。 所谓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 . 持续 定期间, 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 为何规定时效? 我国台湾 地区的立法理由谓 ; 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 灭, 盖期确保交易
维诉 ,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相应的抗辩 . 法 院能否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主动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进行审 查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一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颇有争议 - 在 司法实践 中, 受案法院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3 第 5 条的规定 , “ 即 当事人超 过诉讼 时效期间起诉的. 民法院应予受理 , 人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 、 中断 、 延长事 由的 , 判决驳 回其诉讼请求” 进行处理 . 这一规 定和作 法招致了很多批 评。 从该条 司法解释本身规定来看。 理解上并无存在疑义. 之所以存在争 议, 实质上是对该条立法的价值取 向有不 同的观点 。 笔者试就该条规定 借助时效设立的理由 、 请求权 叉 利的法学理论以及德国 、 我国台湾地区
况下。 显得更为严重 。 也就是说法律对时效的规定是 以牺牲一定程度的
公平正义作为其代价的 但是正如上面所说 , 时效的规定可以起到维护 既存秩序 , 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 以及起到促使权 利人积极行使权 利。 此, 因 从人类社会的大利益出发 。 法律选择了时效 。 这是时效设立的 理由, 也是法律规定之所以设立时效的最根本的目的 。 二、 关于时效的客体 对于时效 的客体问题 , 在理论界存在着疑义. 在司法 界同样存在着 疑义。 法律虽然无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权 利, 但根据 《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的, 诉讼时效 中止 a 最高人民法院 18 年 1 2 颁布的 《 98 月 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 见 ( 试行 ) 》中第六部分关 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 19 第 6 条规定 , 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 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t条规定的 “ 特殊情况” 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 在诉讼时效期问的最后 6 个月 内,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 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 或 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代理权 , 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 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 适用诉讼时效 中止 也就是根 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 , 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不 是别的 , 而是一个 “ 请求权” 在这 里规定的请求权 , 实际上是一个既有 程序法上的功能 、 即能启动司法程序 、 请求司法保护 、 具有类似诉权的功 能, 又有实体法规范功能上的权利 ( ) 但更多的功能意义还是体现在 能 。 实体法的规范功能上的东西 , 类似 “ 权利 ” 但这个问题在理论界 , a 长期 以来存在众说纷纭的局面, 我国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民法教科书中一 直把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一个 “ 胜诉权 ” 作为理论依据 直到现在 , 其 观点的影响仍然存在着 , 在司法实践 中, 还不时地在一些裁判文书 、 代理 词中看到 “ 丧失胜诉权” 的提法 。 这个提法实质上是一个非常明显的 、 从 司法功能或司法程序方面来说带有一种未审先定的带有非常明显的倾

论民事公正程序中平等价值

论民事公正程序中平等价值

论民事公正程序中的平等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73-02摘要民事公正诉讼包含平等价值、人格尊严价值、中立性价值、终局性价值等价值,平等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是构建民事诉讼平等程序的必然要求。

平等价值的优越性是时空有限性、社会资源有限性、统一判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调和自由裁量权与严格规则主义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平等公正优越性一、民事公正程序中的平等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关系所谓公正程序包含过程的公正与结果的公正两方面①。

过程的公正即程序公正,追求裁判过程中裁判者完全中立居中审理,双方当事人基于其平等地位赋予的同等的陈述、辩论机会。

结果的公正也即实体公正,追求个案正义,要求个案裁判结果符合实体法的公正要求。

建构与实现公正程序要求以平等价值为其基础。

所谓平等价值实际上就是指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②。

保护人格尊严价值是公正程序的当然要求,是公正程序包容的各个价值实现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可以说公正程序的各个价值最终指向都是为了保护人格尊严。

无法保护人格尊严的程序归根结底都是不完美的程序,人们构建正当程序的目的目标就是实现人格尊严的充分保护,但是实现保护人格尊严的目标无法等同于构建公正程序所要依托的方法。

从公正程序建构方面而言,应以平等价值为其基础,在平等价值基础之上才能其他价值生存的余地。

没有平等,在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压根完全无法取得平等对话权,没有平等对话权又谈何实现程序公正、又如何实现终局性、中立性。

若无平等价值之存在,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意志无法得到妥善的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之时,法官自然偏向于一方当事人,法官中立性无法得到维护,在法官无法保持中立地位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攻击、防御不对称,裁判结果自然无法得到一方当事人的认同,从而争讼不止,当事人不停上诉、反诉、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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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通常又称为变更之诉、创设之诉,是
指原告请求法院变动现存之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可分为两类: (1)无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的效
力仅存在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而不具有对世效力, 比如合同变更之诉等。 (2)有广泛效力的形成之诉,又称真正意义上的 形成之诉,即其形成判决具有对世效力,这类形 成之诉集中于有关身份关系的人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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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效率 及时审理判决、减少或节约诉讼成本 具体要求: (1)建构公正的诉讼程序。 (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诉讼程
序。 (3)设置合理的起诉要件、上诉要件、申请执行
要件等 (4)建构合理的诉的合并制度。 (5)规范法官推进诉讼的职责、当事人促进诉讼
的义务、合理的期间制度等。
3)选择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 上的诉讼标的,其中任一诉讼标的获得胜诉判决原告 即达到诉讼目的,法院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作出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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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包括诉的主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变更。 (2)诉的客观变更要件与诉的客观合并要件基本
相同,主要有: 1)变更后的新诉与原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2)在原诉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变更(我国有些司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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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民事诉讼价值论、
目的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法律关系论和既 判力论 二、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发展历程:“实体法一元论——诉讼法一元论—— 二元论” 现代二元论的诉讼观: (1)民事诉讼法具有实现民事实体法的功能; (2)民事诉讼法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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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的合并与变更
1.诉的合并 (1)类型: 诉的主观合并 诉的客观合并 诉的主客观合并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的目的1.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民事诉讼目的又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或诉讼目的。

它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包括:(1)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法院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结果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理想模式。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 维护社会秩序说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 诉讼目的多元论 纠纷解决说利益保障说 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 程序公正 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的价值 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 秩序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①国家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来源与基础,民事审判权则是国家权力的内容之一。

②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权的本质,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是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2.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1)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因素不同,统治者设计的民事诉讼目的借以表现的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

(2)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以独立方式表现民事诉讼目的提供了契机,近代法典编纂运动使民事诉讼法得以独立,民事诉讼目的也随之得以集中体现。

①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应当被认为是最先独立确立民事诉讼目的的法典。

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的民事诉讼目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典范,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近代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倾向。

③英美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不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其特定的民事诉讼目的。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1)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方式,如何设置实现诉讼目的的方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从诉讼程序技术上如何规制民事诉讼各基本要素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即诉讼构造。

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
柴油机增压是不改变机型而大幅度提高其功率的 主要措施。
汽油机增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其比例也在不断 提高, 特别是电喷技术的普及, 大大促进了汽油机增压 技术的发展。
发动机增压所采用的增压器型式虽然很多, 但 概括起来不外乎两大类: 一类是机械驱动式增压器, 如叶片式、螺旋式和罗茨式等; 另一类是动能式增 压器, 如气波式和废气涡轮式等。
上,为民事诉讼法的完善提供指针和依据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诸价值及其相互关系
一、从一元论到多元论
一元论: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观
多元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率(公正与效率)
二、公正价值 1、实体公正 (1)实现实体法的内容和精神 (2)通过实体法的实现和改进,达到型构良好的实体法律秩序的目的 2、程序公正 (1)法官的中立性:民事诉讼的本质要求 (2)当事人的平等性:私权地位平等 (3)程序的参与性: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程序 (4)程序的公开性:公开是公正、公平的保证 (5)程序的安定性:诉讼程序具有可预测性、诉讼行为的效力确定、法院作
一、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基本原理
废气涡轮增压器主要由废气涡轮、中间壳和 压气机三大部分组成。 它利用发动机排出 的废气 能量, 推动废气涡轮, 带动同轴上的压气机叶轮旋 转, 将压缩了的空气充入汽缸, 增加了汽缸中的空 气密度; 同时, 增加了喷入汽缸中的燃油量, 以形成 更多的可燃混合气, 从而提高柴油机的功率。
压式和脉冲式两种增压器。 恒压式涡轮增压器是将柴油机汽缸排出的废气
经过稳定箱再送到涡轮。对多缸柴油机来说, 是将所 有汽缸的排气歧管接到—个容积足够大的排气总管 上, 再与增压器涡轮壳进口相连。 由于排气总管容积 较大, 能起到稳压箱的作用, 使进入涡轮前的废气压 力接近不变, 如图4-9a)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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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价值司法改革唤起了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和价值、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等等诸多方面的重新认识和更深入的研究。

司法实务界也在大胆创造出各种改革举措,但却因为没能及时在理论上给予总结和提高,使这些努力变成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无论是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改革还是司法体制的改革,其首要的是要正确地确立诉讼和司法价值定位。

没有正确的价值定位,就无法保证司法改革从整体上坚持正确的方向,也就无法形成完整且有效的改革方案。

本文将以民事诉讼和民事司法的价值定位为侧重,希望能由此折射出整个司法改革中有待进一步深入解决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的价值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机制,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界通常从动态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认为民事诉讼主要或直接的功能是解决民事纠纷,通过解决纠纷,民事诉讼还能够发挥确认、实现或发展民事法律规范,保证民事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正常运转,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等社会功能。

民事诉讼价值则是法律价值在民事诉讼程序领域的具体体现,民事诉讼价值是价值主体一其内在尺度促使司法机关及其行为程序适合、满足和服务于程序价值主体的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的一种关系。

民事诉讼价值是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权利)和诉讼客体客观承载(权力)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整个民事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民事诉讼价值的主客体在香菇作用的过程中,价值主体把自己的诉讼需求外化为客观存在的东西,司法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为程序则把自己的属性和功能内化为诉讼价值主体享用的东西,从而形成一种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这种关系即是民事诉讼价值。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分类对于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分类,国内多数学者主张根据“目的”和“手段”,把民事诉讼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大类型。

民事诉讼程序满足价值主体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叫做“目的性价值”,又被称为“内在价值”,它包括程序公正和效益等具体类型。

“工具性价值”就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满足主体某些需要所形成的内在价值。

虽然在局部看来是主体诉讼活动的内在目的本身,然而从更大范围内来看,它是为其他价值的实现而服务的,是用以实现某一外在目的的手段,因而工具性价值又被称为“外在价值”,它包括实体公正、秩序等具体形态。

目的性价值是“被客体化和法律化的主体的最终价值或主体之目的追求。

”工具性价值应当是指满足那种以更高理由的需要所形成的价值,也就是以实现其他价值目标为归宿的价值。

三、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一)程序公正价值公正价值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包括程序公正价值和实体公正价值两层含义,前者指诉讼活动过程所体现出来的合理性,后者则指通过诉讼活动实现法律对人们实体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程序的公正是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的根本保障,公正的诉讼程序具有一整套保障法律适用的措施和手段,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可以排除法官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恣意与不当偏向。

程序公正不仅具有上诉保障价值,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首先,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他们不仅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还要求所参与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诉讼程序公正可以疏导、甚至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和紧张关系,从而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出现调解结案和撤诉的结果,这足以体现程序公正的价值。

其次,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法律程序中非常典型的程序,对其他非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具有示范作用,例如诉讼程序公正本身对于仲裁程序公正、非司法组织调解争议的程序公正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民事诉讼这种程序公正的价值的独立的。

(二)效益价值效益是表征成本与收入之间关系的范畴,诉讼效益也是如此。

诉讼效益包括两个基本要素: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

经济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进行诉讼活动中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它相当于波斯纳所说的“直接成本”。

诉讼效益的另一个要素是经济收益。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经济收益是指其收取的诉讼费用的数额;对于当事人而言,则是指其利益的实现或预期不利益的避免。

对胜诉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他通过胜诉判决获得的收益大于他付出的诉讼成本,那么诉讼效益为正值,反之则为负值;对于败诉方来说,尽管败诉判决造成其一定的经济支出,但是如果他通过诉讼而避免的其他经济损失多与诉讼给她带来的总的经济损耗,那么诉讼效益对他而言就是正直,反之则为负值;此外,对国家而言,如果其在诉讼方面支出的立法、司法成本多余其预期的收益,那么诉讼效益对他而言就是负值,反之则为正值。

四、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一)秩序价值秩序是指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相对稳定有序的结构、过程或模式。

它在某种程度上能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通过行使司法权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表现在:(1)对严重的社会违规行为进行矫治;(2)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工、分配中扮演着裁判的角色;(3)确保小至衣食住行,大至物质财富的所有和流转这些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秩序正常运转。

(二)实体公正价值实体公正就是通常所说的裁判结果公正,公正的裁判结果是审判机关通过整个民事诉讼过程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是指立法者对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分配,这是实体一般公正;二是指司法人员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

实体一般公正属于实体法研究的范围,诉讼法上的实体公正通常指实体个别公正,即裁判结果对于实体一般公正的追求和趋近。

实体个别公正必须是法官经由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裁判而达成的,因而表现为裁判结果的公正,即通常所讲的“结果公正”。

四、当代中国民事诉讼价值取向(一)从注重外在价值到重视内在价值的转变1.从外在价值到正义价值的转变中国法院长期以来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刑事审判上,民事审判工作则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上,而且在这一受重视程度相对较小的民事审判领域,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防止矛盾激化以维护社会制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着眼于追求秩序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人们的民事诉讼观念和诉讼时间也在逐步发生改变。

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传统司法理念,强调的事最大限度的追求事实上的真实,追求实体上的公正,而对程序公正的重要地位和独立价值则认识不足,从而导致“重实体、轻程序”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

当前我国所进行的民事诉讼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改变过去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二)更加重视效益价值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起,在我国的基层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中陆续开展了“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讨论和实践。

因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案件大幅度增加,而在当时,诉讼证据的调查和手机是由法院来承担的。

在这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举证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而法院却不堪重负,也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虽然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但由于国家干预原则的影响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制约,这一诉讼规则在实践中未能真正推行。

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又一次作出规定,并且在以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上述举证规则。

当事人举证规则的落实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把其主要精力用于证据审查和判断,从而提高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更加充分地得以体现。

五、我国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处理(一)公正价值与效益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处理公正价值包含程序公正价值和实体公正,它与效益价值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公正的实现是以效益为基础的。

其次,效益是公正的效益,是以公正为条件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公正是人们永远追求的价值,只有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益才有其意义。

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可以共存,但又经常处于紧张关系之中。

一方面。

对于公正价值无限度的追求必然带来效益的降低;另一方面,对效益的过度注重限制了公正地实现。

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效益不应当居于诉讼价值体系的最高地位,跃居于诉讼的公正价值之上,是诉讼的公正价值屈从与效益价值。

首先,程序公正是整个现代诉讼中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

其次,当前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国在诉讼中不能倡导效率优先。

再者,效率价值优先不符合我国社会公众对诉讼的价值选择要求。

因此,应将公正作为民事诉讼中优先选择和实现的价值,只有在公正价值得到确立和实现的前提下,才能确立和实现效益价值,效益价值的追求和实现,不能限制和阻碍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

(二)程序公正价值与实体公正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处理程序公正价值和实体公正价值分别属于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二者之间既具有一致性也有相冲突的一面。

首先,程序公正价值与实体公正价值之间存在一致性。

公正的程序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认定事实的准确和适用法律的正确。

其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存在着相互冲突的一面。

第一,程序公正是裁判的前提,但是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带来公正的实体结果,不公正的程序也可能产生公正的结果。

第二,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评价标准。

我国法律传统上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着许多否定程序公正价值的法律规定。

在公证程序与公证的结果无法同时兼顾时,为了维护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信赖以及考虑到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意义,应当坚持程序正义优先,在诉讼中通过不公正的程序所得到的裁决结果即使是正确的,也应当对作出这一裁决的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否定性评价。

总结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民事诉讼价值取向变化趋势是:秩序价值的地位在逐步下降,而公正价值、效益价值的地位在逐渐上升。

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这种变化趋势是符合现代法精神的,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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