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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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作者:凌明毅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第13期凌明毅(山东省蓬莱市国土资源局 265600)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有效手段。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确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

笔者在从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利用多年地籍工作经验提出了解决措施,给同行业工作者以借鉴。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5(a)-0196-01首先我们要了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概念,“它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定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部农村和城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1]。

我国建国时间短,很多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问题没有实际解决,权属不明,归属不清,国家基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目的之上,在全国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笔者有幸参与了这次确权工作,同时结合多年从事地籍管理工作的经验,浅谈一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存在的问题1.1 广大农民的思想意识不强我国人口多,农民基数大,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最直接的受益人就是农民。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越来越多的村里年轻人选择去城镇就业,造成现在很多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他们的受教育水平非常低,本身知识量很少,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很难对国家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到位,更别说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了,这就形成了国土工作人员自己单干的状态,很多必要的土地数据资料和历史情况抓不准搞不清,给资料的搜集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了确权发证工作的进程。

1.2 部分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新引发了各类土地权属争议。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摘要:自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农房确权登记问题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

政府已经连续几年针对农房确权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农村地区开展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其还在明确农村资源资产、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加快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等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问题;权益引言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加快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耕地建房,推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概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

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发布一系列文件,就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进行了部署,同时要求对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充分发挥地方基层力量,让村委干部积极参与到调查工作中,并通过无人机倾斜摄影,全面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2、农房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农房确权登记由于前置相关工作不完善,导致推进难度大,并且涉及违规超面积建设、一户多宅、权属认定困难等问题。

因此,在实际办理登记流程时,仍需政府相关部门、村集体及广大农民等多方沟通协调解决。

但是,受到数据壁垒、人员不足及工作机制等方面制约,导致农房确权登记时困难重重、矛盾突出。

以下针对农房确权登记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探讨。

2.1农房建造违规问题多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民的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好,在村里扩建旧房或建造新房的想法非常普遍。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doc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doc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部分群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办证问题,切实保障购房人(含拆迁还建户,下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及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解决部分房屋“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法制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和意见,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工作。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及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和办理本辖区内“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具体事项。

二、处理范围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下列住宅,列入“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一)房改房和符合房改政策待房改的公有住房;(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印发之日(即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三)其他权属来源合法,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纳入办理范围的房屋。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索及思考——以浙江绍兴诸暨市为例为切实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从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加大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健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创新和层层落实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政策。

关于如何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 笔者结合在诸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实践, 分析和探讨存在的问题, 以供读者参考。

一、研究区域概况诸暨市地处浙江省中北部, 区域面积2311平方公里, 下辖3个街道、24个镇乡, 常住人口约115万。

诸暨市于1992年开始在全市启动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是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行政责任主体, 27个乡镇(街道) 的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具体承接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的业务主体, 国土资源所土管员是具体负责所联片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经办人员。

土管员负责日常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的“资料受理”“实地踏勘”“权属调查”“资料审查”“表格填写”“登记发证”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中遇到的问题(一) 初始登记中, 无权源资料 (证明) 房屋的建造时间认定难《通知》中明确, 要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年2月13日实施)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日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2014年3月27日出台) 三个文件为根据, 以文件实施 (出台) 的时间节点为划分依据, 结合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使用、建造时间, 区别不同的确权登记发证方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武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服务乡村振兴,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实施前已建成并使用,位于村庄规划确定的现状农村居民点或者城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属于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村庄建设用地或者建制镇范围内的农房,因无权源材料或者权源材料不全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本意见开展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二、总体原则遵循“规划引导、分类实施,依法依规、房地一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尊重意愿、简化程序”的原则,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申请登记主体(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发证:(1)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者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的问题和措施

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的问题和措施

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的问题和措施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当前政府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越来越重视。

目前,在落实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工作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来开展工作,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等情况进行清晰且准确登记,不仅能为农民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还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改革时间较短,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实际使用面积与批准面积或原登记面积不符等。

本文就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中的问题和措施展开探讨。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问题与对策引言落实农村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可以有效推动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有效保障农民的住房所有权。

但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还存在较多问题,因此要推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全面发展,就必须要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1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中存在的问题1.1一户多宅、超面积等问题明显在确权登记工作中,发现一些地区普遍存在一户多宅与面积超标等情况,部分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后,没有依据相关政策及时拆除原有住宅,或对祖辈留下的房产进行继承,这样就会产生一户多宅。

很多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过去在农村住宅赠予、买卖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购买或赠予行为具有较久的时间跨度,难以确定其权属关系,增大了登记发证的难度。

近年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农民的收入水平随之提高。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部分村民在重建重修原有房子时占用公共土地,存在严重的建筑超高或面积超标等问题。

1.2农村房地确权登记工作量大且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我国农村村落分布广,且较为分散,地域差异大,受农村复杂环境的限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信息量大,所以想要开展确权登记调查工作不仅需要较大的人力支撑而且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复杂,时间周期长,外业实地调查工作量大,内业资料收集和入库繁琐需要大量熟悉业务的人员进行操作,且专业性极强,涉及范围广,资料审核严格,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性要求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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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党中央2018年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二、总体原则为加快构建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照申请、尊重意愿;一户一宅、房地一体;依法依规、便于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申请登记主体(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1、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1)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2)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3)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1、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2、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用于非住宅经营性建设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营或入股企业。

3、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1、农民依法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不同历史阶段按以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进行改扩建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地上房屋不超过3层的,直接按审核程序予以确权登记;超过120平方米的,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后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具体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环线内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地上房屋不得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环线外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地上房屋不得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3)2008年12月1日起,严格按照《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的面积标准执行;(4)实际建房面积未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房面积登记;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标准面积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农民集体同意,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按审核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按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五、“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由农民自行选择其户籍所在地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由继承等受其他法律规定保护、合法取得的多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

符合分户条件未单独立户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分户后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六、权源的确认(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源的确认农民依批准建房的,相关审批文件作为权源确认的依据,对于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且属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权利人申报-村委会初审-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确权。

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由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建设时间、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农民集体或村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请村小组核实),审查属实后公告30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经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国土、城建部门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街(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报区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不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内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补办用地及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2、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后建成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补办用地及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源的确认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依批准文件予以确权登记,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按以下规定处理:1、属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在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由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2、属于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七、登记程序1、申请。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按房地一体原则,到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属、面积、界址进行审核。

3、公告。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应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予以公告,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4、登簿。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且公告无异议后,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发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申请资料要件(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农民集体成员还需提供农民集体组织认定的证明材料);3、权源证明材料。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无相关审批资料的,按前文权源确认程序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提供经核实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4、依法继承的,提供继承相关材料;5、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民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及农民集体出具的合法异地建房的证明或批准文件;6、其他必要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乡镇企业需提供有权认定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乡(镇)村办企业或入股联营企业的证明);3、权源证明材料。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或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通过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证明材料;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7、其他必要材料。

九、不准予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确权登记:1、权属有争议的;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4、在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行为发生前不属于合法范畴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相关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对登记资料的审核;各街(乡)镇政府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组织村集体查明历史使用情况、村民身份确认等工作,组织基层国土、城建部门做好审核工作,组织基层司法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强化服务工作全面提升窗口办证服务水平,做好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便农民群众办证。

办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经费由本级地方财政保障,不得向农民收取。

(三)严格规范操作本次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要坚持政策导向,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

在核查房屋修建年代时,可以结合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影像资料、二调成果、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等资料综合确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及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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