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
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后MBO时代”及其监管

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后M B 0时代”及其监管摘要:目前我国的管理层收购正进入“后MBO时代”,操作手法和表现形式更为隐蔽,并出现了诸多“MBO变体”。
然而,MBO在我国的应用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本文通过剖析MBO在我国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和发展我国MBO的有关对策和监管措施,来促使中国的MBO —步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曲线MBO;子公司MBO一、当前我国MBO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MBO在我国仍属于新型的企业并购方式,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MBO的实施本身就存在着许多问题,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资产缺乏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
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并不属于任何个人。
存在着先天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参与谈判的一方不过也是个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本身就存在着代理成本。
同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国有股属于不可流通股,不能以二级市场价格同比衡量,因此,在国有企业实施MBO的过程屮往往出现定价过低的现象,这必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资本市场还不健全,融资工具过少。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健全,融资工具过少,融资环境还无法满足MBO 对资金的需求。
管理层往往挪用公司资信进行融资,把融资的信用风险集中到公司上,这必然使管理层面临资金偿还和违规监管的双重压力,导致管理层通过大比例派现,利用非法关联交易赚取收益,或采用非法会计手段虚减资产。
3.在MBO实施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由于MBO中的收购者是企业的管理层,他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十分了解,而由于国有企业屮普遍存在的监管不力,“所有者缺位”等原因,使得在实施MBO的过程中管理层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牟取利益。
比如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可能通过调帐等方式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以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并缓解实施MBO所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甚至将低价收购的国有企业高价套现,这必然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管理层收购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管理层收购的难点及对策研究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难点及对策研究一、管理层收购的含义及特点1.管理层收购的含义。
管理层收购(MBO)又称“经理层融资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高负债融资购买该公司的股份,获得经营和财务控制权,以达到重组该目标公司,并从中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财务型收购方式。
实践证明,国外的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2.管理层收购的特点。
(1)收购方为上市公司经理层。
MBO的收购主体一般是目标公司管理层所控制的“虚壳公司”。
MBO的实施对收购方有很高的要求,公司管理层不但要有很强的融资能力,而且还要有强大的管理能力,使目标公司收购后能顺利完成业务流程重整。
(2)收购方式为杠杆收购。
MBO的资金来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内部经理层的自有资金;二是外部债权融资。
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价格往往远远超过收购方(经理层)的支付能力,因而在收购中,经理层自身提供的资金只能占总收购价格中的很少一部分,大部分还要依靠以目标公司的股权为抵押的债务融资。
(3)收购结果为经理层完全控制目标公司。
MBO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对经营者长期激励成为可能,但目标公司内部人控制,即管理层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在缺乏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将变得更为便利。
(4)收购的目的大多为了明晰产权或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
国外上市公司一般在分拆业务、剥离资产、反收购、母公司需要筹集现金避免财务危机等情况下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其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
而我国目前行政性安排在管理层收购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而与国外管理层收购的产生背景与出发点截然不同。
二、我国上市公司实施MBO的难点问题1.股票来源制度的障碍。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设立独立董事进行监督 ,同时还要让监事会一起监督 。另外 ,我们要让 社会来监督政府是否依法 执行 ,迫使政 府保护社会 的利益 ,让 M B O活 动能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 ; 3 . 3科 学 的 定 价机 制 的建 立 为了解决 M B O定价 的公 平性 问题 ,就 要用 资本 市场来 决定 价格 , 这样我们所担心的公正公允 、国有 资产 流失等 问题都会 随之 消失 。但 是 现阶段理想状态还实现不了 ,所以只能依靠市场发挥它 自 有 的功能 ,将 管理层收购 的信息全部公开 , 使信 息透 明,让收购竞争 者加 人。在这种 情况下 ,如果还要私下进行不正规 的合作 ,就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 。
我 国现在 的 M B O的 资金来 源分 为外部 融资 和 内部融 资。近年来 , 我国资本市场有 了进一步 的发展 ,但从整体上来说 ,我国的证券市场 还 并不 成熟 。在 中国的资本市场的规模不大 ,品种稀少的环境下 。管理 层 筹集 资金是很有难度 的,所 以,管理层只能通过企业内部融资来获得 资 金。内部融资筹集到 的资金也是有限的 ,所以企业需要通过其他 的渠 道
2 .3我 国上 市公 司 MB O 定 价机 制 的缺 陷
( 1 ) 通过个人信用及 自有资金 :只有少数企业能 够通过 自有资 金完 成管理层收购 。因为这种方式所筹集 到的资金相 当有 限,所 以不建议 大 规模公 司采取这种方式。 ( 2 ) 通过信托 资金 :管理层可以向信托公司进行信 贷 , 这 也成 为了
2 . 4我 国上 市 公 司 MB O 融 资 困境 的 分析
MB O提供 的机制 ,加 大了企业 的控制 权和 收益 ,同时也 加大 了风 险。然 而,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并购模式 , 我 国的市场环境 、法律环境 以 及其它 的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 目前在管理层收购造成 国有资产 流 失的问题上有很大的争论 ,但实践 表明 ,如果在制度成 熟的条件下 ,可 以避免 国有资产流失。管理层收购需要我们每个参与者一 起努力 ,在相 应 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的情况下 ,让信息公开透 明、资 金来 源合法 、收 购定价合理 、监管严明 ,只有这样 ,我 国的管理层收购才会 走上健康 发 展之路 。(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 )
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

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王林敏于2005年01月10日发表【摘要】管理层收购行为是一种舶来的新兴事物,涉及民法原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而且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影响,是一种法律层面影响极广的特殊法律行为,但目前在中国尚无相应的专门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但是管理层收购却仍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各地运作极不统一,而政府有关部门则对其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静观其变。
管理层收购面临合法性挑战。
新兴的事物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是迟早的事。
本文在分析管理层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合法性法律关系定价机制融资机制规则一、引言管理层收购(Mane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资产结构和所有权结构,以重组本公司的一种杠杆收购。
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是一种涉及产权交易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说到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
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卖方是国家,具体表现为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资格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买方则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即收购方或称收购主体。
在MBO中,管理层作为收购方,或采取公开要约收购或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目标公司原股东与管理层之间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
MBO后,股权由原公司股东转移到公司的管理层,从而变更原法律关系,引起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即产生所谓的"私法上的效果"。
作为公司股权收购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MBO无疑应受《公司法》、《证券法》的规范,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如信息披露、强制收购要约、退市规定等。
同时,由于许多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的现状,涉及到国有股的MBO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政策、法规。
而且,MBO主要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进行操作,所以这种行为还应受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的规制。
国有企业MBO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MBO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管理层收购(MBO)是我国近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具有争议的一种并购方式。
一部分学者盛赞管理层收购方式的先进性,认为这是解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剂良药,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另一部分学者则痛斥管理层收购是管理层瓜分国有资产的最后的盛宴。
本文从管理层并购的理论基础说起,结合央企改革对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管理层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管理层并购问题对策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MBO在我国逐步兴起,尤其是国有公司“抓大放小”战略的实施,使MBO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放小”的重要形式之一。
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经营者激励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中“有序退出”问题的凸现MBO成为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解决国有资产退出和管理层激励问题的一种手段,对于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到位问题、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等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是一种有意义、有价值的探索和创新。
一、管理层并购的理论基础(一)代理成本说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能提高企业经营的专业化程度和提升企业经营的效率,同时也产生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
企业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企业股权不断分散、经营管理者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况下,经营管理者的决策极有可能从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而背离了股东的利益。
管理层收购正好解决了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过度分离之下代理成本过大的问题。
当管理层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两者利益合一,就自然迫使其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努力争取企业的最大利益。
(二)科斯的产权理论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学派的研究结果表明,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其能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的激励,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显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私有产权却能产生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
私有产权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方面所起的激励作用是一切传统手段无法与之相比的。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前言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MBO)是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自筹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合作,从公司的股东手中购买其所管理的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经营策略。
MBO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MBO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MBO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综述分析。
1. 资金缺乏问题管理层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买公司的控制权,但是管理层往往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
这是因为大部分管理层本身并没有足够的财力来购买公司的控制权,同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对MBO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提供融资支持有所保留。
对策:•寻找合适的金融机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共同研究并解决资金问题;•增加其他投资者的参与,如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等,来共同承担资金压力。
2. 管理团队能力问题管理层收购需要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管理团队都能达到这个标准。
有些管理层可能缺乏有效经验和技能,难以有效地管理和运营收购后的公司,从而导致管理团队能力问题。
对策:•在MBO过程中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筛选,确保管理团队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经验;•引入专业顾问或咨询公司的支持和培训,提高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
3. 利益冲突问题MBO中,管理层既是购买方,又是卖方。
这种双重身份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出现。
管理层的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司整体利益产生冲突,从而影响到公司的长期发展。
对策:•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管理层的角色和责任;•建立利益分配机制,使管理层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相连。
4. 资产评估问题MBO需要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然而,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估值不准确等问题,可能导致收购公司的价值被高估或低估。
对策:•深入研究和了解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保证估值的准确性。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 .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内容提要:关于MBO的作用与问题,学者们存在分歧,国外理论可分为“效率提高论”和“财富转移论”两派。
在国内,MBO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出现诸多问题: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层的非市场化障碍;融资渠道狭窄;MBO收购过程中定价不公正、操作过程不透明;MBO的股票来源和股票变现渠道不畅通;实施MBO涉及产权变革难题;MBO也产生内部人控制的新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MBO,还必须修订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完善市场环境。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问题对策ASummaryoftheProblemsandTreasuresonMBOinChina Abstract:InentaboutMBO,inate;(2)themanagementisnotbeformedthrough marketpetition;(3)thefinancingchannelisnarroplementingMBOisunfair;(5) theoperatingcourseisopaque;(6)thechannelofstocksourceandstockturningi ntothecashisunblocked.(7)implementingMBOusuallyshoulderthetaskofdef iningpropertyright;(8)producingtheneaboutinsidepeoplecontrolling.Perfec tinganddevelopingMBOfurtherneedtomakeupspecialimplementingrulesan dregulationsaboutMBO,supervisethecorporationstructures,andperfectmar ketconditions. keyentBuyouts,Questions,Countermeasure 一、MBO 的相关理论回顾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s,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或控制权结构,进而通过重组目标公司,实现预期收益的并购行为。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面临的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面临的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s,即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
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上世纪 90年代, MBO作为一种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在国内悄然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它解决了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分离的局面,对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及国有资本的退出渠道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但是,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风险最大的环节。
由于 MBO探索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收购成为一些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这个重要问题,中国许多经济学家集体失语。
还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国有资产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产权不清,而管理层收购后变为私有企业,产权明晰,从而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根据科斯定理将有助于降低扯皮成本,提高总体效率。
当越来越多的国有股通过 MBO方式被低价转让后, MBO一度被指为国有资本迅速转为私人资本的灰色渠道。
在我国 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 900多家涉及到国有资产,目前有 200多家正在探索管理层持股的改革,因此一些忧心忡忡的学者认为,东欧与俄罗斯的教训已是前车之鉴定,警惕 MBO使国有资本通过权力支配下的暗箱操作进入个人腰包,防止出现制度安排失误而导致的畸形造福运动。
一、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一)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的管理层收购通常是由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为主体对外负债融资,以获取购买股权所需要的巨额资金。
这个新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需要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壳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司法》,此类“壳公司”在我国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有:其一,我国法律是否允许此类公司存在没有规定;其二,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但在已发生的 MBO案例中,有些公司对外投资额远远超过了这一比例;其三,通过设立壳公司将面临双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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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王林敏于2005年01月10日发表【摘要】管理层收购行为是一种舶来的新兴事物,涉及民法原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而且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影响,是一种法律层面影响极广的特殊法律行为,但目前在中国尚无相应的专门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但是管理层收购却仍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各地运作极不统一,而政府有关部门则对其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静观其变。
管理层收购面临合法性挑战。
新兴的事物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是迟早的事。
本文在分析管理层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合法性法律关系定价机制融资机制规则一、引言管理层收购(Mane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资产结构和所有权结构,以重组本公司的一种杠杆收购。
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是一种涉及产权交易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说到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
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卖方是国家,具体表现为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资格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买方则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即收购方或称收购主体。
在MBO中,管理层作为收购方,或采取公开要约收购或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目标公司原股东与管理层之间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
MBO后,股权由原公司股东转移到公司的管理层,从而变更原法律关系,引起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即产生所谓的"私法上的效果"。
作为公司股权收购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MBO无疑应受《公司法》、《证券法》的规范,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如信息披露、强制收购要约、退市规定等。
同时,由于许多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的现状,涉及到国有股的MBO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政策、法规。
而且,MBO主要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进行操作,所以这种行为还应受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的规制。
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商业银行法》均没有对MBO作出任何规定,且MBO 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存在诸多冲突。
目前,中国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规范MBO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直接规范,已经完成的MBO都是在法律的缝隙中进行的,很大程度上都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中国的MBO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已经进行和即将进行的MBO 的合法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和质疑。
所谓的合法性,首先是指一种事物存在的正当性,其存在要为公众所认可、接受,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其次是指合规则性,即该事物合乎制定法的要求,其存在、运作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是指合行政性,即该事物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这样,其存在起码会减少运作的社会成本。
就本文而言,MBO的合法性主要意指合规则性,即MBO 的运作过程、主体行为要符合制定法的要求。
本文拟就MBO中主体资格、融资行为、价格确定等几个方面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展开分析,意在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一、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分析MBO操作市场的成熟,首先得有合格的参与主体。
没有合格主体的参与,就谈不上市场的存在,更谈上什么投资行为。
MBO中的"M"即实施MBO的投资主体,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
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各行业造就了一批成熟企业家团队,这其中30至40岁的企业家更对MBO要求迫切,他们渴望实现作为企业家的价值,也希望藉此留住管理团队与机制灵活的民营企业和外企抗争。
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完全意义上的MBO 与我国比较严格的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在许多操作细节上,把投资主体真正的转化为收购主体,可能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
我国法律主要对法人和外资购买国有股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操作条款,但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是否可以购买国有股。
法不禁止即自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论上个人可以作为购买主体参加MBO法律关系。
但是我国《证券法》第68条界定上市公司管理层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在第70条又明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管理层为了达到收购的目的,必然要购买他所在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即壳公司)买卖证券,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证券法》第70条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禁止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管理层只能通过个人出资(包括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收购,而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46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0.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显然禁止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超过0.5%,这使得管理层通过个人持股的方式达到控股的目的难度很大。
但在管理层收购中,个人持股超过0.5%的限额几乎是必然的。
以美的为例,何享健持有壳公司美托公司55%的股份,美托持有美的公司22.19% 的股份,简单换算一下便可知道,实际上何享健已持有美的公司12.20%的股份,这一比例已远远超过了0.5%的限制。
MBO是一种杠杆收购,收购资金主要通过融资解决,管理层作为个人进行融资,主要采取以所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的办法。
银行贷款运作的最大特点就是操作相对简单、成本相对其它融资模式较低,但银行贷款有合法性障碍。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我国《公司法》第60条也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
"即使是管理层获得了信用贷款,按照《贷款通则》第20条的规定,借款人是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因此,个人凭银行贷款为MBO融资基本上是不可行的,银行贷款在用于MBO用途时需要绕道而行。
个人是否可以自行进行民间筹资呢?民间筹资范围太大,容易有非法集资之嫌疑;过窄,则很难筹集到大笔资金。
因此,个人作为购买主体所遇到的资金瓶颈,使其具备行为能力而没有行为实力,法律行为无从谈起。
其次,由管理层发起设立投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
管理层为了规避法律,达到最终收购公司的目的,通常都是组建一个新的公司即壳公司,壳公司完全由管理层控制,通过壳公司达到收购的目的。
目前以新设投资公司为持股主体的MBO收购方式开始大量出现。
如胜利股份(000407)的高管成立胜利投资公司,得到当地政府同意后受让集团公司全部股份,从而成为胜利股份的第三大股东。
可以说,这种方式开拓了国有股转让的一种新模式。
但这种方法也受到诸多限制,面临合法性挑战。
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公司注册实缴资本制以及第12条规定的"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壳公司并非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它应受该条限制,这实际上使管理层通过设立壳公司,进行杠杠收购成为不可能。
另外,《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2~50人,需要实施MBO的管理层人数可能大于这个数目。
因为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需要数亿元的资金,如果只由50人以下来实施收购,个人资产负担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管理层为完成收购必定会大幅度增加人数,这就难免会与《公司法》发生直接冲突。
这种理论上的可行性与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法律上的不合法性产生矛盾,也为可能会为日后埋下隐患。
管理层收购与《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存在冲突。
从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实践来看,壳公司向外的转投资本大大超过50%,有的甚至超过了100%,这明显地违背了《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同时,壳公司能否作为合法的收购主体也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国务院从2000年中期开始暂停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向非国有主体的转让工作,要求相关工作等财政部制定国有股减持的政策以后进行,管理层收购运作中的壳公司因为是非国有主体而受到相应制约。
管理层收购违背《公司法》第61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而在管理层收购中,壳公司一般是由管理层组建而成,在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实质上兼任着壳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双重职务,此时,两个公司能否保持独立且互不牵连将是一个难题。
如果管理层仍然重操旧业甚至进行关联交易,那么,必然会与《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相冲突。
三是职工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
有一些MBO实例,是以职工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希望以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身份,避开《公司法》的限制。
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目前是不明确的。
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
2000年7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
2000年12月,证监会也表示:"由于职工持股会已经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这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2001年8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指出"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阻断了通过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实现MBO的通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MBO买方主体的企业管理层,要合法的顺利地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收购不太容易。
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是其必须要解决的难题。
主体合格是法律行为合法的前提之一,除了第一种形式以外,其他几种都是转化形式,目的是规避现行法律法规。
这样的话,其合法性就会大打折扣。
三、融资行为合法性分析从融资方面来看,MBO尚存在法律上障碍。
融资问题虽然只是MBO收购主体单方面的事情,但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不当的筹资渠道对于成功的MBO操作依然是巨大法律障碍。
虽然我国民间的资金十分充裕,实施MBO所需的风险投资资本或产业基金十分充足,但我国目前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渠道还很不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