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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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SC17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HACCP Management System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是CNAS对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并与相关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本文件中,用术语“应”表示相应条款是强制性的。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范围

1.1 本文件提出了对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和指南,适用于CNAS对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1.3 本文件C部分是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8)的补充要求。

1.4 本文件G 部分是对CNAS-G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的补充。

1.5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

注:本文件的 R 部分、C 部分和 G 部分分别是对 CNAS 认可规则(R 和RC)类、认可准则(CC)类和认可指南(GC)类的补充,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12《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

CNAS-CC14《计算机辅助审核技术在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使用》

CNAS-C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

CNAS-G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CNAS-CC18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R部分

R1 认可程序

R1.1 认可申请

R1.1.1 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已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8)以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形成文件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

R1.1.2 申请人应提交《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5.1.2条款所要求的文件。

R1.2 评审

CNAS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见证评审。

R1.2.1 文件评审

CNAS 根据认可评审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或评审员负责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进行评审。

R1.2.2 见证评审

CNAS按以下方式对认证机构实施见证评审,并进行管理:

a)在每个行业类别中抽取1个种类,对认证机构进行见证评审;

b)在本文件G1附表的食品链分类表中,针对标注“*”号的高风险种类,对每个带“*”的种类进行见证评审;

c)对于行业类别中未标注“*”的种类,CNAS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见证评审;

d)尽可能地见证不同的审核员。

R2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R2.1 CNAS向申请人颁发有CNAS授权人签章的认可证书,在认可证书的附件上注明获准认可的领域、认可准则、认证业务范围、适用的认证依据等。

R2.2 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

R3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采用CNAS-GC1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附表“食品链分类表”的适用部分。

CNAS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到种类,详见G1附表。

R4 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

CNAS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管理遵循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相关要求。

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的式样:

体系认证

CNAS CXXX-Y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Y”为认证领域代码,HACCP体系认证使用字母“H”。

C部分

C1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C1.1总则

认证机构应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实施规则,并结合本文件的要求制定并发布认证机构的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

C1.2公正性的管理

在应用CNAS-CC18 条款5.2和6时,认证机构宜识别和邀请HACCP体系认证涉及的关键利益方,这些利益方可能包括:HACCP体系认证机构的客户,获证客户的顾客,行业协会代表,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代表,或非政府组织(包括消费者组织)的代表。

C2 认证人员

在应用CNAS-CC18条款7.1和7.2条款时,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业务范围的特点和人员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各类人员(如从事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资格准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监视。

在应用CNAS-CC18条款7.1时,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对其运作所涉及的相关食品行业种类具有适宜的HACCP体系知识,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的一个或多个方面内容:

a) 相关的HACCP体系标准;

b) 食品安全危害的识别;

c) 关键控制点和关键限值的确定;

d) 可操作的预防措施。

合同评审人员应满足CNAS-CC18条款7.2.2的要求;认证决定人员应满足CNAS-CC18条款7.2.3的要求;审核员应满足CNAS-CC18条款7.2.4的要求;技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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